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10/83/M號法律

公報編號:

48/1983

刊登日期:

1983.11.26

版數:

2250

  • 關於調整公職個別情況採取之措施。
不生效 :
  • 第11/2017號法律 -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15/78/M號法律 - 訂定關於政府公務員退休之規則。
  • 第3/79/M號法律 - 關於調整官立中學預備班及中學教員薪級。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0/83/M號法律

    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調整公職個別情況

    第一條

    (在提供勞務合同中未有與字軌制度掛鈎的報酬)

    就於提供勞務合同中未有與字軌制度掛鈎的報酬,總督得許可支付所協定的報酬與七月七日第7/81/M號法律附表一為F字軌定出的金額的差額,但必須遵守第九十三條的規定且所支付差額涉及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上述法律公佈日有關合同屆滿止。

    第二條

    (調整未受惠於六月十四日第290/75號法令的教職人員的定期金)

    一、以二月十七日第3/79/M號法律所定職級為基礎,調整屬海外省共同編制的教職人員的定期金;該等人員於公佈六月十四日第290/75號法令時仍處於在職狀況且未受惠於共和國政府上述法令所設的制度。

    二、自本法律公佈之月份起,支付經調整的定期金。

    第三條

    (計算超出年限的在職時間)

    一、散位工作人員能證明超出八月十二日第15/78/M號法律第四條所定年限而繼續任職的時間,可為結算退休金而作計算;為此,散位工作人員須自本法律生效起六個月內作有關申請且表示願意支付七月七日第7/81/M號法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供款。

    二、八月十二日第15/78/M號法律公佈前獲聘用的散位工作人員,年齡已屆六十五歲或將達至六十五歲,但尚未取得退休權利,有權繼續任職;有關人員只要支付所欠退休供款,其為政府工作的時間作結算退休金計算。

    三、上款所指人員一經取得退休權利所需至低期限屆滿,便立即終止職務。

    四、不論導致終止職務的理由為何,只要利害關係人已支付或表示願意支付有關退休金供款,該等人員完整在職至本法律公佈日期間作結算退休金計算。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
    Get Adobe Rea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