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9/7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3/1976

刊登日期:

1976.6.5

版數:

777

  • 規定幼稚園、小學、中學預備班及中學臨時性教師有權領取服務津貼,完全與給予人員團體教師學校暑假之條件相等,但須在教學服務有一百八十天或以上者方可。
不生效 :
  • 第11/2017號法律 -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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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9/76/M號法令 - 規定幼稚園、小學、中學預備班及中學臨時性教師有權領取服務津貼,完全與給予人員團體教師學校暑假之條件相等,但須在教學服務有一百八十天或以上者方可。
  • 第4/78/M號法令 - 訂定各級教育之臨時教員暑假期間為著一切法律效力計算為任教年資,但須在上一學年度擔任教員工作最少一百八十天且無申請終結該項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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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教育及青年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9/76/M號法令

    六月五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

    幼稚園、小學、預備班及中學的臨時教師,有權按編制內教師的條件收取暑假期間的服務酬金,但臨時教師必須任教滿一百八十日。

    第二條

    上條所指教師如任教未滿一百八十日,則按任滿一百八十日與實際任教日數的比例,收取相應的暑假服務酬金。

    第三條

    被安排不足課時的教師收取上兩條所指酬金,是按任教月份酬金的總和計算。

    第四條

    從事另一受薪職業的兼職教師,視乎是否有擔任監考工作將分別至七月底或六月收取完整酬金,但無權收取其他補助金或酬金。

    第五條

    收取暑假期間的完整酬金的臨時教師在該段期間須履行正式教師或合同聘用教師同樣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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