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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6/85/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6/1985

刊登日期:

1985.6.29

版數:

1634

  • 訂定澳門保安部隊填補及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被廢止 :
  • 第66/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部份被廢止 :
  • 第10/87/M號法律 - 重新訂定軍事化人員及澳門保安部隊消防隊各職位及職階之薪俸索引號碼—— 撤消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一款及第六十四條二款。
  • 第10/90/M號法令 - 修改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治安警察部隊、水警稽查隊及消防隊職程)–廢止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條, 八月十七日第10/87/M號法令。
  • 第50/93/M號法令 - 給予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二十七、二十八及二十九條文重新編寫(澳門保安部隊任用及職程制度)。
  • 第7/94/M號法律 - 重新調整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之職程--若干廢止。
  •  
    已更改 :
  • 第18/86/M號法令 - 修正六月二十九日第五六/八五/M號法令第二九條六款、三三條一款及三四條一及二款(澳門保安部隊招聘及職程制度)。
  • 第7/89/M號法令 - 修訂關於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職程法律制度若干條例。
  • 第10/90/M號法令 - 修改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治安警察部隊、水警稽查隊及消防隊職程)–廢止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條, 八月十七日第10/87/M號法令。
  • 第21/90/M號法令 - 關於修改六月廿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三○、三一及第三三條條文(澳門保安部隊委任制度及職程)事宜。
  • 第23/90/M號法令 - 關於修改六月廿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四三條條文一款e及f項(澳門保安部隊晉升職程制度)事宜。
  • 第7/91/M號法律 - 調整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薪俸索引,並修改六月廿九日第56/85/M號法令(澳門保安部隊職程)——撤銷四月十二日第10/90/M號法令及五月二十九日第23/90/M號法令。
  • 第42/92/M號法令 - 修改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6/85/M號法令第十一條、消防隊規章第四十五條及治安警察廳之警務人員編制之規定。廢止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67/90/M號法令。
  • 第50/93/M號法令 - 給予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二十七、二十八及二十九條文重新編寫(澳門保安部隊任用及職程制度)。
  •  
    廢止 :
  • 第7/78/M號法令 - 修改一月十五日第一/七七/M號法令第六條(填補水警稽查隊二等機械士警員數缺)。
  • 第120/84/M號法令 - 訂定晉入澳門保安部隊人員團體空缺之規則。
  • 第27/77/M號訓令 - 核准澳門治安警察廳進入及晉陞章程--撤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二七五/七四號訓令及三月十五日第三五/七五號訓令。
  • 第91/77/M號訓令 - 核准進入水警稽查隊章程。
  • 第139/77/M號訓令 - 核准澳門消防隊人員任用章程。
  • 第33/84/M號訓令 - 修正水警稽查隊晉升章程若干條文。
  • 第168/84/M號訓令 - 修正四月二十八日第七三-A/八○/M號訓令核准之治安警察廳晉升章程。
  • 及其它...
  •  
    相關法規 :
  • 第7/78/M號法律 - 在海軍軍務廳及水警稽查隊增設新職位及職級。
  • 第24/78/M號法律 - 關於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職級調整、薪酬及年資計算。
  • 第7/81/M號法律 - 有關薪俸及退休金的調整,其他給付之劃一及不正常情況的糾正。
  • 第5/83/M號法律 - 在治安警察廳及水警稽查隊團體內增設數職位。
  • 第1/77/M號法令 - 在水警稽查隊增設一女性人員團體又撤銷散工團體內女助理員職位。
  • 第19/80/M號法令 - 在治安警察廳人員團體內增設二等警員職缺,由在葡國錄用之人員填補。
  • 第73-A/80/M號訓令 - 核准治安警察廳晉升章程--撤銷二月廿六日第二七/七七/M號訓令內之治安警察廳晉升章程。
  • 第73-B/80/M號訓令 - 核准水警稽查隊晉升章程--撤銷一九六九年九月六日第九一二六號訓令核准之水警稽查隊章程第二.三、二.四及二.五節各條文。
  • 第73-C/80/M號訓令 - 核准消防隊晉升章程--撤銷一九五二年十月十一日第五二四四號訓令。
  • 第22/2001號行政法規 - 核准治安警察局的組織與運作——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保安部隊職程 - 保安部隊(整體)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6/94/M號法令 廢止

    第56/85/M號法令

    六月二十九日

    澳門保安部隊任命及職程制度

    鑑於有必要與政治行政的新情況配合,及為着本地居民利益和文化之期望,以及在本地區目標方面共同負起責任起見;

