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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2/M號法令

十一月三日

六月二十九日第34/92/M號法令核准了運送石油氣罐之重型摩托車載荷箱之新尺寸,其內第二條規定自公佈日起一百二十日後開始生效。

鑑於所訂出之期間太短,使改裝該等車輛遇到困難,因此有需要中止上述法規之生效。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自本法規公佈之翌日九十日期間內中止六月二十九日第34/92/M號法令之生效。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