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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提供的有關法規不生效的依據)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案

參考資料

(截至2019年10月24日)

法案附件一

一、法律

序號 法規編號 法規名稱或摘要[1] 類別[2], [3] 依據
1. 第1/88/M號法律 議員章程的修訂 失效 本法律共有3條條文。第1條及第2條是廢止性規定,第3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及第2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律已失效。
2. 第2/88/M號法律 本地區收支許可 失效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八八年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3. 第3/88/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32/88/M號法令(核准設立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4. 第4/88/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29/88/M號法令(訂定九澳港興建及經營批給制度的一般規章),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5. 第8/88/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41/88/M號法令(訂定澳門國際機場興建及經營批給一般制度),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6. 第9/88/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54/88/M號法令(修訂六月二十五日第54/85/M號法令第十一條(在計劃設備暨建設範圍之專業職程重整)),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7. 第11/88/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44/88/M號法令(規定公積金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8. 第14/88/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62/88/M號法令(訂定重組監務暨社會重返司獄警特別職程),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9. 第15/88/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50/88/M號法令(核准澳門運輸法律制度的一般基礎),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10. 第16/88/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64/88/M號法令(設立澳門船舶登記國際中心),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11. 第18/88/M號法律 澳門保安部隊專業職程* 默示廢止 第7/94/M號法律第23條a項(廢止第2條至第4條、第6條及第7條)、第5/95/M號法令第2條第2款並結合第93/96/M號訓令所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規章》第196條及197條(廢止第8條第4款及第5款)、第2/2008號法律第17條、第18條、附表一及附表三(廢止第8條第1款至第3款),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12. 第19/88/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82/88/M號法令(設立都市固體廢料焚化中心的興建及經營批給制度之一般基礎),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13. 第27/88/M號法律 本地區收支許可* 失效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八九年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14. 第2/89/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42/89/M號法令(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15. 第5/89/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52/89/M號法令(核准在澳門舉行的動物競跑有關刑事罰則制度),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16. 第6/89/M號法律 八月二日第8/86/M號法律、八月十七日第11/87/M號法律及五月十八日第42/85/M號法令的修訂 默示廢止 第7/93/M號法律第26條(廢止第4條)、第8/93/M號法律第55條(廢止第1條至第3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17. 第9/89/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85/89/M號法令(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指導人員章程事宜——若干撤銷)、第86/89/M號法令(訂定澳門公職一般及特別職程制度——若干撤銷)及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職人員章程──若干撤銷),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18. 第10/89/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81/89/M號法令(訂定列為旅遊用途法律制度——若干撤銷),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19. 第11/89/M號法律 一九九○年收支許可* 失效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九○年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20. 第1/90/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11/90/M號法令(等同消防隊隊長及副隊長之職位與副司長及組長之職級),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21. 第6/90/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60/90/M號法令(重組司法警察司特別職程),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22. 第8/90/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72/90/M號法令(制訂對外開放停泊車輛地方的稅務優惠及其使用的方式),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23. 第13/90/M號法律 規範由五月十日第13/90號法律所增設之議員席位之選舉和任命 失效 該法律規定的選任議員和任命議員的任期至該屆立法會會期屆滿為止,故該法律已失效。
24. 第14/90/M號法律 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學員的薪俸索引點 默示廢止 第2/2008號法律第17條、第18條、附表一及附表三
25. 第15/90/M號法律 一九九一年收支許可 失效 由於本法律是涉及一九九一年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26. 第1/91/M號法律 修訂八月二日第8/86/M號法律 默示廢止 第8/93/M號法律第52條及第55條(廢止第1條至第3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27. 第3/91/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26/91/M號法令(核准修訂澳門市各堂區之界限——撤銷八月七日第1676/65號立法條例),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28. 第5/91/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33/91/M號法令(核准澳門科技學院(ITM)稅務豁免及優惠),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29. 第6/91/M號法律 九一普查法律 失效 該法律的目的是通過一九九一年舉行之第十三次人口普查及第三次房屋普查之應遵規則。有關的普查亦早已完成,故法律失效。
30. 第7/91/M號法律 調整軍事化人員及消防隊人員薪俸索引及修改於六月廿九日第56/85/M號法令 默示廢止 第7/94/M號法律第23條b項(廢止第1條第1款、第2款、第2條、附表A及附表B)及第54/98/M號法令第10條a項(廢止第1條第3款至第5款),因此,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31. 第8/91/M號法律 土地法的修訂 默示廢止 第2/94/M號法律第1條(廢止第1條關於修改第6/80/M號法律第127條及第131條的部份),以及第10/2013號法律第222條(1)項(廢止第1條餘下部份及第2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32. 第10/91/M號法律 修訂六月六日第10/88/M號法律選民登記 默示廢止 第12/2000號法律第54條(廢止第1條及第2條後半部分),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33. 第13/91/M號法律 土地法之修改 默示廢止 第10/2013號法律第222條(1)項(廢止第1條及第3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34. 第14/91/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3/92/M號法令(訂定郵電司郵差特別職程之架構及紀律),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35. 第15/91/M號法律 一九九二年收入及開支之許可 失效 本法律第1條至第6條涉及一九九二年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第7條是規範於1992年稅務年度所給予的稅務優惠,該等規定因經濟年度過去而失效。本法律第8條亦因總督已根據該條所授予的立法許可制訂第25/92/M號法令(制訂為在澳門任職外交人員地位或等同地位之人員設立稅務豁免制度及社會保障制度)而失效,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36. 第5/92/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62/92/M號法令[修訂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號法令第七條條文(將要興建樓宇內保留汽車泊位之面積,倘該保留獲豁免時,建築商須付稅項)],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37. 第6/92/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41/92/M號法令(關於調整小學及學前教育之官立學校校長和副校長,以及青少年活動負責人之報酬),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38. 第7/92/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52/92/M號法令(撥出席費予數委員會之成員及土地委員會支援處處長),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39. 第8/92/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53/92/M號法令(訂定來往港澳船隻或水翼船乘客運載之有關稅項——廢止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第1838號立法性法規),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40. 第9/92/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61/92/M號法令(設立特別行動津貼及其發放之規則),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41. 第10/92/M號法律 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68/92/M號法令(通過醫生職程及職程前培訓法律制度),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42. 第18/92/M號法律 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公職人員通則附表二、四、五及六所訂定金額的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2/93/M號法令(關於調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澳門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章程第二、四、五及六附表內所訂定各種金額(年資給付、各種津貼、日及啟程津貼及遺體運送補貼)),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43. 第19/92/M號法律 關於訂定高等法院及行政法院辦事處之組成,人員制度及通則,以及訂定審計法院之辦事處及技術輔助部門之組成,人員制度及通則的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4/93/M號法令(訂定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等辦公室人員職程制度及設立和訂定審計法院技術輔助部門顧問人員職程制度),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44. 第20/92/M號法律 設立及規範政府船塢主管人員職程的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1/93/M號法令(設立政府船塢主管人員職程及規章並予以規定),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45. 第21/92/M號法律 一九九三年收支之許可 失效 由於本法律涉及一九九三年度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46. 第1/93/M號法律 有關登記局及公證署助理員及繕錄員提供超時工作的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18/93/M號法令(著令超時工作的限制不適用於登記局及立契官公署之助理員及繕錄員),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47. 第3/93/M號法律 關於在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範圍內豁免物業轉移稅的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35/93/M號法令(重新編寫二月八日第1/86/M號法律第四條(工業範圍內的稅務鼓勵)事宜),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48. 第5/93/M號法律 對澳門國際機場有限公司所進行的信用活動本地區作出的保證 失效 該法律是核准總督對澳門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貸款以本地區作為擔保人,有關款項要在1999年12月19日前償還。由於有關款項已償還,即債務消滅,本地區的擔保亦消滅,故本法律已失效。
49. 第12/93/M號法律 一九九四年收支許可 失效 由於本法律涉及一九九四年度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50. 第2/94/M號法律 修改土地法 默示廢止 第10/2013號法律第222條(1)項(廢止第1條至第6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51. 第4/94/M號法律 有關消費稅之課徵及稅率事宜的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了第45/94/M號法令(修訂七月二十六日第7/86/M號法律附表組IV(對汽油課徵消費稅)),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52. 第8/94/M號法律 一九九五年收支許可 失效 由於本法律涉及一九九五年度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53. 第2/95/M號法律 關於修改附於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之表二、表五及表六內所定金額之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17/95/M號法令(調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五及六所訂定之款項(調整津貼、啟程津貼及遺骸運送補償)——廢止一月十八日第2/93/M號法令),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54. 第11/95/M號法律 為核准《刑法典》之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58/95/M號法令(核准《刑法典》),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55. 第13/95/M號法律 一九九六年收支許可 失效 由於本法律涉及一九九六年度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第1條至第6條),同時又涉及一個已產生效力的稅務寬免(第7條),故本法律已失效。
56. 第1/96/M號法律 修改選民登記制度和選舉制度 默示廢止 第1/1999號法律附件一第2點、附件三第5點(廢止第3條)及第12/2000號法律第54條(廢止第1條、第2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57. 第3/96/M號法律 修改職業稅章程 默示廢止 第12/2003號法律第1條第3及6款
58. 第12/96/M號法律 以轉租形式轉移聯生工業邨土地的稅務豁免 失效 該法律是免除聯生工業邨有限公司根據第69/SATOP/95號批示的規定以有償名義透過轉租合同所作的土地轉移的登記稅及印花稅,由於第49/200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宣告受第69/SATOP/95號批示規範的土地的批給合同失效,故該法律已失效。
59. 第13/96/M號法律 職程異常狀況之改正 失效 由於本法律是改正在澳門公共行政職程內的異常狀況,而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務人員的職程制度是由第14/2009號法律規範,且隨著該法律生效,各公共行政部門為轉入的目的已核實所有員工的個人檔案,未有發現須修正的異常狀況,同時行政公職局也未接獲這方面的通知,故本法律已失效。
60. 第17/96/M號法律 為核准《刑事訴訟法典》之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48/96/M號法令(核准《刑事訴訟法典》),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61. 第18/96/M號法律 修改登記稅的結算和徵收規章 默示廢止 第5/99/M號法律第4條第1款
62. 第22/96/M號法律 修改民事登記法典 默示廢止 第59/99/M號法令第5條及第6條第1款
63. 第27/96/M號法律 修改八月十九日第21/96/M號法律 默示廢止 第10/97/M號法律第3條
64. 第28/96/M號法律 一九九七年收支許可 失效 由於本法律涉及一九九七年度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65. 第10/97/M號法律 八月十九日第21/96/M號法律的修訂(吸煙的預防及限制制度) 默示廢止 第5/2011號法律第38條(廢止第1條及第2條),故整份法律已不生效。
66. 第11/97/M號法律 一九九八年收支許可 失效 由於本法律涉及一九九八年度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67. 第9/98/M號法律 訂定退休金計劃及退休基金之稅務制度之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6/99/M號法令(設立私人退休基金之新法律制度——若干廢止),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68. 第10/98/M號法律 一九九九年收支許可 失效 由於本法律涉及一九九九年度財政年度的財政預算,故本法律已失效。
69. 第3/99/M號法律 訂定離岸業務之稅務制度之立法許可 失效 本法律目的為授予總督立法許可。由於總督已根據本法律的立法許可制訂第58/99/M號法令(訂定離岸業務之一般制度─若干廢止),因此本法律已失效。

