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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35/9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9/1994

刊登日期:

1994.7.18

版數:

677

  • 核准《行政程序法典》--若干廢止。
被廢止 :
  • 第57/99/M號法令 - 核准《行政程序法典》──廢止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
  •  
    廢止 :
  • 第23/85/M號法令 - 關於訂立行政行為司法制度--若干撤消。
  • 及其它...
  •  
    相關法規 :
  • 第112/91號法律 - 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
  •  
    相關類別 :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法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57/99/M號法令 廢止

    第35/94/M號法令

    七月十八日

    在不少國家中,規範行政程序之法律日漸增加,反映出除有為訴諸法院而設之保護機制外,還須為公民提供另一些保護機制,供其選擇。

    事實上,日益顯示容許私人參與行政程序係屬必要,尤其在作出與私人有關之決定之階段時;此係為保障其權利及使其權利得以行使而增設之另一方式。

    為貫徹此目標,本《行政程序法典》尤其擬:

    ─規範公共行政當局之組織及運作,使各部門之活動合理化;
    ─在尊重被管理者之權利及正當利益下,對行政當局意思之形成作出規範;
    ─在形成與各利害關係人直接有關之決定時,容許各利害關係人參與,並確保向其提供有用與適時之資訊;
    ─避免官僚化,以及使各公共部門親民;
    ─總體確保行政工作之透明度及對公民權利之尊重。

    因此,藉着本法典之施行,將使行政程序各階段更能迅速及嚴謹進行,且當行政當局所進行之活動涉及被管理者之權利與義務時,使被管理者能參與其中,藉此拉近公民與行政當局之距離。

    基於所提出之解決辦法之複雜性與多樣性,以及所引進之更新,故此宜使本法規延遲生效,以利於各利害關係人知悉該法規之內容。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n項及第四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核准)

    核准《行政程序法典》,此法典以本法令附件之形式公布,且為本法令之組成部分。

    第二條

    (司法上訴之期間)

    針對不屬八月二十九日第112/91號法律第十六條所指之確定及具執行力之行政行為之司法上訴,應依據適用法例之規定,在四十五日期間內向澳門行政法院提起。

    第三條

    (修正)

    《行政程序法典》須在開始生效之日起兩年內予以修正,為此應收集在適用該法典時所獲得、且對引入顯示屬必需之修改係有用之資料。

    四條

    (廢止性規定)

    廢止一九二七年四月十二日第13458號命令、一九二七年八月一日第14020號命令以及三月二十三日第23/85/M號法令

    第五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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