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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84/M號法令

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二月二十七日第9/84/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條

(登記的程序)

一、
二、
三、登記表格應由辦理登記機構所賦予代表權的領導機構成員簽署;
四、

第二條——本法令由領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