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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提供的有關法規不生效的依據)
一、法律
序號 |
法規編號 |
法規名稱[1]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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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議員章程 |
默示廢止 |
第11/87/M號法律第4、5、6、7、9、10、11、12、14、15、16、18、19、20、21及22(廢止第1至6條及第8至17條)及第7/93/M號法律第12、25及26條(廢止第7、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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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的許可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七七年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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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作為資助一九七七年度繁榮計劃的借款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旨在核准總督向共和國政府財政部借入一筆款項,用以確保一九七七年“發展計劃”的融資,並從第六年起在十五年內攤還,故有關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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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職務職級 |
默示廢止 |
第35/88/M號法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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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二月十九日第1/77/M號法律*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修正第1/77/M號法律第1條有關核准總督向共和國政府財政部借入一筆款項,而第1/77/M號法律已屬失效,故本法律亦當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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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退休金* |
失效 |
由於有關的調整屬一次性,故該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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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員的房租津貼* |
默示廢止 |
第7/81/M號法律第12條及第9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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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許可* |
失效 |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35/77/M號法令(關於按照法律以士姑度訂定的以及成為本地區負擔的永久性支付,所有退休金、津貼、出席費及其他附帶性支付等,訂定按照士姑度貶值保數為百分之五十而作調整),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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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運博彩的監察及稽查* |
默示廢止▲ |
第14/79/M號法律第4條第1款(廢止第4條第2款及第4條第1款所指的人員編制表中有關監察編制的部份)、第3/85/M號法令第3條、第13條至第17條、第18條第1款及第2款、第22條第1款及附表(廢止第3條第1款、第4條第1款、第5條至第10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4條第1款所指的人員編制表中有關行政編制及總務編制的部份)、第16/2001號法律第54條第1款(廢止第1條、第2條、第3條第2款及第11條);因此,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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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的許可*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七八年財政年度的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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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統計廳* |
默示廢止 |
第23/84/M號法令第69條及第7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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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首期或獨一期之征收 |
失效 |
本法律旨在將一九七八年度營業稅首期或獨一期之徵收期限延展至四月三十日止,由於該期間已屆至,故本法律屬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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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務運輸廳行政部門主任的職務職級* |
默示廢止 |
第13/81/M號法律第9條、第34條第1款a項及第13條所指的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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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聞旅遊處內設立中文文牘員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7-E/79/M號法令第4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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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警稽查隊及海軍軍務廳的新職位及職級* |
默示廢止▲ |
第56/85/M號法令第68條第2款(廢止第3條c項)、第14/86/M號法令所核准的《水警稽查隊章程》第6、54條及附件B(廢止第1、2、3條a項及b項)及第15/95/M號法令第19條第1款i項(廢止第4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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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的新職級* |
默示廢止 |
第28-A/79/M號法令第2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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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住宅管理處的管理員* |
默示廢止 |
第28-A/79/M號法令第2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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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緝查* |
默示廢止 |
第27-G/79/M號法令第10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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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辦事處* |
默示廢止 |
第8/86/M號法律第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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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章程 |
默示廢止 |
第1/89/M號法律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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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調整官立幼稚園初級小學及中葡小學教員薪級* |
默示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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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行政編制人員的職稱* |
默示廢止▲ |
第87/84/M號法令第5、6、16、21條及附表7(廢止第1條第1款及第2款,以及第2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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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的許可*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七九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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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統計廳* |
默示廢止 |
第23/84/M號法令第7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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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夜校超時服務之低級及辦事處人員的報酬* |
默示廢止 |
第7/88/M號法律第1條及第1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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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調整官立中學預備班及中學教員薪級* |
默示廢止 |
第7/81/M號法律第99條(廢止第5條第2款及第7條)及第73/85/M號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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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業務稽查* |
默示廢止 |
第27-E/79/M號法令第1條及第45條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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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一間屋宇交易合同的稅項及手續費*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是關於豁免某一物業交易應繳稅項及手續費,而該交易行為已完成,故本法律已經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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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調整政府機關車輛及附有機械設備車輛駕駛員之職務職級* |
默示廢止 |
第87/84/M號法令第1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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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工商業總表* |
默示廢止 |
第1/89/M號法律第1條及附表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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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立契官公署開設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7/83/M號法令第1條第2款、第13、14、16、19條及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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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各項稅及手續費*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是關於豁免澳門電力有限公司就增加資本額及修改章程連同有關契約及商業登記等行為應徵給政府之各項稅及手續費,而該商業登記行為及公證行為已完成,故本法律已經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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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彩合約監察處監察編制人員職級* |
默示廢止▲ |
第3/85/M號法令第14條至第17條、第22條第1款及附表(廢止第1條及第2條),因此,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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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安部隊司令部的一等文員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6/91/M號法令第1、8、10及22條(第1條不生效),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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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許可* |
失效 |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先後制訂了第27-A/79/M號法令(核准澳門郵電司組織章程)、第27-B/79/M號法令(核准氣象台組織章程)、第27-C/79/M號法令(核准社會工作處組織章程)、第27-D/79/M號法令(核准建設計劃協調廳組織章程)、第27-E/79/M號法令(核准新聞旅遊司組織章程)、第27-F/79/M號法令(核准教育文化司組織章程)、第27-G/79/M號法令(核准財政司組織章程)及第28-A/79/M號法令(核准秘書處組織章程),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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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三月十日第4/79/M號法律* |
默示廢止 |
第7/86/M號法令第95條第2款a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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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調整政府監獄及社會復原所人員的職務職級、薪酬及年資的計算* |
默示廢止 |
第15/82/M號法令第3條 (廢止第18條),第23/88/M號法令第28條、第1/90/M號法令第20條第1款c項及第4/91/M號法令第1條 (廢止第1條至13條),第14條至第17條及第19條至第27條所規定的事宜已完成,故本法律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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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對澳門電力有限公司有關借款的攤還作保證*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第2條已規定澳門電力有限公司的借款自1983年1月1日分8期償還,是項保證期已過,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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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三月二十四日第8/79/M號法律*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獨一條所修改第8/79/M號法律第6條的內容僅涉及授權總督於1979年12月31日公佈關於進入本地區汽車駕駛員及機械設備操作員編制章程,而總督已於1979年10月27日根據該規定公佈了第32/7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部門車輛司機及機械設備司機入職考試規章》,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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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許可* |
失效 |
本法律第1條是修改第16/79/M號法律第1條所規定的授予總督立法許可,而由於總督已根據經修改後的第16/79/M號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27-A/79/M號法令(核准澳門郵電司組織章程)、第27-B/79/M號法令(核准氣象台組織章程)、第27-C/79/M號法令(核准社會工作處組織章程)、第27-D/79/M號法令(核准建設計劃協調廳組織章程)、第27-E/79/M號法令(核准新聞旅遊司組織章程)、第27-F/79/M號法令(核准教育文化司組織章程)、第27-G/79/M號法令(核准財政司組織章程)及第28-A/79/M號法令(核准秘書處組織章程),因此第16/79/M號法律已失效,而本法律亦隨之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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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的許可*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八○年度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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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澳門發行機構稅項、費用或手續費豁免* |
默示廢止 |
《物業登記法典》第155條、《商業登記法典》第117條、《公證法典》第164條第2款及第211條,並結合第522/99/M號訓令核准的公證手續費表第23條第1款a)項,以及《印花稅章程》第3條第1款a)項和其他各項豁免具有法律人格的公共機關繳納稅項的稅務及課稅法規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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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八月四日第19/79/M號法律* |
默示廢止 |
第61/90/M號法令第5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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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三月十日第4/79/M號法律第49條* |
失效 |
由於該法律只有獨一條規定“延長期限”的規定,且該期限在第4/79/M號法律被廢止前已過,故第4/80/M號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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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補助* |
默示廢止▲ |
第7/81/M號法律第99條(廢止第1條、第2條及第4條)及第8/2012號法律第13條(廢止第3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註:儘管第8/2012號法律第12條保留了原來已進入編制的人員繼續收取經第5/80/M號法律第3條所修改的第24/78/M號法律第5條的膳食補助的權利(既得權利),但這並不影響第8/2012號法律第13條廢止第24/78/M號法律的效力,因上述人員繼續收取膳食補助的法律依據是第8/2012號法律第12條,而非經第5/80/M號法律第3條所修改的第24/78/M號法律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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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門社會工作處組織章程* |
默示廢止 |
第52/86/M號法令第4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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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門衛生司法律* |
默示廢止 |
第7/86/M號法令第95條第2款a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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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關於重新調整官立學校教員職級薪俸的法律* |
默示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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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澳門衛生司法律第49條第1款所指期限予以延長* |
失效 |
由於該法律只有獨一條規定“延長期限”的規定,且該期限在相關法規被廢止前已過,故第11/80/M號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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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立法會辦事處法律* |
默示廢止 |
第8/86/M號法律第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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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企業信用保險公司(COSEC)的業務* |
默示廢止 |
第99/85/M號法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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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在一九八一年給予公共企業信用保險公司(COSEC)的活動保證金* |
失效 |
本法律僅針對1981年度給予信用保險公司(COSEC)公共企業活動保證金額而制定,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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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的許可*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八一年度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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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三月十日第4/79/M號法律* |
默示廢止 |
第7/86/M號法令第95條2款a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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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一九八條的修訂 |
默示廢止 |
第2/82/M號法律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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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稅章程的修訂 |
默示廢止 |
第12/84/M號法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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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九月六日第13/80/M號法律 |
默示廢止 |
第10/2011號法律第63條(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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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公務員福利會(OSSEM)稅務豁免及其他稅務優惠* |
失效 |
根據第22/80/M號法令設立的澳門政府服務人員福利會(OSSEM),已被第49/89/M號法令改稱為澳門公職人員福利會(SSAPM),且受第49/89/M號法令的規定所管制。由於第50/97/M號法令第18條明確廢止第49/89/M號法令,故第9/81/M號法律亦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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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許可* |
失效 |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28/81/M號法令(核准本地區政府批給全部或部分專營澳門電訊公共服務),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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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項向外借款的本地區擔保 |
失效 |
由於是項保證已作出,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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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在一九八二年給予公共企業信用保險公司(COSEC)的活動保證金*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僅針對給予葡國保險公司(COSEC)1982年度保險活動之保證金額而制定,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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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收支的許可*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八二年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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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項、費用及手續費的豁免 |
失效 |
