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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81/M號法令

公報編號:

8/1981

刊登日期:

1981.2.21

版數:

212

  • 在社會工作處設立訓練指導員及輔導員之社會工作班。
被廢止 :
  • 第11/2017號法律 - 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已更改 :
  • 第95/84/M號法令 - 修正九月二十六日第27-C/79/M號法令第九、一六、一七、二四至三六、四三、五一、五四、七○、七三及七八條條文(澳門社會工作處組織章程)--撤銷上述法令第八、一○、一四及一八至二三條條文。
  •  
    相關法規 :
  • 第27-C/79/M號法令 - 核准社會工作處組織章程。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廢止

    第5/81/M號法令

    二月二十一日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性質及隸屬關係)

    一、現於澳門社會工作處設社會工作課程,旨在培訓社會工作輔助員及社會工作督導員。

    二、社會工作課程於澳門社會工作處總部授課,由處長直接統籌,其亦為課程主任。

    第二條

    (認可)

    社會工作課程(下稱“課程”)於澳門獲官方認可。

    第三條

    (課程開辦及期限)

    遇部門需要,便開辦課程,為期三年,最後一年為實習期。

    第四條

    (課程結構)

    一、課程學年始於九月一日,課程學年與官校一樣,分三學期。

    二、教學方法包括理論課及實踐課。

    三、上課時間由課程主任訂定,一般安排在工作時間以外。

    四、理論課一般為一小時,而實踐課為兩小時。

    第二章

    科目、大綱及實習

    第五條

    (科目)

    一、社會工作課程的科目,無論是為培訓社會工作輔助員或社會工作督導員,內容均一致,但實習除外。

    二、課程首兩年的科目包括:

    第一年:
    社會工作方法論;
    社會工作個案處理;
    公共衛生;
    心理學I;
    群體社會工作。
    第二年:
    社區社會工作;
    心理學 II;
    社會學概論;
    法學入門。

    第六條

    (大綱)

    一、每一科目均設大綱,列出教學目標、內容、指導方針及教材。

    二、在課程主任指導下,由導師負責編製有關大綱。

    三、課程主任認為有需要時,可決定調整科目大綱或改變教學內容的先後。

    第七條

    (實習)

    一、課程最後一年為實習期,由導師指導,並於適合課程性質的場所進行。

    二、實習結束後,學員必須撰寫一份報告書,其獲評分的基數為0至20分。

    第三章

    報名

    第八條

    (錄取)

    一、有意修讀社會工作課程者,應於所定期限向社會工作處處長申請報名,並須符合以下要件:

    a)年滿十七歲;

    b)具初中學歷或與之等同者。

    二、現時在澳門社會工作處任職的庶務員,以及在特殊情況下至少具中學預備班或與之等同學歷且曾從事社會工作的該處員工,經上級贊同意見後,尚可報讀課程。

    三、有意報讀課程者,應遞交附件A格式的文件。

    第九條

    (學員限額)

    一、每一課程的學員限額為應社會工作處處長建議,由總督訂定。

    二、甄選學員方法為面試,評審委員會由課程主任及三名導師組成;錄取學員優先考慮的條件為報考人是否具能力勝任社會工作。

    第四章

    修讀課程和及格

    第十條

    (修讀和考試)

    一、課程制度以學年計,學員應於兩年課程的全部科目及格,方可參加實習。

    二、然而,學員如僅一科目不及格,仍可從第一年級升至第二年級。

    三、每一學年設兩試期,第一試期定於六月,第二試期定於九月,學員可於第二試期參加或補考兩科目。

    第十一條

    (成績及格)

    一、學員每一學年的成績為課程學年每一科目的總和。

    二、如成績總和非為整數,則採用下列標準處理:

    a)不足0.5,不作計分;

    b)屬滿0.5,則進1分。

    三、計分制為0至20分。

    四、經四捨五入制處理後,未達10分的學員,成績不及格。

    五、學年的最後評分為兩年課程的成績與實習評分的總和。

    六、學員成績經課程主任確認後,將之貼於佈告板,讓學員知悉。

    第五章

    人事

    第十二條

    (課程主任)

    一、課程主任負責指導課程運作,向上級建議委任導師和由主任分派工作。

    二、課程主任由澳門社會工作處社會工作組組長輔助,並由其出任課程秘書。

    第十三條

    (導師)

    一、導師儘可能從澳門社會工作處人員中聘用,經主任建議,由總督或相關政務司任免。

    二、如有需要,亦可聘用澳門社會工作處以外的具特殊專長的人任導師。

    三、屬其他政府部門的人員的情況,聘用建議書應附同相關政府部門負責人的許可。

    四、導師職位優先聘用具學士學位學歷的人。

    第十四條

    (教學委員會)

    一、課程主任之下設教學委員會,由主任任主席;委員會由全體導師組成,其任務為處理社會工作課程一切與教學有關的事務。

    二、主任召集教學委員會開會。

    第十五條

    (報酬)

    具領導和輔助職責的教學人員,按二月七日第1/81/M號法律的規定,收取報酬。

    第六章

    最後規定

    第十六條

    (修改)

    修改本法令,以訓令形式為之。

    第十七條

    (解釋本法令的疑問)

    對解釋本法令時出現的疑問,以及本法令未有規定的情況,根據課程主任建議,並附同相關政務司的意見後,由總督批示解決。

    附件A

    一、申請書格式(禀紙)

    澳門社會工作處處長閣下:

    本人(姓名),______歲,______(婚姻狀況),出生地於__________________(地點),屬______市,______堂區,居住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父為________,母為________,持有身分證明處於一九  年  月  日發出的認別證,現擬報讀培訓(社會工作督導員或輔助員)的社會工作課程。

    懇請閣下批准。

    (簽名)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二、上款所指申請書,應附同下列文件:

    a)文憑或學歷證明;

    b)完整內容的出生敍述證明或認別證。

    三、獲接納的報考人,應在報名前遞交下列文件,否則報名無效:

    a)刑事紀錄證明;

    b)個人衛生簿,其內載明曾注射破傷風疫苖;

    c)三張照片。

    四、屬政府人員,免交第三款a項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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