    且近期的法例已為公共行政重組訂出新的方式及在其公務員和公職人員的階級制度定出新條款;

    加上澳門保安部隊因其特徵而必須按當時所指之一般原則,由其本身章程予以管制;

    澳門保安部隊亦有必要將其職程與其他公務員職程相配合,尤其對高級職位的學歷及進入該等職位的條件要求較高,而對職業才能和資格被視為澳門保安部隊職程內的主要因素,亦須予以肯定;

    又因澳門保安部隊所進行的專業技術發展,某些成員決定從事與普通或直線職程有所區別之專業職程。由于明顯的原因,彼等不能晉升較高職位,卻可在薪俸方面,因有較多職階及處於每一職階的時間可以縮短而獲得補償;

    且基於所指之一般目的,認為透過本法令,這些目的將可達致,當:

    倘澳門保安部隊職程統一及定出職程之入職、晉階及晉升的一般條列,便不妨礙審查按照其所担任的工作而被視為必須的特別條件;

    倘職程內的晉升是基於現役服務工齡及葡文和中文學歷時,則只能透過溝通語文——葡文——來確保職級的連繫;

    如果要使職業水準提高,便不應忘記要與挑選標準互相配合,職位愈高,挑選便愈加嚴格;

    倘採用評核職業表現,再加上學歷要求及所參加之考試,便可作為管理上的標準來配合各部隊成員的專業及人力發展;

    倘定出轉入規則,便可防止在澳門保安部隊同一職程內有不同的待遇;

    按照上述所指之特徵,本法令定出澳門保安部隊之任命及職程制度,而由于設立對範圍的一套原則,使能制定關於每一部隊所擁有的特徵之其他條例。

    案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政府合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及二款之權,及運用四月二十日第2/85/M號法例所給予之立法權,制定在本澳具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概則

    第一條

    (適用的對象及範圍)

    一、按照本法令之條文及在不妨礙各部隊所採用之特別名稱的情況下,將澳門保安部隊職程予以統一。

    二、本法令適用於澳門保安部隊之所有軍事化人員及消防員,但對於消防員方面之行為評分法之要求則除外。

    第二條

    (定義)

    為發生本法令所指之效力,分為:

    A、垂直職程——在工作、資格及責任方面逐步有較高要求的職級的晉升。

    B、職級——垂直職程所包括的每一職位,按其任務之繁簡連續,編排其次序。

    C、職階——每一職級內的薪俸點。

    D、晉升或升級——垂直職程的職級變更。

    E、進階——職級間職階之變更。

    第三條

    (招募及挑選)

    招募及挑選之工作和所採用之方式及技術是在提供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管制規則內予以訂定。

    第四條

    (入職)

    一、按照提供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管制規則之規定,於接受訓練階段後,方得進入澳門保安部隊各團體。

    二、接受地區普通治安服務工作訓練之人仕可成為警員或消防員,而接受地區特別治安服務工作訓練之人仕則可成為副區長。

    三、按照共和國政府與澳政府所簽署之協議書,凡在葡國治安警察部隊招募、入伍及受訓的人員亦可進入治安警察廳團體。

    第五條

    (考勤)

    考勤制度係按照五月二十六日第46/84/M號法令所頒佈之澳門保安部隊個人考勤章程所訂為準。

    第六條

    (行為之等級)

    行為之等級是按照八月十一日第84/84/M號法令所頒佈之澳門保安部隊紀律章程所訂為準。

    第二章

    澳門保安部隊之職程

    第七條

    (職程類別)

    一、澳門保安部隊職程分為普通或直線職程及專業職程。

    二、男隊員之普通或直線職程、女隊員之普通或直線職程及不論男或女性的專業職程係各有關部隊團體內按章程所定而進行。

    第八條

    (職程之發展)

    男隊員之普通或直線職程、女隊員之普通或直線職程及專業職程係在垂直職程內以晉階發展。

    第九條*

    (治安警察部隊之職程)

    一、治安警察部隊之男隊員普通或直線職程及女隊員普通或直線職程分為:

    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助理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副區長,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職階;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警司,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總警司,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警務主任,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

    二、治安警察部隊之事業職程分為:

    A、樂師職程:

    樂師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
    樂師助理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
    樂師副區長,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職階;
    樂師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

    B、無線電維修員職程:

    無線電維修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
    無線電維修助理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
    無線電維修副區長,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職階;
    無線電維修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

