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99/99/M號法令

公報編號:

50/1999

刊登日期:

1999.12.13

版數:

7821

  • 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廢止若干訂定現有之澳門地區政府機關之地位及制度之法規。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廢止 :
  • 第55/84/M號法令 - 訂定政府成員章程。
  • 第88/89/M號法令 - 關於檢討澳門政府辦公室法律制度事宜--若干撤銷。
  • 第51/91/M號法令 - 核准諮詢會委員之通則及選舉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99/99/M號法令

    十二月十三日

    鑑於對澳門行使之主權之移交,故須廢止若干訂定現有之澳門地區政府機關之地位及制度之法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廢止)

    廢止以下法規:

    a)六月三十日第55/84/M號法令

    b)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號法令

    c)十月十五日第51/91/M號法令

    第二條

    (產生效力)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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