 


[1] 凡在本列表中標示*號者,表示有關法規僅有正式葡文文本及法規名稱,故所顯示者為經翻譯而成的中文法規名稱。

[2] 本列表中的失效僅指“非屬因法規本身訂定生效期間已過而失效的情況的其他失效”。

[3] 凡在本列表中標示號的已默示廢止的法律,其不生效依據會指出被廢止條文的依據,而對於餘下已失效的條文只會以“整份法律已不生效”作表述。

 

二、法令

序號 法規編號 法規名稱或摘要[4] 類別[5], [6] 依據
70. 第1/88/M號法令 暫緩更新一九八七年度之選民登記。** 失效 第1/88/M號法令規範於1987年暫緩根據第9/84/M號法令第1條第2款規定進行年度選民登記更新。由於有關事宜已完成,因此,第1/88/M號法令的已失效。
71. 第7/88/M號法令 撤銷澳門廣播電視公司。** 失效 本法令第1條第1款規定撤銷澳門廣播電視公司,而該條第2款規定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的法律人格隨清算管理人提交經核對後的帳目而終止。第64/GM/89號批示的序言提及,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的最後帳目已遞交總督並獲其核准,因此,總督制訂該批示免去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的清算管理人的職務。換言之,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的法律人格自清算管理人提交最後帳目予總督並獲其核准之時已經終止。由於本法令規定的撤銷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的事宜已完成,故本法令已失效。
72. 第10/88/M號法令 在新印花稅章程及有關總表生效前賦予存於司庫之慈善印花具有稅務印花效力。** 失效 該法令第1條規定存於司庫之慈善印花具有稅務印花效力,直至核准新印花稅章程及有關總表的法律生效日,由於第17/88/M號法律核准印花稅章程與印花稅稅率及繳付方式,故該法令已失效。
73. 第11/88/M號法令 核准及實施一九八八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核准及實施一九八八年經濟年度的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74. 第14/88/M號法令 對八月十一日第87/84/M號法令規定一般及專有職程之重新評估,以便適用於臨時散工。** 默示廢止 第86/89/M號法令第97條第3款、第102條第4款以及第104條2項
75. 第16/88/M號法令 在本地區預算內設立一項目,以便償付因實施葡國駐布魯塞爾大使館內設立澳門貿易事務辦事處之協議所引致之負擔。** 默示廢止 第85/99/M號法令第4條、第6條
76. 第19/88/M號法令 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所定職程制度、資格水平及薪酬經配合後,延伸至社會工作司人員。** 默示廢止 第12/2010號法律第2條第2款、第17條、第19條、第20條第1款、第29條(1)項及附件(廢止第1條至第4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77. 第21/88/M號法令 設立駐里斯本澳門聯絡處。** 默示廢止 第37/2000號行政法規第9條
78. 第22/88/M號法令 在九月三十日第31/78/M號法令(公共街道泊車位)第3條第1款增加一項條文。** 默示廢止 第16/93/M號法令第2條第1款及其核准的《道路法典》第97條第1款i項
79. 第24/88/M號法令 修正在公共道路泊車規則第3條第1款a項條文(泊車限制)。** 默示廢止 第35/2003號行政法規第3條(2)項
80. 第30/88/M號法令 在建設計劃協調司人員編制技術職程內增設顧問一職。** 默示廢止 第23/89/M號法令獨一條
81. 第31/88/M號法令 核准立法措施承擔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及中葡土地小組之費用。** 失效 本法令規範由本地區預算承擔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及中葡土地小組的費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二的規定,中葡土地小組及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分別工作到1999年12月19日及2000年1月1日為止。由於已不存在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及中葡土地小組,故本法令已失效。
82. 第34/88/M號法令 澳門廣播電視公司清盤期延長六個月。** 失效 本法令規定澳門廣播電視公司清盤期延長六個月。第7/88/M號法令第1條第1款規定撤銷澳門廣播電視公司,而該條第2款規定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的法律人格隨清算管理人提交經核對後的帳目而終止。第64/GM/89號批示的序言提及,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的最後帳目已遞交總督並獲其核准,因此,總督制訂該批示免去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的清算管理人的職務。換言之,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的法律人格自清算管理人提交最後帳目予總督並獲其核准之時已經終止。由於撤銷澳門廣播電視公司的事宜已完成,故本法令已失效。
83. 第35/88/M號法令 撤銷一九六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第46982號國令核准的海外公務員章程。** 失效 本法令共2條條文。第1條是廢止性規定,第2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84. 第43/88/M號法令 修正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7/86/M號法令第19條條文(修改進入華務司技術學校之條件)。** 默示廢止 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43條
85. 第46/88/M號法令 在一九八八年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增加一項目。**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八年的總預算中增加一項開支,故該法令已經失效。
86. 第47/88/M號法令 增加伍圓面額硬幣發行額。** 失效 由於該法令所增加的由第49/81/M號法令核准鑄造的伍圓面額硬幣的法定流通力及法償能力已被第9/92//M號法令第1條所終止,故該法令已失效。
87. 第49/88/M號法令 特開款項九千八百五十萬元。**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八年的總預算中增加一項開支,故該法令已經失效。
88. 第61/88/M號法令 修改地圖繪製暨地籍司人員編制。** 默示廢止 第48/89/M號法令第2條及表一
89. 第70/88/M號法令 修正七月九日第33/83/M號法令第3條第1、2及3款條文(保安司令部顧問)。** 默示廢止 第86/89/M號法令第19條、第102條、附件一的表二並結合第72/90/M號訓令第1條及附表
90. 第72/88/M號法令 修改勞工事務室人員編制。** 默示廢止 第40/89/M號法令第18條第1款
91. 第77/88/M號法令 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71/87/M號法令第7條條文(購置及興建工業場所貸款利息之優惠)。** 默示廢止 第77/92/M號法令第18條
92. 第83/88/M號法令 修正三月二十八日第21/88/M號法令第4條第2款、第5條及第6條條文(駐里斯本澳門聯絡處)。** 默示廢止 第37/2000號行政法規第9條
93. 第84/88/M號法令 確定七月四日第18/88/M號法律所載之澳門保安部隊轉入及進入新職程制度。**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關於完成第一屆高等課程的人員過渡及進入新的保安部隊職程,而有關過渡及進入亦已完成,故該法令已經失效。
94. 第89/88/M號法令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4、22及61條條文(社會房屋管理)。** 默示廢止 第58/91/M號法令獨一條(廢止第2條修改第69/88/M號法令第4條所指附件一的部分)、第30/96/M號法令獨一條(廢止第2條修改第69/88/M號法令第22條所指附件二的部分)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47條(廢止第1條及第2條修改第69/88/M號法令第61條所指附件三的部分)
95. 第93/88/M號法令 取代六月二十二日第42/87/M號法令所載之社會工作司人員編制。** 默示廢止 第86/89/M號法令第102條第1款並結合第61/90/M號訓令
96. 第95/88/M號法令 設立用以支付進行立法會選舉費用之必需的財政資源,同時在一九八八年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增加一項目。** 失效 第95/88/M號法令共有6條條文,第1條至第3條規定在一九八八年的總預算中增加項目,因所規範的事宜已完成而失效;第4條及第5條規定賦予地區選舉委員會的主席及成員出席費,以及訂定輔助該委員會工作的公務員及公職人員的報酬制度,前述的地區選舉委員會是指1988年立法會選舉的地區選舉委員會。根據第4/76/M號法令第53條及第54條規定,地區選舉委員會成員於公布選舉日期的10天後由總督以訓令方式委任,並於選票總核算後90天內解散。第154/88/M號訓令訂定立法會選舉於1988年10月9日舉行,第158/88/M號訓令規定地區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基於1988年立法會選舉已經完成,故第95/88/M號法令所定賦予地區選舉委員會出席費的事宜已失效。第6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因該法令其他條文不生效而不生效。
97. 第97/88/M號法令 追加一九八八年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若干項目並進行撥款。**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八八年的總預算中增加若干項開支,故該法令已經失效。
98. 第98/88/M號法令 修改二月二日第5/85/M號法令第5條條文(立契、登記暨司法司庫規則)。** 默示廢止 第64/93/M號法令第14條第1款
99. 第99/88/M號法令 訂定一計劃以鼓勵公務員及公職人員進修東亞大學法律暨公共行政課程。** 失效 由於有關津貼只適用於88/89學年的特定學生,故該法令已失效。
100. 第104/88/M號法令 提高各項目預算及特開款項用作追加及撥出若干款項給予八八年度總預算開支表若干項目。**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提高各項目預算及特開款項用作追加及撥出若干款項給一九八八年的總預算, 故該法令已失效。
101. 第106/88/M號法令 核准由一月一日起執行本地區一九八九經濟年度總預算。**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核准執行一九八九年經濟年度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102. 第9/89/M號法令 修改六月二十二日第39/87/M號法令第3條條文(技術顧問辦公室人員)。** 默示廢止 第37/90/M號法令獨一條
103. 第15/89/M號法令 修訂八月十一日第86/84/M號法令第5條條文(公職職位任用)。** 默示廢止 第87/89/M號法令第28條第1款(13)項(廢止第1條),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0條第5款(廢止第2條第1款)、第5/90/M號法律第2條第2款及第3款結合第154/90/M號訓令(廢止第2條第2款及第3款)
104. 第18/89/M號法令 規定海事署負責葡國海事署與澳門政府簽訂協議書之經常負擔。** 失效 按照葡國海軍與澳門政府所簽訂的合作書,"澳門號"三桅船交由澳門港務廳管理,而該法令規定相關的負擔是由澳門海事署的預算撥款承擔,由於"澳門號"三桅船已於1998年6月送到葡國參加世界博覽會,自此該合作書已不適用,故該法令亦已失效。
105. 第25/89/M號法令 豁免司法警察司編制之刑事調查人員之進入資格條件。** 默示廢止 第1條豁免在1989年度舉行的司法警察司編制刑事偵查人員的進入考試的條件,因有關事宜已完成而失效;第61/90/M號法令第27條第2款(廢止第2條)。
106. 第26/89/M號法令 在一九八九年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增加一項目。** 失效 第26/89/M號法令共有5條條文。第1條至第3條規定在一九八九年的總預算中增加項目,因所規範的事宜已完成而失效;第4條規定賦予選舉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以及輔助其工作的公務員及公職人員的酬勞,前述的選舉委員會是指1989年市議會選舉的選舉委員會。根據第25/88M號法律第7條第1款及第13條規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由總督批示訂定,在公佈選舉日期後15天內公佈,並於公佈選舉結果70天後解散。1989年2月27日公佈的第31/GM/89號批示規定選舉委員會的成員。基於1989年市議會選舉已經完成,故第26/89/M號法令所定賦予選舉委員會酬勞的事宜已失效。第5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因該法令其他條文不生效而不生效。
107. 第27/89/M號法令 修訂財政司人員編制——撤銷六月十五日第48/85/M號法令第8條條文。** 默示廢止 第86/89/M號法令第102條第1款結合第48/90/M號訓令(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08. 第33/89/M號法令 訂定仁伯爵醫院之設備制度。** 默示廢止 第79/90/M號法令第3條及第24條(廢止第4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09. 第34/89/M號法令 在一九八九年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增加一項目及特開一百萬元作為消費者委員會之撥款。** 失效 由於本法令是為在一九八九年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內增加一項目及特開一百萬元作為消費者委員會的撥款,故該法令已失效。
110. 第41/89/M號法令 將五月二日第28/89/M號法令(入境、逗留及在澳門定居)第50條所指之規定延期六十天。** 默示廢止 第50/89/M號法令第1條
