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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修改如下:
一、租金於每月一日至十八日交往租賃合同內訂定之地點。
二、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附件二,由本法規附件替代。
本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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