本法律第1條規定豁免澳門發行機構與澳門電力有限公司的貸款合約所應繳政府的所有稅項及手續費,第2條規定澳門地區對該項借貸享有優先受償權,據知有關貸款已償還,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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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七及一百九十八條的修訂 |
默示廢止 |
第8/83/M號法律第1條及第78/84/M號法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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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七月七日第7/81/M號法律第83條所指期限予以延長*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只有獨一條“延長期限”的規定,且該期限在第7/81/M號法律被廢止前已過,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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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許可* |
失效 |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10/82/M號法令(訂定全部或部分與電訊工作有關之郵電司人員若干選擇之法律制度),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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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在一九八二年給予公共企業信用保險公司(COSEC)的活動保證金*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所修改的第14/81/M號法律已失效,故本法律亦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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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稅印方式征收印花稅範圍之擴展 |
默示廢止▲ |
第17/88/M號法律所核准的《印花稅規章》第5、6、13、14、15及16條(廢止第1至4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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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制度的選擇以及對原有情況的保障* |
默示廢止▲ |
第87/89/M號法令第28條第1款4項(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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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營業稅表增設稅項* |
默示廢止▲ |
第1/89/M號法律第1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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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民事登記 |
默示廢止▲ |
第61/83/M號法令第6條第1款(廢止第1條、第3條至第6條)、第14/87/M號法令第6條第2款(廢止第2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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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及退休金的調升* |
默示廢止 |
第14/84/M號法令第1、2、6、7及8條(廢止第1、2、4、6、7條及第1條所指的表1、表6)、第100/84/M號法令第32條第1款(廢止第3條、第1條所指的表2及第3條所指的表4)及第3/85/M號法律第2條(廢止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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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收支的許可*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八三年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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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在一九八三年給予公共企業信用保險公司(COSEC)的活動保證金*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僅對公用事業信用保險公司訂定一九八三年度活動之保證金額,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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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公務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56/85/M號法令第45條、第46條、第56條2款a項及第68條第2款(廢止第1條及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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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的修訂 |
默示廢止 |
第10/2013號法律第222條(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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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公職個別情況* |
失效 |
本法律共3條條文,其規定調整公職個別情況,包括調整有關人員的報酬及定期金以及在職時間的計算事宜。本法律分別為第7/81/M號法律《有關薪俸及退休金的調整,其他給付之劃一及不正常情況的糾正》、第3/79/M號法律《調整官立中學預備班及中學教員薪級》及第15/78/M號法律《訂定關於政府公務員退休之規則》所設職位訂定了調整措施,而該三項法律均已被廢止。本法律第1條因總督得許可支付的差額是自1981年1月1日至第7/81/M號法律公佈日有關合同屆滿為止而失效;第2條關於教職人員定期金的規定,因現時已沒有第3/79/M號法律附表所定職級為基礎的現職人員,故該條因沒有適用對象而失效;第3條因已超過散位工作人員可申請為結算退休金作計算的期間而失效。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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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收支的許可*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八四年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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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公務職位及修改職務職級* |
默示廢止▲ |
第105/85/M號法令第1條及第2條(廢止第1至4條)、第15/95/M號法令第16條及第18條(廢止5至9條)、第40/98/M號法令第16條及第18條(廢止10至12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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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在一九八四年給予公共企業信用保險公司(COSEC)的活動保證金*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僅對公用事業信用保險公司訂定一九八四年度活動之保證金額,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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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在一九八五年給予公共企業信用保險公司(COSEC)的活動保證金*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僅對公用事業信用保險公司訂定一九八五年度活動之保證金額,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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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收支的許可*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八五年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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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許可* |
失效 |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43/85/M號法令(管制本地區公務員之專業職程)及第56/85/M號法令(訂定澳門保安部隊填補及職程制度),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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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立法會議員章程* |
默示廢止▲ |
第11/87/M號法律第9、18、19、20、21及22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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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收支的許可*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八六年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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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澳門電力公司稅務及輔助稅務優惠* |
失效 |
根據本法律第2條,是項稅務優惠為3年,總督可將之延長(自1984年6月8日算起),亦不得超過10年,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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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8/86/M號法律第25條及撤銷第10/84/M號法令* |
默示廢止▲ |
第8/93/M號法律第54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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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許可* |
失效 |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57/86/M號法令(核准華務司組織章程--各項撤銷),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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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區收支許可* |
失效 |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八七年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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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市區房屋稅章程* |
默示廢止 |
第13/88/M號法律第3條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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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許可* |
失效 |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21/87/M號法令(重組進入教育司之教師職程),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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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職業稅章程* |
默示廢止 |
第4/90/M號法律第1條及第12/2003號法律第1條第5、6款 |
[1] 凡在本列表中標示*號者,表示有關法規僅有正式葡文文本及法規名稱,故所顯示者為經翻譯而成的中文法規名稱。
[2] 本列表中的失效僅指“非屬因法規本身訂定生效期間已過而失效的情況的其他失效”。
[3] 凡在本列表中標示▲號的已默示廢止的法律,其不生效依據會指出被廢止條文的依據,而對於餘下已失效的條文只會以“整份法律已不生效”作表述。
二、法令
序號 |
法規編號 |
法規名稱或摘要[4] |
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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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在澳門不適用有關管制武術之三月三十日第105/72號法令及十一月十七日第813/73號訓令。** |
失效 |
本法令共2條條文。第1條是廢止性規定,第2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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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一九四九年七月二十三日第1094號立法性法規核准之收費總表-水警稽查隊-第二十七節第80條內文。** |
默示廢止 |
第22/83/M號法令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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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將一九七六年度澳門總預算特別收入表增加數科目及相應之款項。** |
失效 |
由於第6/76/M號法令是為著對一九七六年度澳門總預算特別收入表增加數個科目及相應的款項,故第6/76/M號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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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九月二十六日第450/70號國令第3條條文(澳門監獄基金)。** |
默示廢止 |
第6/84/M號法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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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在市政警察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65/85/M號法令第1條、第2條及其核准的《市政警察章程》第5條(廢止第1條、第3條及第5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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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三十五歲為出任公職之年限的規定予以撤銷。** |
默示廢止 |
第86/84/M號法令第19條及第7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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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十月十一日第36/75號省令第4-B條第2款內文(關於政府監獄及社會復原所人員之應考條件)。** |
默示廢止 |
第20/79/M號法律第25條並結合第19/81/M號訓令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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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九月十八日第26/74號省令第6條b項內文(關於澳門跨海大橋使用費之豁免事宜)。** |
默示廢止 |
第43/81/M號法令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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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澳門廣播電台改組-凡有抵觸之法例尤其是一九六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809號立法性法規及七月十八日第364/73號國令概予撤銷。** |
失效 |
由於澳門廣播電台已被第56/82/M號法令第8條第1款撤銷,故本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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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在本地區司法機構散位人員編制增設三等汽車司機一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37/76/M號法令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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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衛生救濟廳增設公共衛生本身人員編制。** |
默示廢止▲ |
第4/79/M號法律第1條、第15條及其所指的表並結合第44/79/M號訓令第1條及其所指的表(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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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4/75號省令第1及3條內各增加數款,關於政府住宅管理處管理員及立法暨諮詢會辦事處科長(秘書)等職缺之填補事宜。** |
默示廢止 |
第45/77/M號法令第4條及第9/78/M號法律第1及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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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幼稚園、小學、中學預備班及中學臨時性教師有權領取服務津貼,完全與給予編制內教師學校暑假之條件相等,但須在教學服務有一百八十天或以上者方可。** |
失效 |
本法令共5條條文,其規定有關教師所收取的暑假期間的服務酬金以及收取酬金的臨時教師須履行的義務等相關事宜,因應經部門確認的分析結果,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17條的規定,已沒有“臨時教師”的現職人員,故現時沒有作出有關的支付。由於本法令所規範的事宜已沒有適用對象,因此,本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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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各級及各組教員之渡假制度在澳門方面係依照現行海外公務員章程之規定辦理。** |
默示廢止 |
第35/88/M號法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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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設有波子機類之娛樂機場所經營規則。** |
默示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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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在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日第1634號立法性法規核准之營業稅章程附屬工商業總表內增加及修改數項目。** |
默示廢止 |
第15/77/M號法律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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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將二月二十二日第77/75號國令及公佈於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第50期澳門政府公報之一九七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部長會議批示內所指之每日津貼費延伸適用在葡國公幹的情況。** |
默示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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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將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6/75號省令第4條第1及2款之規定延伸適用至在本地區服務之海軍軍人。** |
失效 |
由於現時在澳門特區已沒有在澳門服務的海軍軍人,故該法令屬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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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一日第283號立法性法規第4條條文(澳門公務員互助會)。** |
默示廢止▲ |
第581/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互助總會章程》第4條及第5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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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准許總督對於郵電廳向本地區各銀行作內部借款四百四十萬元出具本地區之保證書。** |
失效 |
第30/76/M號法令規定准許總督對於郵電廳向本地區各銀行作內部借款四百四十萬元出具本地區之保證書。其依據是政府諮詢會於1975年4月23日所核准的投資計劃(總督於同月28日確認了)。特區成立後,由於不再存在政府諮詢會,故由政府諮詢會核准的投資計劃亦失效,從而使第30/76/M號法令亦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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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九六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第49367號法令之規定,在澳門教育廳增設副校長及副督學各一缺,其職級相等於H字。** |
默示廢止 |
第27-F/79/M號法令第9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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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社會復原所人員享有穿著制服之權利。** |
默示廢止 |
第1/90/M號法令第20條第1款c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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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撤銷澳門法院第二辦事處庭差職缺並設助理書記官一缺以代替之。** |
默示廢止 |
第66/85/M號法令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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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衛生救濟廳行政科科長一項津貼。** |
失效 |
第35/76/M號法令規定給予衛生救濟廳行政科科長一項津貼,由於在第7/86/M號法令《核准衛生司組織法》所規定的組織架構中已沒有行政科,故第35/76/M號法令屬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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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海外公務員章程第150條所指之公務人員各項薪俸與同一章程第91條的相應職級的薪俸合併為獨一之薪俸。** |
默示廢止▲ |
第35/88/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1條) 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廢止第2條至第7條及第9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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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檢察長公署人員編制。** |
默示廢止 |
第6/87/M號法令第4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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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保安部隊內增設及撤銷數缺。** |
默示廢止▲ |
第21/81/M號法令第156條及附表(廢止第2條a項)及第14/86/M號法令核准之《水警稽查隊章程》第54條第6款及附表B(廢止第2條b項),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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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得委任宗教團體成員擔任政府承認之葡文小學校校長之職。** |
默示廢止 |
第27-F/79/M號法令第68條第8款及第9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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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旅遊基金毋須償還政府對新聞旅遊處業務而作之支付及其他負擔--撤銷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二日第1555號立法性法規第25條第2款內文。** |
默示廢止 |
第27-E/79/M號法令第14條至第20條及第45條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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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僱用官立學校庶務員及幼稚園與小學四等助理員時應考慮之事項。** |
默示廢止 |
第27-F/79/M號法令第65條、第74條及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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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立殷王子中學設立體育運動室。** |
失效 |
第42/76/M號法令是規定在國立殷王子中學設立體育運動室。該法令共有2條,第1條是規定在該中學設立體育運動室及規定該運動室由兩名工作人員負責及聘請該兩名工作人員的規則,第2條則規定該兩名工作人員的津貼金額。由於國立殷王子中學已根據第2/86/M號法令第1條第2款a項規定歸入澳門中學而不存在,其人員亦按該法令第2條規定轉入澳門中學,故第42/76/M號法令亦因適用對象已不存在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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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刑事起訴法庭辦事處編制。** |