111. 第44/89/M號法令 追加一九八九年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多個項目及進行撥款。** 失效 由於本法令是為在一九八九年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追加數宗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112. 第46/89/M號法令 設立中學預備教育補充課程——撤銷七月二十四日及三月十九日第30/82/M號法令第20/83/M號法令** 默示廢止 第32/95/M號法令(廢止第2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13. 第47/89/M號法令 設立必需財政資源,以便將相等於去年所徵收之直接稅百份之三十之超徵收稅項繳回市政廳。** 失效 該法令規範在一九八九年度的總預算一般開支表內撥款予市政廳,作為對該機構的支付,故該法令已失效。
114. 第48/89/M號法令 修訂一月二十五日第4/88/M號法令第3及9條條文(地圖繪製暨地籍司組織)。** 默示廢止 第70/93/M號法令第20條(廢止第1條)、第86/89/M號法令第102條第1款結合第57/90/M號訓令(廢止第2條及表一)
115. 第50/89/M號法令 修訂六月十九日第41/89/M號法令第1條(進入、逗留及定居澳門)。** 默示廢止 第76/89/M號法令第1條
116. 第56/89/M號法令 將住院、醫療及藥物福利延伸至在澳門保安部隊司令部登記在案的非現役、後備及退役之三軍軍人及其家屬。** 失效 該法令關於在澳門保安部隊登記在案之三軍部隊後備及退休軍人及其家屬享有住院醫療及藥物福利事宜,由於特區成立之後再沒有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的葡萄牙高級軍官,故該法令已失效。
117. 第57/89/M號法令 核准澳門參與組織東方葡萄牙學會。** 失效 由於澳門政府在東方葡萄牙學會的股份,已透過第583/99/M號訓令及1999年12月17日簽署的修改章程公證書作出轉移,故該法令已失效。
118. 第62/89/M號法令 關於逐步取消高美士中葡學校第五及第六年級,並改稱為「高美士中學」——撤銷九月六日第129/86/M號訓令第1及3條a項。** 默示廢止 第13/95/M號法令第1條、第7條及第10條(廢止第1條及第2條第2款)、第33/93/M號法令第16條(廢止第4條),因此,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19. 第65/89/M號法令 更正最高交通委員會兩名成員的委任。** 默示廢止 第17/93/M號法令第2條及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第115條第2款
120. 第66/89/M號法令 修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102/88/M號法令第20條(非葡語本科醫生專門培訓計劃)。** 默示廢止 第68/92/M號法令第87條c項
121. 第70/89/M號法令 在一九八九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增設一項目。** 失效 由於本法令是為在一九八九年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增設一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122. 第71/89/M號法令 關於仁伯爵醫院改名為仁伯爵綜合醫院事宜。** 默示廢止 第79/90/M號法令第1條、第13條及第40條
123. 第74/89/M號法令 修改二月一日第7/86/M號法令第66條條文(診斷及醫療輔助技術課程及護理課程之入學條件)。** 默示廢止 第78/90/M號法令第36條a項、第29/92/M號法令第33條第4款、第59條a項,並結合第25/93/M號訓令第290/93/M號訓令第301/93/M號訓令第181/97/M號訓令的規定
124. 第75/89/M號法令 澄清中葡教育人員之職程晉升制度及訂定其適當及足夠資格——撤銷四月二十七日第21/87/M號法令第8條第3款。** 默示廢止 第12/2010號法律第1條、第2條、第5條至第7條、第29條(1)項(廢止第1條及第2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25. 第76/89/M號法令 將五月二日第28/89/M號法令之生效,延至一九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默示廢止 第2/90/M號法令第51條
126. 第78/89/M號法令 重組總督辦公室及政務司辦公室輔助部門,尤其是辦事處、文件暨公關中心——廢止十月二十六日第67/87/M號法令第18條。** 失效 由於第99/99/M號法令第1條b項廢止了第88/89/M號法令(關於檢討澳門政府辦公室法律制度事宜),總督辦公室及政務司辦公室已不存在,為總督及各政務司的辦公室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的部門亦已不存在,因此,規範該部門的第78/89/M號法令亦已失效。
127. 第79/89/M號法令 關於十月三日第24/88/M號法律生效前市政廳對人員所作的行為無須平政院註記及核閱事宜。** 失效 本法令是爲了明確在第24/88/M號法律生效前,由市政廳對人員所作的行政行為毋須由澳門平政院核閱及註記,故該法令已失效。
128. 第83/89/M號法令 修訂七月十八日第65/88/M號法令第23條條文(體育醫學)。** 默示廢止 第68/92/M號法令第87條c項
129. 第89/89/M號法令 在一九八九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若干項目內追加款項及撥款。** 失效 由於本法令是為在一九八九年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若干項目內追加款項及撥款,故該法令已失效。
130. 第90/89/M號法令 關於改善行政管轄的完整獨立性——撤銷二月二十日第11/82/M號法令** 失效 本法令共2條條文。第1條是廢止性規定,第2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131. 第91/89/M號法令 核准及由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本地區一九九○經濟年度總預算。**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核准及執行一九九零年經濟年度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132. 第6/90/M號法令 修改十二月十八日第84/89/M號法令第二章第六、三、四及五節(社會保障制度)。** 默示廢止 第58/93/M號法令第60條a項(廢止第1條修改第84/89/M號法令第二章及第五章的部份)及第59/93/M號法令第31條(廢止第1條修改第84/89/M號法令第三章及第四章的部份)
133. 第13/90/M號法令 在九○年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增加一關於司法事務司的新組織章節。** 失效 由於本法令是為在本地區一九九零經濟年度總預算開支項目內增設關於司法事務司的新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134. 第21/90/M號法令 修改六月二十九日第56/85/M號法令第30、31及33條條文(澳門保安部隊任用及職程制度)。** 默示廢止 第50/93/M號法令第3條
135. 第22/90/M號法令 給予在本地區以普通委任方式工作之高級軍官及其家屬商務客位飛機票之權利。** 失效 由於該法令訂定有關服務於澳門保安部隊的高級軍官及其家屬擁有商務機位旅費的權利事宜,而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已沒有該法令所指的軍人,故該法令已失效。
136. 第24/90/M號法令 修改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7/86/M號法令若干條文(華務司組織法)。** 默示廢止 第86/89/M號法令第61條第6款和第7款結合第185/91/M號訓令(廢止了第二條及其附表)、第23/94/M號法令第26條第1款及第28條第2款(廢止第1條修改第57/86/M號法令第3條、第8條、第10條及第18條的部份)及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43條(廢止第1條修改第57/86/M號法令第22條的部份)
137. 第26/90/M號法令 設立及訂定公共行政培訓委員會的職權。** 默示廢止 第29/93/M號法令第2條c項(廢止第1條至第4條)及第44/93/M號法令第6條(廢止第9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38. 第35/90/M號法令 將外聘人員之自用車輛運輸權賦予在本地區以一般委任方式服務的軍人。** 失效 該法令給予以一般委任方式服務的軍人外聘人員自用車輛運輸權,由於特區成立之後再沒有服務於澳門的葡萄牙軍人,故該法令已失效。
139. 第39/90/M號法令 增加一九九O年本地區總預算之收入,增加一些項目的收入和向一些預算項目撥款。** 失效 由於本法令是增加一九九O年本地區總預算之收入,增加一些項目的收入和向一些項目預算項目撥款,故該法令已失效。
140. 第49/90/M號法令 關於規定給予永久居留證及確定其法律效力。** 失效 該法令規定給予本地區臨時逗留證及確定其法律效力,該法令第6條規定根據總督批示及所訂立之期限,臨時逗留證將由有權限機關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代替,而第46/GM/96號批示已訂立限期,如逾期不進行更換,臨時逗留證即告無效,故該法令已經失效。
141. 第52/90/M號法令 關於散工聘用合約平政院核閱之豁免直至澳門新司法制度開始運作──撤銷十二月二十日第87/89/M號法令第17條條文。** 失效 本法令共有2條條文,第1條規定當時澳門新司法制度開始運作前的事宜,而根據第112/91號法律第17/92/M號法令訂定了澳門的新司法組織規則,在澳門設立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該等法院從設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同時根據第23/GM/93號批示,上述法院於1993年4月26日設立,故第1條已失效。第2條是廢止性規定,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
142. 第55/90/M號法令 修改本地區總預算第七章名稱及在開支分類增加一項目。** 默示廢止 第15/2017號法律第20條、第74條,結合第63/2018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公共收入及公共開支經濟分類結構》,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43. 第56/90/M號法令 給予海事署高級軍官及其家屬商務客位機票權利。** 失效 該法令給予服務於海事署的高級軍官及其家屬擁有商務機位旅費的權利,由於特區成立之後再沒有服務於澳門的葡萄牙高級軍官,故該法令已失效。
144. 第65/90/M號法令 本地區一九九○年度(OGT九○)總預算支出表內增加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司之章節。** 失效 由於本法令是為本地區一九九○年度(OGT九○)總預算支出表內增加關於土地工務運輸司的章節,故該法令已失效。
145. 第74/90/M號法令 保障已在財政司編制資訊職程擔任職務人員的升職資格。** 默示廢止 第14/2009號法律第70條第3款及第78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46. 第75/90/M號法令 關於將葡文書局、語言中心及其講師協調部門的職責轉予東方葡萄牙學會承擔——撤銷九月二十五日第63/89/M號法令第42條第2款。** 失效 本法令共5條條文,其規定終止澳門文化司署對葡文書局、語言中心及其講師協調部門的職責,並將該等組織的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工作歸由東方葡萄牙學會承擔,以及有關人員選擇納入澳門文化司署編制的事宜。根據刊登於1998年2月11日第6期第二組《澳門政府公報》的《東方葡萄牙學會章程》第4條b項及f項的規定,東方葡萄牙學會的職權包括為研究人員、教師及學生提供培訓以促進葡萄牙與東方的文化交流,藉葡文書局在澳門和東方傳播葡文書籍及推動葡文出版活動,即本法令第1條因所規定的將葡文書局、語言中心及其講師協調部門的行政和財務的管理工作歸由東方葡萄牙學會承擔的事宜已完成而失效,此外,本法令第2條至第4條關於人員納入的規定因有關事宜已完成而失效,第5條的廢止性規定,亦因其廢止法規條文的目的已實現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147. 第83/90/M號法令 修訂物業登記法。** 默示廢止 第46/99/M號法令第11條第1款
148. 第85/90/M號法令 核准適用於無線電器服務的收費暨罰款總表——若干撤銷。** 默示廢止 第76/92/M號法令第1條及第2條(廢止第1條及附件),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49. 第86/90/M號法令 核准一九九一年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並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失效 由於本法令是核准及執行一九九一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150. 第4/91/M號法令 關於管制已撤銷社會復原中心人員職能的轉移、人員的過渡及分配事宜——分別撤銷三月一日及三月八日第15/82/M號法令第42/82/M號訓令** 默示廢止 第29/92/M號法令第45條第1款、第59條及附表、第30/94/M號法令第21條第1款、第24條及附表(廢止第4條)、第86/99/M號法令第62條g項(廢止第1條第2款),因此,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51. 第16/91/M號法令 重新修訂八月二十七日第49/90/M號法令第6條(批給身份證明文件)。** 失效 該法令修改規範臨時逗留證制度的第49/90/M號法令第6條,而根據第46/GM/96號批示,規定將臨時逗留證更換為居民身分證,如逾期不進行更換,臨時逗留證即告無效,由於第49/90/M號法令已經失效,故第16/91/M號法令亦隨之而失效。
152. 第19/91/M號法令 核准大西洋銀行收回印有莫拉士肖像之澳門幣伍佰圓面額之紙幣。** 失效 該法令許可大西洋銀行回收流通之澳門幣伍佰圓紙幣,並訂明有關回收由該銀行公佈;而為著第2條的效力,大西洋銀行已在1991年3月18日《澳門政府公報》第11期第1197頁上作相關公告,並訂定回收期至1991年9月30日止,故該法令已失效。
153. 第21/91/M號法令 設立澳門投資促進局。** 默示廢止 第13/94/M號法令第16條第2款c項(廢止法令核准之《澳門投資促進局章程》第5條第1款b項、第6條f項、第8條及第9條)、第33/94/M號法令第10條第1款c項及第2款(廢止第5條以外的其他條文)及第66/95/M號法令第61條b項(廢止第5條)
154. 第24/91/M號法令 一九九一年本地區總預算支出表內增加一項目。**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在一九九一年度的總預算開支表內增加一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155. 第32/91/M號法令 修改民法典第31條(屬人法之確定)——撤銷一九四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第36987號命令。** 默示廢止 第39/99/M號法令第3條第1款
156. 第36/91/M號法令 設立有關聘用九一普查人員之措施。** 失效 該法令是專為1991年度進行的第十三次人口普查及第三次住屋普查措施而制定的關於人員招聘與培訓等方面的細則。由於該次普查早已結束,故該法令已失效。
