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生效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獨一條。核准《澳門公共部門車輛司機及機械設備司機入職考試規章》;規章為本法令組成部分,並由工務運輸局局長簽署。
有意入職澳門公共部門車輛司機及機械設備司機職位者,須參加工務運輸局開辦的實踐考試;自考試公佈於《政府公報》之日起三十日內,符合下列要件的人可報考:
a)至少具澳門官方小學四年級學歷或同等學歷;
b)持輕型車輛及/或重型車輛職業司機駕駛執照;
c)未曾因觸犯《道路法典》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條所定犯罪而判刑,亦未曾根據該法典第六十一條第二款d項規定禁止駕駛;
d)具公民品德;
e)具專業資格;
f)體格健全;
g)持認別證或身份證。
在一般情況下,兩年舉行一次考試;屬對上一次考試所有及格的應考人已獲安排工作後而尚有職位空缺的情況,可縮短兩年期限。
一、報考人須向工務運輸局遞交致總督的申請書,其內載有所需身份資料及住址,簽名經公證員認定。
二、上款所指報考申請書可參考附於本法令的式樣。
一、除駕駛執照或其經認證的影印本外,初時無須遞交證明符合報考要件的文件;報考人僅須在申請書分項鄭重聲明其本人對每一要件所處的狀況。
二、報考人亦可在申請書說明依法對其有利的任何狀況。
三、第一款規定並不代表部門不能要求報考人遞交證明其申請書所載資料的文件。
四、開考通告中,必須載明初時免除遞交相關文件,並說明須附同報考申請書的文件。
五、利害關係人未有說明依法對其有利的狀況或未有遞交證明文件,則該等元素不作考慮。
六、如利害關係人選擇免除第一款要求時,須在申請書貼上澳門幣十元的稅務印花。
一、開考期限屆滿,工務運輸局局長於八日內作成被接納的報考人臨時名單,並將之公佈於《政府公報》;在此名單內分開列出不被接納的報考人及不被接納的理由。
二、臨時名單按報考人的姓名字母的次序排列。
三、報考人可於公佈臨時名單的二十日內聲明異議,並補足其申請書所欠資料。
四、處理異議後或無人聲明異議,便公佈確定名單。
至少十五日前將考試地點、日期及時間公佈於《政府公報》。
一、考試旨在填補車輛及機械設備的司機空缺。
二、考試內容包括兩部分:理論部分涉及機械知識;實踐部分為按考試類別須駕駛車輛或操控機械設備。評審委員會由工務運輸局局長或其法定代任人任主席,其餘兩名委員,一為駕駛執照考試委員會代表,另一為工務運輸局工場總管;評審委員會由一名無投票權秘書輔助。
三、工場總管及秘書,由總督應主席建議任命。
四、第二款所指考試內容載於附於本法令的考試大綱。
如應考人得分相同,按下列因素依次排列:
第一──在政府部門服務年資較長,尤應按考試目的優先聘用具較長年資的車輛司機或機械設備司機,即使屬臨時工亦然,且工作表現良好;
第二──葡語水平較高;
第三──家庭負擔較重;
第四──葡籍。
可選擇擬填補的空缺,並按成績排序填補之。
自成績單公佈於《政府公報》之日起兩年內有關考試產生效力;屬成績為良的應考人尚未安排入職的情況,總督可將考試有效期延長。
工務運輸局局長
José Alexandre de Araújo Santos工程師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七日於澳門
澳門總督閣下:
本人__________,(婚姻狀況,職業,住址,父母姓名,出生地,國籍,持有認別證或身份證,編號及發證日期),現報考 月 日第 期《政府公報》公佈的澳門公共部門車輛或機械設備司機入職試;本人謹此鄭重聲明具備十月二十七日第32/7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部門車輛司機及機械設備司機入職規章》第一條a-g項規定的要件。
懇請閣下接納本人報考。
報考人
(認定簽名及日期)
1──駕駛車輛及/或操控機械設備:
a)汽車司機:
駕駛試為時45分鐘,分兩階段進行,其一為駕駛電油輕型車輛,另一為駕駛柴油重型車輛。
b)機械設備司機:
駕駛重型車輛和操控機械設備試,為時60分鐘。
2 ──機械知識理論及實踐試,以及車輛及機器保養試:
2.1 汽車司機:
a)車輛保養:
b)車輛潤滑:
c)壞車發現和修理:
考試時間:30分鐘
2.2 機械設備司機:
a)機械設備及車輛的保養:
b)車輛及機械設備的潤滑:
c)壞車發現和修理:
考試時間:45分鐘。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