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2/82/M號法律

公報編號:

6/1982

刊登日期:

1982.2.6

版數:

202

  • 修正土地法第一九七及一九八條條文。
不生效 :
  • 第11/2017號法律 -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第78/84/M號法令 - 修正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土地法)若干條文--撤銷經第第8/83/M號法律修正之第第6/80/M號法律第一五五條二款及一五八條三款條文。
  •  
    相關法規 :
  • 第6/80/M號法律 - 核准土地法--與本法律之規定有抵觸之一般性及特定法律概予撤銷。
  •  
    相關類別 :
  • 土地法 - 土地工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2/82/M號法律

    二月六日

    第一條

    (土地法第一百九十七及一百九十八條的修訂)

    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九十七及一百九十八條修訂如下:

    第一百九十七條

    (舊有的確定性租賃)

    一、 。
    二、 。

    三、對本法律生效前所簽訂之租賃合約未有作出規定者,其有關租金得按每五年作調整,而其最後一期將作適應縮短以便與合約期限的告滿相符。

    第一百九十八條

    (臨時紀錄手續的更改)

    一、租賃批給引致情況的轉移,因發生疑問所作出的臨時紀錄,由於法定期限已滿仍未向登記局申請作批給許可的註改而告失效者,即視為已續期;但該臨時紀錄得維持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未失效的租賃批給所引致情況轉移的臨時紀錄,而又未向批給人士申請批給許可的註改者,亦得維持此項情況至上款所指的期限告滿。

    三、本條一及二款所訂期限告滿後,以上各款所指的臨時紀錄即告失效。
    四、 。

    第二條

    (生效)

    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九十八條的修訂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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