    C、機械維修員職程:

    機械維修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
    機械維修助理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
    機械維修副區長,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職階;
    機械維修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0/M號法令第7/91/M號法律

    第十條*

    (水警稽查隊職程)

    一、水警稽查隊男隊員之普通或直線職程及女隊員之普通或直線職程分為:

    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一等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副區長,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職階;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警司,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總警司,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警務主任,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

    二、水警稽查隊之專業職程分為:

    機械維修警員職程:
    機械維修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
    機械維修一等警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
    機械維修副區長,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職階;
    機械維修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0/M號法令第7/91/M號法律

    第十一條*

    (消防隊職程)

    消防隊男性之普通職程或直線職程及女性之普通職程或直線職程如下:

    消防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助理消防員,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副區長,包括第一、第二及第三職階;區長,包括第一、第二、第三及第四職階;一等區長;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助理區長;包括第一及第二職階。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0/90/M號法令第7/91/M號法律第42/92/M號法令

    第三章

    取錄及任命

    第一節

    取錄及任命之條件

    第十二條

    (國籍)

    一、葡籍或華籍的任何人仕只須符合任命之法定條件,均可被任命為澳門保安部隊之成員;

    二、其他國籍之任何人仕只須於參加地區治安服務工作時在澳門居住超過四年以上,且具備符合任命之法定條件者得被任命。

    第十三條

    (取錄及任命之一般條件)

    一、以委任方式出任澳門保安部隊職務者,均須符合以下之一般條件:

    A、年齡之限制;

    B、所要求之學歷程度;

    C、公民資格;

    D、專業資格;

    E、體格標準;

    F、健康標準;

    G、擁有身份證明文件。

    二、完成地區治安服務工作訓練之成員,其交予平政院審核之任命案卷應包括以下文件:

    A、關系人之聲明書;

    B、連同有關核准批示之取錄建議書;

    C、任命書;

    D、專業資格或無抵觸情況聲明書。

    第十四條

    (年齡限制)

    一、進入澳門保安部隊之最低及最高年齡分別為十八及三十歲,即在入伍接受地區治安服務工作訓練前不得少於十八歲或已滿三十歲。

    二、出任職務之最高年限為六十歲。

    三、進入澳門保安部隊之最高及最低年齡限制係不可超越的。

    四、年齡係憑身份證明文件證實。

    第十五條

    (學歷)

    一、學歷程度係憑學校或官方機構所發出之證書或由總督以批示方式認可之證明書證實。

    二、各學制學歷之間之相等程度,係按適用法例或總督批示為之。

    三、應考地區普通治安服務工作者,所要求之學歷程度為葡文中學預備班或中文小學六年級,倘應考地區特別治安服務工作者,須具官立葡文中學程度一般課程(九年級)或中文中三或英文中三,但後兩者均須具備葡國語言及文化第二級程度,方得進入澳門保安部隊。

    四、在各部隊本身的管制條例內,訂定在職程內晉陞的所需條件。

    第十六條

    (公民資格)

    一、公民資格是憑無犯罪紀錄證明書予以證實,倘認為適宜時可要求在澳居留少於四年者出示原居住地區有關當局發出的行為紙。

    二、屬以下情況者將不被委任:

    A、因觸犯偷竊、欺騙、搶劫,濫用信用、譭謗、誣告或身為黑社會份子罪而被判重監禁或感化之主犯、從犯或隱瞞事實者。

    B、因犯貪污、行賄、敲詐、非法收受手續費、盜用公款及偽造文件罪而被判罪之公務員或公職人員。

    第十七條

    (專業資格)

    一、專業資格係由關系人按照本法令附件一或二的格式而作出之聲明書予以證實。

    二、下列情況之公務員或人員將無專業資格:

    A、無限期休假或有限期休假者;

    B、被評為永不能担任公職者;

    C、被撤職者;

    D、按照適用法例,暫時禁止被任命公職者;

    E、受有抵觸情況及兼職條例管制者。

    三、上款之規定伸展至按照可適用於本地區法例之規定而已申請作無限期或有限期休假之公務員。

    第十八條

    (體格標準)

    一、進入澳門保安部隊之體格標準係按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管制章程所訂為準。

    二、關於各職程晉升所需之體格要求係按照各部隊本身之章程所訂為準。

    第一九條

    (健康標準)

