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公佈,在為填補廉政公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二個職缺,以及在是次開考的有效期屆滿前廉政公署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所出現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廉政公署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廉政公署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茲公佈,在為填補廉政公署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二個職缺,以及在是次開考的有效期屆滿前廉政公署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所出現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廉政公署定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三時至五時為參加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考試時間為兩小時,考試地點為培正中學。
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知識考試(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起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廉政公署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辦公室主任 沈偉強
立法會輔助部門為填補編制內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周華君 | 77.81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提起上訴。
(經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的議決確認)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於立法會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顧問 關冠芬
正選委員:人力資源暨財政處處長 陳家偉
候補委員:顧問翻譯員 梁結貞
茲公佈,在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將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臨時辦公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茲公佈,在為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辦公室定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二十九日由上午十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為參加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口試),時間為三十分鐘,考試地點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臨時辦公樓。
參加口試的准考人的日期及時間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張貼於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臨時辦公樓。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根據第12/2016號檢察長批示第三款的規定,本人決定:
一、修改經本人作出的第1/CGP/2017號轉授權批示的附表一所載的主管人員,並追認獲轉授權人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起在本轉授權範圍內作出的行為。
二、在不妨礙上款規定的情況下,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炳棠
姓名 | 職務 |
馬俊彥 | 代書記長 |
Albertino Antonio Maximo do Rosario | 檢察院刑事訴訟辦事處第4科代主任書記員 |
政策研究室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梁婉媚 | 83 |
2.º | 鄭家穎 | 82.11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訴願。
(經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策研究室調研員 許燕華
正選委員:政策研究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輝博
政策研究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世恆
法務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公眾接待行政技術輔助範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公布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准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
1.º | 郭智康 | 80.44 | a) |
2.º | 楊敏 | 80.44 | a) |
3.º | 李靖君 | 80.44 |
a)因職級、職程、公職的年資較長。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於法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行政及財政管理廳廳長 李勝里
正選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綺婷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代登記官 Isabel Fátima da Silva Nantes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周少芳 | 83.78 |
2.º | 何志傑 | 83.44 |
3.º | 周敏 | 82.11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員 黃淑卿
特級技術輔導員 程慧嫻
身份證明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開考通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陳愷欣 | 84.78 |
2.º | 黃子麟 | 84.22 |
3.º | 梁珮雯 | 82.56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於身份證明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唐偉杰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嘉碧
特級技術員 陳素貞
退休基金會為填補人員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技術輔導員職程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二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公告公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應考人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
1.º | 楊詩敏. | 81.39 |
2.º | 李綺芬 | 80.22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翌日起計算十個工作日內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退休基金會
典試委員會:
代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玉蓮
正選委員: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劍鳴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熾明
財政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督察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督察一缺,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 分 |
郭鳳萍 | 82.50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九月八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特級督察 戴健琴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羅佩雯
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詠坤
(*) 預算收入項目包括從支付中扣減之退回款項,金額為澳門幣$7,560,722.80元。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於財政局
司庫活動組組長 高樂士
公共會計廳廳長 鄧世杰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六月十三日第14/2016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七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趙俊毅 | 77.00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翌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徐道文
正選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譚月娥
首席技術輔導員 梁曉菁
勞工事務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六月十三日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七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 分 |
鄭雪苗 | 81.94 |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麥敬英
委員: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孔令彪
顧問高級技術員 歐陽文標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資訊範疇)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李建勛 | 73.06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劉健敏
委員:首席特級技術員 林佩芝
特級技術員 林慧儀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文職人員編制內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 分 |
傅展輝 | 80.00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之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保安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技術員 尹家其
委員:特級技術輔導員 鍾麗森
特級技術輔導員 徐小雁
根據第5/2006號、第2/2008號及第14/2009號法律,第26/99/M號法令,第27/2003號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人員編制內刑事技術輔導員職程以下空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本局網頁內。開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茲公佈,在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兩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司法警察局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一時正、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一時正、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pj.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茲公佈,在為填補司法警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兩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為參加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一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亞馬喇馬路五號濠江中學。
參加筆試的准考人的考室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一時正、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一時正、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pj.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周偉光
茲公佈,在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懲教管理局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茲公佈,在為填補懲教管理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一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二月一日期間由早上九時至下午四時為參加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口試),時間約為二十分鐘,考試地點為懲教管理局。
參加口試的准考人的日期、時間及地點安排等詳細資料,以及與投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將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8樓A座懲教管理局服務諮詢中心。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dsc.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於懲教管理局
局長 程况明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四缺,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鄒柏森 | 62.68 |
2.º | 黃靜儀 | 56.40 |
3.º | 黃慧敏 | 55.16 |
4.º | 黃雅鳴 | 52.28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林子輝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劉綺芬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柳曉欣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經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毛沛姿 | 82.94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余嘉燕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凌寶雯
二等技術員 鍾家怡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三缺,經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第三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黃迎鳳 | 80.94 | |
2.º 李芷盈 | 79.94 | |
3.º 黃綺琪 | 79.33 | a) |
4.º 林威 | 79.33 | a) |
5.º 張學成 | 79.06 | a) |
6.º 吳嘉鑫 | 79.06 | a) |
7.º 霍浩賢 | 78.89 |
a)得分相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技術員 朱嘉欣
正選委員:一等技術員 蘇詠琦
一等技術員 馮紹恆
為填補經由本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五缺,經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九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梁啓智 | 81.06 | |
2.º 陳偉麗 | 80.89 | |
3.º 張嘉希 | 80.78 | a) |
4.º 林文遠 | 80.78 | a) |
5.º 容詠茵 | 80.72 | |
6.º 庾敏芳 | 80.61 | |
7.º 王華 | 80.44 | |
8.º 杜永豐 | 80.17 | |
9.º 羅鳳平 | 80.00 | a) |
10.º 吳淑怡 | 80.00 | a) |
11.º 陳嘉玲 | 80.00 | a) |
12.º 劉智欣 | 79.33 |
a)得分相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二等技術員 梁佩華
正選委員:二等技術員 龍擎峰
候補委員:一等技術員 盧康莉
為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兒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區曦 | 8.12 |
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兒科主任醫生 Sales Marques, Jorge Manuel
正選委員:兒科主任醫生 黃鳳欣
兒科主任醫生 楊健梅
為填補衛生局人員編制內藥劑師職程第一職階高級藥劑師三缺,經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數 (一百分制) |
|
1.º | 羅文帥 | 63.00 |
2.º | 吳心絃 | 58.95 |
3.º | 何嘉英 | 52.40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就成績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醫院行政廳廳長 吳國良
正選委員:藥劑事務處處長 趙穎
藥物監測暨管理處處長 李世恩
為填補衛生局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任用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婦產科)第一職階主治醫生一缺,經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對外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醫生職程開考程序規章》第二十二條,以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五十六條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內)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和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物理治療)三缺,經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填補衛生局編制內高級衛生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康復職務範疇——語言治療)一缺,經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限制性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衛生局人事處,並已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為取得“向衛生局口岸檢疫站提供保安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有意投標者可從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5號一樓的衛生局物資供應暨管理處查詢有關投標詳情,並繳付澳門幣肆拾柒元整($47.00)以取得本次招標的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影印本(繳費地點:衛生局司庫科),亦可於本局網頁(www.ssm.gov.mo)內免費下載。
投標者需證明具有第4/2007號法律《私人保安業務法》所規定的牌照。
投標書應交往仁伯爵綜合醫院地下(R/C)本局文書科。遞交投標書之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
開標將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加思欄馬路五號地下的“多功能會議室”舉行。
投標者須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向本局司庫科繳交澳門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元整($188,800.00),或以抬頭人/受益人為“衛生局”的等額銀行擔保/保險擔保,作為臨時擔保。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為執行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附件一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以及第十二條的規定,衛生局局長現訂定如下指引:
I. 範圍及標的
在不影響適用五月二十二日第37/89/M號法令核准的《商業場所、辦事處場所及勞務場所之工作衛生與安全總規章》的規定的情況下,本指引訂定關於吸煙室的設立及更改的程序。
II. 特定措施
1. 吸煙室應具備獨立通風系統,使煙霧不會進入相鄰區域,並且在吸煙室內維持相對於相鄰區域為負壓,至少5帕斯卡。
2. 通風系統應確保當吸煙室的門處於開啟時,吸煙室吸入的氣流速度應高於0.1米/秒,而當門處於關閉時,負壓高於5帕斯卡。
3. 上款所指吸入的氣流速度按門處於開啟時,分別取吸煙室入口的中央垂直線高、中、低點的平均風速量度。
4. 當吸煙室的門處於關閉時,負壓應大於5帕斯卡,並以差壓表量度。
5. 燈號及響鬧裝置應設於吸煙室入口附近顯眼處,且不能被隔阻牆遮擋。
6. 在娛樂場內,吸煙室的入口僅得設立在專用於博彩的區域內。
III. 程序
1. 為吸煙室的建造工程,吸煙室的負責實體須向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交工程草案。
2. 吸煙室的負責實體須在工程竣工並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後,向衛生局提交一式五份的下列文件:
2.1. 經適當填寫式樣載於作為本指引組成部分的申請表;
2.2. 工程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核准的證明,尤其是:
2.2.1. 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N1——工程竣工通知》,以及收據副本和工程的核准公函副本,該核准公函副本須包括消防局及其他主管實體的意見書或其他類同文件;
2.2.2. 合法化工程計劃的核准公函副本及已繳付有關稅項的稅單副本,該核准公函副本須包括消防局及其他主管實體的意見書或其他類同文件。
2.3. 經土地工務運輸局適當核准的娛樂場圖則,其中須包括:
2.3.1. 標明經批准的博彩區總範圍以及其總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
2.3.2. 吸煙室的所在地點、編號及面積(以平方米為單位);
2.3.3. 吸煙室及阻隔牆的平面圖、剖面圖及立面圖;
2.3.4. 博彩桌及包括“角子機”在內的電動或機動博彩機的所在位置﹔
2.3.5. 第2.3.1.款至第2.3.3.款所指的圖則應附同相關“AutoCAD”及“pdf”圖檔。
2.4. 經土地工務運輸局適當核准的娛樂場吸煙室通風系統設置平面圖及其他相關文件;
2.5. 經土地工務運輸局適當核准的娛樂場吸煙室消防系統設置平面圖及其他相關文件;
2.6. 由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註冊的工程技術人員發出實施工程的責任聲明書,當中尤須包括聲明吸煙室的設計及運作符合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的要求;
2.7. 吸煙室的維修保養及清潔計劃,當中尤須包括實施關於吸煙室的維修及清潔的人員的疾病預防及健康保障的特定措施。
3. 在收到及經審議以上數款所指的文件後,吸煙室的設立由衛生局局長以批示作出許可;倘認為有必要時,衛生局可要求申請人提交補充資料及文件,以及向土地工務運輸局、博彩監察協調局及消防局要求發出意見。
4. 衛生局、土地工務運輸局、博彩監察協調局及消防局須聯合進行檢查、發出意見及繕立檢查筆錄。
4.1. 倘某些上款所指的實體提出負面意見,申請人應按相關意見補交文件或進行改善工程;
4.2. 當完成改善工程後,申請人應書面通知發出負面意見的實體及衛生局已完成工程;
4.3. 衛生局得再次進行檢查;
4.4. 倘未能按第4款所指實體的意見進行修改,申請人須以書面通知衛生局取消設立吸煙室的申請。
5. 吸煙室的使用許可由衛生局局長發出,發出許可後須以公函通知申請人及博彩監察協調局。
6. 在符合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及本指引所訂定的一般及特別要求的吸煙室內,由衛生局張貼上述批示附件二所載的式樣。
7. 以上數款的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有關更改吸煙室的申請。
IV. 生效
本指引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茲公佈,覃秀麗,申領其亡夫熊財根(曾為衛生局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教育學)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蕭兆霞 | 74.38 |
2.º | 周振隆 | 74.27 |
3.º | 許小英 | 72.43 |
4.º | 劉佩芳 | 72.27 |
5.º | 陸嘉誠 | 72.07 |
6.º | 鄔嘉希 | 71.56 |
7.º | 吳玉丹 | 69.84 |
8.º | 姚宗暉 | 69.58 |
9.º | 張敏霞 | 69.13 |
10.º | 李麗珍 | 68.84 |
11.º | 李白莉 | 67.94 |
12.º | 黃嘉虹 | 67.93 |
13.º | 梁淑儀 | 67.67 |
14.º | 屈傑豪 | 67.56 |
15.º | 林佩怡 | 66.97 |
16.º | 李雲堅 | 66.83 |
17.º | 梁宗蓮 | 66.50 |
18.º | 黃珊珊 | 65.98 |
19.º | 曾慧樂 | 65.55 |
20.º | 梁雅文 | 64.84 |
21.º | 王景輝 | 64.22 |
22.º | 劉嘉恆 | 62.91 |
23.º | 簡寶華 | 62.38 |
24.º | 吳曉萍 | 59.80 |
沒有出席專業面試的投考人:2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二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郭小麗
正選委員:廳長 袁凱清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英文)二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周振隆 | 74.42 |
2.º | 鍾巧思 | 72.79 |
3.º | 黃珊珊 | 71.51 |
4.º | 劉佩芳 | 66.74 |
5.º | 譚婉琪 | 66.32 |
6.º | 何詠珊 | 64.85 |
7.º | 梁玉燕 | 64.53 |
8.º | 黃婷 | 63.91 |
9.º | 鄭焯基 | 62.98 |
10.º | 梁婷姿 | 61.80 |
11.º | 劉美英 | 61.70 |
12.º | 盧倩怡 | 61.00 |
13.º | 施婉婷 | 60.84 |
14.º | 鄧燕珊 | 58.51 |
沒有出席甄選面試及試教的投考人:1名。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中心主任 曾曉茵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余巍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馬淑敏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中文)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林敏兒 | 71.28 | |
2.º | 林慧明 | 70.70 | |
3.º | 雷淑華 | 69.46 | |
4.º | 林春燕 | 69.27 | * |
5.º | 林佩怡 | 69.27 | * |
6.º | 曹靖妍 | 68.66 | |
7.º | 關健俊 | 66.70 | |
8.º | 梁家歡 | 61.18 | |
9.º | 黃嘉虹 | 60.49 | |
10.º | 張詠琳 | 58.20 | |
11.º | 蘇智敏 | 57.79 | |
12.º | 王綺琪 | 57.70 |
*得分相同,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沒有出席甄選面試及試教的投考人:1名。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中心主任(代任) 簡燕萍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梁淑英
候補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梁碧梅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中文)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張敏霞 | 63.88 |
2.º | 梁家歡 | 60.35 |
3.º | 曹靖妍 | 59.98 |
4.º | 雷淑華 | 59.90 |
5.º | 林錦陽 | 58.87 |
6.º | 余宇靜 | 56.95 |
7.º | 林佩怡 | 56.57 |
8.º | 林敏兒 | 55.90 |
9.º | 張銀秀 | 55.84 |
10.º | 王綺琪 | 54.66 |
11.º | 林鴻燕 | 52.95 |
12.º | 何詩慧 | 51.66 |
13.º | 林慧明 | 50.69 |
14.º | 關健俊 | 50.33 |
15.º | 陳愷欣 | 50.20 |
16.º | 莊玲玲 | 50.18 |
17.º | 黃小燕 | 50.11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中學副校長 楊詠詩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梅茜紅
學校督導員 黃錢孝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品德與公民)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黃嘉麗 | 62.58 |
2.º | 王文嫻 | 62.41 |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公立學校校長 胡潔
正選委員: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黎志偉
學校督導員 梁仲霞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英文)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不合格的投考人: | |
梁蘊斯 | a) |
譚耀成 | a) |
a)最後成績低於50分的投考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學校督導協調員 黃懿蓮
正選委員:公立小學校長 何艷華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譚曉汶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數學)一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羅偉強 | 72.15 |
2.º | 陳麗紅 | 65.00 |
不合格的投考人: | |
蔡鳳玲 | a) |
何永文 | a) |
林苑瑩 | a) |
蘇淑玲 | a) |
黃彩雲 | a) |
a)最後成績低於50分的投考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職務主管 鄧偉強
正選委員:公立小學副校長 馮素慧
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劉楚君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特殊教育)二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李希寧 | 70.02 |
2.º | 張玉虎 | 60.78 |
3.º | 周瑤鏵 | 56.38 |
4.º | 黃翠媛 | 56.11 |
5.º | 曾寶瑩 | 56.06 |
不合格的投考人: | |
梁寶欣 | a) |
余楚欣 | a) |
a)最後成績低於50分的投考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處長 龔志明
正選委員:公立小學校長 林炳煥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王培梅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資訊科技)二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關文輝 | 68.78 |
2.º | 何尉 | 65.12 |
3.º | 陸嘉誠 | 63.61 |
4.º | 譚嘉輝 | 61.69 |
5.º | 陳家寶 | 59.50 |
6.º | 黃錦威 | 50.77 |
不合格的投考人: | |
羅偉強 | a) |
蘇淑玲 | a) |
a)最後成績低於50分的投考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林炳煥
正選委員: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 陳嘉健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吳俊華
教育暨青年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方式招聘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中文)三缺,經於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的投考人: | 分 | |
1.º | 葉以珊 | 70.27 |
2.º | 譚詩卉 | 66.34 |
3.º | 戴婉儀 | 62.53 |
4.º | 陳嘉欣 | 59.90 |
5.º | 甘嘉欣 | 59.17 |
6.º | 林苑瑩 | 57.12 |
7.º | 方麗萍 | 54.98 |
8.º | 李淑婷 | 54.59 |
不合格的投考人: | |
張小燕 | a) |
錢恩樂 | a) |
李頴怡 | a) |
盧綺汶 | a) |
黃淑萍 | a) |
a)最後成績低於50分的投考人。
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就本名單向許可開考的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公立小學校長 何艷華
正選委員:學校督導員 何詠華
中學教育一級教師 張雪蓮
茲公佈,在為填補教育暨青年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1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教育暨青年局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1. 招標實體:教育暨青年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承投標的:為教育暨青年局提供刊物印刷服務。
4. 服務提供期:由二零一八年一月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5. 標書的有效期:由公開開標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6. 臨時擔保:$90,000.00(澳門幣玖萬元正),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以現金透過大西洋銀行存入教育暨青年局賬戶(賬戶號碼:9002501375)。
7. 確定擔保:判給總額的百分之四。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之實體,並具有刊物印刷的經驗。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註1):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午十二時正。
(註1):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暨青年局於原定的截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交標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而第11點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和時間亦因此順延至緊接截標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的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註2):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正。
(註2):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的原因,教育暨青年局於原定的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之規定,投標人或其合法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於對其所提交的標書文件可能出現之疑問予以澄清。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其他: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自本公告公佈日至公開開標日;
時間:辦公時間內;
其他:出示M/8(營業稅——徵稅憑單)副本、M/1(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副本、公司印章(以上任一方式),及經適當登記後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13.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14.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詢有否附加說明文件。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現公佈,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日作出的批示,為“塔石青少年文康活動中心建造工程的設計和規劃服務”進行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教育暨青年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標的:為塔石青少年文康活動中心的建造工程提供設計和規劃服務。
4. 中心建造地點:澳門舊愛都酒店、新花園泳池及高美士中葡中學球場。
5. 標書有效期:由公開開標結束之日起計九十日,可按招標方案之規定延長。
6. 講解會:有意參加者可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出席於高偉樂街(塔石體育館)青年試館舉行之講解會。
7. 參觀中心建造地點:有意參觀者,請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澳門新花園泳池正門集合。
8. 承投類型:以總額承投。
9. 臨時擔保:$2,240,000.00(澳門幣貳佰貳拾肆萬元正),按照招標方案附錄II及III以現金存款或銀行擔保之方式提供。
10. 招標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的編製工程計劃的自然人或法人。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中午十二時正。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教育暨青年局一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正。
投標人應派代表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提出倘有的聲明異議及/或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其他:
地點:教育暨青年局一樓檔案暨文書收發科。
日期及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及時間,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其他:出示M/8(營業稅——徵稅憑單)副本、M/1(營業稅——開業/更改申報表)副本、公司印章(以上任一方式),及經適當登記後取得招標案卷副本。
15. 延期:倘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講解會參觀中心建造地點日期、截標日期及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相同時間。
16.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比重:
計算的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7點的說明。
17. 附加說明文件:自本公告公佈之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標之時間為止,投標人應前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查詢倘有的附加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之批示,文化局現進行“南灣•雅文湖畔S9商舖之租賃”的公開招標。
1. 判給實體:社會文化司司長。
2. 招標實體:文化局。
3.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4. 標的:是次招標是為南灣•雅文湖畔S9商舖之出租作判給,以銷售主要為澳門特別行政區(下稱“澳門”)原創的文化創意產品,並可提供文創相關的服務。
5. 租賃商舖:南灣•雅文湖畔S9商舖(即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470-756號南灣湖廣場地窖編號C/V-D1商舖)。
6. 租賃期:共四十八個月。
7. 租金底價:不設底價。
8. 投標資格:投標者/公司必須於公告所指的截標日期前,已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和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作開業及商業登記,倘為公司,澳門居民佔其股權比例須為百分之五十(50%)以上。
9.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萬元正($20,000.00),以現金存款或受益人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文化基金”的法定銀行擔保提供。
10. 確定保證金:相等於兩個月的月租金。
11. 查閱卷宗之地點、日期、時間及卷宗副本之索取: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自公告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至截標日止。
時間:辦公時間內(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卷宗副本:可於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免費索取。查閱及索取卷宗副本須作出登記。
12. 場地視察:南灣•雅文湖畔S9商舖的場地視察將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四日進行。有意者應於當天上午十一時在南灣•雅文湖畔S9商舖門口集合。
13.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及期限:
地點:澳門塔石街文化局大樓接待處。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正。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二)上午十時。
開標時,投標者/公司或其合法代表須出席公開開標會議,以便根據經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釋投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投標者/公司或其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此受權人應出示經認證獲授權的授權書,或出示根據法律規定可證明其具代表權的文件。
15.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15.1 商業管理及經營方案——20%;
15.2 銷售產品方案——25%;
15.3 室內規劃方案——15%;
15.4 投標者/公司的經驗——20%;
15.5 租金——20%。
16. 投標書的有效期: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並可按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延期。
17. 附加說明文件:由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三)起,利害關係人可前往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查閱或索取附加說明之文件。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於文化局
局長 梁曉鳴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中葡文)兩缺,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的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楊子健
茲公佈,在為填補文化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四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將文化局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cm.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該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楊子健
文化局為填補行政任用合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項目策劃及管理範疇)一缺,經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開考通告。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原訂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舉行的知識考試延期舉行。為著有關效力,現重新公佈知識考試的舉行地點、日期及時間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及上載於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楊子健
因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13995頁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李穎琪……”
應改為:“……李頴琪……”。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楊子健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旅遊局公開宣佈,根據行政長官於二零一七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現就名為「大賽車主題博物館裝飾設計及建造工程」的判給作公開招標。
1. 招標實體:旅遊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澳門高美士街431號——旅遊活動中心。
4. 承攬工程目的:重新塑造「大賽車主題博物館」,當中包括裝飾設計、協助博物館化及結構與飾面的土木工程以創造新的展覽空間、會議室及所有空間來呈現博物館的主題,包括以新的通訊及機電設施和設備、對設施及結構的調整和使用。
5. 最長施工期:自委託工程後345(叁佰肆拾伍)工作天,包括搬運、核准及交付材料和設備時間。(為計算本承攬工程施工期之效力,僅星期日及按照第60/2000號行政命令訂定的公眾假日不視為工作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招標結束之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本承攬工程以總額承攬(而招標案卷總目錄附件2——單價表及服務量清單和工程工作量清單所指的“如有需要”項目將以系列價金方式實量實度支付)。
8. 臨時擔保:澳門幣5,000,000.00(澳門幣伍佰萬元正),以現金或支票存款(以旅遊局為抬頭人),或提供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以旅遊局為抬頭人),且應詳細說明存款之目的。
9. 確定擔保:判給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被判給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投標底價:不設底價。
11. 投標人的資格:在土地工務運輸局作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或續期申請的批准。
12. 講解會:相關之承攬工程講解會將訂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星期三),上午十時正在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四樓旅遊局禮堂進行。倘上述講解會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講解會之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遞交投標書的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櫃檯。
截標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4.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四樓旅遊局禮堂。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3點被順延、又或上述公開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公開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5. 根據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的規定,投標人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會議及對所提交之投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
16. 編製標書使用之語言:
標書文件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一正式語文編製,但說明、技術描述和繪圖則可使用英語。
17. 查閱案卷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價格:
地點: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九樓旅遊局查閱。
日期: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上午九時正至下午一時正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案卷副本之價格:可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櫃檯購買,每份價格為澳門幣6,000.00(澳門幣陸仟元正)。
18. 評標階段及方式:
18.1 第一階段
18.1.1 技術評分及裝飾設計項目、協助博物館化的評分。投標人之得分等如或高於70分方可進入第二階段;
18.1.2 評標標準如下表:
技術投標書評審(AT)的評分準則 | 評分百分比 |
A——裝飾項目及工程施工的說明和解釋備忘錄 | 10% |
B——項目設計團隊的工作經驗 | 10% |
C——裝飾項目的規劃建議書 | 45% |
D——裝飾項目及工程施工期 | 5% |
E——工程進度表 | 10% |
F——項目施工團隊的工作經驗 | 10% |
G——設備和物料 | 10% |
18.1.3 第一階段評審計算之方式於招標方案內第16點評分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中說明。
18.2 第二階段
能獲得進入第二階段的投標人,其投標金額計算方式將根據在第一階段得到最高和最低分數的投標書進行,例如:第一階段提交最低投標金額的投標書將在第二階段獲得最高分數。其餘投標金額的分數將按照招標方案內第16點的方程式計算其相應比重。
19. 附加的說明文件:
由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至截標日止,投標人須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九樓旅遊局,以知悉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旅遊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現為「第二屆澳門國際影展暨頒獎典禮——提供場地佈置、搭建及設備服務」之判給作公開招標。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查閱招標卷宗,及繳付澳門幣200.00元(澳門幣貳佰元正)文件費以取得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及相關補充文件副本,或可透過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內免費下載。
底價:不設底價。
評標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準則 | 所佔比重 |
價格 | 20% |
服務內容 ——整個服務的概念、主題及流程設計 ——統籌計劃 ——整個服務的計劃及相關效果圖 ——為執行整個活動相關項目的人力配置和安排 |
30% |
提供既安全又具效率的能力 |
30% |
投標人的經驗 | 20% |
投標人須在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十七時四十五分截標日期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或英語撰寫,並同時提供澳門幣190,000.00元(澳門幣拾玖萬元正)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應(1)透過大西洋銀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的現金方式存入;或(2)銀行擔保;或(3)以現金、本票或保付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保付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或(4)電匯至旅遊基金在大西洋銀行開立的帳戶內。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十時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4樓旅遊局演講廳內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儀式,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解釋會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茲特公告,有關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第三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為「提供《第二屆澳門國際影展暨頒獎典禮》之嘉賓邀請及公關接待服務」之判給作公開招標,鑑於發現在相關的判給準則有筆誤,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為“特定要求表”內3.2.2公關接待服務內容提供優化方案”
應改為:“為“特定要求表”內3.2公關接待服務內容提供優化方案”。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透過旅遊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現為「提供《第二屆澳門國際影展暨頒獎典禮》之交通接送服務」之判給作公開招標。
