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19/84/M號法令
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二月二十七日
第9/84/M號法令
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條
(登記的程序)
一、
二、
三、登記表格應由辦理登記機構所賦予代表權的領導機構成員簽署;
四、
第二條
——本法令由領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