    一、進入澳門保安部隊之健康標準係按照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管制章程所訂為準。

    二、任命之各種情況所需之健康標準要求係按照各部隊本身之章程所訂為準。

    第二十條

    (身份證明)

    為第十三條一款G項及十四條四款所規定之目的,認別證及倘仍生效之身份證均視作身份證明文件,而由總督以批示方式刊登於政府公報所認可具足夠效力之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亦得予以接受。

    第二十一條

    (聲明書及文件)

    一、如屬入職情況或關於澳門保安部隊成員之其他情況,而任命為急切時,總督可批准延遲遞交需要較長時間申領任命所必須之任何聲明書或文件,或可補交或可由其他聲明書或文件代替之,但必須有充足理由證明此阻延係與應考人或有關人員無關者。

    二、第一款所定之職權應視作已授予澳門保安部隊司令。

    第二十二條

    (疏忽之後果)

    一、因疏忽而欠交第十三條一款A及G項所指之文件而進行之任命均屬無效。

    二、不依本法令第十二條及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及十九條之規定所進行之任命亦屬無效。

    第二十三條

    (審查取錄及任命之條件)

    一、審查任命之一般條件應於入伍通知書所定出之最後遞交申請書期限前進行。

    二、如屬晉升情況,在任命書上之批示日應符合本法令第十五條四款、第十八條二款及第十九條二款之規定。

    第二十四條

    (行為方式)

    一、委任、晉階、晉升、解除及可更改或撤消澳門保安部隊人員情況之任何其他行為。將由總督以批示方式進行。

    二、總督可將第一款之執行職權授予澳門保安部隊司令。

    第二十五條

    (任命書)

    一、任何委任及晉升均應繕立任命書。

    二、任命書之制定應為一式三份,經平政院批閱或註釋,正本應由澳門保安部隊歸入成員之個人檔案內,其餘之副本應分別由有關部隊及平政院歸檔。

    三、任命書之簽署得授權予澳門保安司令代行。

    四、所有行為以綱要方式刊登於政府公報。

    五、任命書之格式組成本法令之附件三。

    第二十六條

    (檔案之規則)

    一、各部隊應保持其成員年齡及工齡的適時紀錄一份,並有職權於其成員達至年限之六十日前編製有關之退休案卷。

    二、自達至年限日起,即自動停止職務,不再通知澳門保安部隊成員。

    三、直至告知有關臨時退休金前,按上款之規定而停職之成員,將收取相等於基本薪俸六份五之退休金,由澳門保安部隊從本地區總預算冊之適當的撥款內支付。

    四、當訂出成員應有之臨時退休金時,澳門保安部隊應進行必需的調整。

    五、不遵守本條一及二款之規定,負責人應退還不應支付之金額,但並不妨礙紀律之起訴。

    第二十七條*

    (任用方式)

    進入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編制職位之任用,應以臨時委任方式為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0/93/M號法令

    第二節

    委任

    第二十八條*

    (一般原則)

    臨時委任或確定委任係根據具有下條所指特性而適用於澳門公共行政其他人員之制度作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50/93/M號法令

    第二十九條*

    (工作評核之重要性)

    一、無論是續任,或是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均要求工作之評分不低於“良”,而該評分則以個人最近之平常或特別 評核為準。

    二、在例外之情況下,經有關部隊隊長之建議,澳門保安部隊人員於臨時委任之第一年終了而不符合上款所載之條件者,得續期一年。

    三、不符合第一款所載之條件,而不處於上款規定之情況之澳門保安部隊人員,在臨時委任期間終止時自動被免除職務,但有權收取終止職務之當月薪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8/86/M號法令第50/93/M號法令

    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0/93/M號法令

    第三十五條

    (免除職務)

    一、以確定性委任在不同部門就職,必須自動免除原來的職位或職務,並須將就職書之影印本以公函送達原來之部門。

    二、倘免除澳門保安部隊成員之職務係以私人利益為理由而隨着並沒有公職之任命,在遞交免除職務申請書後三十天方可實現。

    三、澳門保安部隊任何成員被判處革職、強迫性退休或引致終止職務之處罰,不論屬何種委任方式均被免除職務。

    第三節

    阻礙任命之情況

    第三十六條

    (有抵觸之情況)

    一、不論收受薪酬與否,以本人或透過他人担任在法律上被認為與澳門保安部隊職務有抵觸職位的人士,均不得被任命。

    二、因其本人或透過他人參與私人活動,而使他人懷疑澳門保安部隊職務的公正及嚴肅態度,特別係在組織法、商業、工業或自由活動上,並且出任私人定期刊物之擁有人、出版人、社長或編輯(科學性或藝術性除外)等,均屬有所抵觸。