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有意投標人可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二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查閱招標卷宗,及繳付澳門幣200.00元(澳門幣貳佰元正)文件費以取得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及相關補充文件副本,或可透過本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內免費下載有關招標卷宗,包括招標方案、承投規則及相關補充文件副本。
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將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四樓旅遊局演講廳內舉行解答有關本公開招標疑問的解釋會。
如有任何查詢或要求解釋,要求解釋的申請應以書面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下午一時前登入旅遊局澳門旅遊業界網站(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公告欄提交有關問題,相關解答亦會透過該網站公佈。
服務總價格上限為澳門幣1,200,000.00元(澳門幣壹佰貳拾萬元正)。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判給準則 | 所佔比重 |
投標人的經驗 | 45% |
價格 | 20% |
公司介紹及承擔此項目之管理團隊資歷 | 25% |
配合及回應現場狀況之能力 | 10% |
投標人須在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一時正截標日期前,於辦公時間內將投標書交予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接待處櫃檯,投標書必須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言或英語撰寫,並同時提供澳門幣24,000.00元起(澳門幣貳萬肆仟元正)的臨時保證金,作為是次投標的臨時擔保。臨時保證金之遞交方式,可(1)透過大西洋銀行並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的現金方式存入;(2)銀行擔保;或(3)以現金、本票或支票方式向旅遊局繳交,本票或支票抬頭須註明收款人為“旅遊局”,或(4)電匯至旅遊基金在大西洋銀行開立的帳戶內(帳戶編號:8003911119)。
開標儀式將於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十四樓旅遊局演講廳內舉行。
根據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之法定代表應出席開標儀式,以便提出聲明異議及/或為投標所遞交之文件出現的疑問作出解答。
投標人的合法代表可由受權人代表出席公開的開標儀式,在此情況下,此受權人應出示經公證授權賦予其參與開標儀式的授權書。
倘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停止辦公,則原定的截標期限、解釋會及開標的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謝慶茜
茲公佈,在為填補社會工作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兩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將社會工作局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查閱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並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茲公佈,在為填補社會工作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兩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在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本局定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五日(星期日)上午十時正為參加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准考人舉行知識考試(筆試),時間為兩小時,考試地點為澳門亞馬喇馬路六號鮑思高粵華小學。
與准考人有關的其他重要資訊,已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准考人可於辦公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到上述地點查閱,亦可在本局網頁(http://www.ias.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查閱。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黃艷梅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期間的南灣•雅文湖畔水上單車設施的管理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500.00(澳門幣伍佰元正)購買招標案卷複印本一份。投標者亦可於體育局網頁(www.sport.gov.mo)下載區內免費下載。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160,000.00(澳門幣壹拾陸萬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四)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按照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第十三條的規定,並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的批示,體育局現為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至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四日期間的體育局管轄氹仔區下列體育設施的供電系統保養維護服務,代表判給人進行公開招標程序:
體育設施名稱 | |
1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 |
2 | 澳門科技大學足球/田徑運動場 |
3 | 運動培訓中心 |
4 | 奧林匹克體育中心——游泳館 |
5 | 嘉模泳池 |
6 | 運動醫學中心 |
7 | 氹仔東北體育中心 |
8 | 氹仔中央公園泳池及自由波地 |
9 | 湖畔大廈自由波地 |
10 | 澳大運動場(N9) |
有意之投標者可於本招標公告刊登日起,於辦公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位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查閱卷宗或繳付$1,000.00(澳門幣壹仟元正)購買招標案卷的複印本一份。
在遞交投標書期限屆滿前,有意投標者應自行前往體育局總部,以了解有否附加說明之文件。
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時間為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逾時的投標書不被接納。倘上述截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則遞交投標書的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者須於該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書交往位於上指地址的體育局總部,且需同時繳交$75,000.00(澳門幣柒萬伍仟元正)作為臨時保證金。如投標者選擇以銀行擔保方式時,有關擔保需由獲許可合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業務的銀行發出並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或前往體育局總部財政財產處繳交相同金額的現金或支票(以“體育基金”為抬頭人)。
開標將訂於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會議室進行。倘上述開標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體育局停止辦公,又或上述截止遞交投標書的日期及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順延,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投標書自開標日起計九十日內有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體育局
代局長 劉楚遠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應用物理及材料工程研究所供應及安裝網絡分析儀及單晶生長系統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柒萬肆仟元正($74,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以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供應活動式LED屏幕進行公開招標。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肆萬元正($40,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09室舉行。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九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根據刊登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刊澳門大學通告內澳門大學校長之授權,現公佈下列之公開招標公告: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作出之批示,為澳門大學提供升降機及自動扶手電梯保養服務進行公開招標,提供服務的期間為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有意競投者可從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於辦公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及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前往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2室採購處,取得《招標方案》和《承投規則》,每份為澳門幣壹佰元正($100.00)。
為了解競投標的之詳情,各競投者可最多派出兩名人員出席有關講解會及實地視察。講解會將安排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三樓,3022室舉行,而實地視察亦將安排於當天講解會後進行。
截止遞交投標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三十分正。競投者或其代表,請將有關標書及文件遞交至本大學採購處,並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捌萬柒仟元正($87,000.00),臨時保證金得透過現金或抬頭為「澳門大學」之本票、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繳付。
開標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時正,在中國澳門氹仔大學大馬路澳門大學,N6行政樓四樓,4013室舉行。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於澳門大學
副校長 高薇
澳門大學校長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三十七條及經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二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作出本決定:
一、授予全球事務代總監汪淇或其代任人作出下列行為的職權:
(一)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享受年假及接受合理缺勤之解釋;
(二)核准其管轄單位員工參與不超過七天之培訓、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同類活動;
(三)根據法律規定,核准其管轄員工進行超時工作;
(四)根據既定的標準,作出其管轄單位員工工作表現評核所需的一切行為;
(五)根據校長批准,與同澳門大學宗旨相符的實體訂立及簽署合作與交流協議;
(六)在其管轄單位的事務範圍內,簽署執行有權限實體決定所需之公函及文件。
二、本授權不妨礙授權者行使監督權及收回權。
三、本授權中授予的權力可部分轉授予獲授權者轄下的主管人員。
四、由二零一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期間,獲授權者或其代任人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所作之行為均被追認。
五、本決定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於澳門大學
校長 趙偉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三月一日第九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有關旅遊學院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影音技術範疇)一缺(開考編號:004/CS/2017),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名次 | 姓名 | 分 |
1.º | 粘世偉 | 78.73 |
2.º | 蔡天錫 | 76.07 |
3.º | 黃霆鋒 | 73.33 |
4.º | 黎嘉豪 | 70.73 |
5.º | 胡兆強 | 69.07 |
6.º | 何文耀 | 68.67 |
7.º | 莫智康 | 65.87 |
8.º | 林秀芬 | 64.93 |
9.º | 盧永昌 | 61.13 |
10.º | 鍾榮華 | 54.00 |
備註: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九月七日於旅遊學院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行政暨財政輔助部處長 陳美霞
候補委員:首席技術員 李瑞麟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曾玉英 | 78.44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慧敏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尹君平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袁德寶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梁華熙 | 88.06 |
2.º | 蔡立堅 | 84.22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英華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霍偉飈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特級技術員 曾寶明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張岳良 | 86.39 |
2.º | 司徒凱縈 | 84.78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宇業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白小燕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惠玲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Juliana Osório Correia de Lemos | 88.50 |
2.º | 羅寶欣 | 88.06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科長 李大友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代科長 黃美群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蘇麗江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四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司徒慧賢 | 84.44 |
2.º | 羅穎 | 83.28 |
3.º | 李少珍 | 83.00 |
4.º | 莫倩兒 | 82.83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代科長 黎燕儀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技術輔導員 陳泳榆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李嘉卿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霍偉良 | 85.00 |
2.º | 楊健霆 | 83.39 |
3.º | 吳金蘭 | 82.61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崔永光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Ivone Fátima Guerra
候補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區萬明
土地工務運輸局為填補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經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九日第三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 分 | |
1.º | 何惠芬 | 79.78 |
2.º | 馮笑明 | 79.17 |
3.º | 梁惠琼 | 78.89 |
按照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翌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科長 李力奇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盧少韻
土地工務運輸局二等技術輔導員 余燕琪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海事人員四缺,現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為填補海事及水務局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海事人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海事人員三缺,現根據經第4/2017號法律修改的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經第23/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考核及限制性方式進行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茲公佈,在為填補運輸基建辦公室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的雜役範疇勤雜人員職程第一職階勤雜人員1個職缺以及未來兩年同一範疇出現的第一職階勤雜人員的職缺而以考核方式進行的統一管理的對外開考(開考通告刊登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中,按照刊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第三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載明擬填補開考職位部門的通告中所列的職缺,現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將運輸基建辦公室職務能力評估程序的投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運輸基建辦公室(查閱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並上載於本辦公室網頁(http://www.git.gov.mo/(及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何蔣祺
按照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及二零一七年九月十五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並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四條(八)項的規定,茲公佈擬填補的各公共部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83個職缺,職務範疇及任用方式如下:
一、按職務範疇及任用方式填補的公共部門職位空缺
倘若有關的人員是以行政任用合同任用,根據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第五條及續後數條的規定,試用期為期六個月。
二、各職務範疇的公共部門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 人力資源管理範疇
1.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3. 職務內容
進行人力資源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人力資源管理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交書面聲明,報考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5.2. 為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青洲上街200號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室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青洲上街200號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室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青洲上街200號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室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青洲上街200號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室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
1.1.12. 考試範圍
1.1.12.1.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12.2.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12.3.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1.12.4.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的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1.12.5.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1.1.12.6.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1.1.12.7. 第1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1.1.12.8. 第1/2002號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人員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
1.1.12.9. 第4/2006號法律及第2/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3號法律——《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
1.1.12.10. 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
1.1.12.11. 第4/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海關關員編制和訂定海關關員職程內各職級的職位及職能》;
1.1.12.12. 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
1.1.12.13. 第1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
1.1.12.14. 第78/2010號行政命令——訂定海關關長、副海關關長、助理海關關長、關務總長、副關務總長及關務監督對海關關員行使的紀律懲戒權及授予海關關長對海關文職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1.1.12.15. 撰寫人力資源管理範疇的報告書或建議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副關務總長 戚堅好
正選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務監督 利開慶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副關務監督 林佛聯
候補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副關務監督 華麗梅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副關務監督 龔雄
1.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行政公職局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2.3. 職務內容
進行人力資源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人力資源管理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行政公職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2.5.2. 為進入行政公職局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5%
甄選面試=25%
履歷分析=10%
1.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1.2.12. 考試範圍
1.2.12.1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2.12.2.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2.12.3.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2.12.4.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2.12.5.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2.12.6.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2.12.7.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2.12.8.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2.12.9.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2.12.10.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2.12.11. 第23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4/2009號法律規範的所有一般職程及特別職程實行統一管理;
1.2.12.12. 第23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關於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中第3級別至第6級別的一般職程須接受晉級培訓;
1.2.12.13.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2.12.14.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2.12.15. 二月二日第5/98/M號法令——規範公共行政當局之公務通訊、徽號及標誌之使用以及紙張之標準化,並簡化若干行政程序及訂定在澳門地區外發出但應在本地區產生效力之文件之一般有效期;
1.2.12.16.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1.2.12.17. 第30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式樣;
1.2.12.18. 第13/2000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命令各公共部門及公共機構的領導人,應從領導或主管人員當中又或行政委員會或等同機關成員之中,指定若干工作的負責人;
1.2.12.19. 第24/2011號行政法規——《行政公職局的組織及運作》;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1.2.12.20. 人力資源管理的知識,包括:績效治理、組織架構和組織文化。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公職局副局長 馮若儀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廳長 許錦漢
行政公職局中心主任 Yolanda Lau Chan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處長 馮方丹
行政公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珏
1.3.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旅遊局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3.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3.3. 職務內容
進行人力資源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訂定旅遊業人員工作表現的評級,評估培訓需求,組織國際認證培訓課程,需要與外籍導師溝通,編制培訓後的評估報告及進行績效評估。旅遊局人力資源管理範疇的高級技術員職程人員需直接與外籍人士溝通,故需具備英語知識。
1.3.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人力資源管理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旅遊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3.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3.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3.5.2. 為進入旅遊局人力資源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3.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之接待櫃檯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3.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3.6.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1.3.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3.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3.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1.3.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
1.3.12. 考試範圍
1.3.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3.12.2.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3.12.3.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3.12.4.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3.12.5.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3.12.6.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3.12.7.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1.3.12.8.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3.12.9.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3.12.10.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1.3.12.11. 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
1.3.12.12. 組織培訓課程、評估培訓成效、其他人力資源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1.3.12.13. 英文寫作。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指內容的法規。
1.3.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3.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3.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旅遊局廳長 梁美彩
正選委員:旅遊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德納
旅遊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Olívia Maria de Almeida Xavier
候補委員:旅遊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志剛
旅遊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馬丁雄
2. 土木工程範疇
2.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社會工作局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1.3. 職務內容
進行土木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工程技術評估,工程招標及甄選等專門技術的工作,並確保工程的進度及質量。
2.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土木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社會工作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1.5.2. 為進入社會工作局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10%
2.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2.1.12. 考試範圍
2.1.12.1. 十月三日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2.1.12.2.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2.1.12.3.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
2.1.12.4.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2.1.12.5. 土地工務運輸局最新指引《社會服務設施更改工程入則手續與技術指引》;
2.1.12.6.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2.1.12.7. 土木工程施工計劃及建築構造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社會工作局廳長 鄧潔芳
正選委員:社會工作局職務主管 朱衛智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鍾玉輝
候補委員:社會工作局處長 蔡佩盈
社會工作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健堂
2.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旅遊學院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2.3. 職務內容
進行土木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土木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旅遊學院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2.5.2. 為進入旅遊學院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2.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2.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2.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
2.2.12. 考試範圍
2.2.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2.2.12.2.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2.2.12.3.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
2.2.12.4.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2號行政法規——《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2.2.12.5. 第30/2002號行政法規——《建築物中燃氣管路供氣設施的技術規章》;
2.2.12.6. 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2.2.12.7. 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設立旅遊學院;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2.2.12.8. 土木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a)土木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知識;
b)建築結構及供排水系統的規劃及設計專業知識;
c)編制土木工程範疇的技術文件或報告;
d)撰寫土木工程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參閱上述法規的紙本。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2.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旅遊學院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旅遊學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頴超
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潘樹來
候補委員:旅遊學院處長 陳美霞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岑任平
2.3.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交通事務局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3.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3.3. 職務內容
進行土木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3.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土木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交通事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3.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3.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3.5.2. 為進入交通事務局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3.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3.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3.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3.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3.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3.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2.3.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3.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2.3.12. 考試範圍
2.3.12.1.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2.3.12.2.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2.3.12.3.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2.3.12.4.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2.3.12.5.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2.3.12.6. 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
2.3.12.7.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2.3.12.8.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2.3.12.9. 第45/2010號行政命令——交通事務局的人員編制;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2.3.12.10. 土木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3.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3.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3.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交通事務局處長 林志劍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祐達
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健基
候補委員: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浩輝
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彭鑑森
2.4.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環境保護局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4.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4.3. 職務內容
進行土木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確保工程項目的承判公司施工質量和進度;對工程項目進行分析、研究及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跟進招標程序。
2.4.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土木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環境保護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4.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4.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4.5.2. 為進入環境保護局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4.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4.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4.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4.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4.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4.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2.4.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4.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2.4.12. 考試範圍
2.4.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2.4.12.2.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2.4.12.3.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2.4.12.4.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
2.4.12.5.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2.4.12.6. 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2.4.12.7. 十月七日第60/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
2.4.12.8. 十月十四日第64/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
2.4.12.9. 十月十三日第42/97/M號法令核准的《混凝土標準》;
2.4.12.10. 第29/2001號行政法規——《建築鋼結構規章》;
2.4.12.11.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2.4.12.12. 三月十一日第2/91/M號法律——《環境綱要法》;
2.4.12.13.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2.4.12.14. 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2.4.12.15. 第2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2.4.12.16. 環境指引:
a)地盤污染控制指引;**
b)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c)工程及樁基礎工程黑煙及噪音控制指引;**
d)拆卸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e)拆除爆破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f)樁基(環保)計劃編製指引;**
g)建築工地廢料分類指引; **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 指引可到網址http://www.dspa.gov.mo/內瀏覽;
2.4.12.17. 土木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及指引(有關參閱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4.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4.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4.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環境保護局中心主任 陳國浩
正選委員:民政總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魏東陽
環境保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馮潔霞
候補委員:環境保護局處長 崔永全
環境保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建君
2.5.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運輸基建辦公室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5.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5.3. 職務內容
進行土木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5.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土木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運輸基建辦公室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5.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5.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5.5.2. 為進入運輸基建辦公室土木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5.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5.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5.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十五分鐘,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5.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5.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5.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2.5.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5.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網頁http://www.gi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網頁http://www.gi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網頁http://www.gi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網頁http://www.git.gov.mo/。
2.5.12. 考試範圍
2.5.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2.5.12.2.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2.5.12.3.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2.5.12.4. 十月三日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2.5.12.5.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2.5.12.6.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
2.5.12.7.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2.5.12.8. 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2.5.12.9. 十月七日第60/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及預應力混凝土結構規章》;
2.5.12.10. 十月十四日第64/96/M號法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用熱軋鋼筋標準》;
2.5.12.11. 十月十三日第42/97/M號法令核准的《混凝土標準》;
2.5.12.12. 第29/2001號行政法規——《建築鋼結構規章》;
2.5.12.13. 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運輸基建辦公室";
2.5.12.14. 第2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運輸基建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2.5.12.15. 土木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2.5.12.16. 公文寫作實際應用(撰寫與土木工程範疇有關之建議書、報告書、意見書及公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5.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5.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5.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 周偉德
正選委員:運輸基建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開榮
運輸基建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雷穎茹
候補委員:運輸基建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紹良
運輸基建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艷霞
3. 工商管理範疇
3.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工商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退休基金會工商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3.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1.3. 職務內容
進行工商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3.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工商管理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退休基金會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工商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3.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3.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3.1.5.2. 為進入退休基金會工商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3.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3樓退休基金會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3.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3.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3.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3.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3.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3.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3.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
