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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42/9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0/1992

刊登日期:

1992.7.27

版數:

3050

  • 修改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6/85/M號法令第十一條、消防隊規章第四十五條及治安警察廳之警務人員編制之規定。廢止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67/90/M號法令。
被廢止 :
  • 第66/94/M號法令 - 核准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廢止 :
  • 第67/90/M號法令 - 修訂澳門保安部隊一九九一/一九九三年度人員編制及職位數目--撤銷五月二十三日第40/88/M號法令。
  •  
    相關法規 :
  • 第56/85/M號法令 - 訂定澳門保安部隊填補及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第13/8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治安警察廳章程--撤銷六月三十日第二一/八一/M號法令。
  • 第14/86/M號法令 - 核准水警稽查隊章程--撤銷一九六九年九月六日第九一二六號訓令及終止一九六九年二月二十四日第四八八八○號法令在本地區實施。
  • 第15/86/M號法令 - 核准澳門消防隊章程--撤銷七月七日第二二/八一/M號法令。
  • 第42/92/M號法令 - 修改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56/85/M號法令第十一條、消防隊規章第四十五條及治安警察廳之警務人員編制之規定。廢止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67/90/M號法令。
  • 第65/93/M號法令 - 在一九九四年維持一九九三年澳門保安部隊人員編制所訂的職位。
  •  
    相關類別 :
  • 保安部隊職程 - 保安部隊(整體) - 消防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66/94/M號法令 廢止

    第42/92/M號法令

    七月二十七日

    鑑於缺乏合資格之男性投考澳門保安部隊之職位,而導致該部隊現時之在職人員不足,所以,為解決該問題,可錄取女性以擔任與其本身條件相稱之職務,但不得引致有關編制相對擴大;

    鑑於上述情況,須透過法規將在男性編制未填補之職位轉移至女性編制內及對部隊之職程制度及規章作出個別調整,而該等調整不會引致財政負擔及總體在職人員之增加;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經七月十五日第7/91/M號法律修改之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之第十一條之行文現修改如下:

    第十一條

    (消防隊職程)

    消防隊男性之普通職程或直線職程及女性之普通職程或直線職程如下:

    第二條——經二月八日第15/86/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消防隊規章之第四十五條之行文現修改如下:

    第四十五條

    (編制、職級及在職人員)

    一、

    二、消防隊人員編制包括:

    a)

    b) 消防隊男性之普通職程或直線職程之總編制內之各職級為:助理區長、一等區長、區長、副區長、高級消防員及消防員;

    c) 消防隊女性之普通職程或直線職程之總編制內之各職級為:副區長、高級消防員及消防員。

    三、現役消防員以職級及年資順序登錄在有關編制內。

    四、人員編制載於本規章之附件B。

    第三條——經二月八日第13/86/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治安警察廳部隊規章之附件B內所載之警務人員編制,現由以下編制代替:

    警務人員

    I ——總編制

    A ——男性人員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警務主任 6 7
    總警司 11 12
    警司 24 26
    區長 65 69
    副區長 135 142
    高級警員 267 281
    警員 1997 2084

    B ——女性人員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警務主任 1 1
    總警司 2 2
    警司 2 2
    區長 9 10
    副區長 28 31
    高級警員 66 68
    警員 280 379

    II——樂隊人員編制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總警司 - 1
    警司 - 1
    區長 4 6
    副區長 12 12
    高級警員 37 37
    警員 52(a) 52(a)

    (a) 當有出缺時,其中三十七個職位消滅。

    III ——機械師人員編制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區長 1 1
    副區長 4  4
    高級警員 9 10
    警員 19 23

     IV ——無線電人員編制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區長 1 1
    副區長 3 4
    高級警員 5 6
    警員 9 10

    第四條——經二月八日第14/86/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水警稽查隊規章之附件B內所載之警務人員編制,現由以下編制代替:

    警務人員

    I ——總編制

    A——男性人員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警務主任 4 4
    總警司 4 5
    警司 7 8
    區長 23 25
    副區長 58 62
    一等警員 175 184
    警員 560 608

    B——女性人員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警務主任 1 1
    總警司 1 1
    警司 2 2
    區長 3 3
    副區長 10 11
    一等警員 15 16
    警員 82 109

    II ——機械師編制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區長 1 1
    副區長 2 2
    一等警員 10 10
    警員 18 18

    第五條——經二月八日第15/86/M號法令通過之澳門消防隊規章之附件B內所載之人員編制,現由以下編制代替:

    I ——指揮人員編制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隊長 1 1
    副隊長 1 1

    II ——總編制

    A——男性人員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助理區長 4 4
    一等區長 6 6
    區長 15 17
    副區長 52 50
    高級消防員 100 108
    消防員 470 495

    B——女性人員

    職 稱 職位數目
    1992 1993
    副區長 - 3
    高級消防員 - 5
    消防員 - 43

    第六條——廢止十一月十二日第67/90/M號法令

    第七條——本法規於公布日之翌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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