    三、除二款所指者外,倘獲總督預先批准,可出任教員職務並可向沒有某些目的或企圖的機構提供協助。

    四、本條三款所指之情況,應於本法令生效日起計六十天內向總督提出有關之申請。

    五、總督得將本條第三款所指之批准職權授予澳門保安司令。

    第三十七條

    (兼職)

    除法例上不同指定之情況外,在公共機構內包括市政機構担任受薪職務之人士,均不得被任命在澳門保安部隊担任職務。

    第三十八條

    (聲明)

    一、有意被任命担任澳門保安部隊職位之人士,應按照本法令附件一之格式作出聲明並無處于及涉及有抵觸或為法律所禁止之兼職情況。

    二、倘出任公或私職,而上述職務在法律上有抵觸或不可兼職時,應按照本法令附件二之格式聲明由進入澳門保安部隊之日起,終止原來之職務。

    第四節

    就職

    第三十九條

    (就職之要求)

    一、澳門保安部隊的取錄是透過就職行為進行,而就職人在該行為中須作出以下的承諾:

    「謹以本人名義鄭重聲明,盡忠職守。」

    二、就職行為是公開及個人的,倘法例上有所規定或總督以批示方式准許時,得容許以授權方式進行。

    三、本法令附件四之就職書應以一式兩份繕立,正本由有關部隊歸檔,而副本存入澳門保安部隊成員的個人檔案內。

    四、正本由每一部隊以就任先後次序編號及蒐集在一冊子內。

    五、在法例所訂之情況,例如臨時委任、續任及確定性委任、而所有法例上毋須刊登任命行為之情況,均豁免就職。

    六、就職是在本地區進行,如澳門保安部隊成員獲得有關許可而正身處葡國時,則在里斯本澳門辦事處進行。

    七、倘就職係在里斯本澳門辦事處進行,澳門保安部隊成員應在引致該許可之原因終止後,立即報到。

    八、按照共和國政府與澳門政府所簽立之協議書,在葡國治安警察部隊招募、入伍及訓練而進入治安警察廳之人員的就職,應在里斯本澳門辦事處進行。

    第四十條

    (就職之期限)

    一、就職之期限為三十天,由刊登該行為之日起計算。

    二、期限得由總督予以延長,但必須以公務為理由或澳門保安部隊成員因事不能出任,並經證實後方可。

    三、總督得將上款所指延長批准權授予澳門保安司令。

    四、倘缺席就職或在法定期限內無理缺勤,澳門保安部隊成員應被革職,且毋須辦理手續及在兩年期限內禁止投考或出任公職。

    第四十一條

    (有權授職者)

    就職係由總督給予,但可將之授予澳門保安司令。

    第四十二條

    (不須就職情況之手續)

    倘法例並無明文規定進行就職,澳門保安部隊成員應向其上司報到。

    第四章

    晉階

    第四十三條*

    (普通或直線及專業職程內各職位職階之期限)

    一、普通或直線職程內各職位職階之期間:

    A. 男或女警員、消防員: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四年;
    第四職階——其餘年數。

    B. 男或女助理警員、一等男或女警員及助理消防員: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四年;
    第四職階——其餘年數。

    C. 男或女副區長: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其餘年數。

    D. 男或女區長: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四年:
    第四職階——其餘年數。

    e)男或女警司及一等區長: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其餘年數。**

    f)男或女總警司及助理區長: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其餘年數。**

    G. 男或女警務主任: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其餘年數。

    二、專業職程內各職位職階之期間:

    A. 警員及消防員: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四年;
    第四職階——其餘年數。

    B. 助理警員、一等警員及助理消防員: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四年;
    第四職階——其餘年數。

    C. 副區長: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其餘年數。

    D. 區長:

    第一職階——兩年;
    第二職階——兩年;
    第三職階——四年;
    第四職階——其餘年數。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7/89/M號法令第10/90/M號法令第7/91/M號法律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3/90/M號法令

    第四十四條

    (晉階之一般條件)

    晉階之一般條件為:

    A、符合按上條所定服務年數之條件者;

    B、按照澳門保安部隊個人考勤章程第三條三款D項之規定,在最後的普通或特別個人考勤最低限度為「良」者;

    C、澳門保安部隊所有軍事化人員之行為為第一或第二等者。

    第五章

    晉升

    第一節

    概則

    第四十五條

    (晉升之方式)

