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45/91/M號法令

公報編號:

35/1991

刊登日期:

1991.9.2

版數:

3716

  • 重新修訂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准予在本地區執行業務的保險中介人需繳交之登記稅)。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38/89/M號法令 - 訂定從事保險中介人業務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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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從事保險中介人業務的制度》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45/91/M號法令

    九月二日

    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乃訂立從事保險之中介業務之法律制度之法規,在該法規之生效期間所取得之經驗啟示,應將該法規規定之登記費計算及徵收之期限作出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改為下列行文:

    第十三條

    (登記費)

    一、 。
    二、 。
    三、登記費之計算及徵收由澳門貨幣暨滙兌監理署在六月份內為之,構成該機構之收入,並僅從開業後之翌曆年起繳付。
    四、 。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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