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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因澳門發行機構借予澳門電力有限公司用作在澳門產電及配電發展的融資的澳門幣二億五千萬元或同等幣值的借貸合同而應繳付予政府的一切稅項、費用和手續費,予以豁免。
分別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七百四十七條第一款a項及第七百三十五條第三款,以及第七百四十八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澳門地區對用作專營的資產享有一般動產優先受償權及不動產優先受償權,以擔保八月十日第12/81/M號法律所載的核准而向澳門發行機構履行責任以致須支付的款項的償還。
本法律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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