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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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9/M號法律

八月七日

八月二日第8/86/M號法律、八月十七日第11/87/M號法律及五月十八日第42/85/M號法令的修訂

立法會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一款a項的規定.制訂在澳門地區具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八/八六/M號法律第五條內文的增設)

八月二日第8/86/M號法律第五條一款增設一項如下:

第五條

(技術部門)

一、
a)
b)
c)
d)
e)
f)
g)
h) 確保公眾接待暨諮詢服務。

第二條

(第8/86/M號法律附表I的修訂)

八月二日第8/86/M號法律附表I三及四項內文改為如下:

三、技術助理人員

首席、一等或二等技術輔導員兩名。

首席、一等或二等公關助理員兩名。

四、行政人員

一等、二等或三等文員四名。

繕錄——打字員三名。

第三條

(雙語人員)

公關助理員的職位只供懂中、葡語人仕出任。

第四條

(第11/87/M號法律第一七條的修訂)

八月十七日第11/87/M號法律第十七條二款g)項內文改為如下:

二、
a)
b)
c)
d)
e)
f)
g)按照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所訂規定接觸市民。

第五條

(第42/85/M號法令第三條的修訂)

撤銷五月十八日第42/85/M號法令第三條一款b)項。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宋玉生

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五日頒佈

着頒行

總督 文禮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