默示廢止▲ |
第93/84/M號法令第1條、第3條b項、第10條第2款及第12條第1款(廢止第4條)、第6/87/M號法令第1條、第2條第2款、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第37條至第41條及附表I(廢止第1條、第3條、第5條、第6條及第7條有關刑事起訴法庭辦事處人員適用仍生效的規範司法官及司法人員分享手續費分成的其他法規)、第55/92/M號法令第113條第1款(廢止第2條)及第55/92/M號法令第45條及第113條第1款(廢止第7條有關刑事起訴法庭辦事處司法官適用仍生效的規範司法官及司法人員分享手續費分成的其他法規),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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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將六月十九日第22/76/M號法令訂定之家庭津貼延伸適用至該法令尚未列明之在本地區服務之軍事人員。** |
失效 |
由於現時澳門特區已沒有該法令所指的軍人,故該法令屬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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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在澳門地區服兵役之軍人享受退休金之權利及其家屬享受撫卹金之權利。** |
失效 |
由於現時澳門特區已沒有該法令所指在澳門服兵役的軍人,故該法令屬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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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八月十八日第36/76/M號法令第6條條文(關於年資給付事宜)。** |
默示廢止▲ |
第35/88/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1條及第2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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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於一九七六年十二月份發放聖誕津貼予由本地區總預算負擔的現職、退休或離職等候退休之公務員連同收領撫卹金人士。**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規定於1976年發放聖誕津貼予由本地區總預算負擔的現職、退休或離職等候退休的公務員連同收領撫恤金人士,因此,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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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海軍軍務廳人員編制。** |
默示廢止 |
第85/84/M號法令第12條第1款、第20條並結合第68/85/M號訓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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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防隊人員編制內增加數職缺。** |
默示廢止 |
第22/81/M號法令所核准的《消防隊章程》第42條及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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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與澳門保安司令部行政委員會司庫每月錯算補助。** |
默示廢止 |
第69/84/M號法令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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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在核准華務廳章程之十月三十日第47/76/M號法令第76條增加數項(人員的轉入)。** |
默示廢止 |
第57/86/M號法令第33條a項 |
||
在若干機關增設及撤銷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3/77/M號法律第4條及第45/77/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1條)、經第54/82/M號法律修改的第27-F/79/M號法令第26條、第65條及第96條(廢止第4條及第5條)、第27-E/79/M號法令第1條、第40條及第45條第1款(廢止第7條)、第13/81/M號法律第1條及第13條(廢止第6條)、第42/83/M號法令第1條a項及第25條第2款及第17/84/M號法令第2條(廢止第2條)、第42/85/M號法令第16條第2款及第35條第1款(廢止第3條)、第3/85/M號法令第15條(廢止第8條)、第105/85/M號法令第1條及第2條(廢止第8-A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核准本地區一九七七經濟年度總預算並著由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僅核准本地區的一九七七經濟年度總預算及規定該總預算在該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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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警稽查隊增設一女性人員編制及撤銷散位編制內女助理員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56/85/M號法令第68條第2款(廢止第6條)及第14/8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水警稽查隊章程》第54條第2款、第3款、第6款、第55條至第58條及附表B(廢止第1條、第4條、第5條至第7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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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有關地區治安服務人員任職澳門保安司令部轄下各軍事化編制之委任規則。** |
默示廢止 |
第34/85/M號法令第2條 |
||
確認刑事起訴法庭之書記兼打字員享有與法院打字員相同之權利與優待。** |
失效 |
本法令共2條條文。第1條承認刑事起訴法庭的書記兼打字員享有與法院打字員相同的權利與優待,第2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根據第66/85/M號法令第2條第1款及其所指附表規範的新司法人員職程已沒有‘繕錄兼打字員’的職位,因此,本法令因已沒有適用的對象而失效。 |
||
著將享受制服補助金的權利延伸適用至政府監獄保安編制之合約人員。** |
默示廢止 |
經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5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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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月二十九日第4/77/M號法令第1條、第3條第1款及第4條內文(澳門保安部隊)。** |
默示廢止 |
第34/85/M號法令第2條 |
||
重新訂定關於管制對外貿易(經濟廳)之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865號立法性法規第3、9、31、47及62條條文--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0/73號立法性法規及九月二十日第160/75號訓令均予以撤銷。** |
默示廢止 |
第66/95/M號法令第61條a項 |
||
調整體育委員會主席及秘書兼財務之每月津貼。** |
默示廢止 |
第10/79/M號法律第11條、第19條第1款及附表 (廢止第1條)及第67/93/M號法令第59條(廢止第2條) |
||
訂定武裝部隊人員在澳門作一般定期服務期內獲晉升時之情況。** |
失效 |
由於現時澳門特區已沒有該法令所指的武裝部隊人員,故該法令屬失效。 |
||
在刑事起訴法庭辦事處人員編制內增設庭差一缺。** |
默示廢止 |
第66/85/M號法令第2條第1款及其所指附表(廢止第1條) |
||
著將海外公務員章程有效期內並在一九七六年八月一日前所定之退休金與海外補助金合併為獨一之退休金。** |
默示廢止▲ |
第35/88/M號法令第一條(廢止第1條及第3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在澳門法區立契官公署助理人員編制內增設一個三等助理員職位(Q)。** |
默示廢止 |
第8/83/M號法令第12條第1款 |
||
關於經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108號立法性法規獨一條修正之一九四一年三月十五日第701號立法性法規核准印花稅章程第7條第2附款條文,以一新條文代替。** |
默示廢止 |
第17/88/M號法令第5條第1款e項 |
||
在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6/76/M號法令內增設第8-A條,其內文為在澳門農林廳增設三等地形測量員一缺(Q)。** |
默示廢止 |
第105/85/M號法令第1條 |
||
在水警稽查隊及治安警察廳兩編制內各增設三等警員數缺並撤銷該等編制內四等警員數缺。** |
默示廢止▲ |
第21/81/M號法令第156條(廢止第1條有關治安警察廳部分)及第14/86/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水警稽查隊章程》第54條第6款(廢止第1條涉及水警稽查隊部分),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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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修正十二月二十日第50/75號省令第2條條文(關於市區電話服務收費制度實施期)。** |
默示廢止 |
第43/77/M號法令第2條及附表 |
||
修正八月二十八日第38/76/M號法令第1條b項內文(設立及取消澳門保安部隊內若干職位)。** |
失效 |
第23/77/M號法令是修改第38/76/M號法令第1條b項的內容,規定有關職位自1977年7月19日起消滅,由於有關職位已被撤銷,故該法令失效。 |
||
訂定在官方儀式中應遵守之席位排列次序。** |
默示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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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第49104號國令第8條增加一款(關於澳門民事登記局公務員對手續費之分享額)。** |
默示廢止 |
第7/81/M號法律第99條(廢止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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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關於檢察長公署人員編制職位任用規則。** |
失效 |
第6/87/M號法令第40條第1款規定,檢察長公署辦事處人員編制轉入檢察院辦事處人員編制,同條第4款則規定,檢察長公署辦事處人員編制內的職位於出缺時消滅,故該法令所指的人員職位填補規則已屬失效。 |
||
在澳門治安警察廳人員編制內增設數缺。** |
默示廢止▲ |
第21/81/M號法令第156條(廢止 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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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對刑事起訴法庭之署任人員,倘其提出申請時,得以現職被任用。** |
失效 |
第31/77/M號法令規定有關人士須在該法令頒佈後五日內提出申請,由於期間已過,不論是否有人被任用,該法令已屬失效。 |
||
命令將在經撤銷之澳門獨立地區陸軍司令部擔任葯房助理職務之一名散位人員調往衛生救濟廳葯房為三等助理技術員。** |
失效 |
該法令獨一條規定將在撤銷之澳門獨立地區陸軍司令部擔任葯房助理職務之一名散位人員調往衛生救濟廳葯房為三等助理技術員,由於有關調職早已完成,故該法令已失效。 |
||
著在中葡小學教育行政編制內增設經法律核准的三等文員編制職位一缺。** |
默示廢止 |
第20/95/M號法令第8條 |
||
著在國立殷王子中學教師人員編制內增設教師職位兩缺。** |
默示廢止 |
第27-F/79/M號法令第65條、第88條第1款第3點a項及第96條 |
||
著在中葡小學教育總務編制內增設二等散位雜役職位一缺。** |
默示廢止 |
第20/95/M號法令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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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有關司法警察廳隊長考試規則。** |
失效 |
由於第61/90/M號法令第27條規定的司法警察司人員編制已沒有隊長這一職位,故第39/77/M號法令已失效。 |
||
在登記及立契處散位編制內增設三等汽車司機職位(V級)兩缺。** |
默示廢止 |
第8/83/M號法令第12條第1款 |
||
訂定關於澳門公務員合法在葡國因偶然患病前往內政部健康委員會接受檢驗的規則。** |
默示廢止▲ |
第30/80/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1條)及第2條(廢止第2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准予發出面額伍角硬幣三百萬枚。** |
失效 |
第14/83/M號法令第1條訂定多種金屬硬幣停止法定流通期限,當中包括根據第42/77/M號法令鑄造的貨幣,由於第14/83/M號法令第1條規定上述貨幣自1983年6月25日起停止法定流通,故第42/77/M號法令已失效。 |
||
將市區電話主機服務由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以無限次使用之合約方式訂定,並規定將來徵收新電話費用。** |
默示廢止 |
第3/81/M號法令第2條及附表 |
||
設立政府諮詢會辦事處。** |
失效 |
由於第99/99/M號法令第1條c項廢止了第51/91/M號法令《諮詢會委員之通則及選舉制度》,諮詢會已不存在,即負責向諮詢會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的政府諮詢會辦事處亦已不存在,因此,設立政府諮詢會辦事處的第45/77/M號法令亦已失效。 |
||
修正九月二十六日第450/70號國令第4條a項(澳門監獄基金)。** |
失效 |
由於第6/84/M號法令第1條撤銷了澳門監獄基金,澳門監獄基金已不存在,即設立該基金的第450/70號國令因已沒有適用對象而失效,故修改該國令的第46/77/M號法令已失效。 |
||
將為任用官立學校教員職位所需之道德及公民資格證明,改以良民資格證明代替。** |
默示廢止 |
第86/84/M號法令第71條 |
||
將殷皇子國立中學教員編制第四組分小組及在該編制內設立教員職位一缺。** |
默示廢止 |
第27-F/79/M號法令第65條、第88條第1款第3點a項及第96條 |
||
著將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6/75號省令第1條所指之陸軍「兩名上尉及兩名低級軍官」及「上士」,分別以「四名上尉或低級軍官」及「士官」代替。** |
失效 |
第51/77/M號法令獨一條修改第56/75號省令所定的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及綜合訓練中心的人員編制。由於經第21/8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綜合訓練中心(CIC)章程》第20條第1款及其所指附表B已規範了綜合訓練中心的人員編制,因此,第51/77/M號法令獨一條關於該中心的內容已被廢止;由於第6/91/M號法令第1條撤銷了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澳門保安部隊司令已不存在,因此,第51/77/M號法令獨一條關於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的內容亦因已沒有適用對象而失效,即第51/77/M號法令已失效。 |
||
著在本地區政府機關本身編制內設立及撤銷職位數缺。** |
默示廢止▲ |
第19/79/M號法律第12條(廢止第14條)、第28-A/79/M號法令第8條及第24條(廢止第1條)、第27-F/79/M號法令第65條、第88條及第96條(廢止第5條、第6條及第7條)、第27-G/79/M號法令第51條及第97條(廢止第9條)、第13/81/M號法律第13條及第34條(廢止第10條)、第22/8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消防隊章程》第42條(廢止第13條)、第12/83/M號法律第5條至第9條結合第68/85/M號訓令第1條(廢止第11條)、第21/8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治安警察廳規章》第156條(廢止第12條)、第42/83/M號法令第1條a項、第25條第2款及第28條第2款(廢止第2條)、第42/85/M號法令第16條第2款及第35條(廢止第3條)、第57/86/M號法令第9條第2款及第29條第1款d項(廢止第4條)、第4/79/M號法律第15條及第51條(廢止第8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核准本地區一九七八經濟年度總預算,並著令由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七八經濟年度的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
||
撤銷九月十八日第26/74號省令第6條c項(政府及地方自治機構車輛繳交之過橋費)。** |
失效 |
本法令共2條條文。第1條是廢止性規定,第2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
||
規定一九七五年十月十一日第36/75號省令附表二所指三等警員人數改為三十六名。** |
默示廢止 |
第20/79/M號法律第3條 |
||
准許鏡湖醫院慈善會呈交平政院審查之有關賬目案卷費用予以豁免。** |
默示廢止 |
第11/96/M號法律第10條第1款e項 |
||
將一九七八年度職業稅之繳納限期延至將來依法所訂定的日期為止。** |
失效 |
由於本法令所指的一九七八年度職業稅之繳付限期已過,故本法令屬失效。 |
||
增設民政廳散位人員編制三等(V)汽車司機一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42/83/M號法令第1條及第25條、第17/84/M號法令第20條 |
||
將一九七八年度業鈔之繳納期限延至將來依法所訂定之日期為止。** |
失效 |
由於本法令所指的一九七八年度房屋稅之繳付限期已過,故本法令屬失效。 |
||
將現行之超額純利稅章程第10條所定之期限延至一九七八年四月二十日為止。** |
失效 |
由於本法令所指的繳付限期已過,故本法令屬失效。 |
||
在氣象台人員編制內增設(U級)打字員一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7-B/79/M號法令第23條 |
||
將統一中學第七、八、九年級予以免費就讀。** |
默示廢止 |
第11/91/M號法律第6條 |
||
設立「澳門政府獎」,每年給予本地區官立、官制或私立學校之中、小學畢業生。** |
默示廢止 |
第72/84/M號法令第2條及第4條(廢止第1及2條)、第12條(廢止第3條) |
||
規定郵電廳委任、合約編制之空缺在未依照十月四日第492/73號國令第203條所指之轉入該職位前,以署任或一般過渡性任用方式作出,而散位編制之任用方式則以散位方式聘用。** |
默示廢止 |
第27-A/79/M號法令第178條 |
||
訂定依照五月五日第183/71號國令修正之海外公務員章程第69條第2及3附款實施前放棄升級之公務員可依照有關章程規定之條文在其所屬編制內之級別升較高之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35/88/M號法令第一條(廢止獨一條第3款),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修訂一九六六年四月一日第46935號國令第19條條文(關於給予海外省學生助學金、旅費及住宿)。** |
默示廢止 |
第45/82/M號法令第42條 |
||
在澳門國立殷皇子中學編制內增設第三組教員一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7-F/79/M號法令第65條、第88條第1款第3點a項及第96條 |
||
訂定關於任用公共服務檔案保管員數缺及其晉升行政人員較高職級之措施。** |
默示廢止 |
第87/84/M號法令第22條及第28條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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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家庭津貼的發放繼續延伸至一九四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第858號立法性法規第49條規定之受益人及二十一歲前之未成年人。** |
默示廢止 |
第43/84/M號法令第2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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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消防隊人員向私人所作之額外工作,包括公共戲劇及體育賽事,應根據總督所定之方法向其支付報酬。** |
默示廢止 |
第22/8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消防隊章程》第30條及第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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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立殷皇子中學教師人員編制內增設教員一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7-F/79/M號法令第65條、第88條第1款第3點a項及第96條 |
||
訂定郵電廳編制一等廳長(廳長)之任用方式。** |
默示廢止 |
第27-A/79/M號法令第121條及第17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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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國立殷皇子中學教員編制第二組內增設教員一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7-F/79/M號法令第65條、第88條第1款第3點a項及第9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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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六月十九日第6/74號立法性法規第2條第3款內文(租賃輕型車輛載客章程)。** |
默示廢止 |
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第43條第14款並結合第366/99/M號訓令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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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郵電廳編制敷線員及郵差職位錄取人員之最低學歷為官立葡文小學四年級或在一九六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第1561號立法性法規著設立之葡文班畢業。** |
默示廢止 |
第27-A/79/M號法令第123條及第17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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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務廳庶務散位人員編制內增設三等汽車司機一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57/86/M號法令第9條第2款及第29條第1款d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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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八月二十六日第20/78/M號法律,規定政府機關行政人員編制包括書記兼打字員職位及統一任用制度。** |
默示廢止 |
第87/84/M號法令第16條、21條、附表7及附表12 |
||
修訂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865號立法性法規第22及48條條文(關於訂定本地區對外貿易准照規則)。** |
默示廢止 |
第66/95/M號法令第61條a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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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土地委員會委員每次出席會議領取出席費為五十元。** |
默示廢止 |
第52/92/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1條及第3條)及第60/99/M號法令第9條(廢止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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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在水警稽查隊考升二等警員准考人之實際最低服務年資縮為三年。** |
失效 |
第38/78/M號法令是規範在一九七八年八月所實行的晉升考試,並規定有關准考人的實際最低服務年資縮為三年,有關事實已發生並完成,故應為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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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相等數量之一等書記兼打字員職位以代替社會福利處行政編制辦事員兩空缺。** |
默示廢止 |
第27-C/79/M號法令第1條及第7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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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修正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號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學教育章程第136條條文及在中葡小學教師編制內增設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7-F/79/M號法令第65條、第88條第1款第3點b項、第88條第1款第7點b項及第96條(廢止第2條及第3條),以及第20/95/M號法令第8條(廢止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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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及撤銷本地區政府各機關本身編制之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4/79/M號法律第15條及第51條(廢止第3條)、第19/79/M號法律第12條(廢止第12條)、第27-C/79/M號法令第34條、第72條及第79條(廢止第15條)、第27-E/79/M號法令第22條、第40條及第45條(廢止第9條)、第27-F/79/M號法令第65條、第88條及第96條(廢止第2條)、第27-G/79/M號法令第51條及第97條(廢止第5條)、第53/80/M號法令第13條(廢止第17條)、第13/81/M號法律第13條及第34條(廢止第8條)、第12/83/M號法律第9條並結合第68/85/M號訓令第1條(第10條不生效)、第21/81/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治安警察廳規章》第156條(廢止第11條)、第10/82/M號法律第8條、第29條及第36條(廢止第7條)、第23/84/M號法令第31條、第71條及第77條(廢止第4條)、第93/84/M號法令第1條、第10條及第11條第1款(廢止第6條)、第42/85/M號法令第16條及第35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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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本地區一九七九經濟年度總預算,並著由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失效 |
