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9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4/1994

刊登日期:

1994.1.24

版數:

23

  • 訂定現行流通之舊五毫,二毫,及一毫硬幣在本地區失去法定流通力之期限。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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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 :
  • 第49/81/M號法令 - 核准鑄造面額一毫、二毫、五毫、一元及五元之金屬硬幣。
  • 第65/87/M號法令 - 增加面值十分之硬幣發行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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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34/91/M號法令 - 核准面額為五元、一元、五角、二角及一角新硬幣的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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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硬幣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4/94/M號法令

    一月二十四日

    經五月六日第34/91/M號法令第一條許可所鑄造之面值分別為五毫、二毫及一毫之新硬幣,已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二日流通使用。

    按上述法規第五條之規定,應對分別以十二月二十六日第49/81/M號法令及十月二十六日第65/87/M號法令規定所鑄造之同等面值之硬幣規定失去法定流通力之期限。

    基於此,

    經聽取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之贊同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五毫、二毫及一毫硬幣之法定流通力)

    根據十二月二十六日第49/81/M號法令及十月二十六日第65/87/M號法令規定所鑄造之面值分別為五毫、二毫及一毫之硬幣,於一九九四年六月三十日後失去法定流通力及法償能力。

    第二條

    (硬幣之更換)

    將上條所述之硬幣更換為鈔票或硬幣,應於指定期限內到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總行或各分行辦理,而該信用機構有義務於該期間屆滿後之六十日內繼續進行更換之工作。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九日核准。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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