157. 第37/91/M號法令 訂定有關外聘人員在本地區提供服務期限的措施並協調領導和指導人員定期委任之終止和續期程序與外聘人員提供服務之終止和續期程序。** 默示廢止 第60/92/M號法令第24條(廢止第1條)、第15/2009號法律第35條(1)項(廢止第2條)、第12/2015號法律第31條(廢止第3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58. 第40/91/M號法令 核准發行面額拾圓澳門幣紙幣並收回現時流通之相同面額紙幣,其發行及特徵經由一月九日第1/82/M號法令與五月十二日第39/84/M號法令所修訂之八月八日第24/81/M號法令所核准者。** 失效 本法令共有2條條文。第1條核准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版澳門幣拾圓紙幣,第2條核准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回經八月八日第24/81/M號法令核准,及後以對紙幣特徵作出修改之一月九日第1/82/M號及五月十二日第39/84/M號等法令而發行及流通之相同面額之紙幣。第16/98/M號法令獨一條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從流通紙幣中收回發行及特徵經本法令第1條許可的澳門幣拾圓紙幣,並訂定收回方式由該行作出通知。有關通知的中葡文本於1998年5月27日《澳門政府公報》第21期第2組第3147頁中刊登,其第1款訂定該種紙幣的換取須於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而第2款訂定在該期間結束時,該種紙幣不再具有自由兌換能力,但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該通知公佈之日(1998年5月27日)起計五年內,有義務接收該種紙幣並支付有關款項。其後,第89/2003號、第127/2006號、第77/2009號、第47/2010號及第1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許可金融管理局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根據第16/98/M號法令的規定回收的澳門幣拾圓紙幣。鑑於第1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許可有效期至2018年5月26日,而該期限已告屆滿,故本法令第1條已失效。本法令第2條核准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回根據第24/81/M號法令發行的澳門幣拾圓紙幣,而收回方式由該行作出公告,有關收回公告的葡文本(通知並沒有刊登中文本)於1992年1月20日《澳門政府公報》第3期第252頁中刊登並於其第2款中訂定收回期限至1992年12月31日止,鑑於該期限已告屆滿,故本法令第2條已失效。
159. 第42/91/M號法令 修訂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第3條(新道路法典之生效日期)條文。** 默示廢止 第61/91/M號法令獨一條
160. 第45/91/M號法令 重新修訂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13條(准予在本地區執行業務的保險中介人需繳交之登記稅)。** 默示廢止 第27/2001號行政法規第1條
161. 第47/91/M號法令 設立一九九一年地區總預算(OGT九一)冊各項收入。** 失效 由於本法令是設立一九九一年度地區總預算各收入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162. 第48/91/M號法令 訂定在官立中文幼稚園及小學教學之合適資格。** 默示廢止 第12/2010號法律第5條第2款、第17條第4款、第6款至第10款、第18條第2款至第5款,以及第25條
163. 第57/91/M號法令 於一九九一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九一)內加入一項收入並提高多項預算數字。** 失效 由於本法令是爲了於一九九一年度本地區總預算內加入一項收入並提高多項預算數字,故該法令已失效。
164. 第58/91/M號法令 取代九月十九日第89/88/M號法令第2條所修定之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之附件一(社會房屋之適當分配)。** 默示廢止 第30/96/M號法令獨一條
165. 第59/91/M號法令 訂定合約員工學歷認可期限,以便彼等加入澳門文化司署編制內。** 失效 該法令訂定澳門文化司署合約員工學歷認可期限,該期限截至1992年1月1日,故該法令已失效。
166. 第61/91/M號法令 將道路法典生效期延長。** 默示廢止 第32/92/M號法令獨一條
167. 第62/91/M號法令 修訂二月二十五日第18/91/M號法令第1條條文(出售經濟房屋)。** 默示廢止 第4/99/M號法令第10條第1款c項
168. 第64/91/M號法令 通過並由一月一日起執行一九九二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 失效 由於本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九二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169. 第9/92/M號法令 訂定舊壹元及伍元硬幣之最後流通期限。** 失效 由於該法令訂定根據第49/81/M號法令第47/88/M號法令規定鑄造的壹元及伍元硬幣之最後流通及更換期限,而有關的期限已告屆滿,故該法令已失效。
170. 第22/92/M號法令 提前開始委任政府差事代表及政府代表事宜。** 失效 由於第22/92/M號法令規定自第13/92/M號法令公佈日起,已被委任或已被確認之由本地區所委任之董事或公司其他機關成員,及政府代表,在該法令開始生效後繼續行使職能,故第22/92/M號法令亦已失效。
171. 第32/92/M號法令 中止四月二十二日第29/91/M號法令所通過之新道路法典生效日期,直至作出修改之法規開始生效為止。** 失效 該法令中止第29/91/M號法令所通過的新道路法典的生效日期至作出修改的新法規開始生效為止,由於上面提及的新法規(第16/93/M號法令)於1993年6月1日開始生效,故法令已失效。
172. 第45/92/M號法令 修訂十二月二十九日第124/84/M號法令第13條條文(居屋發展合約)。** 默示廢止 第13/93/M號法令第32條
173. 第53/92/M號法令 訂定來往港澳船隻或水翼船乘客運載之有關稅項——廢止一九七一年一月二十三日第1838號立法性法規。** 失效 本法令共2條條文。第1條是廢止性規定,第2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174. 第54/92/M號法令 核准大西洋銀行收回流通之澳門五元紙幣。** 失效 該法令核准了大西洋銀行收回流通之澳門五元紙幣,並訂明收回之方式是由該銀行作出公告;而大西洋銀行已在1992年10月19日《澳門政府公報》第42期第4283頁作相關公告,並訂定該回收最後日期訂為1993年3月31日,故該法令已失效。
175. 第58/92/M號法令 修改私人公證員的若干法規。** 默示廢止 第62/99/M號法令第10條第1款(廢止第2條)及第66/99/M號法令第31條(廢止第1及3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76. 第59/92/M號法令 通過對物業登記現存的資訊工具使用所需之管制。** 默示廢止 第46/99/M號法令第2條至第4條、第9條及第11條第1款,以及該法令公佈的《物業登記法典》涉及以電腦處理登記的相關條文,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77. 第63/92/M號法令 在一九九二年本地區總預算案(OGT/92)增設一項收入、撥款及修正多個撥款項目及若干圖表。** 失效 該法令在一九九二年度本地區總預算增加一項收入、撥款及修正多個撥款項目及若干圖表,故該法令已不生效。
178. 第66/92/M號法令 撤銷五月二日第29/89/M號法令制訂之為購置私人用途車輛之特別貸款制度。** 失效 本法令共3條條文。第1條是廢止性規定,第2條是過渡性規定,第3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以及第2條因所規範的有關特別貸款制度優惠的事宜已完成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179. 第71/92/M號法令 管制外聘人員享有之住宿權利——若干廢止。** 失效 由於第71/92/M號法令是落實第60/92/M號法令的規定,而根據第1/1999號法律第3條第3款及附件二的規定第60/92/M號法令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故第71/92/M號法令已失效。
180. 第74/92/M號法令 將六月二十九日第34/92/M號法令生效期延遲九十天生效(運輸石油氣罐之重型摩托車載荷箱尺寸)。** 失效 該法令將第34/92/M號法令生效期延遲九十天生效,由於前述期間已過,故該法令已失效。
181. 第82/92/M號法令 通過一九九三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並由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予以執行。**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九三年經濟年度澳門地區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182. 第2/93/M號法令 調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四、五及六附表內所訂定各種金額(年資給付、各種津貼、日津貼及啟程津貼及遺體運送補償)。** 默示廢止 第17/95/M號法令第1條、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28條第2款並結合第16/GM/95號批示,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83. 第4/93/M號法令 訂定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等辦公室人員職程制度及設立和訂定審計法院技術輔助部門顧問人員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默示廢止 第52/97/M號法令第23條第1款b項(廢止第四章以外的其他條文)及第9/1999號法律第70條第2款(5)項(廢止第四章)
184. 第10/93/M號法令 規定為維持領取房屋及家庭津貼必須定期遞交有關證明事宜。** 默示廢止 第62/98/M號法令第1條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03條第7款、第8款及第9款、第209條第8款及第9款(廢止第1條、第2條及第3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85. 第21/93/M號法令 開立一特別信貸款項為二億元,作為填補一九九三年度本地區總預算支出表內之一項目。** 失效 該法令規範開立一特別信貸款項,作為追加一九九三年度本地區總預算支出表內之一項目,故法令已失效。
186. 第29/93/M號法令 撤銷數個委員會——若干廢止。** 失效 本法令共有3條條文,第1條因撤銷數個委員會的事宜已完成而失效。第2條的廢止性規定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第3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故本法令已失效。
187. 第54/93/M號法令 修訂公證法典第56、84、85、87、142及204條條文。** 默示廢止 第62/99/M號法令第10條第1款
188. 第55/93/M號法令 修訂八月二十七日第49/90/M號法令第4條條文(臨時逗留證)。** 失效 該法令修改規範臨時逗留證制度的第49/90/M號法令第4條,而根據第46/GM/96號批示,規定將臨時逗留證更換為居民身分證,如逾期不進行更換,臨時逗留證即告無效,由於第49/90/M號法令已經失效,故第55/93/M號法令亦隨之而失效。
189. 第56/93/M號法令 在一九九三地區總預算(OGT 93)收入表中增設一項目,及為追加和增設開支表若干項目而開立一特別信貸。** 失效 該法令在一九九三地區總預算收入表中增設一項目,及為追加和為開支表若干項目撥款而開立之特別信貸,故該法令已失效。
190. 第62/93/M號法令 訂定公共行政部門助理職位新制度——廢止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14及15條。** 失效 第43/98/M號法令規定助理職位在該法開始生效日出現空缺時予以取消,而仍有人出任之職位,則於出缺時予以取消,由於現時各部門已無助理職位,故本法令已失效。
191. 第65/93/M號法令 在一九九四年維持一九九三年澳門保安部隊人員編制所訂的職位。** 失效 該法令僅規定在1994年維持經第42/92/M號法令所載的澳門保安部隊各部隊人員編制的職位,故法令已失效。
192. 第66/93/M號法令 核准具有財政自治權之實體之名單。** 默示廢止 第4/2005號行政法規第25條(5)項(廢止第1條(9)項)、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96條(4)項(廢止第1條及第2條第1款),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193. 第69/93/M號法令 修改三月十六日第14/87/M號法令核准之民事登記法典內第160及162條之條文(死亡登記)。** 默示廢止 第59/99/M號法令第6條第1款
194. 第74/93/M號法令 通過一九九四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並由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予以執行。**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九四年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195. 第4/94/M號法令 訂定現行流通之舊五毫、二毫及一毫硬幣在本地區失去法定流通力之期限。** 失效 由於該法令訂定根據第49/81/M號法令第65/87/M號法令規定鑄造的硬幣於1994年6月30日後失去法定流通力及法償能力,並應於該期限屆滿後60天內作兌換,而該期限已告屆滿,故該法令已失效。
196. 第6/94/M號法令 訂定進入法院司法官團之實習制度,以及設立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 失效 第6/94/M號法令共有24條,於1997年被第18/97/M號法令修改了其中的第7條、第11條、第17至19條及第21條。其後,第10/1999號法律第114條(1)項廢止了該法令的第1及2條,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13條(1)項廢止了該法令的第14至23條,第13/2001號法律第24條(1)項廢止了該法令的第3至13條。該法令只餘下第24條(開始生效)沒有被明示廢止,但該法令的實質內容已全部被第10/1999號法律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13/2001號法律明示廢止,故該第24條亦已失效。