    一、澳門保安部隊之晉升將依下列方式進行:

    A、以考試方式晉升;

    B、在晉升課程及格後晉升;

    C、以挑選方式晉升;

    D、因卓著功績晉升。

    二、除由於工作上有特別表現被嘉獎,而因卓著功績晉升外,澳門保安部隊職程之推進按以下方式進行:

    A、普通或直線職程:

    ——男或女一等警員、男或女助理警員及助理消防員之晉升係以考試方式進行;

    ——男或女副區長之晉升係以考試方式進行;

    ——男或女區長之晉升係以考試方式進行;

    ——男或女警司及一等區長之晉升係以考試方式進行;

    ——男或女總警司及助理區長之晉升係以挑選方式進行;

    ——男或女警務主任之晉升係以挑選方式進行。

    B、專業職程:

    ——一等警員、助理警員及助理消防員之晉升係以考試方式進行;

    ——副區長之晉升係以考試方式進行;

    ——區長之晉升係以考試方式進行。

    第四十六條

    (澳門保安部隊晉升章程)

    每一部隊之普通或直線職程及專業職程之晉升係按照由總督以普通方式頒佈之澳門保安部隊晉升章程規定,透過各種方式之晉升來推進。

    第二節

    以考試方式之晉升

    第四十七條

    (以考試方式之晉升)

    一、考試方式晉升之目的係為填補現存的一定數目空缺或在一年期內所產生之空缺,而此種晉升方式是刊登在政府公報及有關部隊的內部指令內。

    二、所有以考試方式之晉升,係以葡文進行。

    第四十八條

    (警司及一等區長之晉升課程)

    一、視乎每一部隊內所存有之空缺及按照最後所得之成績,經在男或女警司及一等區長課程獲得及格者方可晉升為男或女警司或一等區長。

    二、進修晉升課程係經甄選資格後進行,為時一個學年及由符合澳門保安部隊晉升章程之男或女區長修讀。

    第三節

    以挑選方式晉升

    第四十九條

    (以挑選方式晉升)

    一、以挑選方式晉升係經澳門保安部隊司令建議及聽取法紀委員會之意見後,由總督挑選之。

    二、以挑選方式晉升之案卷應由必須的文件組成,以便能對其作出公正審核及決定,並可包括反證調查。

    第四節

    因優異工作的晉升

    第五十條

    (因優異工作的晉升)

    一、因優異工作的晉升係屬總督的職權,由澳門保安司令建議及經聽取法紀委員會之意見後為之。

    二、因優異工作晉升之目的係適當地獎勵在指揮能力、有特殊功勞的德行、有巨大價值的工作又或體力或道德的勇敢行為而對澳門保安部隊的聲譽及價值的提高作出貢獻。

    三、因優異工作晉升的案卷,應附同為充份認識及證明晉升所依據已作出行為的所需文件,及得包括反證調查。

    第六章

    薪俸及退休金

    第五十一條

    (代號表)

    一、*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87/M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0/M號法令

    第五十二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90/M號法令

    第五十三條

    (退休金之調整)

    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前所定之退休金是按上條之比率調整。

    第七章

    最後及暫行規則

    第五十四條

    (在葡國警察部隊招募、入伍及訓練之人員)

    按照共和國政府與澳門政府所簽定之協議書而在葡國警察部隊招募、入伍及訓練之人員,已在澳及已進入治安警察廳者,可在本法令所管制該等權利保持享有該文件內所指之權利及優惠條件。

    第五十五條

    (治安警察廳職位的增設、保留及撤消)

    一、在治安警察廳普通或直線職程內增設及撤消以下職位:

    A、在男警員普通或直線職程內:

    ——增設警員職位,代替二等警員、葡國二等警員及三等警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增設助理警員職位,代替一等男警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撤消一等指紋警員職位;
    ——增設副區長及區長職位,分別代替男副區長及區長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撤消副區長及區長指紋職位;
    ——保留警司、總警司及警務主任職位。

    B、在女警員普通或直線職程內:

    ——增設警員職位,代替二等女警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增設助理警員職位,代替一等女警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增設副區長及區長職位,分別代替女副區長及區長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保留警司職位;
    ——增設總警司及警務主任職位。

    二、在治安警察廳專業職程內增設及撤消以下職位:

    A、在樂師職程內:

    ——增設樂師警員職位,代替二及三等樂師警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增設樂師助理警員職位,代替一等樂師警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保留樂師副區長及區長職位。

