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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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89/M號法律
八月七日
八月二日第8/86/M號法律、八月十七日第11/87/M號法律及五月十八日第42/85/M號法令的修訂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a項的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八/八六/M號法律第五條內文的增設)
八月二日第8/86/M號法律第五條一款增設一項如下:
第五條
(技術部門)
- 一、
- a)
- b)
- c)
- d)
- e)
- f)
- g)
- h) 確保公眾接待暨諮詢服務。
第二條
(第8/86/M號法律附表I的修訂)
八月二日第8/86/M號法律附表I三及四項內文改為如下:
三、技術助理人員
首席、一等或二等技術輔導員兩名。
首席、一等或二等公關助理員兩名。
四、行政人員
一等、二等或三等文員四名。
繕錄——打字員三名。
第三條
(雙語人員)
公關助理員的職位只供懂中、葡語人仕出任。
第四條
(第11/87/M號法律第一七條的修訂)
八月十七日第11/87/M號法律第十七條二款g)項內文改為如下:
- 二、
- a)
- b)
- c)
- d)
- e)
- f)
- g)按照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所訂規定接觸市民。
第五條
(第42/85/M號法令第三條的修訂)
撤銷五月十八日第42/85/M號法令第三條一款b)項。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五日頒佈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