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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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6/2003號行政法規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三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三十四條
付款之期限及地點
一、租金於每月一日至十八日交往租賃合同內訂定之地點。
二、
第二條
修改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附件二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附件二,由本法規附件替代。
第三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一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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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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