197. 第14/94/M號法令 規定適用於澳門地區十月十四日之第357/93號法令,該法令承認有關納入葡萄牙共和國部門之權利。** 失效 本法令是為十月十四日第357/93號法令在澳門地區之適用制定施行細則,而根據第1/1999號法律第4條第4款的規定,第357/93號法令已停止生效,故本法令亦已失效。
198. 第16/94/M號法令 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號法令第16條第4及6款(澳門政府辦公室的司法制度)。** 默示廢止 第99/99/M號法令第1條b項
199. 第25/94/M號法令 訂定期限停止在本地區流通之伍分硬幣之法定流通力及終止其法償能力。** 失效 由於該法令訂定根據第38607號命令及第47579號命令規定鑄造的五分硬幣於1994年7月31日後失去法定流通力及法償能力,並應於該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作兌換,而該期限已告屆滿,故該法令已失效。
200. 第30/94/M號法令 重組司法事務司─若干廢止。** 默示廢止 第25/2000號行政法規(廢止有關路環監獄的內容)、第36/2000號行政法規第27條第1款(2)項及第2款(廢止有關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及社會重返基金內容以外的其他條文)、第10/2003號行政法規(廢止有關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的規定)及第11/2003號行政法規 (廢止有關社會重返基金的規定)
201. 第42/94/M號法令 核准關於進入各公共部門編制及晉升之若干過渡性特殊措施。** 失效 本法令的規定只適用於在1994年12月31日前所設的入職開考和1995年12月31日前所設的晉升開考,故本法令已失效。
202. 第43/94/M號法令 闡明本地區法律體系中與澳門公務員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編制及將退休金及撫卹金轉移至退休事務管理局等程序有關之若干狀況,並調整該法律體系所規定之若干解決辦法。** 失效 本法令就澳門公務員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編制及將退休金及撫卹金轉移至退休事務管理局等程序有關的若干狀況作規範,由於涉及納編及將退休金及撫卹金轉移的事宜已完成,故本法令亦已失效。
203. 第58/94/M號法令 撥出一筆收入並開立一筆特別貸款以便用於追加一九九四年度本地區之總預算之一項費用。** 失效 該法令規範撥出一筆收入並特開一款項,以便追加一九九四年度地區總預算開支表之一項費用,故該法令已失效。
204. 第61/94/M號法令 將三月十六日第14/87/M號法令所核准之《民事登記法典》第77條增加兩款。** 默示廢止 第59/99/M號法令第6條第1款
205. 第65/94/M號法令 核准工業貸款補貼之新制度。** 失效 第68/96/M號法令第2條(廢止第18條);由於第65/94/M號法令所定的補貼制度的申請截至1997年11月30日,加上補貼期間最長為三年,故該項補貼在目前已不能申請,該法令亦因所規範的事宜已完成而失效。
206. 第67/94/M號法令 核准及執行一九九五經濟年度之本地區總預算。**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九五經濟年度之本地區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207. 第17/95/M號法令 調整由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附表二、五及六所訂定之款項(調整津貼、啟程津貼及遺骸運送補償)——廢止一月十八日第2/93/M號法令** 默示廢止 第62/98/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1條有關附表六的部份)、第89/99/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1條有關附表五的部份)、第2/2011號法律第4條、第24條(1)項及附件(廢止第1條有關附表二所載的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的部份)、第1/2014號法律第2條及附件二(廢止第1條有關附表二所載的結婚津貼、出生津貼及喪葬津貼的部份),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208. 第18/95/M號法令 修訂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號法令之第38條(翻譯員職程及有關人員的調動)。** 默示廢止 第14/2009號法律第78條(2)項
209. 第25/95/M號法令 將十一月三日第62/93/M號法令適用於高級專員公署部門,容許在該實體設立若干助理職位。** 失效 第43/98/M號法令規定助理職位在該法開始生效日出現空缺時予以取消,而仍有人出任之職位,則於出缺時予以取消,同時廉政公署的編制中已沒有第62/93/M號法令所設立的助理職位,故該法令已失效。
210. 第27/95/M號法令 開立特別貸項用以追加一九九五年度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中一項目。** 失效 該法令特開款項用以追加一九九五年度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中一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211. 第39/95/M號法令 訂立實行將登錄轉移至澳門電訊有限公司(CTM)福利基金之程序。**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訂立實行將登錄從澳門退休基金組織轉移至澳門電訊有限公司(CTM)福利基金之程序,相關程序已完成,故該法令已失效。
212. 第46/95/M號法令 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67/94/M號法令第5條,以及增設汽車保障基金之項目。** 失效 由於該法令僅對1995年本地區總預算的內容作更改,故該法令已失效。
213. 第48/95/M號法令 說明根據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18條第1款的規定而轉入超額人員狀況之澳門公共行政人員之固定及長期報酬之預算情況。** 失效 根據第14/94/M號法令第18條第1款的規定,因獲承認有權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編制,或有權透過收受金錢補償與公共行政當局解除聯繫的相關人員,自動轉入所屬部門編制的超額人員狀況,由於涉及納編及解除聯繫的相關事宜已完成,故本法令亦已失效。
214. 第49/95/M號法令 規範登記局局長助理及公共公證員助理之通則。** 失效 第54/97/M號法令第63條第2款d項(廢止第9條及第11條);第49/95/M號法令規範登記局局長助理及公共公證員助理的通則。第54/97/M號法令第63條第3款規定,最後一名第54/97/M號法令所指的助理被委任為登記局局長或公證員時或其定期委任終止時,第49/95/M號法令不再生效。由於前述的委任助理為登記局局長或公證員,以及終止助理的定期委任的事宜已於1998年完成,因此,第49/95/M號法令因其適用對象已不存在而失效。
215. 第53/95/M號法令 廢止一九六六年一月五日之第46829號法令及第46828號命令,以及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78/70號法令(反傾銷措施)。** 失效 由於本法令獨一條廢止性規定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216. 第60/95/M號法令 修改九月二十四日第61/90/M號法令第30及51條(澳門司法警察司組織法)。** 默示廢止 第27/98/M號法令第58條
217. 第64/95/M號法令 修改各政務司辦公室之組成。** 默示廢止 第99/99/M號法令第1條b項
218. 第71/95/M號法令 引入過渡措施,以減輕在未及時履行有關特許合同內所定溢價金債務之情況下所適用之處罰制度內之處罰。** 失效 該法令所定的過渡措施自1996年1月1日起計為期六個月,故該法令已失效。
219. 第72/95/M號法令 核准及執行一九九六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九六年經濟年度之本地區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220. 第4/96/M號法令 設立外交人員及領事人員輔助部。** 失效 第4/96/M號法令賦予總督及各政務司辦公室的輔助部門若干涉及外交和領事人員的職能,並為此在其內增設一功能部門──駐澳門外交人員及領事人員輔助部。由於第99/99/M號法令第1條b項廢止了第88/89/M號法令(關於檢討澳門政府辦公室法律制度事宜),總督辦公室及政務司辦公室已不存在,為總督及各政務司的辦公室提供技術及行政輔助的部門(當中包括外交人員及領事人員輔助部)亦已不存在,因此,規範外交人員及領事人員輔助部的第4/96/M號法令已失效。
221. 第6/96/M號法令 修改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號法令(澳門政府各辦公室之法律制度)第17及18條之內容。** 默示廢止 第99/99/M號法令第1條b項
222. 第13/96/M號法令 規範個人接種手冊之發出及使用——若干廢止。** 默示廢止 第16/2008號行政法規第1條、第3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1條(廢止第1條至第5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223. 第21/96/M號法令 修改七月十六日第35/90/M號法令(將外聘人員之自用車輛運輸權賦予在本地區以一般委任方式提供服務之軍人)第1條條文。** 失效 由於該法令僅就在本地區以一般委任方式提供服務之軍人的自用車輛運輸權作出規範,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已沒有該法令所指的軍人,故該法令已失效。
224. 第22/96/M號法令 修改投資者及具專業資格之人員之定居制度(修改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第2及5條)。** 默示廢止 第22/97/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1條修改第14/95/M號法令第5條第1款b項及第3款的部份)及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24條(廢止第1條餘下部分),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225. 第26/96/M號法令 修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51/83/M號法令(以租賃或轉租方式批出之土地)之第1條。** 默示廢止 第10/2013號法律第222條(2)項
226. 第30/96/M號法令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社會房屋之分配及管理)。** 默示廢止 第50/98/M號法令第1條(廢止獨一條修改第69/88/M號法令第5條第4款的部份)、第112/99/M號法令第1條(廢止獨一條修改第69/88/M號法令第5條第5款及第6款、第10條第1款e項及第2款、第14條第2款及第3款,以及第34條的部份)、第6/2003號行政法規第2條(廢止獨一條修改第69/88/M號法令附件二的部份)、第32/2003號行政法規第1條(廢止獨一條修改第69/88/M號法令第7條第2款、第10條第1款c項、第11條第7款、第12條第2款、第13條第1款、第14條第5款及第6款的部份)、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47條(廢止獨一條餘下部份)
227. 第36/96/M號法令 修改《民法典》第508及510條,該法典係經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第47344號法令通過,並藉一九六七年九月四日第22869號訓令而延伸適用於澳門者。** 默示廢止 第39/99/M號法令第3條第1款
228. 第41/96/M號法令 修改十月十八日第58/93/M號法令(關於延長失業津貼之批給期間)。** 默示廢止 第4/2010號法律第80條(1)項
229. 第50/96/M號法令 訂定對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李維士大廈之房屋負不可轉讓負擔之五年期間之開始計算日期。** 失效 此法令用作訂定治安警察廳福利會李維士大廈之房屋不可轉讓負擔之五年期間之開始計算日期,由於該大廈所有單位的預約合同均已全部訂立,且五年期間已過,故此法規已不生效。
230. 第65/96/M號法令 修改十月二十一日第54/91/M號法令第10條(設立有關許可、執行及監察私營保安企業活動之規則)。** 默示廢止 第4/2007號法律第36條
231. 第68/96/M號法令 修改十二月二十六日第65/94/M號法令第9條(延遲遞交工業貸款補貼申請之限期)——廢止第65/94/M號法令第18條。** 失效 由於本法令所修改的第65/94/M號法令已失效,故本法令亦已失效。
232. 第69/96/M號法令 核准一九九七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並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九七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233. 第5/97/M號法令 規範船舶及船艇所使用之旗幟及其他可視信號——廢止一九六九年四月十八日第48974號命令。** 默示廢止 第90/99/M號法令第4條a項、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第54條及第131條b項
234. 第8/97/M號法令 廢止十一月八日第38/80/M號法令** 失效 由於本法令獨一條廢止性規定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235. 第9/97/M號法令 因《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而對司法警察司以及治安警察廳之組織法引入個別修改。** 默示廢止 第27/98/M號法令第58條(廢止第1條)、第14/2018號法律第19條(廢止第2條及第3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236. 第16/97/M號法令 修改十月六日第64/87/M號法令所核准之《經濟司規章》,以便配合新《刑事訴訟法典》之規定。** 默示廢止 第27/99/M號法令第36條b項