由於本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七九年經濟年度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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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因安哥拉商業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之分割而在澳門組織一商業銀行,定名為「澳門商業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核准在澳門組織一商業銀行,定名為「澳門商業銀行不具名有限公司」,且現時該公司已不存在,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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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一九六九年九月六日第9126號訓令核准之水警稽查隊章程第2.4.5條d項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14/86/M號法令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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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住宅管理處法定人員編制內增設三等管理員(S級)一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83/84/M號法令第24條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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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七月二十八日第384/73號國令第14條第2款所指之委員會組織。** |
默示廢止 |
第27-G/79/M號法令第10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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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五十萬元為救助葡國本土水災災民。** |
失效 |
該法令是就撥款五十萬元救助葡國本土水災災民的事宜作出規定,由於有關撥款已完成,故該法令已失效。 |
||
將醫療、葯劑及住院援助之權利,按照在葡國所執行之對政府服務人員疾病援助所定之方式,延伸至依合法程序在葡國之本地區公務員及其家屬。** |
默示廢止 |
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45條至第15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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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消防隊三十四個四等消防員職位及增設同數量三等消防員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2/81/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消防隊章程》第42條及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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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七月二十五日第22/77/M號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學章程第138條內文。** |
默示廢止 |
第20/95/M號法令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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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一月十八日第35/78/M號法令(關於將書記兼打字員職位納入行政人員編制)第3條內增設一款。** |
默示廢止 |
第87/84/M號法令第16條、21條、附表7及附表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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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將二月八日第52/75號國令第6條第1款之規定適用於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前按照海外公務員章程第445及448條規定退休之文職及軍職公務員之退休金。** |
默示廢止▲ |
第7/81/M號法律第43條及第99條(廢止第1條及第4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在政府住宅管理處法定人員編制內增設一等汽車駕駛員三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8-A/79/M號法令第16條、第17條第1款、第24條及附表,並結合第1/80號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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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聞旅遊處本身編制內設立二等書記兼打字員一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7-E/79/M號法令第22條、第45條第1款及附表 |
||
在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法定人員編制內撤銷九個軍隊上士職級,並以同等數量中士職級代替。** |
默示廢止 |
第6/91/M號法令第1及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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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有關委任工務運輸廳廳長之規定。** |
默示廢止▲ |
第13/81/M號法律第1條、第14條及第15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在登記局助理人員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8/83/M號法令第12條及附表 |
||
在國立殷皇子中學及中學預備班開設教員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7-F/79/M號法令第65條、第88條第1款第3點a項及第9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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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經十二月十六日第36/78/M號法令修改的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第1865號立法性法規第22條第2款及第48條第2款。** |
失效 |
由於本法令獨一條廢止性規定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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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挖泥船水手長職位錄用及任用條件章程。** |
默示廢止▲ |
第86/89/M號法令第40條c項及第43條,以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編第二章(即第46條至第76條)(廢止第1條及其核准的挖泥船水手長職位錄用及任用條件章程),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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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號法令所核准之中葡小學教育章程內由十二月三十日第41/78/M號法令第1條所增設之第136條第2款,並制定有關中葡小學教育編制現任數名臨時華語教員轉入同一編制華語教員之措施。** |
默示廢止 |
第20/95/M號法令第8條(廢止第1條),同時本法令第2條是因應第1條的廢止事宜而就現任臨時華語教員轉入相同編制華語教員的事宜作出相應的過渡性規範,並規定適用有關的轉入的期限是兩年,即第2條的規定已失效,故本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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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民事登記局助理人員編制內增設職位數缺。** |
默示廢止 |
第8/83/M號法令第12條第1款及附表 |
||
在治安警察廳行政人員編制內增設二等書記兼打字員三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1/81/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治安警察廳規章》第156條及附表 |
||
將十二月二十三日第23/78/M號法律第2條第1款及五月十二日第13/79/M號法令第1及2條所指之權益延伸至有資格領取撫卹金之承繼人。** |
默示廢止 |
第7/81/M號法律第99條(廢止獨一條關於第23/78/M號法律的部份)、第115/85/M號法令第21條第2款(廢止獨一條關於第13/79/M號法令的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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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澳門公共部門車輛司機及機械設備司機入職考試規章》。** |
默示廢止 |
第86/84/M號法令第一章(即第1條至第14條)、第71條、第87/84/M號法令第9條、第17條、第24條、第28條第1款,並結合第43/85/M號法令第12條b項、第29/86/M號法令第二章(即第8條至第34條)、第4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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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法區法院編制內增設兩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93/84/M號法令第10條第2款、第11條第1款、第12條及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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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廳行政編制內設立書記兼打字員兩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0/82/M號法律第8條、第36條及附表I |
||
核准總行設於巴西利亞之巴西銀行在澳門設立辦事處,其資本額開始為一千萬元。** |
默示廢止 |
第66/87/M號法令第1條 |
||
在立契官公署助理人員編制內設立書記兼打字員三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8/83/M號法令第5條、第12條及附表 |
||
在本地區若干政府機關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53/80/M號法令第6條(廢止第5條)、第52/85/M號法令第16條第1款第I點a項(廢止第1條)、第22/81/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消防隊章程》第42條及附表(廢止第4條)、第14/86/M號法令所核准的《水警稽查隊(PMF)章程》第54條及附表B(廢止第3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核准本地區經濟年度總預算,並著由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八零年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
||
將澳門市政廳發給營業汽車牌照所得收益百分之十撥歸海島市政廳所有。** |
失效 |
第42/79/M號法令規範有關澳門市政廳發給營業汽車牌照所得收益百分之十撥歸海島市政廳所有的事宜。由於根據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15條、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第1條及第3條第2款的規定,原澳門市政機構改組為非政權性的臨時市政機構,其後,民政總署成立,臨時澳門市政機構及臨時海島市政機構的所有權利及義務自動轉予民政總署,故第42/79/M號法令失效。 |
||
核准本地區政府與葡國電視廣播電台簽訂合約。**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核准本地區政府與葡國電視廣播電台簽訂合約,以便由葡國電視廣播電台管理澳門廣播電台,而澳門廣播電台已被第56/82/M號法令第8條所撤銷,故第43/79/M號法令已失效。 |
||
在海軍軍務廳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85/84/M號法令第12條第1款、第20條並結合第68/85/M號訓令第1條 |
||
設立三等書記兼打字員二十三職位以代替財政司行政編制同等數目辦事員之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81/84/M號法令第52條 |
||
將在三層及以上樓宇安裝信箱期限延至一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將第30/79/M號法令所核准的《住宅信箱章程》第5條及第6條所規定的三層及以上樓宇安裝信箱期限延至一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故該法令已失效。 |
||
修正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號法律核准之職業稅章程第25條第1款及第29條第2款內文。** |
默示廢止 |
第6/87/M號法律第1條及第18/87/M號法令第1條 |
||
關於澳門國際大學組織免除立契法定手續。** |
失效 |
該法令訂定免除澳門國際大學組織的立契法定手續事宜,而澳門國際大學組織已不存在,故該法令已失效。 |
||
著第十二次人口普查及第二次居住調查於一九八○及一九八一年度在本地區進行,並制訂有關普查的若干規則。**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僅規範於一九八○及一九八一年度在本地區進行的第十二次人口普查及第二次居住調查的事宜,故該法令已失效。 |
||
採取措施以任用郵電司一般編制的現有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89/M號法令第2條第1款(廢止第7條及第8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在澳門衛生司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52/85/M號法令第16條第1款第I點a頁及b項、第7/86/M號法令第73條結合第233/85/M號訓令獨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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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聞旅遊司行政編制內增設三等書記兼打字員兩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66/88/M號法令第30條第2款及其所指附表、第34條1款 |
||
在九月二十八日第27-G/79/M號法令核准之財政司組織章程第97條第1款內增設一項目。** |
默示廢止 |
第81/84/M號法令第5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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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安警察廳人員編制內增設多個二等警員職位,由在葡國錄用之人員填補。** |
默示廢止 |
第21/81/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治安警察廳規章》第156條及附表(廢止第1條及第2條)及第56/85/M號法令第4條第3款、第29條第7款、第31條第6款、第39條及第68條第2款(廢止第3條及第4條) |
||
發給曾享受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79/M號法令第2條所指改善之退休人員及領卹金者獨一之補償。** |
失效 |
本法令僅規定發給曾享受第41/79/M號法令第2條所指改善的退休人員及領取撫卹金者獨一的補償,由於有關發給補償的事宜已完成,故本法令已失效。 |
||
著將十二月二十四日第513-F/79號法令及六月十八日第193-A/80號法令延伸適用於澳門。** |
默示廢止 |
第62/99/M號法令第10條第1款 |
||
修正九月二十八日第27-D/79/M號法令第20條第2款內文。** |
默示廢止 |
第20/81/M號法令獨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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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計劃協調廳行政編制內增設三等書記兼打字員一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04/84/M號法令第1條第2款、第19條、第45條及附表 |
||
在教育司技術編制第一等級第一組教員增加十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0/86/M號法令第5條及其核准的《教育司章程》第30條b項、第31條及其所指附表I第3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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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利宵及專業技術學校的各組、分組、科目及專科予以統一,並訂定被視為在中學任教之專門及足夠學歷。** |
默示廢止▲ |
第20/82/M號法令第1條及其附表(廢止第2條及附件二)、第39/94/M號法令第2條第1款及附表一、第54/96/M號法令第6條第2款、附件I及附件II、第46/97/M號法令第2條及其附表(廢止第1條、第3條及附件一)、第12/2010號法律第3條、第4條、第8條、第9條、第17條、第19條及第22條(廢止第4條及第5條),因此,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在經濟廳人員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0/82/M號法律第8條、第29條第1款b項、第2款a項、第36條及附表I |
||
在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人員編制內增設陸軍少校一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6/91/M號法令第1、8、10及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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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綜合訓練中心主任有各項紀律權力。** |
失效 |
第37/80/M號法令獨一條授予綜合訓練中心主任按第142/77號法令所核准的《軍人紀律章程》第37條所指的第七欄及第48 880號國令所核准的《海關稽查及海事警察章程》第18條的規定行使各項紀律權力。由於第84/84/M號法令第4條第1款a項明示廢止第48 880號國令所核准的《海關稽查及海事警察章程》第18條,且按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第4條第4款的規定,經第196/77號法令延伸適用於本地區的第142/77號法令所核准的《軍人紀律章程》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停止生效,故第37/80/M號法令亦已失效。 |
||
按一九七四年三月十一日第94/74號國令核准發行之壹圓硬幣增加一百五十萬枚。** |
失效 |
第14/83/M號法令第1條訂定多種金屬硬幣停止法定流通期限,當中包括根據第39/80/M號法令增加的貨幣,由於第14/83/M號法令第1條規定上述貨幣自1983年6月25日起停止法定流通,故第39/80/M號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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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澳門分行遵守八月二十六日第411/70號法令第28條規定達至一億七千五百萬元之限額。** |
失效 |
由於第35/82/M號法令已就管制在澳門地區銀行及信用活動的經營事宜作出規範,且第172條第1款明示廢止第411/70號法令,故第40/80/M號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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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總行設在里斯本之公共企業信用保險公司在本地區開設一間代理處,經營信用直接保險。** |
默示廢止 |
第99/85/M號法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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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業務監察處人員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62/82/M號法令第1條、第2條及第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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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反毒協調委員會。** |
默示廢止▲ |
第17/85/M號法令第1條第2款c項及第2條(廢止第1條至第9條、第12條及第13條)、第5/91/M號法令第43條第1款a項(廢止第1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在各公共機關編制內增設若干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1/81/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治安警察廳規章》第73條、第74條、第156條、第161條及附表(廢止第5條)、第52/81/M號法令第9條第1款(廢止第6條第1款)、第10/82/M號法律第1條、第8條、第29條第3點、第36條及附表I(廢止第4條)、第81/84/M號法令第15條、第46條第2款第2組、第4款b項、第8款、第48條第1款、第52條及附表(廢止第3條)、第52/85/M號法令第16條第1款第I點a項及b項、第III點a項、第V點b項至f項、h項 、第VI點的規定(廢止第2條)及第57/86/M號法令第9條第2款、第11條、第29條及第33條及附表I(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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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本地區一九八一經濟年度總預算,並著由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八一年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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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人員編制及綜合訓練中心人員編制二等文員職位--撤銷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6/75號省令第3條第2款。** |
失效 |
本法令規定撤銷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人員編制及綜合訓練中心人員編制二等文員職位,由於有關職位已被撤銷,故本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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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九月二十五日第28/74號省令核准之郵電司電話用戶服務章程第2、11、12及14條條文。** |
失效 |
由於第10/81/M號法律授權總督訂定本地區電訊經營批給制度一般條件,總督根據該授權頒布第28/81/M號法令以規範本地區政府批給全部或部分專營澳門電訊公共服務,而郵電司亦沒有繼續提供電話服務,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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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由八月二十五日第20/79/M號法律設立之澳門政府監獄處長職缺之任用方式及條件。** |
默示廢止 |
第88/84/M號法令第4條第3款及第5條,結合經第182/86/M號訓令修改的第59/86/M號訓令獨一條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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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九六一年九月六日第43899號國令第34條第2款內文(有關本地區登記局長之代替)。** |
默示廢止 |
第105/84/M號法令第10條及第8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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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在民政廳辦事處人員編制內增加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42/83/M號法令第1條a項、第25第2款及第28條第2款,及第17/84/M號法令第20條及附表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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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葡國阿蘭特銀行在澳門設立分行。** |
默示廢止 |
第48/97/M號法令獨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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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安警察人員編制內增設二等女警員五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1/81/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治安警察廳規章》第156條及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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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三等女警員(合約人員)六職位及增設二等女警員五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4/86/M號法令所核准的《水警稽查隊章程》第54條及附表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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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將十二月二十三日第470/72號國令第29條所訂之制度適用於繪圖員之職務。** |
默示廢止 |
第13/81/M號法律第13條及其附表、第23條、第34條第1款第二組i項至l項及第40條第1款a項(廢止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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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九月二十八日第27-D/79/M號法令第20條第2款內文(有關建設計劃協調廳)。** |
默示廢止 |
第104/84/M號法令第4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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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發行面額伍圓新款鈔票至三百五十萬張。** |
失效 |
由於第54/92/M號法令獨一條核准大西洋銀行有限公司收回根據第23/81/M號法令發行的澳門幣伍圓紙幣,而收回方式由該行作出公告,有關公告的中葡文本於1992年10月19日《澳門政府公報》第42期第4283頁中刊登並於其第2款中訂定收回期限至1993年3月31日止,鑑於該期限已告屆滿,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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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發行面額拾圓新款鈔票一千一百萬張。** |
失效 |