    B、在無線電維修員職程內:

    ——增設無線電維修警員職位,代替二等無線電維修警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增設無線電維修助理警員職位,代替一等無線電維修警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保留無線電維修副區長職位;
    ——增設無線電維修區長職位。

    C、在機械維修員職程內:

    ——增設機械維修警員職位,代替二等機械維修警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增設機械維修助理警員職位,代替一等機戒維修警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保留機械維修副區長及區長職位。

    第五十六條

    (水警稽查隊職位的增設、保留及撤消)

    一、在水警稽查隊普通或直線職程內增設及撤消以下職位:

    A、在男隊員普通或直線職程內:

    ——增設警員職位,代替二及三等男警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保留一等警員、副區長、區長、警司、總警司及警務主任職位。

    B、在女隊員普通或直線職程內:

    ——增設女警員職位,代替二等及三等女警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保留一等女警員、副區長及區長職位;
    ——增設女警司、女總警司及女警務主任職位。

    二、在水警稽查隊專業職程內增設及撤消以下職位:

    A、在機械維修員職程內:

    ——增設機械維修警員職位,代替二等機械維修警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保留機械維修一等警員及副區長職位;
    ——增設區長職位。

    第五十七條

    (消防隊職位的增設、保留及撤消)

    在消防隊普通或直線職程內增設及撤消以下職位:

    ——增設消防員職位,代替二及三等消防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增設助理消防員職位,代替一等消防員職位,後者予以撤消;
    ——保留副區長及區長職位;
    ——增設一等區長及助理區長職位。

    第五十八條

    (治安警察廳成員的轉入制度)

    一、現職之男性三等警員及三等樂師警員:

    A、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入第一職階男警員或樂師警員;

    B、在晉升男性二等警員及二等樂師警員的考試獲及格者,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三等職階男性警員及樂師警員。

    二、現職之二等警員、葡國二等警員、二等女警員、二等無線電維修警員、二等機械維修警員及二等樂師警員:

    A、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三等職階男及女警員、無線電維修警員、機械維修警員及樂師警員;

    B、在晉升一等男及女警員、一等無線電維修警員、一等機械維修警員及一等樂師警員的考試獲合格者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第四職階警員。

    三、現職之一等男及女警員、一等無線電維修警員、一等機械維修警員及一等樂師警員,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第一職階之助理男及女警員、無線電維修助理警員、機械維修助理警員及樂師助理警員。

    四、現職之男及女副區長、無線電維修副區長、機械維修副區長、樂師副區長,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第一職階之男及女副區長、無線電維修副區長、機械維修副區長及樂師副區長。

    五、現職之男及女區長、機械維修區長、樂師區長,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第一職階之男及女區長、機械維修區長及樂師區長。

    六、現職之男及女警司、男總警司及男警務主任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同一職位。

    第五十九條

    (水警稽查隊成員的轉入制度)

    一、現職之男及女三等警員:

    A、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入第一職階男及女警員;

    B、在晉升成為二等男及女警員的考試獲合格者,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入第三職階男及女警員。

    二、現職之二等男及女警員及二等機械維修警員:

    A、分別以現時委任方式轉入第三職階男及女警員、機械維修警員;

    B、在晉升一等之男及女警員、一等機械維修警員的考試獲合格者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第四職階警員。

    三、現職之一等男及女警員、一等機械維修警員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同一職位及第一職階。

    四、現職之男及女副區長及機械維修副區長,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同一職位及第一職階。

    五、現職之男及女區長,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同一職位及第一職階。

    六、現職之男警司、男總警司、男警務主任分別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同一職位。

    第六十條

    (消防隊成員之轉入制度)

    一、現職之三等消防員:

    A、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第一職階消防員;

    B、現職之經晉升二等消防員,考試獲合格者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第三職階消防員。

    二、現職之二等消防員:

    A、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第三職階之消防員;

    B、現職之經晉升一等消防員考試獲合格者,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第四職階消防員。

    三、現職之一等消防員,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第一職階助理消防員。

    四、現職之副區長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同一職位及第一職階。

    五、現職之區長以現時之委任方式轉為同一職位及第一職階。

    第六十一條

    (人員團體之變更)

