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生效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一條—— 一、設立一項每年之獎金,名為「澳門政府獎金」。目的為給予本澳之官立、官制及私立學校的小學及中學在畢業學年品學優異之畢業生。
二、該項獎金為現款,分別為小學學生三百元,中學包括技術及職業學校學生五百元。
第二條——一、對每一學校之中學或小學教育階程各給獎額兩名;但每一教育階程必須有學生壹百人以上者方可。
二、倘任何一教育階程之學生人數少於壹百人者,只給予獎額一名。
三、由學校領導機構挑選受獎學生,係按該生的學科成績、勤懇、品行及對學校內外活動的協助精神而選出者。
第三條——為使對本法令的遵守,教育廳將編製必要的指示。此項獎金原則上應在學校每年傳統舉行之結業禮上頒發。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