由於第40/91/M號法令第2條核准大西洋銀行有限公司收回根據第24/81/M號法令發行的澳門幣拾圓流通紙幣,而收回方式由該行作出公告,有關公告的葡文本(公告並沒有刊登中文本)於1992年1月20日《澳門政府公報》第3期第252頁中刊登並於其第2款中訂定收回期限至1992年12月31日止,鑑於該期限已告屆滿,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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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發行面額伍拾圓新款鈔票一百萬張。** |
失效 |
由於第36/92/M號法令第4條核准大西洋銀行有限公司收回根據第25/81/M號法令發行的澳門幣伍拾圓流通紙幣並訂定收回方式由該行作出公告,有關公告的中葡文本於1993年1月26日《澳門政府公報》第4期第415頁至第416頁中刊登並於其第2款中訂定收回期限至1993年12月31日止,鑑於該期限已告屆滿,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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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發行面額壹佰圓新款鈔票三百五十萬張。** |
失效 |
由於第36/92/M號法令第4條核准大西洋銀行有限公司收回根據第26/81/M號法令發行的澳門幣壹佰圓流通紙幣並訂定收回方式由該行作出公告,有關公告的中葡文本於1993年1月26日《澳門政府公報》第4期第415頁至第416頁中刊登並於其第2款中訂定收回期限至1993年12月31日止,鑑於該期限已告屆滿,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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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發行面額伍佰圓新款鈔票七十萬張。** |
失效 |
由於第19/91/M號法令第1條及第2條核准大西洋銀行有限公司收回根據第27/81/M號法令發行的澳門幣伍佰圓的流通紙幣並訂定收回方式由該行作出公告。有關公告的中葡文本於1991年3月18日《澳門政府公報》第11期第1197頁中刊登並於其第2款中訂定收回期限至1991年9月30日止,鑑於該期限已告屆滿,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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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在政府中學及預備教育I組教員一級及二級技術編制內分別增設十三個及兩個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0/86/M號法令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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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在政府幼稚園、初級小學及中葡教育第一組教員編制第一職階內增設二十五個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0/86/M號法令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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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號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學章程第143條內文。** |
默示廢止 |
第20/95/M號法令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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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十月一日為本澳地區假期。** |
默示廢止 |
第4/82/M號法令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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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修正九月二十八日第27-F/79/M號法令第68條第八及九款內文(有關教育文化司組織章程)。** |
默示廢止 |
第10/86/M號法令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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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一九八一及一九八二年度進行第一次家庭支出調查工作條例。**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僅訂定一九八一及一九八二年度進行第一次家庭支出調查工作的規範,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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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澳台山區一部分面積為53320平方公尺之地段作為保留地。** |
默示廢止 |
第37/96/M號法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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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學預備班教員、中學教員第一組技術編制第一職階內增設十個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0/86/M號法令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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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將九月十八日第26/74號省令規定的澳門氹仔大橋收費予以撤銷--取消一切與本法律有抵觸的法例。** |
默示廢止▲ |
第54/83/M號法令第12條第2款(廢止第2條)及第70/95/M號法令第3條(廢止第3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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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將在澳門社會工作處行政編制內增設二等文員兩職位、三等書記兼打字員四職位,又在總務編制內增設二等雜役六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52/86/M號法令第4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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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澳門旅遊及旅業學校。** |
默示廢止 |
第48/93/M號法令第1條第2款(廢止第2條)、第45/95/M號法令第1條第2款、第10條第3款b項、第二章第三節第二分節(即第30條至第35條)、第49條第2款及第53條(廢止餘下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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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各機關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0/82/M號法律第1條、第8條、第29條第5點、第36條及附表I第3點(廢止第6條)、第69/82/M號法令第10條第1款及第11條第2款(廢止第9條第1款及第10條第2款)、第8/83/M號法令第1條、第5條、第12條第1款及附表(廢止第5條)、第23/84/M號法令第31條、第69條、第71條、第77條及附表I(廢止第3條)、第81/84/M號法令第15條、第46條3款a項、第52條及附表(廢止第4條)、第52/85/M號法令第16條第1款第I點及b項、第V點h項、第VI點a項、第X點a項(廢止第2條涉及衛生部門專業職程的規定)、第7/86/M號法令第73條並結合第233/85/M號訓令獨一條及附表(廢止第2條涉及行政人員職程的規定)、第10/86/M號法令第1條、第5條第1款及其核准的《教育司章程》第31條及附表I(廢止第1條)、第14/86/M號法令所核准的《水警稽查隊章程》第54條及附件B(廢止第8條)及第66/88/M號法令第30條第2款、第32條及附表(廢止第7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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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一九八二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並由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八二年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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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八月八日第23/81/M號法令、第24/81/M號法令、第25/81/M號法令、第26/81/M號法令及第27/81/M號法令有關發行新紙幣之若干條文。** |
失效 |
由於第1/82/M號法令僅修正第23/81/M號法令、第24/81/M號法令、第25/81/M號法令、第26/81/M號法令及第27/81/M號法令;而有關的紙幣已分別按第19/91/M號法令第1條及第2條結合刊登於1991年3月18日《澳門政府公報》第11期第1197頁的中葡文本大西洋銀行有限公司公告、第40/91/M號法令第2條結合刊登於1992年1月20日《澳門政府公報》第3期第252頁的葡文本大西洋銀行有限公司公告(公告並沒有刊登中文本)、第36/92/M號法令第4條結合刊登於1993年1月26日《澳門政府公報》第4期第415頁至第416頁的中葡文本大西洋銀行有限公司公告,以及第54/92/M號法令獨一條結合刊登於 1992年10月19日《澳門政府公報》第42期第4283頁的中葡文本大西洋銀行有限公司公告被收回,故第1/82/M號法令亦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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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三月十日第4/79/M號法律第22及38條及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4/79/M號法令第16條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7/86/M號法令第95條第2款a項及b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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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有關登記局、民事登記局、民事登記局氹仔分局、路環民事登記站及立契官公署工作時間--撤銷一九六一年九月六日第43899號國令第12條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105/84/M號法令第5條及第89條(廢止第1條至第8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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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氹仔島保留一部分面積為41047平方公尺地段作為興建住宅房屋之用。** |
默示廢止 |
第39/96/M號法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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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九月二十八日第27-G/79/M號法令核准之財政司組織章程第64及65條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81/84/M號法令第5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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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有關隸屬葡國治安警察、水警人員來澳加入治安警察廳及水警稽查隊作定期性服務之委任規則。** |
默示廢止 |
第56/85/M號法令第1條第2款及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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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二月二十日第11/82/M號法令第1條所指平政院委員委任批示之審閱。** |
失效 |
第16/82/M號法令以獨一條規定豁免第11/82/M號法令第1條所指平政院委員委任批示的審閱,而第11/82/M號法令已被第90/89/M號法令第1條所明示廢止,故第16/82/M號法令亦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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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五百四十五萬元作為資助澳門郵電司。**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僅規範於1982年撥款五百四十五萬元作為資助澳門郵電司的事宜,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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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九月二十八日第27-G/79/M號法令第77條條文(財政司組織章程)。** |
默示廢止 |
第81/84/M號法令第5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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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登記局登記人員編制內增設三等登記辦事員兩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8/83/M號法令第12條第1款及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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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保安司令部人員編制並由軍職人員填補。** |
默示廢止▲ |
第6/91/M號法令第1及22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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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綜合訓練中心軍職人員編制。** |
默示廢止▲ |
第21/86/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綜合訓練中心章程》第20條第1款及附表B(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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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警稽查隊軍職人員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4/86/M號法令所核准的《水警稽查隊章程》第54條第6款及附表B(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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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郵電司人員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2/89/M號法令第2條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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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4/79/M號法令* |
默示廢止 |
第7/86/M號法令第95條第2款b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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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十二月二十八日第50/81/M號法令第78條條文(公共機構之保險)。** |
默示廢止 |
第6/89/M號法令第9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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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治安警察廳組織章程第6條增設一款(治安警察學校)及修正第75條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13/86/M號法令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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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警稽查隊人員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4/86/M號法令第2條及該法令所核准的《水警稽查隊章程》第54條第6款及附表B(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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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五月二十二日第15/76/M號法令第13條條文(農林廳之設立)並在其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05/85/M號法令第1條至第3條、第7條(廢止第1條及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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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警察司人員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61/90/M號法令第27條第2款、第50條、第55條及附表(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訂定七月七日第7/81/M號法律所指之房屋津貼為四百元。** |
默示廢止▲ |
第12/82/M號法律第3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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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銀行業務監察處--撤銷七月十二日第229/71號法令。** |
失效 |
第62/82/M號法令規定解散銀行業務監察處,並訂定其人員及財產轉入澳門發行機構的事宜,而澳門發行機構已被第39/89/M號法令第1條所撤銷,故第62/82/M號法令亦隨之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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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三月十日第4/79/M號法律第38條內文。** |
默示廢止 |
第7/86/M號法令第95條第2款a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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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八月七日第36/82/M號法令第3條第2款條文。** |
失效 |
本法令共2條條文。第1條是廢止性規定,第2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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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九月二十六日第27-A/79/M號法令第67條所指之表之第十章。** |
默示廢止 |
第25/83/M號法令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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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對無線電服務可引用之收費及罰款總表。** |
默示廢止 |
第85/90/M號法令第2條 (註︰雖然第103/85/M號訓令第2條曾經明示廢止第67/82/M號法令所指的附表,然而,由於第18/83/M號法令第38條第2款 只是許可藉訓令修改第67/82/M號法令第1條所指附表,因此,第103/85/M號訓令第2條因違反該規定而不能產生廢止第67/82/M號法令所指附表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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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數公共機關編制內增設及撤銷若干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37/83/M號法令第2條(廢止涉及第1條關於藥劑師職位的部份)、第42/83/M號法令第1條a項、第25條第2款、第28條第2款j項及第17/84/M號法令第20條、第22條a項、b項及附表I(廢止第6條)、第54/83/M號法令第11條第1款及第12條第2款(廢止第10條第1款及第11條第2款)、第81/84/M號法令第15條、第46條第8款、第52條及附表(廢止第2條)、第83/84/M號法令第6條、第22條第5款、第25條、第27條及附件2的表(廢止第5條)、第85/84/M號法令第12條並結合第68/85/M號訓令(廢止第9條)、第42/85/M號法令第16條第2款、第35條第1款、附表1及附表6(廢止第8條)、第52/85/M號法令第16條第1款第I點b項(廢止第1條關於醫生職位的部份)、第6/87/M號法令第2條第2款、第25條第1款及附表I(廢止第4條),以及第66/88/M號法令第30條第2款、第34條第1款及附表(廢止第7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核准一九八三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並著由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八三年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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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第1796號立法性法規核准之章程內增設一條文(豁免領事簽證)。** |
默示廢止 |
第28/89/M號法令第4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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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經濟司章程》。** |
默示廢止▲ |
第27/99/M號法令第36條a項及b項(廢止第1條及第2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訂定有關在稅務法院尚未處理小額欠款案卷之措施。**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僅針對1972年或之前的不超過200澳門元的欠款,故有關的欠款理應早已償還,又或因時效已過而消滅,故該法令已失效。 |
||
在衛生司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52/85/M號法令第16條第1款第I點a項及b項、第III點a項、第VI點及第VII點c項(廢止第1條涉及衛生部門專業職程的規定)、第7/86/M號法令第73條第1款並結合第233/85/M號訓令獨一條(廢止第1條涉及行政人員職程的規定),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訂定多種金屬硬幣停止法定流通期限。**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所規定的自生效之日起4個月後停止法定流通力的期間及更換相關金屬硬幣的期間已過,故該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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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九月二十六日第27-A/79/M號法令第107條所指表內職稱。** |
默示廢止▲ |
第2/89/M號法令第2條第1款(廢止第1條),而本法令第2條規定的撥款已完成及有關的財政年度已過,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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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月十一日第43/76/M號法令第1條所指合約及散位編制內增設數職位(澳門刑事法庭)。** |
默示廢止▲ |
第93/84/M號法令第1條、第10條第2款、第11條第1款及附表(廢止第1條及第2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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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由本地區負責支付以士姑度訂定薪俸及其他支付兌換澳門幣之有關規則。**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訂定由本地區負責支付以士姑度訂定薪俸及其他支付兌換澳門幣之有關規則,而現時已沒有以士姑度支付的制度,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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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十二月三十日第70/82/M號法令第2條所訂一九八三經濟年度收入預算提增至三千七百二十萬零九千九百八十元,以應付同一經濟年度總預算未列入行政當局平常需要之支出。** |
默示廢止▲ |
第23/84/M號法令第31條、第69條、第71條、第77條及附表I(廢止第3條關於統計廳的部份)、第103/84/M號法令第1條、第24條、第45條、第51條及附表(廢止第3條關於工務運輸司的部份),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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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保安司令部人員編制內設立擔任民事性質工作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86/84/M號法令第46條(廢止第12條)、第87/84/M號法令第5條、第15條(廢止第10條及第11條及第13條)、第43/85/M號法令第5條及第10條(廢止第8條及第9條)、第43/85/M號法令第5條、第10條、第13條第2款及第6款、第62/85/M號法令第5條、第9條第1款a項,並結合第169/85/M號訓令獨一條及附表(廢止第1條、第4條至第6條及附表)、第86/89/M號法令第19條、第102條、附件一的表二結合第72/90/M號訓令第一條及附表(廢止第3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在教育文化司官立教育中學及中學預備班技術編制第一組內增設十個教員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0/86/M號法令第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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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衛生司總章程第233及235條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7/86/M號法令第95條第2款b項 |
||