3.1.12. 考試範圍
3.1.12.1. 第3/2009號法律——修改第8/2006號法律(帳戶的結算期限及形式);
3.1.12.2.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3.1.12.3. 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帳戶的結算程序);
3.1.12.4.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3.1.12.5.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3.1.12.6. 工商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准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3.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3.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3.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人 江海莉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廳長 甄溢全
退休基金會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志良
候補委員:退休基金會處長 劉炳欣
退休基金會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世威
4. 中文寫作傳意範疇
4.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中文寫作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文化局中文寫作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4.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4.1.3. 職務內容
進行中文寫作傳意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為藝術活動之宣傳及介紹文字製作進行統籌、編輯及校對。
4.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中國語言文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文化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中文寫作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4.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4.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4.1.5.2. 為進入文化局中文寫作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4.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4.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4.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4.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4.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4.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4.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4.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4.1.12. 考試範圍
4.1.12.1.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4.1.12.2. 中文寫作傳意範疇的專業知識,尤其在藝術活動方面;
4.1.12.3. 撰寫中文寫作傳意範疇專業的建議書、報告書及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4.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4.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4.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文化局副局長 楊子健
正選委員:文化局代廳長 李碧琪
文化局處長 林俊強
候補委員:文化局處長 黃文輝
文化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袁紹珊
5. 公共行政管理範疇
5.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行政公職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5.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1.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5.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公共行政管理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行政公職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5.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5.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5.1.5.2. 為進入行政公職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5.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5.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5.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三十分鐘。
5.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5.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5.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口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甄選面試=40%
5.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5.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5.1.12. 考試範圍
5.1.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5.1.12.2.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5.1.12.3.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5.1.12.4.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5.1.12.5. 第22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政策諮詢規範性指引》;
5.1.12.6. 澳門政府架構的層級關係;
5.1.12.7. 澳門政府機構性質的分類及其設置目的;
5.1.12.8. 澳門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的關係;
5.1.12.9.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主導的特點;
5.1.12.10. 澳門政府績效管理制度的概述;
5.1.12.11. 組織文化對行政改革的影響;
5.1.12.12. 澳門政府制定及推行新公共政策的實施程序。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及澳門公共行政APM(有關參閱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5.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5.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5.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公職局廳長 王頴中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處長 林婷婷
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瑩之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錦全
行政公職局中心主任 李偉倫
5.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法務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5.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2.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5.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公共行政管理、公共行政學、工商管理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法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5.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5.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5.2.5.2. 為進入法務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5.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5.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5.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5.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5.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5.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5.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5.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5.2.12. 考試範圍
5.2.12.1.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5.2.12.2.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5.2.12.3.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5.2.12.4.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2.12.5.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5.2.12.6.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5.2.12.7.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5.2.12.8.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5.2.12.9.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5.2.12.10.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5.2.12.11.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5.2.12.12.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5.2.12.13.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5.2.12.14.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5.2.12.15.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5.2.12.16.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5.2.12.17.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5.2.12.18. 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4/97/M號法令核准的《登記及公證機關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
5.2.12.19. 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
5.2.12.20. 第30/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
5.2.12.21. 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5.2.12.22. 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5.2.12.23. 撰寫有關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建議書及報告書。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規(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譯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5.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5.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5.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法務局副局長 梁葆瑩
正選委員:法務局廳長 李勝里
法務局處長 鄺婉瑩
候補委員: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宇騰
法務局顧問翻譯員 Vitória Lam
5.3.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填補衛生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3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5.3.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3.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5.3.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公共行政、公共管理、政府管理、政府研究、公共政策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衛生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5.3.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5.3.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5.3.5.2. 為進入衛生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5.3.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5.3.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5.3.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5.3.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5.3.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5.3.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5.3.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5.3.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5.3.12. 考試範圍
5.3.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5.3.12.2.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5.3.12.3.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5.3.12.4.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5.3.12.5.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5.3.12.6.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5.3.12.7.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5.3.12.8.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5.3.12.9.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5.3.12.10.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5.3.12.11.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5.3.12.12.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5.3.12.13. 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5.3.12.14. 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5.3.12.15. 第2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衛生局局長;
5.3.12.16. 澳門特別行政區組織及政治體制;
5.3.12.17. 公共行政學及管理學的專業知識;
5.3.12.18. 撰寫有關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5.3.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5.3.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5.3.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衛生局廳長 陳志堅
正選委員:衛生局研究暨策劃室主任 黃靜波
衛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高惠珠
候補委員:衛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嘉慧
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徐敏珊
5.4.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5.4.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4.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5.4.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公共行政學、工商管理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5.4.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5.4.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5.4.5.2. 為進入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5.4.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5.4.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5.4.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5.4.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5.4.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5.4.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5.4.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5.4.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
5.4.12. 考試範圍
5.4.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5.4.12.2. 十二月二十日第70/93/M號法令——核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新組織法;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5.4.12.3. 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5.4.12.4. 撰寫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建議書或報告書;
5.4.12.5. 對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個案進行分析並提出建議。
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5.4.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5.4.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5.4.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 張紹基
正選委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副局長 雅永健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處長 劉麗群
候補委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處長 詹慶心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趙杏嫦
5.5.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交通事務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5.5.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5.5.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5.5.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公共行政管理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交通事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5.5.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5.5.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5.5.5.2. 為進入交通事務局公共行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5.5.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5.5.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5.5.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5.5.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5.5.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5.5.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5.5.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5.5.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5.5.12. 考試範圍
5.5.12.1. 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
5.5.12.2.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5.5.12.3. 十一月三日第222/98/M號訓令核准的《駕駛學校及教學規章》;
5.5.12.4.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5.5.12.5. 第45/2010號行政命令——交通事務局的人員編制;
5.5.12.6. 公共行政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5.5.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5.5.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5.5.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交通事務局處長 謝國漢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林兆鋆
交通事務局代處長 毛光海
候補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伍綺紅
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阮潔玲
6. 公共財政管理範疇
6.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6.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1.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財政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6.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公共財政管理、財務、會計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6.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6.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6.1.5.2. 為進入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6.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6.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6.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6.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6.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6.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5%
甄選面試=35%
履歷分析=10%
6.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6.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
6.1.12. 考試範圍
6.1.12.1.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6.1.12.2.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6.1.12.3.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6.1.12.4.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6.1.12.5.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6.1.12.6.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6.1.12.7. 第1/2014號法律——《調整年資獎金、津貼及補助的金額》;
6.1.12.8.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6.1.12.9.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6.1.12.10.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6.1.12.11.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6.1.12.12. 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6.1.12.13.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6.1.12.14.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6.1.12.15. 第2/2014號法律——《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
6.1.12.16.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6.1.12.17. 第3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列明關於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一)項規定的“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的各項開支;
6.1.12.18. 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的預算修改及補充預算的相關步驟;
6.1.12.19. 第66/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公共收入及開支經濟分類的指示,以及公共開支職能分類的指示;
6.1.12.20.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6.1.12.21.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6.1.12.22. 第10/1999號法律——《司法官通則》;
6.1.12.23. 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
6.1.12.24. 第39/2004號行政法規、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6.1.12.25. 第30/2004號行政法規——《司法輔助人員的聘任、甄選及培訓》;
6.1.12.26. 第398/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司法官得享有的居所權利;
6.1.12.27. 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6.1.12.28. 有關公共財政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6.1.12.29. 編寫公共財政管理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等文件;
6.1.12.30. 公共財政管理範疇其他專業公文的寫作。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參閱考試範圍內所指法例,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6.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6.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6.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廳長 陳燕玲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處長 胡燕冰
候補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余嘉雯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瑞芳
6.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填補衛生局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2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6.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2.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財政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6.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公共財政管理、工商管理、會計、財務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衛生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6.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6.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6.2.5.2. 為進入衛生局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6.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6.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6.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6.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6.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6.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6.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6.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6.2.12. 考試範圍
6.2.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6.2.12.2.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6.2.12.3.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6.2.12.4.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6.2.12.5.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6.2.12.6.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6.2.12.7.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6.2.12.8.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6.2.12.9.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6.2.12.10.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6.2.12.11.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6.2.12.12.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6.2.12.13.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6.2.12.14.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6.2.12.15. 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6.2.12.16.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6.2.12.17.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6.2.12.18.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6.2.12.19. 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第4/2009號法律、第4/2011號法律、第15/2012號法律修改及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印花稅》;
6.2.12.20. 第7/2002號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
6.2.12.21.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6.2.12.22. 第4/2010號法律——《社會保障制度》;
6.2.12.23. 第15/2015號法律——《2016年財政年度預算案》;
6.2.12.24. 十二月十三日第522/99/M號訓令——核准民事登記手續費表、物業登記手續費表、商業登記手續費表及公證手續費表;
6.2.12.25. 第31/2001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動產之清冊》;
6.2.12.26.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
6.2.12.27.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6.2.12.28. 第22/200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受的支付工具制度》;
6.2.12.29. 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6.2.12.30. 第3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列明關於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一)項規定的“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的各項開支;
6.2.12.31. 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的預算修改及補充預算的相關步驟;
6.2.12.32. 第38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公共行政範疇的部門及機構支付公共開支,以及透過出納活動提取款項時,得使用的工具;
6.2.12.33. 經第5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的第250/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為公共部門提供清潔和保安服務的僱員的最低工資;
6.2.12.34. 第16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
6.2.12.35. 第66/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公共收入及開支經濟分類的指示,以及公共開支職能分類的指示;
6.2.12.36.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6.2.12.37. 第4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登錄在《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活動間的撥款轉移程序;
6.2.12.38. 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6.2.12.39. 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6.2.12.40. 第25/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衛生局局長;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6.2.12.41. 公共財政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6.2.12.42. 撰寫公共財政管理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等公文。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6.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6.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6.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衛生局廳長 鍾日暖
正選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綺雯
衛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張自強
候補委員:衛生局首席顧問行政主任 劉小紅
衛生局處長 梁玉妹
6.3.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交通事務局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6.3.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3.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財政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6.3.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公共財政管理,財務、會計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交通事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6.3.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6.3.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6.3.5.2. 為進入交通事務局公共財政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6.3.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6.3.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6.3.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6.3.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6.3.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6.3.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6.3.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6.3.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6.3.12. 考試範圍
6.3.12.1.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6.3.12.2.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6.3.12.3.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6.3.12.4.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6.3.12.5. 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6.3.12.6.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6.3.12.7.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6.3.12.8. 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
6.3.12.9.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6.3.12.10. 第7/2002號法律——《規範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一般原則》;
6.3.12.11.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
6.3.12.12.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6.3.12.13. 第22/2008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接受的支付工具制度》;
6.3.12.14. 第3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列明關於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一)項規定的“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的各項開支;
6.3.12.15. 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部門的預算修改及補充預算的相關步驟;
6.3.12.16. 第38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公共行政範疇的部門及機構支付公共開支,以及透過出納活動提取款項時,得使用的工具;
6.3.12.17. 第15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公佈《公務人員出外公幹指引》及核准《公幹行程報告書》的式樣;
6.3.12.18. 第16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實體購置車輛的價格、汽缸容積及馬力規格;
6.3.12.19. 第66/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公共收入及開支經濟分類的指示,以及公共開支職能分類的指示;
6.3.12.20. 第1/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關於處理取得財產和勞務開支、常設基金帳目內開支及公款退回和返還的指引;
6.3.12.21. 第40/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定登錄在《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活動間的撥款轉移程序;
6.3.12.22. 第79/201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訂明《常設基金的首次轉移、續後補充、餘額退回及開支記帳程序》;
6.3.12.23. 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6.3.12.24.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6.3.12.25. 第45/2010號行政命令——交通事務局的人員編制;
6.3.12.26. 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6.3.12.27. 第36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新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
6.3.12.28. 第8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及轉授予交通事務局局長;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6.3.12.29. 有關公共財政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6.3.12.30. 編寫公共財政管理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公函及撰文。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6.3.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6.3.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6.3.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交通事務局處長 鄺詠琪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唐漢文
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容瑋婕
候補委員:交通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喜欣
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阮潔玲
7. 公共衛生範疇
7.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公共衛生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衛生局公共衛生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6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7.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7.1.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衛生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運用科學的方法和程序,在傳染病和非傳染病預防和控制領域,就社區重點健康問題進行研究和狀況診斷,建議公共衛生政策和解決方案,制定和推行公共衛生干預計劃,協調公共衛生團隊工作,推動公共衛生能力建設,以提高人群健康水平。
7.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公共衛生、預防醫學、健康教育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衛生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公共衛生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7.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7.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7.1.5.2. 為進入衛生局公共衛生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7.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7.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7.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7.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7.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7.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25%
履歷分析=25%
7.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7.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7.1.12. 考試範圍
7.1.12.1. 流行病學;
7.1.12.2. 衛生統計學和社區健康評價;
7.1.12.3. 健康行為和健康促進;
7.1.12.4. 傳染病的公共衛生預防和控制;
7.1.12.5. 環境與職業衛生;
7.1.12.6. 衛生計劃與評估。
知識考試為閉卷筆試,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參考書籍或資料。
7.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7.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7.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衛生局顧問醫生 林松
正選委員: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方月華
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穗芬
候補委員: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穎雯
衛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蕙姬
8. 公共關係範疇
8.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審計署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8.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8.1.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關係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籌劃宣傳推廣及培訓活動。
8.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公共關係、新聞、公共傳播、宣傳推廣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審計署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8.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8.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8.1.5.2. 為進入審計署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8.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8.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8.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10%
