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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九十七及一百九十八條修訂如下:
三、對本法律生效前所簽訂之租賃合約未有作出規定者,其有關租金得按每五年作調整,而其最後一期將作適應縮短以便與合約期限的告滿相符。
一、租賃批給引致情況的轉移,因發生疑問所作出的臨時紀錄,由於法定期限已滿仍未向登記局申請作批給許可的註改而告失效者,即視為已續期;但該臨時紀錄得維持至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未失效的租賃批給所引致情況轉移的臨時紀錄,而又未向批給人士申請批給許可的註改者,亦得維持此項情況至上款所指的期限告滿。
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九十八條的修訂於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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