在衛生司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52/85/M號法令第16條第1款第I點b項、第III點a項及第VI點b項(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撤銷十二月三十日第70/82/M號法令第3條第2款所指之債項(地稅及地租)。**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以獨一條撤銷第70/82/M號法令第3條第2款所指的債項(地稅及地租),並規範相關的執行事宜,而有關撤銷及執行的事宜已完成,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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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澳門總督頒佈路政章程及其他補充法例職權。** |
失效 |
第39/83/M號法令獨一條賦予總督公佈為執行經第39672號法令核准的《路政章程》及其他補充法規所需的規章,並賦予工務運輸司、治安警察廳、交通高等委員會關於道路交通法規的職責。由於第16/93/M號法令第2條第1款廢止了第39672號法令核准的《路政章程》(即《道路法典》),第39/83/M號法令因而失效。 |
||
修正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851號訓令核准之路政章程第1至6條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17/93/M號法令第2條及該法令核准的《道路法典規章》第115條及第118條(廢止第1條及第2條第1款及第2款),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調整政府公報訂閱及零售以及刊登公告及其他文告之價目表。** |
默示廢止 |
第42/85/M號法令第33條和第42條結合第246/85/M號訓令 |
||
在水警稽查隊人員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4/86/M號法令第2條及該法令所核准的《水警稽查隊章程》第54條第6款及附表B(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修正一月二十九日第7/83/M號法令第3條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105/84/M號法令第89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修正房屋登記法第126條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46/99/M號法令第11條第1款(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在各政府機關編制內增設及取消若干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81/84/M號法令第15條、第46條第8款、第52條及附表(廢止第4條第1款)、第102/84/M號法令第1條第2款及第41條(廢止第11條第1款)、第103/84/M號法令第1條、第24條、第51條及附表(廢止第8條)、第52/85/M號法令第14條、第16條第1款第I點a項及b項、第III點a項、第VI點、第X點a項(廢止第3條第1款涉及衛生部門專業職程的規定)、第62/85/M號法令第5條、第9條第1款b項結合第169/85/M號訓令獨一條及附表(廢止第10條)、第7/86/M號法令第73條第1款並結合第233/85/M號訓令獨一條及附表(廢止第3條第1款涉及行政人員職程的規定)、第10/86/M號法令第1條、第5條第1款及其核准的《教育司章程》第31條及附表I(廢止第2條)、第47/86號法律第47條第1款結合第214/88號法令第21條所指附表八(廢止第7條)、第6/87/M號法令第2條第2款、第25條第1款、附表I及第17/92/M號法令第29條(廢止第1條、第5條及第6條)、第66/88/M號法令第30條第2款、第34條第1款及附表(廢止第9條),以及第63/89/M號法令第34條b項及第63條i項(廢止第19條第2款),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核准本地區經濟年度總預算,並著由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八四年經濟年度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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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二十四萬五千元作為支付統計廳技術人員之薪酬。**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二十四萬五千元作為支付統計廳技術人員的薪酬,故該法令已失效。 |
||
撤銷十月十日第450/70號國令設立之澳門監獄基金。** |
默示廢止▲ |
第5/85/M號法令第7條d項、第18條及第21條第2款(廢止第3條第1款),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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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一九四七年四月二十六日第990號立法性法規及重新修正衛生司總章程第8條第1款l項內文。** |
默示廢止 |
第7/86/M號法令第95條第2款b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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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職業稅章程* |
默示廢止▲ |
第6/87/M號法律第1條及第4/90/M號法律第1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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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薪俸及退休金進行調整。** |
默示廢止 |
第87/84/M號法令第3條及表一(廢止第1條第1款)、第87/84/M號法令第20條、經第107/85/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4/M號法令表一及第107/85/M號法令第1條第1款(廢止第5條第1款、第3款及第6條第2款)、第85/84/M號法令第5條第1款、第18條第3款結合第259/84/M號訓令、第88/84/M號法令第11條及第87/84/M號法令表一(廢止第2條及第3條)、第100/84/M號法令第4條第1款(廢止第4條)、第2/86/M號法律第1條(廢止第1條第2款及第3款)、第27/92/M號法令第4條第1款(廢止第5條第2款),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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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八月十二日第19/78/M號法律核准之市區房屋業鈔章程第94條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112/85/M號法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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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二月二十七日第9/84/M號法令第26條條文(有關立法會及諮詢會選舉之選民登記)。** |
默示廢止 |
第10/88/M號法律第56條c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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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六十萬元作為立法會選舉之選民登記初步工作開支。**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六十萬元作為立法會選舉的選民登記初步工作開支,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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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七月九日第33/83/M號法令第3條第1款及第6、10及15條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87/84/M號法令第15條(廢止獨一條修改第33/83/M號法令第10條的部份)、第43/85/M號法令第5條、第10條、第13條第2款及第6款、第62/85/M號法令第5條、第9條第1款a項,並結合第169/85/M號訓令獨一條及附表(廢止獨一條修改第33/83/M號法令第6條的部份)、第55/86/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33/83/M號法令獨一條修改第3條第1款的部份),故整份法令已被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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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十四萬四千元作為支付在大東電報局服務稽查團體之負擔。**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十四萬四千元作為支付在大東電報局服務稽查團體的負擔,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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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二萬五千元作為支付博彩協調委員會委員之出席費。**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二萬五千元作為支付博彩協調委員會委員的出席費,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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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安警察廳人員編制內增設女性二等警員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3/86/M號法令第2條及該法令所核准的《澳門治安警察廳章程》第61條第1款及附件B(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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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政府機關編制內增設及取消若干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83/84/M號法令第6條、第22條第5款、第25條、第27條及附件2的表(廢止第1條涉及秘書處的部份)、第43/85/M號法令第12條d項結合第169/85/M號訓令獨一條及附表(廢止第1條涉及澳門保安司令部的部份),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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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二千七百萬元作為支付投資經費及發展經費之用。**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二千七百萬元作為支付投資經費及發展經費之用,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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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有關司法機構辦事處、平政院、登記局及立契處編制人員晉升所需最低學歷之措施。** |
默示廢止 |
第87/89/M號法令第28條第1款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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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政府成員之薪俸。** |
默示廢止 |
第9/87/M號法律第1條、第2條及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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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安警察廳人員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13/86/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 門 治 安 警 察 廳 章 程》第61條第1款、第62條、第64條第3款及附件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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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按照八月八日第24/81/M號法令、第26/81/M號法令及第27/81/M號法令規定發行紙幣之最高發行額。**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僅旨在修訂經第1/82/M號法令修改的第24/81/M號法令、第26/81/M號法令及第27/81/M號法令,而有關的紙幣已分別按第19/91/M號法令第1條、第40/91/M號法令第2條第1款及第36/92/M號法令第4條第1款的規定被收回,故第39/84/M號法令亦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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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保安司令部人員編制內增設澳門保安部隊副司令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6/91/M號法令第1條、第10條第3款、第18條第3款及第22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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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月二十八日第27-G/79/M號法令第一附表內增設資訊人員編制。** |
默示廢止▲ |
第81/84/M號法令第52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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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平常服務定期委任有效期可少於兩年。** |
默示廢止 |
第86/84/M號法令第28條第1款、第34條第4款及第7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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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八四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平常開支表增設數項目。**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僅在一九八四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平常開支表增設數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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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八月二十九日第135/79/M號訓令(澳門電力有限公司)。** |
默示廢止▲ |
第3/86/M號法律第1條第1款a項及第2條第1款、第2款及第3條(廢止第5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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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十五萬四千元作為支付各登記局技術人員的薪酬。**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十五萬四千元作為支付各登記局技術人員的薪酬,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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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將現行總預算特別開支表兩宗款項調動追加。**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將現行總預算的特別開支表的兩宗款項調動追加,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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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司設立電腦部門。** |
默示廢止▲ |
第86/84/M號法令第24條至第47條(廢止第5條)、第88/84/M號法令第6條第1款a項、第8條第1款、第9條及第10條(廢止第4條)、第90/85/M號法令第1條、第2條b項和c項、該法令所核准的《經濟司章程》第3條g項、第26條、第33條a項及c項(廢止第1條、第2條及第3條第1款),以及第86/89/M號法令第5條、第10條、第24條第1款f項、第32條至第36條、第104條(1)項(廢止第3條第2款),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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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二千四百四十萬七千四百四十元作為追加現行總預算平常開支表。**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特開款項二千四百四十萬七千四百四十元,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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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五萬元作為承擔消費者籌備委員會之費用。**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五萬元作為承擔消費者委員會籌備委員會之費用,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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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三百三十四萬一千五百六十元作為支付澳門身份證明司之負擔。**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三百三十四萬一千五百六十元作為支付澳門身份證明司之負擔,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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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一百萬元作為承擔進行立法會選舉之費用。** |
默示廢止▲ |
第95/88/M號法令第4條及第5條,結合第118/GM/88號批示(廢止第5條及第6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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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八月二十九日第29/81/M號法令第4條條文(新聞廳廳長職務資格)。** |
默示廢止 |
第20/88/M號法令第23條a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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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二百二十八萬六千四百五十元作為支付勞工事務署的運作負擔。**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二百二十八萬六千四百五十元作為支付勞工事務署的運作負擔,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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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若干條文--撤銷經第8/83/M號法律修正之第6/80/M號法律第155條第2款及第158條第3款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8/91/M號法律第1條(廢止第1條關於修改第6/80/M號法律第56條、第179條第1款a項的部份)、第2/94/M號法律第1條(廢止第1條關於修改第6/80/M號法律第29條第2款、第179條第1款c項、第2款及第3款的部份),以及第10/2013號法律第222條(1)項(廢止第1條餘下部份),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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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四百四十一萬一千二百七十一元用作支付統計普查司的運作費用。**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四百四十一萬一千二百七十一元用作支付統計普查司的運作費用,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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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兒童教導院職權給予政府監獄長並將監獄長職級相等於廳級機關廳長。** |
默示廢止▲ |
第88/84/M號法令第4條第3款,結合經第182/86/M號訓令修改的第59/86/M號訓令獨一條第2款(廢止第2條)、第23/88/M號法令第2條第1款c項及f項、第3條第1款、第2款及第4款、第4條第1款a項及第5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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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委員薪酬* |
默示廢止▲ |
第24/88/M號法律第24條及第25條及第51條第2款(廢止第1條第2款)、第26/88/M號法律第3條、第8條及第9條(廢止第1條第1款、第2條及第3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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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五月十二日第39/84/M號法令訂定新限額所印製紙幣之補充文字。**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僅旨在調整按照第39/84/M號法令規定發行的紙幣之文字,而第39/84/M號法令所訂定按照第24/81/M號法令、第26/81/M號法令及第27/81/M號法令規定發行的有關的紙幣已分別按第19/91/M號法令第1條、第40/91/M號法令第2條第1款及第36/92/M號法令第4條第1款的規定被收回,即第39/84/M號法令已失效,故第90/84/M號法令亦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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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稅務制度* |
失效 |
第7/88/M號法令第1條第1款規定撤銷澳門廣播電視公司,而該條第2款規定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的法律人格隨清算管理人提交經核對後的帳目而終止。第64/GM/89號批示的序言提及,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的最後帳目已遞交總督並獲其核准,因此,總督制訂該批示免去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的清算管理人的職務。換言之,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的法律人格自清算管理人提交最後帳目予總督並獲其核准之時已經終止,而第91/84/M號法令規定該公司的稅務制度亦隨之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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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三月三十一日第22/84/M號法令設立之支出項目。** |
失效 |
由於第92/84/M號法令獨一條針對1984年財政年度的預算作出修改,特開款項十四萬四千元作為支付在大東電報局服務稽查團體之負擔,因此,第92/84/M號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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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地區一九八四經濟年度總預算收入表內增設一項目。**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的獨一條規定在本地區一九八四經濟年度總預算收入表內增設一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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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追加現行總預算平常開支表數款項。**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追加現行總預算平常開支表的數款項,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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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將一九八四經濟年度總預算平常開支表增設一項目。**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四經濟年度總預算平常開支表增設一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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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遊司人員編制內增設數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66/88/M號法令第30條第2款、第32條、第34條第1款及附表(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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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七月七日第71/84/M號法令內文(新聞廳廳長職務資格)。** |
失效 |
第106/84/M號法令修改第71/84/M號法令第2條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71/84/M號法令第1條因所修改的第29/81/M號法令已被第20/88/M號法令第23條a項明示廢止而被默示廢止,即第71/84/M號法令第2條規範生效的規定亦因該法令已沒有具實際意義的規定而失效,因此,修改該規定的第106/84/M號法令亦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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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一千一百三十九萬七千九百七十七元六角以追加一九八四經濟年度總預算特別開支表內數宗款項。**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一千一百三十九萬七千九百七十七元六角追加一九八四經濟年度總預算特別開支表的數宗款項,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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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二十二萬元作為支付政府成員之交際費。**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二十二萬元作為支付政府成員的交際費,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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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二百九十八萬二千九百元作為給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廳工作所需之財政資源。**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二百九十八萬二千九百元作為給予地圖繪製暨地籍廳工作所需的財政資源,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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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賣及使用慈善印花*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將慈善印花作為稅務印花的售賣及使用延期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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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在財政司電腦中心任職人員轉調規則。**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僅為第13/84/M號法令(設立電腦人員專業職位)生效之日在財政司電腦中心任職人員而訂定的轉調規則,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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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一九八四經濟年度徵收收益提高二千九百○四萬八千五百六十四元九角。**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將一九八四經濟年度徵收收益提高二千九百○四萬八千五百六十四元九角,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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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予治安警察廳及水警稽查隊警員、政府監獄及社會復原所保安編制人員以及消防隊消防員獲取制服及皮鞋之權利。** |
