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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9/84/M號法令
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二月二十七日第9/84/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條
(登記的程序)
- 一、
- 二、
- 三、登記表格應由辦理登記機構所賦予代表權的領導機構成員簽署;
- 四、
第二條——本法令由領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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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二月二十七日第9/84/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二條——本法令由領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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