237. 第18/97/M號法令 修改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號法令(規範司法官之培訓程序及設立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重新公布一月二十四日第6/94/M號法令** 默示廢止 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13條(1)項(廢止第1條修改的第6/94/M號法令第17條至第19條、第21條的部份)及第13/2001號法律第24條(1)項(廢止第1條修改的第6/94/M號法令第7條及第11條的部份),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238. 第19/97/M號法令 將轉入公共部門編制超額狀況之制度,延伸至選擇退休而將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責任轉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之人員,並澄清二月二十三日第14/94/M號法令第18條若干規定。** 失效 本法令將轉入公共部門編制超額人員狀況的制度,延伸至選擇退休而將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責任轉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之人員,並規定對於根據第14/94/M號法令的規定獲承認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解除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聯繫、或將退休金及撫卹金之責任轉移予退休事務管理局的人員,如其職位會在出現空缺時消滅,則該等人員不會轉入超額狀況。由於有關人員納入葡萄牙共和國公共部門、解除與澳門公共行政當局聯繫,以及退休及撫卹金轉移的事宜已於1999年12月19日或之前完成,故本法令亦已失效。
239. 第22/97/M號法令 對三月二十七日第14/95/M號法令核准之投資者、領導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之定居制度引入若干修改。** 默示廢止 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24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240. 第23/97/M號法令 規範顧問培訓員之聘任制度。** 失效 由於設立顧問培訓員是為了在回歸前培訓本地化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而該法令第4條第2款(合同之期限)亦明確規定合同有效期不得逾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因此,該法令已失效。
241. 第25/97/M號法令 對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引入若干修改——若干廢止。重新公布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全文,該法令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 默示廢止 第15/2009號法律第35條(1)項,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242. 第30/97/M號法令 廢止三月十五日第8/75號省令以及四月五日第11/75號及第13/75號省令(兌換店)。** 失效 由於本法令獨一條廢止性規定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243. 第31/97/M號法令 增加、撥款給予及追加一九九七年度本地區總預算若干收入及開支項目。**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增加、撥款給予及追加一九九七年度本地區總預算若干收入及開支項目,故該法令已失效。
244. 第48/97/M號法令 廢止給予葡國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澳門地區從事銀行業務之許可。** 失效 由於本法令獨一條因撤銷給予葡國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業務的許可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245. 第61/97/M號法令 核准一九九八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並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通過及執行一九九八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246. 第2/98/M號法令 延長一九九七經濟年度開支之支付許可之除斥期間。**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延長一九九七經濟年度開支的支付許可的除斥期間,規定有關開支之支付許可於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失效,故該法令已失效。
247. 第6/98/M號法令 修改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之附表一(法院及檢察院辦事處之組織架構)。** 默示廢止 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5條第2款(當中規定的表5)及第31條
248. 第13/98/M號法令 規範四月十三日第89-F/98號法令於澳門地區之適用,該法令承認有關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之權利。** 失效 第13/98/M號法令是第89-F/98號法令在澳門地區的執行所制定的必需措施,規範有關人員行使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的權利及相關程序。該法令適用於第89-F/98號法令第1條所指人員。根據第89-F/98號法令第4條第1款及第5條第6款規定,該等人員應自該法令在澳門開始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的申請,而進入葡萄牙公共行政當局的程序在公務員向公共行政統籌司報到結束,並應在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因此,第13/98/M號法令因前述的程序已完成而失效。
249. 第16/98/M號法令 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從流通紙幣中收回澳門幣拾圓紙幣。** 失效 本法令獨一條第1款許可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從流通紙幣中收回發行及特徵分別經第40/91/M號法令第1條及第8/95/M號法令第1條、第2條及第7條許可的澳門幣拾圓紙幣,該獨一條第2款訂定收回方式由該行作出通知。有關通知的中葡文本於1998年5月27日《澳門政府公報》第21期第2組第3140頁及第3147頁中刊登,兩則通知的第1款均訂定澳門幣拾圓紙幣的換取須於1998年12月31日前完成,而第2款亦訂定在該期間結束時,該種紙幣不再具有自由兌換能力,但大西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在該兩則通知公佈之日(1998年5月27日)起計五年內,有義務接收該種紙幣並支付有關款項。其後,第89/2003號、第127/2006號、第77/2009號、第47/2010號及第1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許可金融管理局繼續透過代理發行機構接受更換根據第16/98/M號法令的規定回收的澳門幣拾圓紙幣。鑑於第11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許可有效期至2018年5月26日,而該期限已告屆滿,故本法令已失效。
250. 第35/98/M號法令 修改七月八日第35/96/M號法令(在自由市場購買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補貼貸款制度)。** 默示廢止 第38/99/M號法令獨一條
251. 第41/98/M號法令 修改澳門港務局之組織架構,並修改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七月十七日第31/95/M號法令及四月二十四日第113/95/M號訓令——若干廢止。 重新公布整份三月二十七日第15/95/M號法令。 重新公布整份七月十七日第31/95/M號法令。 重新公布整份四月二十四日第113/95/M號訓令** 默示廢止 第4/2005號行政法規第23條第1款、第25條(1)項、(3)項及(6)項,並結合第135/2005行政長官批示所核准的《航海學校規章》(廢止第1條至第5條、第7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252. 第43/98/M號法令 取消若干助理職位。** 失效 由於本法令只有獨一條,規定取消公共部門人員編制內的助理職位,而現時各部門已無助理職位,故本法令已失效。
253. 第50/98/M號法令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規範社會房屋之分配、租賃及管理)第5條。** 默示廢止 第112/99/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254. 第51/98/M號法令 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購買規章)第4條。** 默示廢止 第17/99/M號法令第1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255. 第56/98/M號法令 修改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0/90/M號法令(設立一個擔任公證職能之新機關)第15條。** 默示廢止 第66/99/M號法令第31條
256. 第58/98/M號法令 修改一月二十三日第3/82/M號法令第3條。** 默示廢止 第22/2008號行政法規第13條
257. 第60/98/M號法令 修改十一月六日第56/95/M號法令第52條。** 默示廢止 第97/99/M號法令第6條b項
258. 第63/98/M號法令 核准一九九九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OGT),並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通過及執行1999經濟年度本地區總預算,故該法令已失效。
259. 第17/99/M號法令 修改六月二十六日第26/95/M號法令第4、8及9條(購置按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房屋之規章)。** 默示廢止 第25/2002號行政法規第1條、第3條、附件一及附件三(廢止第1條、第2條,以及第3條修改的第26/95/M號法令附件I及附件III)及第10/2011號法律第63條(5)項(廢止第3條修改的第26/95/M號法令附件II)
260. 第28/99/M號法令 在六月二十九日第27/98/M號法令內增加第54-A條(重組司法警察司之組織結構)。** 默示廢止 第5/2006號法律第22條第2款及第9/2006號行政法規
261. 第37/99/M號法令 修改為晉升司法警察司刑事偵查員職程而於本年舉行之培訓課程制度之若干內容。** 失效 由於法令內容是規範在1999年度為晉升司法警察司刑事偵查員職程而舉行的培訓課程制度,故該法令已失效。
262. 第45/99/M號法令 對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終止在行政當局擔任職務之人員之權利之結算、債務及其他程序作出規範。** 失效 由於該法令是對在1999年12月終止在行政當局擔任職務的人員的權利之結算、債務及其他程序作出規範,故該法令已失效。
263. 第47/99/M號法令 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任用之人員轉入司法警察司編制內。** 失效 由於該法令旨在將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方式任用的人員轉入司法警察司編制內,因該轉入程序已完成,故該法令已失效。
264. 第69/99/M號法令 廢止有關葡萄牙遠東傳教會之若干規定。** 失效 本法令共2條條文。第1條是廢止性規定,第2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265. 第70/99/M號法令 廢止二月二十四日第11/92/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二日第65/86/M號訓令** 失效 本法令共2條條文。第1條是廢止性規定,第2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266. 第76/99/M號法令 修改五月九日第23/94/M號法令第14條。** 默示廢止 第24/2011號行政法規第43條
267. 第84/99/M號法令 廢止八月十八日第28/81/M號法令及六月三十日第58/84/M號法令** 失效 本法令共3條條文。第1條及第2條是廢止性規定,第3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及第2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268. 第93/99/M號法令 廢止九月四日第8/89/M號法律第59條第1款及第60條第1款。** 失效 本法令共2條條文。第1條是廢止性規定,第2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269. 第94/99/M號法令 廢止八月二十日第33/77/M號法令** 失效 本法令共2條條文。第1條是廢止性規定,第2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270. 第95/99/M號法令 修改四月一日第17/96/M號法令第1條、第12條及第25條。** 默示廢止 第18/2018號行政法規第52條(4)項
271. 第99/99/M號法令 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廢止若干訂定現有之澳門地區政府機關之地位及制度之法規。** 失效 本法令共2條條文。第1條是廢止性規定,第2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272. 第105/99/M號法令 修改四月二十八日第16/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第50條。** 失效 本法令共2條條文。第1條是廢止性規定,第2條是規範生效的規定。由於第1條因其廢止法規或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故本法令已失效。
273. 第107/99/M號法令 修改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廢止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1/98/M號法令** 默示廢止 第38/2000號行政法規第1條(廢止第1條修改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第1545項的部份)及第1/2001號行政法規第1條(廢止第1條修改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第1305項、第1310項、第1315項、第1320項、第1325項、第1330項及第1565項的部份),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274. 第114/99/M號法令 在經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之《道路法典規章》中增加第107-A條。** 默示廢止 第15/2007號行政法規第2條(廢止第1條),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4] 凡在本列表中標示**號者,表示法規沒有正式法規名稱,所顯示者為印務局網頁的法規摘要。

