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27/83/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4/1983

刊登日期:

1983.6.11

版數:

1223

  • 訂定由本地區負責支付以士姑度訂定薪俸及其他支付兌換澳門幣之有關規則。
不生效 :
  • 第11/2017號法律 -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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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41/79/M號法令 - 訂定關於除退休金外按照法律以士姑度訂定的以及成為本地區負擔的永久性支付,所有津貼、出席費及其他附帶性支付等,訂定按照士姑度貶值保數為百分之九十而作調整--撤銷九月十日第35/77/M號法令。
  • 第2/82/M號法令 - 修正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79/M號法令第一條條文--分別撤銷三月三十一日第8/79/M號法令及七月五日第18/80/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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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7/83/M號法令 - 訂定由本地區負責支付以士姑度訂定薪俸及其他支付兌換澳門幣之有關規則。
  • 第23/GM/86號批示 - 訂定士姑度貶值率以便調整以士姑度計算之薪俸。
  • 第103/GM/87號批示 - 關于訂定以士姑度計算之薪酬之調整系數--撤消九月三日第二三/GM/八六號批示第三條條文。
  • 第126/GM/88號批示 - 在澳門地區服務之軍人薪俸按照四月十四日第一一八/八八號及五月廿八日第一九○/八八號訓令規定視為經已作出檢討。
  • 第127/GM/88號批示 - 司法官員及檢察處官員月薪按照一月卅日第二六/八八號法令視為已作出檢討。
  • 第13/GM/89號批示 - 規定十二月九日第一二六/GM/八八號及一二七/GM/八八號批示所指以士姑度支付薪酬之調整事宜。
  • 第78/GM/98號批示 - 命令公布六月十一日第27/83/M號法令之中譯本(設立本地區負責支付之以士姑度為單位之薪俸及補助轉換為澳門幣之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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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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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27/83/M號法令

    六月十一日

    將本地區負責支付之以士姑度為單位之薪俸及補助轉換為澳門幣,應根據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79/M號法令所定之公式為之,該公式曾部分被一月十六日第2/82/M號法令修改。

    為使本地區總預算所支付之薪俸及補助在調整上能保持相對統一,故本法規修定了現行轉換公式,使該公式以每經濟年度為與里斯本之澳門庫房儲金局之財務關係而訂定之預算兌換率及定期對士姑度貶值系數所作之調整為根據。

    另一方面,為儘可能解決立法分散現象,從技術角度來看,宜將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79/M號法令之現行規定納入本法規,並廢止該法令。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行使經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性法律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賦予之權能,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除定期金外,一切以士姑度為法定單位並由本地區負擔之長期補助、酬勞、出席費及其他附加補助,應根據公布於《政府公報》之總督批示所訂定之士姑度貶值系數作調整。

    第二條——應根據為與里斯本之澳門庫房儲金局之財務關係而訂定之預算兌換率,將在澳門或外地支付之上條所指之補助、酬勞及出席費轉換為澳門幣;不足十元者亦作十元計算。

    第三條——本法規之規定延伸適用於自治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及視為行政公益法人之機構。

    第四條——適用本法令而產生之疑問,由總督以批示解決。

    第五條——廢止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1/79/M號法令及一月十六日第2/82/M號法令

    第六條——本法規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八三年六月八日簽署。

    命令公布。

    總督 高斯達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第189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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