默示廢止 |
第62/88/M號法令第25條o項(廢止關於中央監獄及社會復原中心保安編制內警員的部份)、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條第1款、第2條、第27條第2款c項(廢止關於治安警察廳警員、水警稽查隊警員及消防隊消防員的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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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勇勛章* |
默示廢止 |
第36/89/M號法令獨一條、第78/99/M號法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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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十二月三十日第589/72號國令第7條設立之鎗械暨彈藥稽查基金--撤銷鎗械暨彈藥章程第80及81條條文以及六月二十三日第106/73號訓令及三月一日第28/75號訓令。** |
失效 |
由於撤銷鎗械暨彈藥稽查基金,並將有關屬基金動產的撥歸、審查及核算帳目的事宜已完成,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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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三十三萬元作為房屋協調室支付各項經費之用。**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特開款項三十三萬元作為房屋協調室支付各項經費之用,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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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款五萬二千五百元作為海軍軍務廳福利會津貼。**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修正或修改當年度的預算以便撥款五萬二千五百元作為海軍軍務廳福利會津貼,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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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停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48152號國令第6條第3及第6款以及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第49374號國令第23條第3款所指司法公庫及登記暨公證公庫對登記暨公證服務收入之分享。** |
失效 |
第131/84/M號法令第2條關於執行預算的過渡規定,因1985年預算開始執行而已失效;第131/84/M號法令第1條關於暫停第48 152號國令第6條第3款及第6款,以及第49 374號國令第23條第3款所指司法公庫及登記暨公證公庫對登記暨公證服務收入之分享的規定,以及根據第48152號國令規定進行的登記暨公證部門取得資產及勞務開支的過渡制度,由於第5/85/M號法令第21條第2款規定第48 152號國令及第49 374號國令第23條第3款不再生效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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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本地區總預算*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八五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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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現有處級組織相應所訂期限及政府當局若干機關人員編制修改期限延至一九八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
失效 |
第1/85/M號法令是延長第85/84/M號法令及第87/84/M號法令中就相關事宜所規定的期限至一九八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由於第87/84/M號法令及第85/84/M號法令被第1/85/M號法令所延長的期限已過,故第1/85/M號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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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澳門保安部隊人員編制職位的任用制度* |
失效 |
第2/85/M號法令對第120/84/M號法令核准的為進入澳門保安部隊人員編制職位的任用制度所採用的程序給予法律保障。由於第120/84/M號法令已經被第56/85/M號法令第68條第2款廢止,因此,第2/85/M號法令亦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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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疾病、損傷及死因分類表第九次國際修訂本取代第八次修訂本。** |
默示廢止 |
按照透過第7/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世界衛生組織關於疾病創傷死亡原因分類規則》並結合第29/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的於一九九零年五月十七日召開的第四十三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的《國際疾病分類第十次修訂文本》(ICD-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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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十一月二十二日第15/80/M號法律第7條所指旅遊稅繳付日期延長。** |
默示廢止 |
第19/96/M號法律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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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治安委員會及反毒協調委員會--各項撤銷。** |
默示廢止▲ |
第7/86/M號法令第95條第2款b項及f項(廢止第2條及第4條),故本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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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消費者委員會及解散有關籌委會--撤銷十二月三十一日第52/80/M號法令。** |
失效 |
由於本法令規定關於撤銷消費者委員會及解散有關籌設委員會的事宜已完成,故本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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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擔任需具強制性教育之公職訂定強制性教育時間。** |
默示廢止 |
第86/89/M號法令第6條、第17條、第23條至第59條,以及附件一的表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人員通則》第10條及第1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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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海軍船廠人員之若干情況。**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規範海軍船廠的合同人員以委任方式轉入的工作已完成,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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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軍軍務廳人員編制內增設海上交通控制員六職位及調整若干職級。** |
默示廢止▲ |
第54/85/M號法令第1條d項、第11條及第25條第1款d項,並結合第166/85/M號訓令獨一條及附表(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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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農林廳一名二等助理技術員視為確定委任。** |
失效 |
第25/85/M號法令因所規範的確定委任農林廳一名二等助理技術員的事宜已完成而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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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屬於現已撤銷之澳門獨立地區司令部雜役之臨時技工轉入澳門保安部隊服務設立條件。** |
失效 |
第28/85/M號法令規定原屬已撤銷的澳門獨立地區司令部雜役的臨時技工轉入澳門保安部隊服務,由於該轉入已經完成,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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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八四年四月五日至五月二十日期內登記之所有選民被視為已作重新登記--撤銷二月二十七日第9/84/M號法令第19條第2及4款條文。** |
失效 |
第36/85/M號法令共有2條條文,第1條因所規範的在一九八四年四月五日至五月二十日期間內登記的所有選民被視為已作重新登記的事宜已完成而失效,第2條廢止性規定因廢止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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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項款二千四百九十一萬六千一百元加入現行總預算平常開支表所指項目內。** |
失效 |
由於是在一九八五年的總預算內加入一筆款項,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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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現行預算經常開支及資本表數宗款項,並在一九八五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一般開支表內增設數項目。** |
失效 |
由於是在一九八五年的總預算內追加款項及增設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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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三月十日第13/84/M號法令第3、4、5及6條條文(資訊技術職程)。** |
默示廢止▲ |
第86/89/M號法令第104條1項(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
撤銷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27/84/M號法令(考勤報告)。** |
失效 |
由於本法令獨一條廢止性規定及規範條文生效的規定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
||
在現行預算經常開支表內增設數項目。**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五年的預算內增設數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
||
特開款項一億三千五百一十一萬六千四百元以追加現行總預算經常開支及資本表內數宗款項。**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五年的總預算內追加數宗款項,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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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24/84/M號法令第6、14、24、25、33、35及36條條文(房屋合約)。** |
默示廢止 |
第69/88/M號法令第88條(廢止第1條修改第124/84/M號法令第24條及第25條的部份)、第13/93/M號法令第32條(廢止第1條餘下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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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統計暨普查司、澳門保安部隊文職人員、澳門政府辦事署及平政院辦事處的職程。** |
失效 |
第55/86/M號法令第2條(廢止第1條b項及第5條)、第58/87/M號法令第2條(廢止第6條)、第86/89/M號法令第20條、第70條第5款s項、第6款、第104條11項、附件一的表三(廢止第1條a項、c項、d項、第2條至第4條、第7條、第8條、表一及表二),故整份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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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檢察官公署職級的招聘規則。** |
默示廢止▲ |
第 6/87/M號法令第1條第1款及第4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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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擔任教育廳專有組織單位及附屬單位領導職務之公務員及公職人員薪酬。** |
默示廢止▲ |
第63/89/M號法令第63條e項(廢止第1條第1款及第4款)、第45/90/M號法令第5條(廢止第1條第3款)及第41/92/M號法令第1條第1款、第2款及附表(廢止第1條第5款),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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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十月三十日第63/82/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發行機構章程第27條、第35條第1款d項及第47條第2款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39/89/M號法令第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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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關於屬本地區物業單位出售與其承租人之買賣契約無須經平政院審核。** |
失效 |
本法令豁免由行政法院(平政院)審議有關合同。根據第112/91號法律第6條第1款及第10條第4款a項,結合第18/92/M號法令第8條、第29條至第32條的規定,原屬於行政法院(平政院)關於允許或拒絕預先監察程序的批閱職責已轉由審計法院負責。第9/1999號法律第70條第2款4項的規定,審計法院已不存在,且行政法院亦不具有對各類合同契約進行審核及批閲的權限,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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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總預算經常開支表增加新項目。**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五年的總預算中增加新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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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給予《登記稅結算及徵收規章》範圍內每位評估人之酬勞。** |
默示廢止 |
第5/99/M號法律第4條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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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給予平政院各成員之津貼。** |
默示廢止▲ |
第112/91號法律第1條、第9條、第18條及第36條、第52/92/M號法令第45條至第49條,以及第113條第1款(廢止第1條關於平政院院長、檢察官的部份),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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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現行公務員章程第353條、第355條第5款及第366條第1款條文,以及八月十一日第84/84/M號法令第52條第5款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35/88/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1至3條)及第41/86/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4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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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八五年本地區總預算內增設一項目及特開款項十五萬元。**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五年的總預算內增設一項目及支出款項,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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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有關發給證明文件、經營對外貿易活動准照或其他任何與該活動有關文件之行政行為規則。** |
默示廢止▲ |
第116/85/M號法令第2條第2款(廢止第3條)、第66/95/M號法令第4條第3款結合第158/96/M號訓令第4條第2款b項(廢止第4條)、第66/95/M號法令第10條第1款及35條,並結合第28/96/M號訓令(廢止第1條)、第66/95/M號法令第61條b項(廢止第2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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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關於工業活動之措施。** |
默示廢止 |
第66/95/M號法令第61條b項及t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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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二月二日第5/85/M號法令第11、12及13條條文(司法及登記暨公證公庫)。** |
默示廢止 |
第64/93/M號法令第14條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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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信貸保險公司在本澳經營若干保險業務之許可。** |
失效 |
由於本法令第1條因撤銷給予貸款保險公司從事業務的許可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而第2條因相關保險單已全部結算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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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行總預算平常開支表內增設一項目。** |
失效 |
該法令是在一九八五年的總預算內增設一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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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地區總預算平常開支表內增設數項目。** |
失效 |
該法令是在一九八五年的總預算內增設數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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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美學委員會--撤銷二月二十三日第4/74號省令。** |
失效 |
由於本法令所定撤銷美學委員會的事宜已完成,故本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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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24/84/M號法令第42條增設一款(發展居屋合約之簽訂)。** |
默示廢止 |
第13/93/M號法令第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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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澳門農林廳--撤銷五月二十二日第15/76/M號及四月二十八日第33/84/M號法令及九月二十七日第34/75號省令。** |
失效 |
第105/85/M號法令共有9條條文。第1條撤銷農林廳的規定因目的已達到而失效,第2條、第3條及第5條關於人員轉入及財產移轉的規定因事宜已完成而失效,第4條關於住屋權的規定亦因已沒有適用對象而失效,第6條關於財政預算的規定因財政年度已過而失效,第7條廢止性規定因廢止法規的見的已達到而失效,第8條的釋疑規定及第9條規範生效的條文因該法令已沒有具實際意義的條文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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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月十三日第69/85/M號法令第5條增設一款* |
默示廢止 |
第43/87/M號法令22條c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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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九六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46982號國令核准之海外公務員章程第396及405條條文(紀律程序)。** |
默示廢止 |
第35/88/M號法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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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三月二十四日第15/84/M號法令所賦予都市房屋稅章程第94條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19/87/M號法令第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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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本地區總預算*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核准並實施一九八六經濟年度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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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文職人員編制內增設護士十三職位及高級護士三職位。** |
默示廢止▲ |
第86/89/M號法令第95條第1款、第102條結合第72/90/M號訓令第一條及附表(廢止第1條、第2條第1款)、第87/89/M號法令第28條(13)項、該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條第1款、第31條a項及第32條(廢止第5條)、第6/91/M號法令第1條、第8條、第9/95/M號法律第2條第2款、第5條、第11條、第12條(廢止第2條第2款、第3條及第4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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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政府成員薪俸。** |
默示廢止 |
第9/87/M號法律第1條、第2條及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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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十月四日第56/82/M號法令第7條條文(設立澳門公共電視廣播公司)。** |
默示廢止 |
第9/87/M號法令第6條,並結合第9/SAAS/87號批示及第15/SAAS/87號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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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一宗,用以追加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若干項目。**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六年的總預算中增加一項開支,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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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八月四日第19/79/M號法律* |
默示廢止 |