[5] 本列表中的失效僅指“非屬因法規本身訂定生效期間已過而失效的情況的其他失效”。

[6] 凡在本列表中標示號的已默示廢止的法令,其不生效依據會指出被廢止條文的依據,而對於餘下已失效的條文只會以“整份法令已不生效”作表述。

 

法案附件二

一、法律

序號 法規編號 法規名稱或摘要 類別 依據
1. 第23/88/M號法律 鼓勵認識葡語及中文 法案建議明示廢止 本法律共10條條文,其規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認識葡語及中文的鼓勵,包括有關鼓勵的受益人的範圍、方式、給與的條件及等級等相關事宜,因應經行政公職局確認的分析結果,本法律雖仍屬生效,但由於本法律第8條所指的補充法規並未有制定,故實際上不曾適用本法律。而從實際操作來看,根據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2條(5)項、第11條(6)項、第12條(4)項及第23條(2)項的規定,行政公職局有職責研究、統籌及發展公務人員培訓與發展政策,策劃及訂出公務人員所需的培訓,透過多元的培訓途徑及方式,向公務人員推廣持續學習和培訓文化,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在公共行政範圍內的應用普及化,即行政公職局可以按其職責持續開辦中文及葡文的語言培訓課程,推動中葡雙語於公共行政的應用,可見本法律所規範的事宜已沒有存在價值,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二、法令