    一、人員轉入本法令第五十八、五十九及六十條所指之各情況,是透過由總督核准之名單經平政院加以銓敘及刊登在政府公報內進行的。

    二、一款所指之專業團體由本法令增設之空缺,得由來自其他團體而較早時已担任同等職務之成員填補,但以不妨礙已担任專業職務的成員為原則。

    第六十二條

    (為任命及參加考試個人考勤的獲取)

    倘不能取得管制為任命及參加考試行為之條件之規則所指之澳門保安部隊個人考勤法之個人考勤所需數目時,澳門保安司令將以批示訂出應暫時生效之條件,該等條件主要根據已取得之個人考勤及各部隊隊長之意見。

    第六十三條

    (在已往法例範圍內進行的考試之有效期)

    已進行或將進行之考試及本法令所指職位晉升之有關案卷,其有效期為兩年,由在政府公報內刊登晉升考試最後成績之日起計算,晉升方面則按現行晉升章程所定進行。

    第六十四條

    (保障權利)

    一、執行本法令或管制法例時,將不導致澳門保安部隊成員現收取之薪俸有所減少。

    二、*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87/M號法律

    第六十五條

    (工齡之計算)

    按照本法令之規定,澳門保安部隊成員轉位前之原職位服務工齡將當作轉位後之服務工齡。

    第六十六條

    (表格之更改)

    附同本法令之表格得由總督以訓令方式更改之。

    第六十七條

    (執行上之疑義)

    執行本法令所產生之疑義,由總督以批示方式解決之。

    六十八條

    (撤消)

    一、停止實施:

    ——十二月十九日第706/75號法令第三條一款;

    ——十二月十九日第706/75號法令第四條。

    二、撤消:

    ——四月十五日第7/78/M號法例第三條C項;

    ——十二月三十日第24/78/M號法例一款所增設指紋一等警員及指紋副區長職級;

    ——七月七日第1/77/M號法令第六條;

    ——七月七日第7/81/M號法律第二十六及二十七條;

    ——九月十八日第5/83/M號法律第一條增設指紋區長職級;

    ——三月二十五日第7/78/M號法令

    ——七月十九日第19/80/M號法令第三條一款;

    ——十二月三日第120/84/M號法令

    ——二月二十六日第27/77/M號訓令所核准之治安警察廳晉升章程;

    ——七月三十日第91/77/M號訓令所核准之水警稽查隊晉升章程;

    ——十月二十二日第139/77/M號訓令所核准之消防隊晉升章程;

    ——四月二十八日第73A/80/M號訓令第一條;

    ——四月二十八日第73B/80/M號訓令第一條;

    ——四月二十八日第73C/80/M號訓令第一條;

    ——二月十一日第33/84/M號訓令;

    ——九月一日第168/84/M號訓令。

    三、撤消十二月第120/84/M號法令並不妨礙本法令生效前所包括於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生效之擱置情況。

    第六十九條

    (追收)

    施行本法令所產生之追收權利應以分期方式進行,但不得超過三期及按照財政司所發出之指示進行。

    第七十條

    (生效)

    一、關於澳門保安部隊成員方面之職程,本法令於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生效。

    二、不妨礙明文確定之轉入,各職階之推進應只限於一等職階直至總督以訓令將其他職階伸展。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通過

    着頒行

    護理總督 斐迪鎏


    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十七條所指之附件一

    聲明書

    (一)本人 ............以本人名譽聲明並無出任澳門地區公共機關之任何職位或職務,且並無與任何法例有抵觸之情況。

    及聲明並非處於有或無限期休假之情況下、非被評為永不能擔任公職者、非因觸犯紀律已被撤職或強迫退休者或非按照適用法例而暫時禁止被任命公職者,又並無申請轉為有限期或無限期休假之情況。

    一九 年 月 日於澳門

    (簽名)

    (一)簽名人之姓名。


    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十七條所指之附件二

    聲明書

    (一)本人.........以本人名譽聲明將由就任......(五)....,.......()...........職務日起,停止出任在...........(三)...........,(二)...........之職務。

    一九 年 月 日於澳門

    (簽名)

    (一)簽名人之姓名。
    (二)職位或職務。
    (三)企業或部門。
    (四)警員、消防員、副區長。
    (五)治安警察廳、水警稽查隊、消防隊。

    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十七條所指之附件三


    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十七條所指之附件四


    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十七條所指之附件五

    職位 職階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警務主任 380      
    總警司、助理區長 340      
    警司、一等區長 300      
    區長 250 260 275 300
    副區長 205  215 225 -
    助理警長、一等警員、助理消防員 160 165 170 200
    消防員、警員 135 140 145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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