8.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8.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審計署網頁http://www.c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審計署網頁http://www.ca.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審計署網頁http://www.c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審計署網頁http://www.ca.gov.mo/。
8.1.12. 考試範圍
8.1.12.1. 第11/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
8.1.12.2. 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
8.1.12.3. 公共關係範疇的專業知識;
8.1.12.4. 撰寫公共關係範疇的建議書及報告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8.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8.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審計署廳長 黃振方
正選委員:審計署處長 薛子慧
審計署處長 陳紹軒
候補委員:審計署首席高級技術員 趙正香
審計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譚施敏
8.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法務局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8.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8.2.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關係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負責新聞相關工作。
8.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公共關係、傳意、廣告、市場推廣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法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8.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8.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8.2.5.2. 為進入法務局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8.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8.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8.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8.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8.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8.2.12. 考試範圍
8.2.12.1.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2.12.2.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8.2.12.3.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8.2.12.4. 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8.2.12.5. 禮賓公關的專業知識;
8.2.12.6. 編寫活動及新聞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書、公函及撰寫新聞稿。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規(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譯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8.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8.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法務局廳長 羅靜萍
正選委員:法務局處長 樓元正
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蔣永恆
候補委員: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麗萍
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8.3.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房屋局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8.3.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8.3.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關係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需考慮就有關政策及具複雜性之個案,制訂措施及對公共關係範疇的管理作出較高的決定,確保部門與公眾之間溝通、與傳媒機構接觸,籌劃對外交流及本地宣傳推廣活動。
8.3.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公共關係、傳意、廣告、市場推廣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房屋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8.3.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8.3.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8.3.5.2. 為進入房屋局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8.3.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地下接待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8.3.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3.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3.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3.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8.3.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8.3.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8.3.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地下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地下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地下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
8.3.12. 考試範圍
8.3.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8.3.12.2. 二月二日第5/98/M號法令——規範公共行政當局之公務通訊、徽號及標誌之使用以及紙張之標準化,並簡化若干行政程序及訂定在澳門地區外發出但應在本地區產生效力之文件之一般有效期;
8.3.12.3. 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8.3.12.4. 第7/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
8.3.12.5. 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
8.3.12.6. 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8.3.12.7. 公共關係範疇的專業知識:
a)宣傳推廣活動籌劃的專業知識;
b)展覽活動統籌的專業知識;
c)禮賓公關的專業知識;
d)編寫公共關係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公函及撰寫新聞稿。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8.3.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8.3.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3.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房屋局處長 梁淑祺
正選委員: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朱艷馨
房屋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綺華
候補委員: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德光
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蕭俊業
8.4.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環境保護局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8.4.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8.4.3. 職務內容
進行公共關係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8.4.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公共關係、傳意、廣告、市場推廣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環境保護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8.4.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8.4.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8.4.5.2. 為進入環境保護局公共關係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8.4.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8.4.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8.4.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8.4.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8.4.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8.4.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8.4.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8.4.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8.4.12. 考試範圍
8.4.12.1. 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8.4.12.2. 公共關係範疇的專業知識;
8.4.12.3. 撰寫活動計劃書、活動新聞稿、演講辭、就時事評論、媒體查詢提供可行性的回覆建議口徑及解決方案之建議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8.4.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8.4.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8.4.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環境保護局廳長 楊健思
正選委員:環境保護局處長 阮燕蓮
環境保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建君
候補委員:環境保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秀娟
環境保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馮潔霞
9. 考古範疇
9.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考古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文化局考古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9.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9.1.3. 職務內容
進行考古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9.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考古學、人類學(考古專業)、歷史學(考古專業)、考古及博物館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文化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考古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9.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9.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9.1.5.2. 為進入文化局考古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9.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9.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9.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9.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9.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9.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9.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9.1.12. 考試範圍
9.1.12.1.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9.1.12.2.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9.1.12.3. 考古學理論、考古學史、考古田野調查發掘方法及理論、人類學理論、中國考古學、澳門考古工作概況、澳門史前文化概況及澳門歷史的專業知識;
9.1.12.4. 撰寫考古範疇的專業建議書、報告書及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9.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9.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9.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文化局廳長 梁惠敏
正選委員:文化局處長 黃一翔
文化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盧可茵
候補委員: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建成
文化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關俊雄
10. 汽車工程範疇
10.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汽車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海事及水務局汽車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0.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0.1.3. 職務內容
進行汽車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車輛的檢驗,汽車機械、電機、電力、冷暖空調及檢驗設備的維修等工作的諮詢、調查、研究、創造及配合方面的職務,旨在協助上級作出決策。
10.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汽車工程、機電工程、機械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海事及水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汽車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0.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0.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0.1.5.2. 為進入海事及水務局汽車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0.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0.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0.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0.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0.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0.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10.1.12. 考試範圍
10.1.12.1.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0.1.12.2. 第14/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車輛的取得、管理及使用》;
10.1.12.3. 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
10.1.12.4. 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0.1.12.5. 汽車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尤其關於:汽車機械、電機、結構、工作原理、冷暖空調、檢驗設備、制動力及馬力計算等。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0.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0.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廳長 卓凱榮
正選委員: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少興
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華健
候補委員: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胡俊偉
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志炘
10.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汽車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交通事務局汽車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0.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0.2.3. 職務內容
進行汽車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0.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汽車工程、機械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交通事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汽車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0.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0.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0.2.5.2. 為進入交通事務局汽車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0.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0.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0.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0.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0.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0.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0.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0.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10.2.12. 考試範圍
10.2.12.1.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0.2.12.2.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0.2.12.3. 一月二十三日第5/89/M號法令核准的《大型客車種類及技術規格規章》;
10.2.12.4. 六月二十五日第29/90/M號法令——訂定運送氣體瓶及液體燃料鼓有車廂之汽車應遵之規格事宜;
10.2.12.5. 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
10.2.12.6. 第5/2002號法律——《通過〈機動車輛稅規章〉》;
10.2.12.7.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0.2.12.8. 十月十九日第219/98/M號訓令——規範機動車輛及重型客車之進口;
10.2.12.9. 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的《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
10.2.12.10. 第4/2004號行政法規——《陸路跨境客運》;
10.2.12.11. 第1/2008號行政法規——《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
10.2.12.12.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0.2.12.13. 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
10.2.12.14. 第45/2010號行政命令——交通事務局的人員編制;
10.2.12.15. 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代替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二;
10.2.12.16. 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
10.2.12.17. 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的《檢驗及確定機動車輛各種規格的規章》;
10.2.12.18. 汽車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0.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0.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0.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交通事務局處長 陳耀輝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林兆鋆
交通事務局代處長 毛光海
候補委員:交通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Carlos Gonçalves Mendonça Barreto
交通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Ana Margarida Anta de Sousa Pires
11. 法律範疇
11.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檢察長辦公室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1.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檢察長辦公室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1.5.2. 為進入檢察長辦公室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三十分鐘;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1.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檢察長辦公室網頁http://www.m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檢察長辦公室網頁http://www.m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獲多利大廈十六樓檢察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檢察長辦公室網頁http://www.m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檢察長辦公室網頁http://www.mp.gov.mo/。
11.1.12. 考試範圍
11.1.12.1.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1.12.2.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1.12.3.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1.12.4.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1.1.12.5.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1.1.12.6.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1.1.12.7.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1.1.12.8.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1.12.9.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1.1.12.10.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11.1.12.11. 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1.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檢察長辦公室顧問 胡家偉
正選委員:檢察長辦公室廳長 余琴
檢察長辦公室廳長 吳明泰
候補委員:檢察長辦公室廳長 李凱旋
檢察長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卓倩芝
11.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廉政公署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7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2.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廉政公署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2.5.2. 為進入廉政公署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60%,口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1.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廉政公署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廉政公署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廉政公署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
11.2.12. 考試範圍
11.2.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2.12.2.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1.2.12.3.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1.2.12.4.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2.12.5.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1.2.12.6.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2.12.7.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2.12.8.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2.12.9.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1.2.12.10.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1.2.12.11.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1.2.12.12.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2.12.13.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1.2.12.14. 第4/2012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11.2.12.15. 第11/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以及第12/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
11.2.12.16. 第1/2013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
11.2.12.17. 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以及第11/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4號法律——《行政長官選舉法》;
11.2.12.18. 第19/2009號法律——《預防及遏止私營部門賄賂》;
11.2.12.19.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11.2.12.20. 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11.2.12.21. 第1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廉政公署人員紀律監察委員會;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11.2.12.22. 法理邏輯。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1.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廉政公署廳長 周錫強
正選委員:廉政公署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芷娟
廉政公署首席高級技術員 Diana Gageiro Madeira
候補委員:廉政公署顧問 文道義
廉政公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裴先發
11.3.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3.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3.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3.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3.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3.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3.5.2. 為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3.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青洲上街200號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室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3.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3.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3.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3.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3.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1.3.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3.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青洲上街200號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室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青洲上街200號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室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青洲上街200號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室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
11.3.12. 考試範圍
11.3.12.1. 九月二十八日第72/92/M號法令——有關重訂及修訂市民保障法規;
11.3.12.2.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1.3.12.3.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1.3.12.4.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3.12.5.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11.3.12.6.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1.3.12.7.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3.12.8.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3.12.9. 第5/2012號法律重新公佈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11.3.12.10. 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11.3.12.11. 第1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11.3.12.12. 第1/2002號法律——《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人員的刑事警察當局身份》;
11.3.12.13. 第4/2006號法律及第2/2008號法律修改的第3/2003號法律——《海關關員職程、職位及報酬制度》;
11.3.12.14. 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
11.3.12.15.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1.3.12.16. 四月五日第97/99/M號訓令——規範有關商船及漁船之海員受僱及在船員冊中作登記,以及受聘在船上工作之事宜;
11.3.12.17. 四月五日第98/99/M號訓令——規範有關在本地航行之商船及漁船之海員受僱及在船員冊中作登記,以及受聘在船上工作之事宜;
11.3.12.18. 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
11.3.12.19. 第4/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海關關員編制和訂定海關關員職程內各職級的職位及職能》;
11.3.12.20. 第22/2003號行政法規——《敬禮及禮儀規章》;
11.3.12.21. 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11.3.12.22. 第14/2008號行政法規及第4/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2004號行政法規——《海關關員職程的入職及晉升制度》;
11.3.12.23. 第16/2000號行政命令——核准「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及「熱帶氣旋信號」;
11.3.12.24. 第20/2002號行政命令——修改載於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的《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
11.3.12.25. 第14/2004號行政命令——核准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11.3.12.26. 第15/2009號行政命令——核准《風暴潮警告》;
11.3.12.27. 第78/2010號行政命令——訂定海關關長、副海關關長、助理海關關長、關務總長、副關務總長及關務監督對海關關員行使的紀律懲戒權及授予海關關長對海關文職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
11.3.12.28. 第166/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在熱帶氣旋情況下,公共行政機關和實體的開放和關閉、民防結構的啟動和謹慎的限制性措施的規定;
11.3.12.29. 第109/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的因素或情況的措施》;
11.3.12.30. 海事及水務局第1/98號告示——澳門地區航行安全規則和指示與進入和停泊港口的規定;
11.3.12.31. 海事及水務局第3/2008號通告——指定可進行對外貿易活動的海上口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1.3.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3.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3.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顧問 黃志強
正選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副關務總長 布家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處長 李國輝
候補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副關務監督 龔雄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副關務監督 程振強
11.4.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4.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4.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4.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4.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4.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4.5.2. 為進入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4.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3樓A-F座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4.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4.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4.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4.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4.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1.4.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4.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3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3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13樓A-F座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網頁http://www.gpdp.gov.mo/。
11.4.12. 考試範圍
11.4.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4.12.2.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1.4.12.3.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4.12.4.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1.4.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4.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4.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職務主管 鍾雪儀
正選委員: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秀玲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尹樂
候補委員: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江啟苗
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綺雯
11.5.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法務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0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5.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5.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為完善法制建設提供依據;參與各項集中立法統籌工作;參與構思和草擬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參與涉及國際和區際法律事務方面的工作,包括撰寫意見書及參與談判工作;參與法律諮詢、法律推廣、以及輔助登記及公證事務等各項相關工作。
11.5.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法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5.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5.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5.5.2. 為進入法務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5.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5.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5.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三十分鐘,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5.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5.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5.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60%,口試佔知識考試的40%)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20%
11.5.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5.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11.5.12. 考試範圍
11.5.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5.12.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1.5.12.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1.5.12.4.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1.5.12.5.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1.5.12.6.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5.12.7.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5.12.8.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1.5.12.9.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1.5.12.10.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5.12.11.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11.5.12.12.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1.5.12.13. 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核准的《私人公證員通則》;
11.5.12.14. 第4/2000號法律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公證法典》;
11.5.12.15. 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
11.5.12.16. 九月十三日第49/93/M號法令——核准汽車登記制度;
11.5.12.17. 三月三十日第10/98/M號法令——核准航空器登記制度;
11.5.12.18. 九月二十日第46/99/M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法典》;
11.5.12.19. 第5/2000號法律及第6/2012號法律修改的十月十一日第56/99/M號法令——《商業登記法典》;
11.5.12.20. 十月十八日第5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登記法典》;
11.5.12.21. 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在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僅可參閱開考通告考試範圍內所指之法規(除原文外,不得另有其他文字標註或不附有任何註譯的相關法例文本)。不得使用任何其他資料、文件、書本、電子設備或法例彙編等其中包含非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律法規文本。
11.5.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5.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5.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法務局局長 劉德學
正選委員:法務局副局長 張涵
法務局副局長 鍾頴儀
候補委員: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彩盛
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Patrícia Fialho Pereira Janeiro Lobo Vilela
11.6.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填補身份證明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及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的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6.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6.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6.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身份證明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6.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6.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6.5.2. 為進入身份證明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6.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二十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6.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6.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6.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6.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6.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1.6.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6.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二十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的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二十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的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二十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的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
11.6.12. 考試範圍
11.6.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11.6.1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6.12.3.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1.6.12.4.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1.6.12.5.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1.6.12.6.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6.12.7.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1.6.12.8.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1.6.12.9.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1.6.12.10.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1.6.12.11.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1.6.12.12.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1.6.12.13.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1.6.12.14.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1.6.12.15.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6.12.16.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6.12.17.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6.12.18.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1.6.12.19. 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重組澳門身份證明局;
11.6.12.20. 十一月二十二日第87/99/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三日第27/96/M號法令——訂立刑事紀錄制度及查閱刑事資訊之條件;
11.6.12.21. 八月九日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
11.6.12.22. 第7/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處理居民國籍申請的具體規定》;
11.6.12.23. 第8/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居留權法律》;
