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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在氹仔島設定一總面積為41,047.00m2之部分保留地,其位置見附件地圖編號O.T.258/55,該土地東北與屬本地區之地段(見編號O.T.351/56)接壤;東與批給澳門社會工作司之地段接壤;東南與以租賃方式批出之地段(見編號136/81)接壤;南及西南分別與批給海島市市政廳之地段(見編號80/62)及治安警察廳之地段(見編號84/62)接壤,西北與批給治安警察廳之地段(見編號34/63)接壤。該保留地之範圍,為本法規組成部分的有關地圖上之界線所示者。
第二條——上述土地將作為興建經濟房屋、社會房屋及為公務員而設之房屋,或擇一或擇二而興建之用。
第三條——總督將以批示方式確定上條規定所述各類房屋之興建土地面積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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