序號 法規編號 法規名稱或摘要[7] 類別 依據
2. 第25/88/M號法令 設立使用石排灣填海區之收費。** 法案建議明示廢止 本法令共2條條文,其規定使用石排灣填海區的實體須繳付費用及該費用的金額,因應經環境保護局確認的分析結果,本法令所指的石排灣堆填區因已飽和而已經停止運作多年,且該堆填區相當部份的土地現已用作其他用途,即該堆填區今後亦不會再投入運作,因此,本法令所規範的事宜已沒有存在價值,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3. 第58/89/M號法令 設立教授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 法案建議明示廢止 本法令共14條條文,其旨在創立職位相當於中葡臨時小學教員的葡語教師培訓課程,並對該課程的目的及結構、為參加該課程計劃所需的投考、參加者的權利及義務、課程的就讀制度以及薪酬等相關事宜作規範,因應經教育暨青年局確認的分析結果,由於第57/90/M號法令規範了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的培訓計劃的新章程,因此,本法令第1條第2款、第2條至第14條已被廢止,僅餘下第1條第1款關於“創立課程”的內容仍然生效,但從實務操作來看,由於第41/97/M號法令《制定培訓幼稚園及中小學教師之法律制度,以及訂定有關之協調、行政及輔助制度》第4條至第7條規定,教師培訓現由高等教育機構負責,而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5條規定擬從事公立小學教師者須具備學士學位,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10條規定擬從事私立小學教師者須具備高等專科學位或同等或以上學歷,即本法令所規範的事宜已沒有存在價值,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4. 第14/90/M號法令 關於撤銷師範小學學校事宜——若干撤銷。** 法案建議明示廢止 本法令共4條條文,其規定撤銷澳門小學師範學校及將該校所享有之權利與義務轉為由當時的教育司享有,並規定在不妨礙澳門小學師範學校所主辦課程的學歷證明書發給的情況下撤銷有關該校的法例。本法令第1條至第3條的規定因所規範的撤銷澳門小學師範學校及該校校長、副校長職位、安置澳門小學師範學校教師及非教師人員,以及將小學師範學校所享有之權利與義務轉為由教育司享有的事宜已完成而失效,第4條後半段的廢止性規定,因其廢止法規的目的已實現而失效。至於第4條前半段關於發出學歷證明書的規定,實際上,根據第11/86/M號法令第8條規定,教育暨青年局具有發出有關學歷證書的職權。此外,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見表示,根據第81/92/M號法令(訂定教育暨青年司現組織架構)第2條l項及第4條第1款規定,該局負責協調及監察學校的教育活動及其屬下機構的整體活動,同時依據《行政程序法典》第67條有關開放行政原則的規定,該局亦可以為曾就讀澳門小學師範學校主辦課程的學生發出學歷證明書,因此,本法令第4條前半段關於發出學歷證明書的規定已沒有存在價值,故將之明確廢止。
5. 第54/90/M號法令 修改中葡教育制度——撤銷六月廿五日第22/77/M號法令若干條。** 法案建議明示廢止 第11/91/M號法律第4條、第5條第4款、第6款、第7條第3款、第5款、第8條第1款、第3款、第5款、第7款、第9條第1款、第4款、第7款、第8款、第35條、第53條e項,結合第38/94/M號法令第39/94/M號法令第46/97/M號法令的規定(廢止第1條至第19條);本法令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直至本法令第8條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日前,第38/SAEC/87號批示的規定,第22/77/M號法令核准的中葡小學教育章程第11條及第12條當中所載的小學教育課程計劃(不包括葡語科目),第37/SAEC/87號批示,第23/SAESAS/88號批示以及第9/SAESAS/89號批示所核准的初中及高中的課程計劃,仍維持生效。儘管本法令第8條第1款所指的批示未有公佈,但由於第11/91/M 號法律第35條第1款至第3款、第53條e項,並結合第38/94/M號法令第39/94/M號法令第46/97/M號法令的規定,公佈了新的小學、初中及高中課程計劃,默示廢止了本法令第8條,因此,本法令第20條及第21條亦隨之不生效。本法令第22條規定,直至本法令第13條及第15條所指的批示公佈日前,第22/SAESAS/88號批示所載中葡教育評核規則,仍維持生效。儘管本法令第13條及第15條所指的批示未有公佈,但由於第11/91/M號法律第5條第6款、第7條第5款、第8條第3款、第9條第4款、第35條第1款、第3款、第38/94/M號法令第9條、第39/94/M號法令第6條、第46/97/M號法令第8條的規定,規範了關於非高等教育的評核的事宜,默示廢止了本法令第13條及第15條,因此,本法令第22條亦隨之不生效。本法令第23條規定,直至按照本法令規定編製的新式樣公佈日前,第28/86/ECT號批示核准之表格和畢業證書式樣維持生效,由於第17/SAAEJ/93號批示公佈了中葡小學、初中、高中課程,以及葡語課程的文憑及證書的式樣,因此,第28/86/ECT號批示關於畢業證書式樣的部份已被第17/SAAEJ/93號批示默示廢止,本法令第23條當中維持第28/86/ECT號批示核准的畢業證書式樣生效的部份亦隨之不生效。第28/86/ECT號批示關於表格式樣的部份,儘管沒有規範性文件公佈新式樣而維持生效,但按照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見,從實務操作看來,現時各公立學校採用的註冊表、考勤表、報名表及成績表等均由學校自行編製,即第28/86/ECT號批示關於表格式樣的部份已沒有存在價值,因此,建議明示廢止本法令第23條當中維持第28/86/ECT號批示核准的表格式樣生效的部份。本法令第28條規定,須於該法令開始生效之日起計180天內,核准適應該法令規定的中葡教育新章程,而由於並沒有在該期限內核准有關章程,故本法令第28條已失效。本法令第29條為廢止性規定,因其廢止法規條文的目的已達到而失效。本法令第24條至第27條所規範中葡教育的不同水平的等同學歷,仍然維持生效,但根據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學歷審查》的規定,為擔任公職、從事受公共實體監管的專業活動及升學的目的而審查小學、中學及高等教育的學歷,分別屬有關典試委員會、任用人員或建議任用人員的公共部門或公共實體、監管有關專業活動的公共實體的職權,以及升學者擬入讀的學校的權限,即由前述的實體負責審查學歷是否真確以及是否符合擔任特定的公職、從事特定的專業活動或接受特定階段的教育所須的教育程度。事實上,在私人就業領域及海外升學方面,私人機構會自行評估應聘者的學歷是否配合職位所屬的職務範疇。同樣,學術機構亦會自行評估投考者的學歷是否配合教育階段或專業學科所需。因此,本法令第24條至第27條所規範的事宜已沒有存在價值,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6. 第57/90/M號法令 核准第一期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之培訓計劃之新章程。** 法案建議明示廢止 本法令共15條條文,其規範職級相當於中葡小學教育臨時教師的以葡語作為外語的教師培訓計劃,包括該計劃的目的及結構、為參加該計劃所需的投考、參加者的權利及義務、課程的就讀制度以及薪酬等相關事宜,因應經教育暨青年局確認的分析結果,本法令雖然仍然生效,但從實務操作來看,由於第41/97/M號法令《制定培訓幼稚園及中小學教師之法律制度,以及訂定有關之協調、行政及輔助制度》第4條至第7條規定,教師培訓現由高等教育機構負責,而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第5條規定擬從事公立小學教師者須具備學士學位,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第10條規定擬從事私立小學教師者須具備高等專科學位或同等或以上學歷,即本法令所規範的事宜已沒有存在價值,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7. 第27/91/M號法令 核准超輕型航空器條例。** 法案建議明示廢止 本法令共2條條文及1個附件,其規範超輕型航空器之空中導航操作及實習,因應民航局的意見,本法令雖仍然生效,但在實務上從未曾適用。從實務操作看來,自澳門國際機場於1995年正式投入運作以來,本澳空中交通日益頻繁,空中環境並不具備進行超輕型航空器飛行活動的條件。即使根據第64/2019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空中航行規章》第I部分第2點關於航空器定義及航空器分類的規定,本法令所規範的超輕型航空器屬該規章所規範的對象及歸類為滑翔機,且根據第52/94/M號法令第4條i項及經第295/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33/95/M號訓令第6條d項之規定,在獲得民航局書面許可的情況下,可在澳門空中交通管制地帶範圍內從事滑翔機飛行活動,但民航局基於本澳空中環境並不具備進行滑翔機(超輕型航空器)飛行活動的條件,以及為確保現有其他航空器得以安全運作及避免妨害空中安全,亦會拒絕對滑翔機(超輕型航空器)的使用申請發出許可。由於本法令所規範的事宜已不合時宜,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8. 第40/92/M號法令 訂定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之管制規則——撤銷七月二日第31/90/M號法令** 法案建議明示廢止 本法令共15條條文,其規範為了落實公共行政雙語普及化政策培訓本地人才而開辦的中文及中國行政課程,包括該課程的目的、結構及協調工作以及學員的招募及甄選、定義、權利及責任等相關事宜,因應經行政公職局確認的分析結果,按照本法令開辦的最後一期課程已於1998年結束,本法令雖仍屬生效,但現實中已沒有繼續適用。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亦可以根據現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例如︰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2條(5)項規定,行政公職局有職權研究、統籌及發展公務人員培訓與發展政策;第81/92/M號法令(訂定教育暨青年司現組織架構)第2條e項規定,教育暨青年局有權限構思、組織及協調持續教育工作及發展成年人語言能力的工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2條(6)項規定,法務局有職責促進及進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宣傳及推廣工作。)並因應實際需求而持續向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及公眾提供不同類型的中文及葡文培訓,以及加強認識國家政治體制及國策方針的培訓,即本法令所規範的課程已沒有存在價值,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9. 第78/92/M號法令 關於訂定赴葡就讀計劃新管制原則——撤銷八月八日第126/88/M號訓令** 法案建議明示廢止 本法令共15條條文,其規範為了落實雙語普及化政策而開辦的赴葡就讀計劃,包括該課程的目的、結構及協調工作以及學員的招募及甄選、定義、權利、義務及處分等相關事宜,因應經行政公職局確認的分析結果,按照本法令開辦的最後一期課程已於1997年結束,本法令雖仍屬生效,但現實中已沒有繼續適用。鑑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根據現行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例如︰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第2條(5)項規定,行政公職局有職權研究、統籌及發展公務人員培訓與發展政策;第81/92/M號法令(訂定教育暨青年司現組織架構)第2條e項規定,教育暨青年局有權限構思、組織及協調持續教育工作及發展成年人語言能力的工作;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2條(6)項規定,法務局有職責促進及進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宣傳及推廣工作。)並因應實際需求而持續向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及公眾提供不同類型的中文及葡文培訓,以及加強認識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體系的培訓,即本法令所規範的課程已不合時宜,故有必要將之明確廢止。
10. 第49/99/M號法令 撤銷澳門利宵中學——若干廢止。** 法案建議明示廢止 本法令共5條條文,其規定撤銷澳門利宵中學、該校的財產的分配與校長及副校長職位的取消以及發出證明書的程序等相關事宜。本法令第1條至第3條的規定因所規範的撤銷澳門利宵中學、將該校的財產分配、取消校長及副校長職位的事宜已完成而失效,第5條的廢止性規定,因其廢止法規條文的目的已實現而失效。至於第4條關於發出證明書的規定,實際上,根據第11/86/M號法令第8條規定,教育暨青年局具有發出學歷證書的職權。此外,教育暨青年局的意見表示,根據第81/92/M號法令(訂定教育暨青年司現組織架構)第2條l項及第4條第1款規定,該局負責協調及監察學校的教育活動及其屬下機構的整體活動,同時依據《行政程序法典》第67條有關開放行政原則的規定,該局亦可以為曾就讀澳門利宵中學主辦課程的學生發出有關學歷證明書,因此,本法令第4條關於發出證明書的規定已沒有存在價值,故將之明確廢止。

 


[7] 凡在本列表中標示**號者,表示法規沒有正式法規名稱,所顯示者為印務局網頁的法規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