11.6.12.24. 第8/2002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制度》;
11.6.12.25. 第8/200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件制度》;
11.6.12.26. 第7/1999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權證明書發出規章》;
11.6.12.27. 第10/1999號行政法規——《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11.6.12.28. 第23/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
11.6.12.29. 第33/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11.6.12.30. 第22/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簽發規章〉》;
11.6.12.31. 第20/2009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件規章》;
11.6.12.32. 第22/2013號行政法規——《第23/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附件所載的居民身份證的新式樣》;
11.6.12.33. 第5/1999號行政長官公告所公佈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1.6.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6.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6.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身份證明局副局長 羅翩卿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廳長 黃寶瑩
身份證明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嘉宜
候補委員:身份證明局處長 徐昕
身份證明局處長 唐偉杰
11.7.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退休基金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7.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7.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處理行政訴訟。
11.7.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退休基金會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7.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7.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7.5.2. 為進入退休基金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7.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3樓退休基金會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7.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7.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口試,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7.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7.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7.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7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70%,口試佔知識考試的30%)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10%
11.7.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7.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
11.7.12. 考試範圍
11.7.12.1.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7.12.2. 八月十九日第24/96/M號法律——《編制外合同人員扣除的退還》;
11.7.12.3.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1.7.12.4.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1.7.12.5. 第3/2009號法律——修改第8/2006號法律(帳戶的結算期限及形式);
11.7.12.6.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1.7.12.7.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1.7.12.8.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1.7.12.9.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1.7.12.10.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1.7.12.11.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11.7.12.12.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1.7.12.13. 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帳戶的結算程序);
11.7.12.14.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1.7.12.15.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7.12.16.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7.12.17.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7.12.18.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1.7.12.19.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11.7.12.20.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7.12.21.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1.7.12.22.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准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11.7.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7.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7.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Diana Maria Vital Costa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處長 李偉雄
法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林強俊
候補委員:法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偉樂
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Patrícia Fialho Pereira Janeiro Lobo Vilela
11.8.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消費者委員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8.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8.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涉及消費範疇的法律研究及分析。
11.8.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消費者委員會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8.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8.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8.5.2. 為進入消費者委員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8.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8.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8.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11.8.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8.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8.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11.8.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8.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消費者委員會地下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消費者委員會網頁http://www.consumer.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消費者委員會地下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消費者委員會網頁http://www.consumer.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消費者委員會地下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消費者委員會網頁http://www.consumer.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消費者委員會網頁http://www.consumer.gov.mo/。
11.8.12. 考試範圍
11.8.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8.12.2.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8.12.3.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1.8.12.4.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1.8.12.5.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1.8.12.6.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1.8.12.7.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8.12.8.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8.12.9.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8.12.10.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1.8.12.11.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1.8.12.12.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1.8.12.13.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8.12.14.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11.8.12.15. 第4/2000號法律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公證法典》;
11.8.12.16. 六月十三日第12/88/M號法律——《消費者的保護》;
11.8.12.17. 九月四日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
11.8.12.18. 九月二十八日第17/92/M號法律——《合約的一般條款》;
11.8.12.19. 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訂定供應予消費者之熟食產品標簽所應該遵守之條件;
11.8.12.20. 六月一日第1/98/M號法律修改的六月十二日第4/95/M號法律——《重組消費者委員會》;
11.8.12.21. 七月十五日第6/96/M號法律——《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
11.8.12.22. 六月十一日第29/96/M號法令——核准仲裁制度;
11.8.12.23. 七月二十二日第40/96/M號法令——訂定進行機構自願仲裁之條件;
11.8.12.24. 第1/2003號法律——《黃金商品化法律》;
11.8.12.25. 第7/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
11.8.12.26. 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
11.8.12.27. 第17/2008號行政法規——《產品安全的一般制度》;
11.8.12.28. 第17/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11.8.12.29. 法律範疇的專業知識;
11.8.12.30. 編寫涉及法律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撰文。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1.8.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8.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8.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正選委員:消費者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委員 陳漢生
消費者委員會首席高級技術員 歐永棠
候補委員:消費者委員會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袁月梅
消費者委員會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碧珊
11.9.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衛生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3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9.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9.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9.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衛生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9.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9.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9.5.2. 為進入衛生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9.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文書科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9.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9.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9.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9.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9.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25%
履歷分析=25%
11.9.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9.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若憲馬路衛生局人事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
11.9.12. 考試範圍
11.9.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9.12.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1.9.12.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1.9.12.4.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1.9.12.5.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9.12.6.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1.9.12.7.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1.9.12.8.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1.9.12.9.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1.9.12.10.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1.9.12.11.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9.12.12.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9.12.13. 三月十五日第24/86/M號法令*;
11.9.12.14. 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關於管制藥劑師執業及藥劑活動;
11.9.12.15.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管制私人提供衛生護理活動的准照事宜;
11.9.12.16. 十一月十五日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局之組織結構及撤銷衛生委員會;
11.9.12.17. 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
11.9.12.18. 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1.9.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9.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9.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衛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夏利樂
正選委員:衛生局顧問翻譯員 譚少筠
衛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翁文挺
候補委員:衛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Monteiro Bento, Anabela
衛生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Soares de Freitas, Crisália Filipa
11.10.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育暨青年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10.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10.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關於法律項目的構思、撰寫及實施。
11.10.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10.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10.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10.5.2. 為進入教育暨青年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10.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10.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10.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10.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10.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10.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1.10.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10.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1.10.12. 考試範圍
11.10.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10.12.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1.10.12.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1.10.12.4.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1.10.12.5.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10.12.6.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1.10.12.7.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1.10.12.8.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1.10.12.9.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1.10.12.10.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1.10.12.11.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1.10.12.12.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10.12.13.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10.12.14.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10.12.15.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1.10.12.16.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11.10.12.17. 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
11.10.12.18.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1.10.12.19.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訂定教育暨青年局現組織架構;
11.10.12.20. 八月十一日第33/97/M號法令修改的七月二十六日第38/93/M號法令核准的《私立教育機構通則》;
11.10.12.21. 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核准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之發牌及監察制度;
11.10.12.22.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11.10.12.23.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11.10.12.24.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11.10.12.25. 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
11.10.12.26. 第19/2006號行政法規——《免費教育津貼制度》;
11.10.12.27. 第20/2006號行政法規——《學費津貼制度》;
11.10.12.28.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11.10.12.29.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1.10.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10.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10.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教育暨青年局職務主管 何永剛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督導員 張子明
教育暨青年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盧小鵬
候補委員:教育暨青年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Ana Rita Loureiro da Mota Pereira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方偉聖
11.1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旅遊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1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11.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1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旅遊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1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1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11.5.2. 為進入旅遊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1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之接待櫃檯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1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1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1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1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1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1.1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1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
11.11.12. 考試範圍
11.11.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11.12.2.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11.12.3.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1.11.12.4.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1.11.12.5.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1.11.12.6.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1.11.12.7.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1.11.12.8.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1.11.12.9.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1.11.12.10.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11.11.12.11.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1.11.12.12.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1.11.12.13.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1.11.12.14.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11.11.12.15.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11.12.16.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11.12.17.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11.12.18.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1.11.12.19.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1.11.12.20.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11.11.12.21. 第325/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列明關於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一)項規定的“確定及必要開支的負擔"的各項開支;
11.11.12.22. 八月四日第9/97/M號法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98/M號法律、第15/2000號行政法規、第8/2001號法律、第18/2001號法律、第4/2009號法律、第4/2011號法律、第15/2012號法律修改及第218/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六月二十七日第17/88/M號法律——《印花稅》;
11.11.12.23.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1.11.12.24.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1.11.12.25.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11.12.26.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11.11.12.27. 第5/2000號法律及第6/2012號法律修改的十月十一日第56/99/M號法令——《商業登記法典》;
11.11.12.28. 第4/2000號法律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公證法典》;
11.11.12.29.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11.11.12.30. 第23/2000號行政法規——《公共機關之公證》;
11.11.12.31. 六月十六日第52/84/M號法令——管制在本地區不包括司機在內之汽車租賃業務;
11.11.12.32. 第115/GM/98號批示命令公布的六月十六日第52/84/M號法令之中譯本;
11.11.12.33. 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訂定列為旅遊用途法律制度;
11.11.12.34. 六月六日第28/94/M號法令——通過旅遊基金架構及運作;
11.11.12.35. 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
11.11.12.36. 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通過旅遊稅規章》;
11.11.12.37. 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11.11.12.38. 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核准旅行社及導遊職業之新法律制度;
11.11.12.39. 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
11.11.12.40. 七月二十一日第173/97/M號訓令及第7/2002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核准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11.11.12.41. 第25/2007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六月十四日第263/99/M號訓令——核准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統一保險單之一般條件及特定條件;
11.11.12.42. 六月十四日第265/99/M號訓令核准的《旅行社職業民事責任保險費表》;
11.11.12.43. 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
11.11.12.44. 第112/2014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社會文化司司長;
11.11.12.45. 十一月十六日第104/GM/98號批示——核准附表,其內訂定發出及更換行政准照以經營經濟項目及業務時須徵收之費用;
11.11.12.46. 第17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96/GM/96號批示——設立有關旅遊稅之M/6格式通知書及修改M/7格式憑單;
11.11.12.47. 第23/SACTC/92號批示。*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指內容的法規。
11.1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1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1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旅遊局廳長 方丹妮
正選委員:旅遊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勞慧雯
旅遊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為
候補委員:旅遊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麥肇生
旅遊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Zhu Haiyin
11.1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1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12.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1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1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1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12.5.2. 為進入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1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1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1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十五分鐘;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1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1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1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1.1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1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網頁http://www.gae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網頁http://www.gaes.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網頁http://www.gae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網頁http://www.gaes.gov.mo/。
11.12.12. 考試範圍
11.12.12.1.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12.12.2.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12.12.3.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12.12.4.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1.12.12.5.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1.12.12.6.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1.12.12.7.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12.12.8.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第一卷(經營商業企業之一般規則)及第二卷(合營企業之經營及企業經營之合作);
11.12.12.9. 第54/GM/97號批示——更新及明確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應遵守之一般規則;
11.12.12.10. 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11.12.12.11. 第6/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取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GAES)項目組,並設立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GAES)技術辦公室;
11.12.12.12. 八月十六日第41/99/M號法令——訂定住所設在澳門地區以外之機構從事高等教育活動之許可制度。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於知識考試的任何階段,投考人均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11.1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1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1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Maria Isabel da Silva Spínola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梁永安
候補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丁少雄
11.13.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旅遊學院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13.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13.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13.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旅遊學院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13.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13.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13.5.2. 為進入旅遊學院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13.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13.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13.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11.13.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1.13.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13.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11.13.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13.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
11.13.12. 考試範圍
11.13.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13.12.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1.13.12.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1.13.12.4.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1.13.12.5.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13.12.6.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1.13.12.7.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1.13.12.8.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1.13.12.9.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1.13.12.10.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1.13.12.11.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1.13.12.12.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1.13.12.13. 第11/2007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獎賞制度》;
11.13.12.14.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1.13.12.15.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1.13.12.16.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11.13.12.17.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13.12.18.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13.12.19. 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11.13.12.20.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13.12.21.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1.13.12.22.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1.13.12.23.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11.13.12.24. 八月十四日第40/95/M號法令——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
11.13.12.25.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13.12.26. 第10/2015號法律及第2/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
11.13.12.27. 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
11.13.12.28. 第26/2003號行政法規——《學歷審查》;
11.13.12.29. 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禁止非法工作規章》;
11.13.12.30. 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11.13.12.31. 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
11.13.12.32. 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設立旅遊學院;
11.13.12.33. 七月二十一日第173/97/M號訓令及第7/2002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核准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11.13.12.34. 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核准旅行社及導遊職業之新法律制度;
11.13.12.35. 第35/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十二月六日第477/99/M號訓令——核准《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參閱上述法規的紙本。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1.13.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13.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13.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旅遊學院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旅遊學院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健華
旅遊學院顧問高級技術員 廖慧香
候補委員:旅遊學院處長 陳美霞
旅遊學院一等高級技術員 馮若華
11.14.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文化產業基金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14.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14.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14.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文化產業基金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14.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14.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14.5.2. 為進入文化產業基金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14.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14.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14.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14.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14.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14.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1.14.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14.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產業基金網頁http://www.fi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產業基金網頁http://www.fic.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4樓A室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產業基金網頁http://www.fi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產業基金網頁http://www.fic.gov.mo/。
11.14.12. 考試範圍
11.14.12.1.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14.12.2.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14.12.3.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1.14.12.4. 第4/2000號法律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公證法典》;
11.14.12.5. 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
11.14.12.6. 第7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1.14.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14.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14.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委員 朱妙麗
正選委員:文化產業基金中心主任 梁富華
文化產業基金中心主任 歐陽凱明
候補委員:文化產業基金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德芬
文化產業基金一等高級技術員 許鑫源
11.15.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海事及水務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15.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15.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15.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海事及水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15.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15.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15.5.2. 為進入海事及水務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15.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15.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15.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15.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15.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15.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10%
11.15.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15.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11.15.12. 考試範圍
11.15.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15.12.2.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15.12.3.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1.15.12.4. 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
11.15.12.5. 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
11.15.12.6.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1.15.12.7.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15.12.8.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15.12.9.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15.12.10.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1.15.12.11.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1.15.12.12.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的《海事活動規章》;
11.15.12.13. 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1.15.12.14. 第113/2014號行政命令——將若干行政長官的執行權限授予運輸工務司司長;
