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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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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乃訂立從事保險之中介業務之法律制度之法規,在該法規之生效期間所取得之經驗啟示,應將該法規規定之登記費計算及徵收之期限作出修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澳門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獨一條——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第十三條改為下列行文: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通過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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