第61/90/M號法令第5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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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一宗列入一九八六年度總預算平常開支表數項目內。**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六年的總預算中增加一項開支,故該法令已經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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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聞司的開支表內增設一個新項目。**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六年的總預算中增加一項開支,故該法令已經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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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撤澳門政府監獄囚犯福利會,撤銷一九六五年六月五日第1666號立法性法規及7885號訓令。** |
失效 |
由於撤銷澳門政府監獄囚犯福利會及在澳門地區總預算中關於澳門政府監獄開支表的章節內增加用於慈善目的的項目的事宜已完成,故本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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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有關確保嘉樂庇將軍大橋車輛行駛之安全措施。**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第5條規定在工務運輸局宣告有關工程完成後,該法令便不再產生效力,而有關的工程亦早已完成,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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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八六年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增設新項目,並特開款項三十九萬七千元以便撥款及追加若干款項。**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六年的總預算中增加一項開支,故該法令已經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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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一月四日第1/86/M號法令(領導職級)。 |
失效 |
由於本法令獨一條廢止性規定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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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醫療報酬每月分配新標準。** |
默示廢止▲ |
第87/89/M號法令第28條第1款4項(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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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三萬二千二百二十元以使澳廣視機構及財政狀況正規化。**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六年的總預算中增加一項開支,故該法令已經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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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十一月三十日第104/85/M號法令第50條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4/99/M號法令第10條第1款a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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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法律顧問合約及薪酬制度--撤銷七月六日第62/85/M號法令第5條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70/88/M號法令獨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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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華務司組織章程。** |
默示廢止 |
第23/94/M號法令第28條第2款(廢止第1條至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4條至第34條,以及其附表)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43條(廢止第19條、第22條及第2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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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進行一九八六年選民重新登記。** |
失效 |
第59/86/M號法令規範於1986年暫緩根據第9/84/M號法令第1條第2款規定進行年度選民登記更新。根據由於有關事宜已完成,因此,第59/86/M號法令的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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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及實施一九八七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撤銷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第13條第4款條文。** |
失效 |
第61/86/M號法令核准實施1987年經濟年度的總預算。該法令第11條已被第22/87/M號法令第2條廢止,第14條的廢止性規定因廢止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餘下的條文亦因1987經濟年度已過而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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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章程--撤銷十月四日第56/82/M號法令。** |
失效 |
由於第9/87/M號法令是核准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章程,而第7/88/M號法令第1條已撤銷澳門廣播電視公司,故第9/87/M號法令的規定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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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訂定司法登記及立契庫行政委員會會議出席費制度。** |
默示廢止 |
第98/88/M號法令獨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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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前之出生登記採取若干措施。** |
默示廢止 |
第5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登記法典》第76條至第88條、第216條至第2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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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一宗作為追加澳門大賽車籌備委員會之預算。**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七年的總預算中增加一項開支,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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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八七年財政年度的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增設一項目。**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七年的總預算中增加一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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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八七年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特開款項一億五千萬元以便追加一項目。**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七年的總預算中增加開支及追加一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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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若干關於目前或將來處於後備軍人情況的措施,但現職及處於退伍狀況者則除外。** |
失效 |
第37/87/M號法令共有13條規定。由於第31/96/M號法令第37條已保障第37/87/M號法令第12條所指的住屋權利,因此,第37/87/M號法令第12條已被默示廢止;根據第37/87/M號法令第11條d項規定,該法令第1至第11條涉及收取用作補充薪俸的補助金權利的規定已隨澳門回歸而失效;第13條規範生效的規定因該法令已沒有具實際意義的條文而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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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第124/84/M號法令、第59/85/M號法令及第104/85/M號法令,以及第245/85/M號訓令及第254/85/M號訓令(居屋發展合約)。** |
默示廢止▲ |
第45/88/M號法令第1條、第8條和第20條第1款(廢止第2條第1款)、第69/88/M號法令第88條(廢止第3條修改第124/84/M號法令第25條第3款d項、第28條第3款、第29條第2款c項和第3款的部份、第4條第1款修改第124/84/M號法令第25條第2款、第27條及第31條的部份、第5條修改第104/85/M號法令第21條第2款、第25條第3款及第26條第1款的部份)、第41/90/M號法令第26條第1款、第3款及第4款(廢止第2條第2款、第6條第2款)、第13/93/M號法令第32條(廢止第3條餘下部份、第4條第1款餘下部份、第4條第2款)、第41/95/M號法令第27條(廢止第7條、第9條關於第245/85/M號訓令的部份)、第4/99/M號法令第10條第1款a項(廢止第5條餘下部份、第6條第1款、第8條、第9條關於第254/85/M號訓令的部份),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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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八百一十七萬三千八百元作為向現行總預算經常開支表若干項目撥款。**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七年的總預算中增加若干開支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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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開款項二千○一萬四千二百三十九元二角,作為追加總預算開支表內之預算。**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七年的總預算中增加一項開支,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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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澳門治安警察廳一般編制所載之男性副區長及警員空缺數目。** |
默示廢止▲ |
第40/88/M號法令第1條a項(廢止第1條b項)及第67/90/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1條a項),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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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三月三十日第26/85/M號法令第2條條文(由本地區支付之人員旅費制度)--撤銷同一法令第4條第2款。** |
默示廢止 |
第87/89/M號法令第28條第1款2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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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職業稅章程第13及45條條文。** |
默示廢止 |
第4/90/M號法律第1條(廢止修改《職業稅章程》第13條的部份)第9/93/M號法律第1條(廢止修改《職業稅章程》第45條的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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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地區一九八七總預算開支表內增設若干項目。** |
失效 |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七年的總預算中增加若干開支,故該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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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面值拾分之硬幣發行量。** |
失效 |
由於按該法令而增加發行量的面值為十分之硬幣,根據第4/94/M號法令已失去法定流通力及法償能力,故該法令已失效。 |
||
取消巴西銀行經營許可,其總辦事處設在巴西利亞。** |
失效 |
由於本法令第1條因撤銷給予巴西銀行從事業務的許可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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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華務司組織法第22條條文及賦予使用工作證之權利。** |
默示廢止▲ |
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43條(廢止第1條及第3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
[4] 凡在本列表中標示**號者,表示法規沒有正式法規名稱,所顯示者為印務局網頁的法規摘要。
[5] 本列表中的失效僅指“非屬因法規本身訂定生效期間已過而失效的情況的其他失效”。
[6] 凡在本列表中標示▲號的已默示廢止的法令,其不生效依據會指出被廢止條文的依據,而對於餘下已失效的條文只會以“整份法令已不生效”作表述。
序號 |
法規編號 |
法規名稱或摘要 |
類別 |
依據 |
在澳門社會工作處設立社會工作輔導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之社會工作課程。** |
明示廢止 |
本法令共17條條文及1個附件,其規範於 “澳門社會工作處” 設立的旨在培訓社會工作輔助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的社會工作課程,包括該課程的一般規定、科目、大綱及實習等相關事宜,因應經部門確認的分析結果,本法令雖仍屬生效,但從實務操作來看,由於“社會工作輔助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是屬於第20/79/M號法律《重新調整政府監獄及社會復原所人員的職務職級、薪酬及年資的計算》及第27-C/79/M號法令《核准社會工作處組織章程》所定的“中央監獄及社會復原中心”及“社會工作處”的編制內職位,而該兩項法規已分別被第23/88/M號法令《設立監務暨社會重返司,作為總督輔助機關》及第52/86/M號法令《核准社會工作制度及其架構》廢止,並將原人員轉入新的編制職位內,而社會工作輔助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的職位並沒有保留在有關人員編制內。此外,受社會工作局監管及資助的社會服務機構或設施沒有設立“社會工作輔助員”的職位。至於在受社會工作局監管及資助的社會服務機構或設施擔任“社會工作督導員”的人員,則須具備相關的正規學歷(例如:具備社會工作範疇的學士學位),而事實上本澳現有多所高等院校開辦社會工作方面的學士學位課程。由於本法令所規範的事宜已沒有存在價值,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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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教育的葡語教師及輔導員任職資格課程* |
明示廢止 |
本法令共13條條文,其規範由澳門小學師範學校開辦的中葡教育的葡語教師及輔導員任職資格課程,包括課程的文憑、等同學歷、組織及運作以及修讀要件等相關事宜,因應經部門確認的分析結果,本法令雖仍屬生效,但從實務操作來看,第14/90/M號法令撤銷了澳門小學師範學校。根據第41/97/M號法令《制定培訓幼稚園及中小學教師之法律制度,以及訂定有關之協調、行政及輔助制度》第4條至第7條規定,教師培訓由高等教育機構負責,而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5條及第6條所規定的教師入職條件,擬進入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教師職程者須具備學士學位。同時,第12/2010號法律第23條規定具文憑的輔導員的職程於相關職位出缺時撤銷,及撤銷具文憑的臨時輔導員的職程,故即使開辦本法令所定的課程亦沒有人會報讀。由於本法令所規範的事宜已沒有存在價值,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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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等同制度* |
明示廢止 |
本法令共14條條文及1個附表,其規定不同學制與葡語教育制度的學歷等同制度,包括取得學歷等同所需符合的要件以及學歷等同的申請及考試等相關事宜,因應經部門確認的分析結果,本法令雖仍屬生效,但從實務操作來看,根據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學歷審查》的規定,為擔任公職、從事受公共實體監管的專業活動及升學的目的而審查小學、中學及高等教育的學歷,分別屬有關典試委員會、任用人員或建議任用人員的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監管有關專業活動的公共實體的職權,以及升學者擬入讀的學校的權限,即由前述的實體負責審查學歷是否真確以及是否符合擔任特定的公職、從事特定的專業活動或接受特定階段的教育所須的教育程度,而該等實體無須考慮不同學制的教育程度與葡語教育制度等同的程度。為此,本法令所規範的學歷等同亦失去其意義。由於本法令所規範的事宜已沒有存在價值,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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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語言文化補充教學* |
明示廢止 |
本法令共19條條文,其規範葡語文化補充教學,包括該課程的等級、程度、大綱、管理及運作等相關事宜,因應經部門確認的分析結果,本法令雖仍屬生效,但由於開辦本法令所規範的課程是為了執行由第32/82/M號法令《學歷等同制度》規範的不同學制與葡語教育制度的學歷等同制度,而從實務操作來看,根據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學歷審查》的規定,為擔任公職、從事受公共實體監管的專業活動及升學的目的而審查小學、中學及高等教育的學歷,分別屬有關典試委員會、任用人員或建議任用人員的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監管有關專業活動的公共實體的職權,以及升學者擬入讀的學校的權限,即由前述的實體負責審查學歷是否真確以及是否符合擔任特定的公職、從事特定的專業活動或接受特定階段的教育所須的教育程度,而該等實體並無須考慮不同學制的教育程度與葡語教育制度等同的程度。為此,第32/82/M號法令所規範的學歷等同及本法令所規範的課程亦失去其意義。由於本法令所規範的事宜已沒有存在價值,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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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七月三十一日第32/82/M號法令第1條增設1款(學歷相等)。** |
明示廢止 |
本法令只有獨一條,該條修改第32/82/M號法令《學歷等同制度》第1條有關不同學制與葡語教育制度的學歷等同條件的事宜。因應經部門確認的分析結果,本法令所修改的第32/82/M號法令條文雖仍屬生效,但從實務操作來看,根據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學歷審查》的規定,為擔任公職、從事受公共實體監管的專業活動及升學的目的而審查小學、中學及高等教育的學歷,分別屬有關典試委員會、任用人員或建議任用人員的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監管有關專業活動的公共實體的職權,以及升學者擬入讀的學校的權限,即由前述的實體負責審查學歷是否真確以及是否符合擔任特定的公職、從事特定的專業活動或接受特定階段的教育所須的教育程度,而該等實體並無須考慮不同學制的教育程度與葡語教育制度等同的程度。為此,經本法令修改的第32/82/M號法令所規範的學歷等同亦失去其意義。由於本法令所規範的事宜已沒有存在價值,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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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民政廳、澳門及海島市行政局以及路環行政分所,並設立行政暨公職署,葡文縮寫為SAFP。** |
明示廢止 |
本法令共30條條文及3個附件,其規定撤銷民政廳、澳門市行政局、海島市行政局及路環行政分所與設立行政暨公職署、所撤銷部門的職責轉移及撤銷以及有關人員及財產分別納入該署的事宜,當中包括:1.被廢止的條文:第2條被第23/94/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3條被第23/94/M號法令第2條廢止;第4條被第13/86/M號法令第3條第2款f項及o項、第62/83/M號法令第7條h項及第12條e項、第35/94/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55條及第65條廢止;第5條第2款及第3款被第23/94/M號法令第23條a項廢止;第6條被第63/95/M號法令第3條廢止;第7條被第63/95/M號法令第3條廢止;第8條被第61/83/M號法令第6條第1款廢止;第9條第2款已被第61/83/M號法令第6條第1款廢止;第10條第2款被第23/94/M號法令第23條b項廢止;第10條第3款被第52/86/M號法令第18條m項廢止;第10條第4款及第5款被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8條第7款廢止;第10條第6款被第35/94/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11條廢止;第11條被第61/83/M號法令第6條第1款廢止;第12條已被第105/84/M號法令第2條及附表I廢止;第13條第1款後半部分及第3款分別被第50/85/M號法令第23條及第25條,以及第30/85/M號法令第2條b項廢止;第15條被第60/99/M號法令第4條第1款廢止;第16條第1款及第2款分別被第81/84/M號法令第52條及第52/86/M號法律第48條廢止;第17條第1款a項被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49條廢止;第17條第1款b項被第56/86/M號法令第3條廢止;第17條 第1款c項被第86/84/M號法令第63條第7款及第66條廢止;第19條被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5條至第37條廢止;第20條被第35/89/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21條被第54/GM/97號批示廢止;第23條被第49/98/M號法令第26條b項廢止;第24條被第81/84/M號法令第11條第4款f項廢止;第26條第1款及第2款分別已被第60/86/M號法令第12條及第62/83/M號法令第2條廢止。2.已失效的條文:第1條、第5條第1款、第9條第1款、第10條第1款、第13條第1款前半部分、第22條第1款及第28條因屬撤銷性規定而失效;第13條第2款、第14條第1款、第17條第2款及第3款、第22條第2款、第25條及第27條因所定的生效期間已過、所規範的事宜已完成或適用對象已不存在而失效。3.仍生效的條文:第14條第2款規定由“訓令”核准的有關工作證的式樣,但由於回歸後“訓令”已非特區政府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的形式,故實務上會因應不同情況,採用了不同的規範性文件,例如:第8/2013號行政法規《核准治安警察局及消防局的工作證式樣》及第4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環境保護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監察職務時的工作證式樣》,而該等核准工作證的式樣並非以本條作為法律依據,因此,現實中已沒有存在的價值;第16條第3款所指的啟程證是作為當時往外地就讀的學生獲發旅費、醫療保險、當地(如﹕葡國)的住宿等福利的憑證,以及讓當地單位(如﹕澳門在葡國的聯絡機構)知道學生的身份,以給學生幫助。但隨著學生福利發放方式的改變和優化,以及現代通訊方式的便利,現實中已沒有向赴外地教育機構繼續攻讀的學生發給啟程證的實際需要;第17條第1款d項及e項規定發給、簽署及管制公務人員工作證,以及發給公務員報到憑證的職權轉屬司長、廳級廳長及同等職級,但由於現時各公共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職權是由各自的組織法所規範或經授權或轉授權而取得該職權,故是否具前述職權並非取決此條文的規定,故現實中已沒有以此條文為依據發給、簽署或管制使用有關工作證,以及發給公務員報到憑證的實際需要;第17條第1款f項及第18條所指的證明,與現時由葡萄牙駐澳門及香港領事館所發出的個人物品證明書的性質相同,而按葡萄牙駐澳門及香港領事館網頁提供的有關個人物品證明書的資訊顯示,該證明書須由申請人向該領事館辦理,故現實中已沒有向結束在特區政府服務的公務員發給行李清單真實性的證明的實際需要;附件一及附件二所定的由政府印刷局專有格式的居位聲明書及維生聲明書,因回歸後有關歸化葡萄牙國藉的事宜不符合澳門特區的憲政地位,而沒有接受辦理歸化取得葡萄牙國藉的案卷,故現實中該等聲明書的專有格式已沒有實際需要;附件三所定的由政府印刷局專有格式的公務員報到憑證,因現時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需發給該格式的報到憑證,故現實中該報到憑證的專有格式已沒有實際需要;第29條是疑義的解析;第30條是生效規定。由於本法律仍生效的條文所規範的事宜已沒有存在價值,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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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九月二十六日第27-C/79/M號法令第9、16、17、24至36、43、51、54、70、73及78條條文(澳門社會工作處組織章程)--撤銷上述法令第8、10、14及18至23條條文。** |
明示廢止 |
本法令共有6條條文,第1條至第3條是廢止及修改第27-C/79/M號法令《核准社會工作處組織章程》的相關條文及附表,而第5條是涉及過渡規定的事宜;由於第27-C/79/M號法令已被第52/86/M號法令《核准社會工作制度及其架構》第48條所廢止,故本法令的第1條至第3條及第5條亦隨之不生效;本法令第4條是廢止及修改第5/81/M號法令《在社會工作處設立訓練指導員及輔導員之社會工作班》的相關條文,因應經部門確認的分析結果,雖然第4條關於修改第5/81/M號法令的相關條文的內容仍屬生效,但從實務操作來看,由於“社會工作輔助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是屬於第20/79/M號法律《重新調整政府監獄及社會復原所人員的職務職級、薪酬及年資的計算》及第27-C/79/M號法令所定的“中央監獄及社會復原中心”及“社會工作處”的編制內職位,而該兩項法規已分別被第23/88/M號法令《設立監務暨社會重返司,作為總督輔助機關》及第52/86/M號法令廢止,並將原人員轉入新的編制職位內,而社會工作輔助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的職位並沒有保留在有關人員編制內。此外,受社會工作局監管及資助的社會服務機構或設施沒有設立“社會工作輔助員”的職位。至於在受社會工作局監管及資助的社會服務機構或設施擔任“社會工作督導員”的人員,則須具備相關的正規學歷(例如:具備社會工作範疇的學士學位),而事實上本澳現有多所高等院校開辦社會工作方面的學士學位課程。由於本法令所規範的事宜已沒有存在價值,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