11.15.12.15. 第43/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第10/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海事及水務局局長。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於知識考試時只可查閱上述法例,不得使用任何電子器材及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1.15.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15.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15.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處長 郭虔
正選委員: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郭趣歡
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盧敏如
候補委員: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漢樺
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昆侖
11.16.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房屋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4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16.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16.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16.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房屋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16.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16.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16.5.2. 為進入房屋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16.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地下接待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16.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16.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16.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16.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16.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5%
履歷分析=15%
11.16.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16.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地下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地下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地下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
11.16.12. 考試範圍
11.16.12.1.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1.16.12.2.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16.12.3.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16.12.4.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1.16.12.5.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1.16.12.6.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16.12.7.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11.16.12.8. 九月二十日第46/99/M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法典》;
11.16.12.9. 第5/2000號法律及第6/2012號法律修改的十月十一日第56/99/M號法令——《商業登記法典》;
11.16.12.10. 第4/2000號法律及第9/1999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號法令——《公證法典》;
11.16.12.11.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1.16.12.12. 六月一日第28/92/M號法令——規範社會房屋建築物內從事商業活動之空間之批給、租賃及無償讓給;
11.16.12.13. 二月十五日第6/93/M號法令——訂定清拆非正式建築物即木屋及處理有關糾紛之措施;
11.16.12.14. 八月二十一日第41/95/M號法令——規範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
11.16.12.15. 第10/2009號法律——《批准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承擔債務》;
11.16.12.16. 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11.16.12.17. 第7/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
11.16.12.18. 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11.16.12.19. 第22/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
11.16.12.20. 第17/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貸款利息補貼制度》;
11.16.12.21. 第18/2009號行政法規——《自置居所信用擔保計劃》;
11.16.12.22. 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
11.16.12.23. 第17/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
11.16.12.24. 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11.16.12.25. 第30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規章》;
11.16.12.26. 第30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樓宇維修資助計劃規章》;
11.16.12.27. 第30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及第2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11.16.12.28. 第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
11.16.12.29. 第1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9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社會房屋申請規章》;
11.16.12.30. 第31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規章》;
11.16.12.31. 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
11.16.12.32. 第3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僭建物自願拆卸資助計劃規章》;
11.16.12.33. 第9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房地產中介人准照、房地產經紀准照及商業營業場所說明書的式樣;
11.16.12.34. 第9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4/2013號行政法規《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須徵收的費用的收費表。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1.16.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16.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16.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房屋局處長 聶華英
正選委員: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胡麗逢
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蕭裕林
候補委員: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素靜
房屋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燕玲
11.17.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交通事務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17.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17.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17.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交通事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17.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17.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17.5.2. 為進入交通事務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17.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17.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17.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17.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17.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17.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1.17.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17.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11.17.12. 考試範圍
11.17.12.1.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1.17.12.2.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1.17.12.3.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17.12.4.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17.12.5.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1.17.12.6. 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
11.17.12.7.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1.17.12.8. 四月二十二日第28/91/M號法令——訂定本地區行政當局、公共法人其權利人及公共管理代理人之合約外民事責任制度;
11.17.12.9.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1.17.12.10.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1.17.12.11.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17.12.12.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11.17.12.13.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1.17.12.14.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1.17.12.15. 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
11.17.12.16. 九月二十一日第62/87/M號法令*;
11.17.12.17. 六月二十日第50/88/M號法令——核准澳門運輸法律制度的一般基礎;
11.17.12.18. 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
11.17.12.19. 八月十二日第16/96/M號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
11.17.12.20.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11.17.12.21. 十月十八日第366/99/M號訓令核准的《輕型出租汽車(的士)客運規章》;
11.17.12.22. 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11.17.12.23. 第4/2004號行政法規——《陸路跨境客運》;
11.17.12.24.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1.17.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17.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17.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交通事務局處長 歐玉珍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志敏
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莫秀珍
候補委員: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吳國祥
交通事務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黃佩茜
11.18.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環境保護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18.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18.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18.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環境保護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18.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18.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18.5.2. 為進入環境保護局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18.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18.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18.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18.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18.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18.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1.18.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18.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11.18.12. 考試範圍
11.18.12.1. 十月四日第52/99/M號法令訂定的《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11.18.12.2.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18.12.3. 三月十一日第2/91/M號法律——《環境綱要法》;
11.18.12.4.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1.18.12.5. 第1/2008號行政法規——《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
11.18.12.6. 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11.18.12.7. 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
11.18.12.8. 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節能產品和設備資助計劃》;
11.18.12.9. 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
11.18.12.10. 第12/2014號行政法規——《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11.18.12.11. 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
11.18.12.12. 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代替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二;
11.18.12.13. 第2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11.18.12.14. 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
11.18.12.15. 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從台灣地區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11.18.12.16. 有關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公約及協議:
a)《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5年;根據第3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b)《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3年;根據第35/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c)《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根據第34/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d)《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根據第3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5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經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於日內瓦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三次會議作出的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第III/1號決定通過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修正案的批准書);
e)《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植物保護協定》(1956年;根據第30/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協定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f)《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1年;根據第4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g)《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1998年;根據第12/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h)《國際植物保護公約》(1997年;根據第20/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的修訂本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i)《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
j)《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3/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九二年五月九日於紐約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公約及協議(有關參閱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1.18.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18.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18.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環境保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陸麗芬
正選委員:環境保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麗芬
環境保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晶莉
候補委員:環境保護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戴維奧
環境保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馮潔霞
11.19.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建設發展辦公室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1.19.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1.19.3. 職務內容
進行法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1.19.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符合十月十二日第46/98/M號法令第一條規定,具有澳門官方教育制度授予的法律學士學位,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相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又或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與澳門官方教育制度不同體制取得的法律學士學位並已完成澳門法律補充課程,均可向建設發展辦公室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1.19.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1.19.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1.19.5.2. 為進入建設發展辦公室法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1.19.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1.19.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1.19.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1.19.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1.19.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1.19.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1.19.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1.19.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建設發展辦公室網頁http://www.gdi.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建設發展辦公室網頁http://www.gdi.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光大廈十樓建設發展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建設發展辦公室網頁http://www.gdi.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建設發展辦公室網頁http://www.gdi.gov.mo/。
11.19.12. 考試範圍
11.19.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1.19.12.2. 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
11.19.12.3. 第2/1999號法律——《政府組織綱要法》;
11.19.12.4. 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11.19.12.5.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1.19.12.6. 第8/2004號法律——《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
11.19.12.7.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1.19.12.8. 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
11.19.12.9.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1.19.12.10.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1.19.12.11.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1.19.12.12. 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訴訟法典》;
11.19.12.13.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1.19.12.14.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1.19.12.15.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1.19.12.16.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
11.19.12.17. 九月二日第48/96/M號法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
11.19.12.18.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
11.19.12.19. 八月三日第40/99/M號法令核准的《商法典》;
11.19.12.20. 十月八日第55/99/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
11.19.12.21.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1.19.12.22.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
11.19.12.23.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11.19.12.24. 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
11.19.12.25.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11.19.12.26. 第6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建設發展辦公室;
11.19.12.27. 第14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建設發展辦公室的存續期;
11.19.12.28. 第7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將若干權限轉授予建設發展辦公室主任;
11.19.12.29. 第77/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增加及修改第71/2015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1.19.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1.19.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1.19.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建設發展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嘉倫
正選委員:建設發展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Ada Suleica Araújo Sousa
建設發展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Luís Manuel Silva Madeira de Carvalho
候補委員:建設發展辦公室代副主任 林煒浩
建設發展辦公室代副主任 許震邦
12. 社會工作範疇
12.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社會工作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社會工作局社會工作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2.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2.1.3. 職務內容
進行社會工作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構思和規劃社會福利政策,以及發展服務計劃。
12.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社會工作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社會工作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社會工作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2.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2.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2.1.5.2. 為進入社會工作局社會工作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2.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2.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2.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十五分鐘;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2.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2.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2.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12.1.12. 考試範圍
12.1.12.1. 十一月十七日第52/86/M號法令——核准社會工作制度及其結構第一條至第三條;
12.1.12.2. 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12.1.12.3. 八月一日第6/94/M號法律——《家庭政策綱要法》;
12.1.12.4. 五月二十九日第22/95/M號法令——訂定澳門社會工作局對從事社會援助活動之私人實體之援助形式;
12.1.12.5. 七月十九日第33/99/M號法令——核准《預防殘疾及使殘疾人康復及融入社會之制度》;
12.1.12.6. 十月二十五日第65/99/M號法令——核准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內之教育制度及社會保護制度,並廢止海外未成年人司法援助通則;
12.1.12.7. 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
12.1.12.8. 第54/GM/97號批示——更新及明確給予私人及私人機構財政資助應遵守之一般規則;
12.1.12.9. 第373/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6/2007號行政法規——《向處於經濟貧乏狀況的個人及家團發放援助金制度》;
12.1.12.10. 第13/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訂定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
12.1.12.11.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12.1.12.12. 社會工作範疇的專業知識:
a)社會工作方法:個人、小組工作、社區工作;
b)社會工作管理:服務方案、機構管理、績效評估;
c)社會政策:社會問題、政策分析、政策執行;
d)社會工作範疇的研究及分析。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2.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2.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社會工作局副局長 區志強
正選委員:社會工作局廳長 許華寶
社會工作局處長 鄭善懷
候補委員:社會工作局廳長 鄧玉華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戴勝春
12.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社會工作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旅遊學院社會工作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2.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2.2.3. 職務內容
進行社會工作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進行調查及撰寫報告,研究及規劃課餘活動及學生輔導及指導服務。
12.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社會工作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旅遊學院提交書面聲明,報考社會工作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2.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2.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2.2.5.2. 為進入旅遊學院社會工作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2.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2.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2.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12.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2.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2.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12.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2.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
12.2.12. 考試範圍
12.2.12.1. 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12.2.12.2. 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設立旅遊學院;
12.2.12.3. 第35/2016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十二月六日第477/99/M號訓令——核准《旅遊學院教學人員及酒店業專業培訓人員通則》;
12.2.12.4. 第34/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文化遺產管理學士學位課程(中文),並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5. 第35/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零售及市場推廣管理學士學位課程(中文),並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6. 第36/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酒店管理學士學位課程(中文),並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7. 第37/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企業管理學士學位課程(中文),並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8. 第38/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學士學位課程(中文),並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9. 第13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企業管理文憑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10. 第14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文化遺產管理文憑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11. 第14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酒店管理文憑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12. 第14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文憑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13. 第14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零售及市場推廣管理文憑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14. 第92/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廚藝管理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及核准該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15. 第93/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酒店管理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及核准該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16. 第94/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旅遊零售及市場推廣管理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及核准該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17. 第95/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及核准該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18. 第96/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旅遊企業管理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及核准該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19. 第97/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修改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文化遺產管理學士學位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及核准該課程的新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12.2.12.20. 第22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旅遊學院轄下設施及服務收費表》;
12.2.12.21. 第6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訂定在旅遊學院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12.2.12.22. 社會工作範疇的個案分析;
12.2.12.23. 撰寫社會工作範疇的報告書、建議書、意見書等。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12.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2.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2.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旅遊學院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旅遊學院處長 朱振榮
旅遊學院處長 陳美霞
候補委員:旅遊學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寶玉
旅遊學院顧問高級技術員 柯敏姬
13. 社會傳播範疇
13.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社會傳播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旅遊局社會傳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3.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3.1.3. 職務內容
進行社會傳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旅遊局社會傳播範疇高級技術員因參與國際性旅遊活動的需要,需具備英語知識。
13.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社會傳播、大眾傳播、新聞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旅遊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社會傳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3.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3.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3.1.5.2. 為進入旅遊局社會傳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3.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之接待櫃檯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3.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3.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3.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3.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3.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
13.1.12. 考試範圍
13.1.12.1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3.1.12.2. 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13.1.12.3. 新聞、傳意、大眾傳播的專業知識,編撰新聞稿、專題報道、稿件及講話稿,組織策劃宣傳及採訪活動的專業知識;
13.1.12.4. 英語水平。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指內容的法規。
13.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3.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3.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旅遊局廳長 容美華
正選委員:旅遊局處長 葉頴珊
旅遊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藍同好
候補委員:旅遊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曾狄強
旅遊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朱麗娟
13.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社會傳播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交通事務局社會傳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3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3.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3.2.3. 職務內容
進行社會傳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3.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社會傳播、大眾傳播、新聞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交通事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社會傳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3.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3.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3.2.5.2. 為進入交通事務局社會傳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3.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3.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3.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3.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3.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3.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3.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3.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13.2.12. 考試範圍
13.2.12.1.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13.2.12.2.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13.2.12.3.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13.2.12.4. 第45/2010號行政命令——交通事務局的人員編制;
13.2.12.5. 社會傳播範疇的專業知識;
13.2.12.6. 編寫社會傳播範疇的專業建議書、報告書、公函及撰文。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3.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3.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3.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交通事務局處長 劉小活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李欣
交通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雪慧
候補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馮文正
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何振濤
14. 建築範疇
14.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建築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旅遊局建築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4.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4.1.3. 職務內容
進行建築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4.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建築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旅遊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建築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4.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4.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4.1.5.2. 為進入旅遊局建築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4.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之接待櫃檯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4.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4.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4.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4.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4.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4.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4.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
14.1.12. 考試範圍
14.1.12.1. 六月十六日第52/84/M號法令——管制在本地區不包括司機在內之汽車租賃業務;
14.1.12.2. 第115/GM/98號批示命令公布的六月十六日第52/84/M號法令之中譯本;
14.1.12.3. 十二月十一日第81/89/M號法令——訂定列為旅遊用途法律制度;
14.1.12.4. 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
14.1.12.5. 八月十九日第19/96/M號法律——《通過旅遊稅規章》;
14.1.12.6. 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14.1.12.7. 第42/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核准旅行社及導遊職業之新法律制度;
14.1.12.8. 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
14.1.12.9. 七月二十一日第173/97/M號訓令及第7/2002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核准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之規章》;
14.1.12.10. 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
14.1.12.11. 十一月十六日第104/GM/98號批示——核准附表,其內訂定發出及更換行政准照以經營經濟項目及業務時須徵收之費用;
14.1.12.12. 建築範疇的專業知識。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指內容的法規。
14.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4.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4.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旅遊局廳長 陳露
正選委員:旅遊局處長 鍾卓業
旅遊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屹
候補委員:旅遊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詠琳
文化產業基金中心主任 潘永康
15. 英語傳意範疇
15.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英語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育暨青年局英語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5.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5.1.3. 職務內容
進行英語傳意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以英語撰寫信函、賀詞、講稿及回覆電郵的查詢;運用其專業知識制訂或撰寫新聞稿、指引文件、年刊、教育數字等的英文文本;參與以英語為主的記者招待會、會議、研討會及參訪團的工作。
