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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文為非正式公佈文本,在此僅供參考。】(法務局提供)
第一條——在澳門市現為巴波沙坊所占用之土地上設定一總面積為53,320.00㎡之部分保留地。該保留地由兩地段組成,其界線範圍見刊登於本法規附件之地圖上。
A地段,面積為46,872.00m2,北至鴨涌河邊街,南至李寶椿街,東至巴波沙大馬路,西至巴波沙坊第十一街。
B地段,面積為6,448.00m2,北至李寶椿街,南至花地瑪教會南街,東至巴波沙大馬路,西至巴波沙坊第三街。
第二條——上述土地將用作興建經濟房屋、社會房屋及為公務員而設之房屋,或擇一或擇二而興建之用。
第三條——總督將以批示確定上條規定所述各類房屋之興建土地面積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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