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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六月二十九日第34/92/M號法令核准了運送石油氣罐之重型摩托車載荷箱之新尺寸,其內第二條規定自公佈日起一百二十日後開始生效。
鑑於所訂出之期間太短,使改裝該等車輛遇到困難,因此有需要中止上述法規之生效。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自本法規公佈之翌日九十日期間內中止六月二十九日第34/92/M號法令之生效。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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