15.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英語傳意範疇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英語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5.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5.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5.1.5.2. 為進入教育暨青年局英語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5.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5.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5.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5.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5.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5.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5.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5.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5.1.12. 考試範圍
15.1.12.1.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訂定教育暨青年局現組織架構;
15.1.12.2.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15.1.12.3.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15.1.12.4. 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
15.1.12.5.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15.1.12.6.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15.1.12.7. 英文的書寫能力及閱讀理解能力。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5.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5.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教育暨青年局中心主任 曾曉茵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職務主管 馮紫華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Maria Elisabela Larrea Y Eusébio
候補委員:教育暨青年局職務主管 區嘉麗
教育暨青年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榮
15.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英語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旅遊局英語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5.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5.2.3. 職務內容
進行英語傳意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5.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英語傳意、英語語言文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旅遊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英語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5.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5.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5.2.5.2. 為進入旅遊局英語傳意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5.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之接待櫃檯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5.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5.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5.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5.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5.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5.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5.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
15.2.12. 考試範圍
15.2.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5.2.12.2. 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15.2.12.3.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5.2.12.4.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15.2.12.5. 第3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評核一般制度》;
15.2.12.6.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15.2.12.7. 第23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評核諮詢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及運作的規則;
15.2.12.8. 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
15.2.12.9.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5.2.12.10. 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15.2.12.11. 英文寫作、新聞、傳意、大眾傳播的專業知識,以及採用有關的知識和法例,編撰宣傳文稿、專題報導或稿件。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指內容的法規。
15.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5.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5.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旅遊局廳長 霍慧蘭
正選委員:旅遊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唐向賢
旅遊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啟文
候補委員:旅遊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熊蓓玲
旅遊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駿民
16. 財務投資範疇
16.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財務投資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退休基金會財務投資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6.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6.1.3. 職務內容
進行財務投資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為擔任財務投資範疇高級技術員的職務,需具備英語知識。
16.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財務投資、金融投資、財務、經濟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退休基金會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財務投資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6.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6.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6.1.5.2. 為進入退休基金會財務投資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6.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3樓退休基金會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6.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6.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6.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6.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6.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6.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6.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
16.1.12. 考試範圍
16.1.12.1. 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
16.1.12.2. 第3/2009號法律——修改第8/2006號法律(帳戶的結算期限及形式);
16.1.12.3. 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投放供款規章》;
16.1.12.4. 第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5/2006號行政法規(帳戶的結算程序);
16.1.12.5. 第16/2006號行政法規——《退休基金會的組織及運作》;
16.1.12.6. 運用財務投資範疇之專業知識,以中文/葡文及英文撰寫分析建議及報告。
准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16.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6.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6.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退休基金會處長 阮家偉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處長 陳楊智慧
退休基金會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秦炳強
候補委員:退休基金會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佩芳
退休基金會首席高級技術員 關國楠
17. 教育行政範疇
17.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教育行政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育暨青年局教育行政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7.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7.1.3. 職務內容
進行教育行政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跟進教育法規、撰寫專業範疇的意見書、報告、建議書,以及規劃持續教育及學習型社區先導計劃。
17.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教育行政、教育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教育行政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7.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7.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7.1.5.2. 為進入教育暨青年局教育行政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7.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7.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7.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7.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7.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7.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7.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7.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7.1.12. 考試範圍
17.1.12.1.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7.1.12.2. 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訂定教育暨青年局現組織架構;
17.1.12.3. 七月十七日第32/95/M號法令——訂定在回歸教育以及延續及社會教育方面成人教育之組織及發展總框架;
17.1.12.4. 十一月一日第67/99/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暨青年局教學人員通則》;
17.1.12.5. 第9/2006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制度綱要法》;
17.1.12.6. 第12/2010號法律——《非高等教育公立學校教師及教學助理員職程制度》;
17.1.12.7. 第3/2012號法律——《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教學人員制度框架》;
17.1.12.8. 第10/2014號行政法規——《二零一四年至二零一六年持續進修發展計劃》;
17.1.12.9. 第15/2014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課程框架》;
17.1.12.10. 第10/2015號行政法規——《本地學制正規教育基本學力要求》;
17.1.12.11. 特區政府在持續教育內的各項重大政策及措施;
17.1.12.12. 特區政府資助機構的監管原則;
17.1.12.13. 世界各地推動終身學習領域內的模式和方法;
17.1.12.14. 持續教育政策研究和分析的專業知識;
17.1.12.15. 撰寫教育行政範疇的專業文件,包括意見書、報告、建議書等。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7.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7.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7.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教育暨青年局處長 江毅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職務主管 薛鳳翹
教育暨青年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陸榮輝
候補委員: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區錦明
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健樑
18. 統計範疇
18.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統計暨普查局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3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8.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8.1.3. 職務內容
進行統計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8.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統計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統計暨普查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8.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8.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8.1.5.2. 為進入統計暨普查局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8.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會議室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8.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8.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8.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8.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8.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8.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8.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十七樓統計暨普查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統計暨普查局網頁http://www.dsec.gov.mo/。
18.1.12. 考試範圍
18.1.12.1. 統計的理論及研究方面的專業知識;
18.1.12.2. 統計調查理論及應用;
18.1.12.3. 統計分析;
18.1.12.4. 預測理論及應用。
18.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 麥恆珍
正選委員:統計暨普查局廳長 黃永生
統計暨普查局廳長 李秉勳
候補委員:統計暨普查局副局長 程綺雲
統計暨普查局廳長 黃鼎賢
18.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文化局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8.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8.2.3. 職務內容
進行統計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8.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統計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文化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8.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8.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8.2.5.2. 為進入文化局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8.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8.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8.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8.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8.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8.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8.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8.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8.2.12. 考試範圍
18.2.12.1.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18.2.12.2. 統計範疇的專業知識;
18.2.12.3. 撰寫統計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計算機除外)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8.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文化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何嘉榮
正選委員:文化局代廳長 何鴻斌
文化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英華
候補委員:文化局職務主管 黃琼娥
文化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惠萍
18.3.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旅遊局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8.3.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8.3.3. 職務內容
進行統計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設計統計調查問卷及審核等工作;處理統計資料的運算、編製統計表和圖表以及分析統計數據。
18.3.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統計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旅遊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8.3.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8.3.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8.3.5.2. 為進入旅遊局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8.3.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之接待櫃檯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8.3.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8.3.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8.3.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8.3.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8.3.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8.3.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8.3.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大廈12樓旅遊局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局網頁http://industry.macaotourism.gov.mo/。
18.3.12. 考試範圍
18.3.12.1. 十月十四日第62/96/M號法令——訂定發展澳門資料統計體系之規範性框架;
18.3.12.2. 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旅遊局的組織及運作》;
18.3.12.3. 統計數據分析和預測;
18.3.12.4. 旅遊統計的專業知識,尤其包括:
a)Tourism Satellite Account(TSA);
b)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s for Tourism Statistics(IRTS);
c)Compendium of Tourism Statistics。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參閱上指內容的法規。
18.3.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3.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3.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旅遊局廳長 許耀明
正選委員:旅遊局處長 馬裕玲
旅遊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布藹文
候補委員:旅遊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馬海榮
旅遊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馬丁雄
18.4.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旅遊學院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8.4.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8.4.3. 職務內容
進行統計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因需與外籍教學人員合作進行研究,並在外地刊物發表學術研究報告,人員需具備英語知識。
18.4.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統計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旅遊學院提交書面聲明,報考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8.4.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8.4.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8.4.5.2. 為進入旅遊學院統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8.4.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8.4.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8.4.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18.4.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8.4.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8.4.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18.4.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8.4.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
18.4.12. 考試範圍
18.4.12.1. 問卷設計,統計數據的分析;
18.4.12.2. 撰寫統計範疇的專業研究報告;
18.4.12.3. 英語能力。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18.4.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8.4.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8.4.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旅遊學院院長 黃竹君
正選委員:旅遊學院教授 Leonardo Anthony Najarro Dioko
旅遊學院講師 盧振邦
候補委員:旅遊學院首席高級技術員 鄧小麗
旅遊學院處長 朱振榮
19. 設施管理範疇
19.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教育暨青年局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9.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9.1.3. 職務內容
進行設施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設施維修保護範疇的規劃、組織、領導及監督工作;每年工程和設備發展項目計劃的一系列活動,包括技術分析及相關專業工作,規劃及管理開標和評審工作;規劃和優化設施中各系統的日常維護和應變機制,尤其針對突發問題的處理和跟進;提供工程和系統設備上的技術意見/支援;分析、研究及評估工程的進度及質量;對私立教育機構以及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的開設的有關工程文件和圖則進行審閱,發表技術意見,並參與因應教育機構運作發出准照的現場巡查工作;對私立教育機構工程和設備購置的資助申請,分析工程和設備的可行性和需要性、對合理價格進行評估,並發表技術意見;就學校校舍設施設備的合理性及安全性等方面,進行分析、評估和發出意見。
19.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設施管理、樓宇管理、設施及樓宇管理、機電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教育暨青年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9.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9.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9.1.5.2. 為進入教育暨青年局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9.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9.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9.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9.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9.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9.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19.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9.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約翰四世大馬路7-9號一樓教育暨青年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教育暨青年局網頁http://www.dsej.gov.mo/。
19.1.12. 考試範圍
19.1.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9.1.12.2.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9.1.12.3.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9.1.12.4. 十月三日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19.1.12.5.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19.1.12.6.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
19.1.12.7.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19.1.12.8. 九月十六日第56/96/M號法令核准的《屋宇結構及橋樑結構之安全及荷載規章》;
19.1.12.9. 第1/2015號法律——《都市建築及城市規劃範疇的資格制度》;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19.1.12.10. 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9.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9.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教育暨青年局處長 黃超然
正選委員:教育暨青年局職務主管 冼尚禮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楚君
候補委員:教育暨青年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培基
教育暨青年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吳燮坤
19.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文化局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9.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9.2.3. 職務內容
進行設施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9.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設施管理、樓宇管理、設施及樓宇管理、機電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文化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9.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9.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9.2.5.2. 為進入文化局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9.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9.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9.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9.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9.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9.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9.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9.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19.2.12. 考試範圍
19.2.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9.2.12.2.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19.2.12.3.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
19.2.12.4.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9.2.12.5.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19.2.12.6. 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19.2.12.7. 機電設備的設計、管理、工作原理的知識;
19.2.12.8. 電子及消防報警系統的專業知識;
19.2.12.9. 職業安全知識;
19.2.12.10. 撰寫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建議書、報告書及公函。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9.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9.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文化局澳門文化中心主任 區慧思
正選委員:文化局職務主管 鄭建淡
文化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頴緹
候補委員:文化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文威
文化局職務主管 李羅卿
19.3.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旅遊學院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9.3.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9.3.3. 職務內容
進行設施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19.3.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設施管理、樓宇管理、設施及樓宇管理、機電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旅遊學院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9.3.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9.3.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9.3.5.2. 為進入旅遊學院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9.3.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9.3.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9.3.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19.3.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19.3.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9.3.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19.3.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9.3.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
19.3.12. 考試範圍
19.3.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9.3.12.2.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19.3.12.3.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
19.3.12.4. 第11/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6/2002號行政法規——《大功率燃氣設備安裝的安全規章》;
19.3.12.5. 第30/2002號行政法規——《建築物中燃氣管路供氣設施的技術規章》;
19.3.12.6. 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改的二月四日第11/91/M號法令——關於訂定在澳門地區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一切公立及私立教育機構的組織和運作;
19.3.12.7. 七月二十九日第42/96/M號法令、十一月十七日第47/97/M號法令修改的八月二十八日第45/95/M號法令——設立旅遊學院;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19.3.12.8. 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19.3.12.9. 空調及通風系統的規劃及設計專業知識;
19.3.12.10. 設施安裝工程的管理知識;
19.3.12.11. 編制設施管理範疇的技術文件或報告;
19.3.12.12. 撰寫設施管理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意見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參閱上述法規的紙本。投考人不得使用計算機或以任何方式(包括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9.3.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9.3.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3.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旅遊學院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旅遊學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頴超
土地工務運輸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嚴學明
候補委員:旅遊學院處長 陳美霞
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曾豐隆
19.4.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房屋局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19.4.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19.4.3. 職務內容
進行設施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召開分層所有人大會、籌組管理委員會、及協調樓宇管理糾紛等;運用樓宇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及調解技巧以處理複雜之個案,撰寫報告書及提供可行性解決方案;協調工作團隊完成工作任務。
19.4.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設施管理、樓宇管理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房屋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19.4.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19.4.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19.4.5.2. 為進入房屋局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19.4.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地下接待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19.4.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19.4.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19.4.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19.4.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19.4.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19.4.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19.4.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地下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地下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地下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房屋局網頁http://www.ihm.gov.mo/。
19.4.12. 考試範圍
19.4.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19.4.12.2. 六月十一日第29/96/M號法令——核准仲裁制度;
19.4.12.3. 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核准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至一千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
19.4.12.4. 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9.4.12.5. 八月二十一日第41/95/M號法令——規範以房屋發展合同制度所建樓宇之管理;
19.4.12.6. 第11/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19.4.12.7. 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
19.4.12.8. 第17/2013號行政法規——《房屋局的組織及運作》;
19.4.12.9. 第30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規章》;
19.4.12.10. 第307/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10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規章》第二條;
19.4.12.11. 第30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樓宇維修資助計劃規章》;
19.4.12.12. 第308/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21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
19.4.12.13. 第30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及第2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19.4.12.14. 第2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
19.4.12.15. 第30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29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256/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管理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
19.4.12.16. 第3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2/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
19.4.12.17. 第306/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低層樓宇共同設施維修臨時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及第六條;
19.4.12.18. 第31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規章》;
19.4.12.19. 第310/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443/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樓宇維修方案支援計劃規章》第二條;
19.4.12.20. 第66/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樓宇管理仲裁中心;
19.4.12.21. 第3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僭建物自願拆卸資助計劃規章》;
19.4.12.22. 第3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僭建物自願拆卸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及第四條。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19.4.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19.4.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19.4.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房屋局處長 蘇喜添
正選委員: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國明
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志堅
候補委員:房屋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慶章
房屋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蕭俊業
20. 陸路交通規劃範疇
20.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陸路交通規劃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交通事務局陸路交通規劃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0.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0.1.3. 職務內容
進行陸路交通規劃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進行交通研究,擬定交通優化及道路整治方案;協調及跟進交通設施的圖則設計;就涉及陸路交通的項目進行分析及提供技術意見。
20.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交通規劃、陸路交通運輸、陸路交通管理、交通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交通事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陸路交通規劃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0.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0.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0.1.5.2. 為進入交通事務局陸路交通規劃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0.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0.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0.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0.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0.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0.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20.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0.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20.1.12. 考試範圍
20.1.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20.1.12.2.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20.1.12.3. 十月三日第9/83/M號法律——《建築障碍的消除》;
20.1.12.4. 六月二十六日第42/89/M號法令——關於在大廈建築時專為保留停泊車輛空間之強制性制度及設立一受豁免保留停車場面積建築商之特別繳款辦法;
20.1.12.5. 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
20.1.12.6.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
20.1.12.7.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20.1.12.8. 第45/2010號行政命令——交通事務局的人員編制;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20.1.12.9. 陸路交通規劃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0.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0.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0.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交通事務局處長 蕭日鵬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鄺兆風
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梁基耀
候補委員: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王媛媛
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國謀
21. 陸路運輸管理範疇
21.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陸路運輸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交通事務局陸路運輸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1.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1.1.3. 職務內容
進行陸路運輸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需根據法律、法規及工作程序編制對陸路交通運輸規劃、管理之專業意見;就部門相關人流、物流等專項諮詢及研究工作撰寫報告;策劃工程及服務的開標及招標等工作;協調與各政府部門、機關、社團的出行、運輸等建議措施,並就其在交通運輸學或物流學範疇的專業操作及管理提供具水平的研究、建議方案。
