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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99/M號法令

十二月十三日

鑑於對澳門行使之主權之移交,故須廢止若干訂定現有之澳門地區政府機關之地位及制度之法規。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廢止)

廢止以下法規:

a)六月三十日第55/84/M號法令

b)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8/89/M號法令

c)十月十五日第51/91/M號法令

第二條

(產生效力)

本法規之規定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