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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根據八月十八日第55/92/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入職成為第一審法院之法官及檢察官,須接受及通過由獨立法規所規範之培訓實習。
為充實該規定,本法規訂定進入法院司法官團及檢察院司法官團之實習制度,以及設立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以便對司法官進行職業培訓且得按某些條件推行其他培訓或進修之活動。
基於此;
經聽取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之意見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為充實八月十八日第55/92/M號法令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0/1999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3/2001號法律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5/2001號行政法規
本法規自司法參事之通則生效一年後方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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