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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
法規:
第15/82/M號法令
公報編號:
9/1982
刊登日期:
1982.3.1
版數:
392
訂定社會復原所領導及行政歸由一個綜合紀律委員會負責,並訂定其職權--撤銷八月二十五日第二零/七九/M號法律第一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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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廢止
:
第4/91/M號法令
- 關於管制已撤銷社會復原中心人員職能的轉移、人員的過渡及分配事宜--分別撤銷五月一日及三月八日第一五/八二/M號法令及第四二/八二/M號訓令。
相關法規
:
第20/79/M號法律
- 調整政府監獄及社會復原所人員的職級、薪酬及年資的計算。
相關類別
:
社會工作局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4/91/M號法令
廢止
第15/82/M號法令
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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