21.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陸路運輸管理、陸路交通運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交通事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陸路運輸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1.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1.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1.1.5.2. 為進入交通事務局陸路運輸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1.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1.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1.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1.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1.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1.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21.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1.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21.1.12. 考試範圍
21.1.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21.1.12.2.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21.1.12.3. 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
21.1.12.4.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21.1.12.5. 第3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21.1.12.6.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21.1.12.7. 第45/2010號行政命令——交通事務局的人員編制;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21.1.12.8. 陸路運輸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1.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1.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1.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交通事務局處長 曾祥軒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何振濤
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黃家浩
候補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霍淑琼
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劉雅康
22. 博物館學範疇
22.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博物館學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文化局博物館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2.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2.1.3. 職務內容
進行博物館學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對館藏文物及資料進行研究、分析;定期策劃專題展覽;推動文物捐贈工作;對館藏的購買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文物保護條例的制定進行研究;在博物館學範疇進行獨立研究,制定博物館各項中期及長期研究計劃和方案;策劃各類型的研討會和學術交流活動;撰寫專業範疇的研究論文;定期編輯和出版博物館刊物。
22.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博物館學、展覽藝術、歷史、考古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文化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博物館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2.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2.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2.1.5.2. 為進入文化局博物館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2.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2.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2.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2.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2.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2.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22.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2.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22.1.12. 考試範圍
22.1.12.1.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22.1.12.2.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22.1.12.3. 博物館學範疇的專業知識;
22.1.12.4. 博物館文物保存及維護的專業知識;
22.1.12.5. 博物館藏品管理的專業知識;
22.1.12.6. 撰寫博物館學範疇的專業建議書、報告書及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22.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2.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2.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文化局廳長 李麗嬌
正選委員:文化局澳門博物館館長 呂志鵬
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胡淑華
候補委員:文化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歐陽偉然
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孔金蓮
22.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博物館學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海事及水務局博物館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2.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2.2.3. 職務內容
進行博物館學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進行藏品的專業維護;協調文物的分類、存放及展示;籌劃展覽活動;管理藏品修復室工作。
22.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博物館學、藏品維護、文物修復、文物保存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海事及水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博物館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2.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2.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2.2.5.2. 為進入海事及水務局博物館學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2.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2.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2.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2.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2.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2.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5%
履歷分析=15%
22.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2.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22.2.12. 考試範圍
22.2.12.1. 有關文物存放、展示、包裝運輸、修復、維護保存、材質、技術、博物館等的專門知識;
22.2.12.2. 對文物的環境因素、損壞原因、處理技術的個案分析。
22.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2.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2.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處長 薛啓善
正選委員: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岑健龍
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社敬
候補委員: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唐煥陽
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少興
23. 測量工程範疇
23.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測量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測量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3.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3.1.3. 職務內容
進行測量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3.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測量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測量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3.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3.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3.1.5.2. 為進入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測量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3.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3.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3.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3.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3.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3.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23.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3.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
23.1.12. 考試範圍
23.1.12.1.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23.1.12.2. 十二月二十日第70/93/M號法令——核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新組織法;
23.1.12.3. 一月十七日第3/94/M號法令——規範本地區地籍圖形之製作,保存及對其保持最新資料之權限;
23.1.12.4. 九月二十日第46/99/M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法典》;
23.1.12.5. 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
23.1.12.6. 十月二十八日第226/92/M號訓令——修訂八月九日第114/86/M號及五月二十七日第49/87/M號訓令分別關於訂定地籍圖地役權之有關條件事宜;
23.1.12.7. 第128/2015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區域圖的中文本及葡文譯本;
23.1.12.8. 大地測量及測繪等測量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及專門技術。
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3.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3.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3.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局長 張紹基
正選委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副局長 雅永健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廳長 羅少萍
候補委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處長 余家敏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處長 詹慶心
24. 資訊範疇
24.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廉政公署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3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4.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4.1.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4.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廉政公署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4.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4.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4.1.5.2. 為進入廉政公署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4.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4.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4.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4.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4.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4.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24.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4.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廉政公署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廉政公署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7樓廉政公署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廉政公署網頁http://www.ccac.org.mo/。
24.1.12. 考試範圍
24.1.12.1. 第4/2012號法律修改及重新公佈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
24.1.12.2. 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24.1.12.3. 電腦邏輯運算;
24.1.12.4. 系統開發的專業知識;
24.1.12.5. 電腦及周邊設備的各種疑難排解方案的專業知識;
24.1.12.6. 網絡系統構建及管理的專業知識,包括:網絡系統及資訊設備的規劃、設計及管理;
24.1.12.7. 網絡硬件設備的規劃、設計及開發,包括:Cisco Switch/Router及Firewall等;
24.1.12.8. 伺服器系統、作業系統、應用軟件(包括:Windows Server及VMware ESXi等)的專業知識、系統的設計、規劃、權限管理及保安;
24.1.12.9. 應用系統伺服器(例如Exchange Mail Server、AD Server、SharePoint Server、DNS Server及FTP等)管理的專業知識;
24.1.12.10. 系統數據的分析及研究;
24.1.12.11. 數據庫設計、開發及管理,包括SQL、Microsoft Access、MS SQL Server及MySql的專業知識;
24.1.12.12. 網頁系統設計、規劃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ASP.NET、HTML5、CSS、Java、JavaScript、Ajax及VBA等;
24.1.12.13. 資訊項目規劃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24.1.12.14. 網絡保安、資訊安全、危機管理的專業知識;
24.1.12.15. 企業電子存檔和儲存系統管理及規劃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4.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4.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4.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廉政公署處長 許壹心
正選委員:廉政公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亮豪
廉政公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達民
候補委員:廉政公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寄議
廉政公署一等高級技術員 符子正
24.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審計署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4.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4.2.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管理及規劃網絡系統及其相關的設備,並參與有關的設計及開發工作;優化及完善資訊系統、網上應用程式、數據庫,並參與有關的開發工作;規劃及管理資訊設備、操作系統、網路系統及其他資訊化應用硬件及軟件;確保網絡系統、資訊系統的安全和恢復過程。
24.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審計署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4.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4.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4.2.5.2. 為進入審計署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4.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4.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4.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4.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4.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4.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10%
24.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4.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審計署網頁http://www.c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審計署網頁http://www.ca.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審計署網頁http://www.c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審計署網頁http://www.ca.gov.mo/。
24.2.12. 考試範圍
24.2.12.1. 第11/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
24.2.12.2. 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
24.2.12.3. 資訊網絡管理的專業知識;
24.2.12.4. 資訊保安的專業知識;
24.2.12.5. VMWare、Windows及Linux作業系統的專業知識;
24.2.12.6. 數據庫設計、開發、管理及優化,包括:MS SQL Server、MySQL及Access等;
24.2.12.7. Microsoft Office VBA 程式設計;
24.2.12.8. 開發Client/Server及Web軟件模組,包括使用VB.NET、C#、ASP.NET、PHP、JavaScript及Windows Forms開發應用系統;
24.2.12.9. 撰寫資訊範疇的專業建議書、報告書及資訊系統技術文件。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4.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4.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4.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審計署廳長 黃振方
正選委員:審計署處長 薛子慧
審計署處長 陳紹軒
候補委員:審計署二等高級技術員 鄧廣林
審計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維娜
24.3.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印務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4.3.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4.3.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4.3.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印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4.3.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4.3.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4.3.5.2. 為進入印務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4.3.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4.3.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4.3.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4.3.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4.3.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4.3.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24.3.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4.3.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大樓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印務局網頁http://www.io.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大樓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印務局網頁http://www.io.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官印局街印務局大樓印務局行政暨財政處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印務局網頁http://www.io.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印務局網頁http://www.io.gov.mo/。
24.3.12. 考試範圍
24.3.12.1. 資訊項目管理及實施的專業知識;
24.3.12.2. 軟件系統的分析方法及系統開發的專業知識;
24.3.12.3. 網頁系統開發的相關技術,包括:ASP.NET、VB.NET、C#、HTML5、CSS、Java、JavaScript、Web service、Web API、Ajax及XML的專業知識;
24.3.12.4. 移動應用程式APP的開發設計;
24.3.12.5. 資料庫的設計、開發及管理,包括:MS SQL Server、MySQL及SQL查詢語言等;
24.3.12.6. 排版應用軟件Script開發,包括:MS Office、InDesign、Acrobat、Photoshop及Illustrator等;
24.3.12.7. 軟件系統的各種測試方式(包括:單元、功能、集成和壓力測試等)的專業知識;
24.3.12.8. 區域網絡及互聯網網絡協定的規劃、建構、管理及維護的專業知識;
24.3.12.9. 伺服器作業系統的規劃、構建、維護及優化,包括:Windows Server、Linux、Web Server、Email Server、Domain、DNS Server及SQL Server;
24.3.12.10. ISO27001資訊及網絡保安的知識;
24.3.12.11. 撰寫相關資訊系統技術文檔。
24.3.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4.3.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4.3.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印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志生
正選委員:印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蔡德勝
印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劉志斐
候補委員:印務局處長 文偉雄
印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寶儀
24.4.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退休基金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4.4.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4.4.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4.4.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退休基金會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4.4.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4.4.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4.4.5.2. 為進入退休基金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4.4.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3樓退休基金會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4.4.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4.4.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4.4.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4.4.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4.4.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24.4.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4.4.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湖景大馬路796-818號財神商業中心(FBC)14樓退休基金會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退休基金會網頁http://www.fp.gov.mo/。
24.4.12. 考試範圍
24.4.12.1. 資訊項目規劃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24.4.12.2. 資訊系統安全、審計和風險管理;
24.4.12.3. 資訊系統設計、分析、構建及管理;
24.4.12.4. Microsoft.NET、C#、ASP.NET、HTML、CSS、Windows Forms、IOS、android的專門技術;
24.4.12.5. 軟件系統管理的專業知識,包括:單元、功能、集成和壓力測試等;
24.4.12.6. 電腦邏輯運算;
24.4.12.7. 資料庫設計、分析及管理,包括:MS SQL Server、MySql及Oracle等;
24.4.12.8. 結構化查詢語言(SQL)的專業知識;
24.4.12.9. 網路設計及管理的專業知識,包括:Firewall、IPS、Switch、Router、網絡監控等;
24.4.12.10. 互聯網的專業知識,包括: TCP/IP、Ipv4、Ipv6、DNS等;
24.4.12.11. Windows Server、VMWare Vsphere、Web Server、AD Domain Server、Sharepoint Server、DNS Server等管理。
24.4.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4.4.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4.4.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退休基金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沙蓮達
正選委員:退休基金會處長 羅禮堅
退休基金會首席高級技術員 黃陸榮
候補委員:退休基金會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儉榮
退休基金會二等高級技術員 吳華達
24.5.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經濟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4.5.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4.5.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資訊系統及資料庫的管理,資訊系統的分析、設計及開發;對評估資訊設備、資料儲存、資料處理及維護、資料保密與安全等技術進行研究;規劃及訂定資訊系統的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24.5.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經濟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4.5.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4.5.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4.5.5.2. 為進入經濟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4.5.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一樓(經濟事務)J區收件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4.5.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4.5.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4.5.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4.5.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4.5.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24.5.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4.5.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經濟局網頁http://www.economi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經濟局網頁http://www.economia.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黑沙環新街52號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經濟局網頁http://www.economi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經濟局網頁http://www.economia.gov.mo/。
24.5.12. 考試範圍
24.5.12.1. 第27/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5/2003號行政法規——《經濟局的組織及運作》;
24.5.12.2. 資訊應用系統分析、設計、架設及計劃管理;
24.5.12.3. Oracle資料庫管理;
24.5.12.4. 信息技術治理;
24.5.12.5. 資訊項目管理的專業知識;
24.5.12.6. 資訊安全及危機管理;
24.5.12.7. 程式開發:DotNet、C#、SQL、Delphi、Mobile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24.5.12.8. 網上應用程式設計及開發:JAVA、J2EE、JavaServer Faces、Portlet、Servlet/JSP、HTML、HTML5、Web Service(SOAP、RESTful)、CSS、JavaScript;
24.5.12.9. LINUX伺服器架設,防火牆架構及網絡的專業知識;
24.5.12.10. 撰寫資訊範疇相關的建議書、報告書及資訊系統文檔。
24.5.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4.5.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4.5.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經濟局處長 陳錦燕
正選委員:經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雄
經濟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志文
候補委員:經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家齊
經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栩嘉
24.6.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社會工作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4.6.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4.6.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參與構思、規劃、設計資訊項目,開發及管理應用程式及模組;研究、評估、界定取得及推行資訊系統和產品。
24.6.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社會工作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4.6.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4.6.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4.6.5.2. 為進入社會工作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4.6.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行政及人力資源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4.6.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4.6.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三十分鐘;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4.6.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4.6.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4.6.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5%
履歷分析=15%
24.6.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4.6.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總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社會工作局網頁http://www.ias.gov.mo/。
24.6.12. 考試範圍
24.6.12.1. 第28/2015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局的組織及運作》;
24.6.12.2. 資訊項目開發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24.6.12.3. 資訊保安及危機管理的專業知識;
24.6.12.4. 軟件系統的分析及開發的專業知識;
24.6.12.5. 網頁系統設計、開發及測試的專業知識,包括:HTML、CSS、JavaScript、PHP、Web service、Web API;
24.6.12.6. Java程式開發的專門技術;
24.6.12.7. VB.NET及C#程式開發的專門技術;
24.6.12.8. 結構化查詢語言(SQL)的專業知識;
24.6.12.9. 開發流動設備應用程式的專業知識;
24.6.12.10. 數據庫設計及管理,包括Oracle、MS SQL Server、MySQL等。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4.6.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4.6.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4.6.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社會工作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翁成林
正選委員:社會工作局處長 何麗貞
社會工作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焦國強
候補委員: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淑芝
社會工作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敏詩
24.7.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4.7.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4.7.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4.7.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4.7.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4.7.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4.7.5.2. 為進入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4.7.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4.7.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4.7.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十五分鐘;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4.7.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4.7.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4.7.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24.7.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4.7.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網頁http://www.gae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網頁http://www.gaes.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七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網頁http://www.gae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網頁http://www.gaes.gov.mo/。
24.7.12. 考試範圍
24.7.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24.7.12.2.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24.7.12.3. 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
24.7.12.4. 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24.7.12.5. 信息技術治理;
24.7.12.6. 資訊項目管理及實施的專業知識;
24.7.12.7. 資訊安全及危機管理;
24.7.12.8. 電腦邏輯運算;
24.7.12.9. Windows及Linux作業系統的專業知識,包括:系統的規劃、設計及管理;
24.7.12.10. SQL資料庫的構建、管理及優化的專門技術;
24.7.12.11. 網絡及硬件的各種管理的專業知識;
24.7.12.12. 資訊及網絡保安的專業知識;
24.7.12.13. 軟件系統的分析方法及系統開發的專業知識;
24.7.12.14. 網頁設計、開發及測試的專業知識,包括:HTML、CSS、JavaScript;
24.7.12.15. 網頁系統開發的專門技術,包括 Web service、Web API、Ajax 等;
24.7.12.16. 具備Microsoft.NET開發的專業知識(以C#、ASP.NET及Windows Forms開發應用系統);
24.7.12.17. SQL的專業知識;
24.7.12.18. 軟件系統的分析(包括:單元、功能、集成和壓力測試等)的專業知識。
於知識考試的任何階段,投考人均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列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24.7.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4.7.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4.7.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梁永安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關永強
候補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文達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24.8.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旅遊學院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4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4.8.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4.8.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資訊服務管理、應用系統開發、軟件質量控制、資訊安全和電腦網絡相關工作。
24.8.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旅遊學院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4.8.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4.8.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4.8.5.2. 為進入旅遊學院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4.8.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4.8.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4.8.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兩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24.8.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24.8.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4.8.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40%
24.8.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4.8.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望廈山旅遊學院校本部協力樓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旅遊學院網頁http://www.ift.edu.mo/。
24.8.12. 考試範圍
24.8.12.1. 信息技術治理;
24.8.12.2. 信息技術服務管理,包括ITIL、ISO/IEC 20000等;
24.8.12.3. 資訊項目規劃及管理;
24.8.12.4. 資訊安全及危機管理;
24.8.12.5. 資訊及網絡保安;
24.8.12.6. 電腦結構及硬件的專業知識;
24.8.12.7. 電腦邏輯運算;
24.8.12.8. 網絡協定和標準;
24.8.12.9. 網絡及硬件的規劃、設計、開發及管理,包括:CISCO及H3C等;
24.8.12.10. 網絡系統構建及管理,包括:網絡系統及相關設備的規劃、設計及管理等;
24.8.12.11. 伺服器構建、架設及管理,包括:Windows Server、Web Server、Email Server、Domain Server、DNS Server及SQL Server等;
24.8.12.12. 數據庫設計及管理,包括MS SQL Server、MySQL等;
24.8.12.13. 結構化查詢語言(SQL)的專業知識;
24.8.12.14. 資訊系統開發的分析、設計與管理及UML應用;
24.8.12.15. 應用軟件、網頁及移動應用程式的設計、開發及管理,包括:C#、Java、Swift、Objective-C、PHP、HTML5、CSS、JavaScript、ASP.NET、ASP.NET MVC、ASP.NET Web API、WPF、Android及iOS等;
24.8.12.16. 軟件系統的各種測試方式(包括:單元、功能、集成和壓力測試等)的專業知識;
24.8.12.17. 撰寫資訊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資訊系統的技術文檔。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
24.8.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4.8.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4.8.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旅遊學院副院長 甄美娟
正選委員:旅遊學院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黎頴超
旅遊學院處長 陳美霞
候補委員:旅遊學院首席高級技術員 戴麗萍
旅遊學院處長 朱振榮
24.9.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4.9.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4.9.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4.9.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電腦科學、軟件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4.9.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4.9.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4.9.5.2. 為進入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4.9.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4.9.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4.9.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4.9.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4.9.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4.9.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24.9.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4.9.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網頁http://www.dscc.gov.mo/。
24.9.12. 考試範圍
24.9.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24.9.12.2. 十二月二十日第70/93/M號法令——核准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新組織法;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24.9.12.3. 資訊系統設計、分析及程式開發;
24.9.12.4. 以C#或Java等程式語言開發桌面資訊系統及網路專業服務;
24.9.12.5. HTML、CSS、JavaScript、XML等程式語言開發網上資訊系統;
24.9.12.6. Oracle Database Server、MS SQL Server的數據庫設計及管理;
24.9.12.7. PL/SQL及TSQL程式的開發;
24.9.12.8. Android/iOS流動裝置應用程式開發;
24.9.12.9. 網路管理的專業知識;
24.9.12.10. 資訊安全的專業知識。
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4.9.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4.9.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4.9.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地圖繪製暨地籍局副局長 雅永健
正選委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代廳長 羅少萍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處長 余家敏
候補委員: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處長 詹慶心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耀祖
24.10.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郵電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4.10.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4.10.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4.10.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郵電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4.10.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4.10.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4.10.5.2. 為進入郵電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4.10.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4.10.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4.10.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4.10.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4.10.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4.10.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24.10.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4.10.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
24.10.12. 考試範圍
24.10.12.1. 第14/2001號法律——《電信綱要法》;
24.10.12.2. 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
24.10.12.3. 第5/2006號行政法規——《電信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24.10.12.4. 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24.10.12.5. 資訊項目管理及實施的專業知識;
24.10.12.6. 資訊安全及危機管理;
24.10.12.7. 網絡協定和標準、互聯網的專業知識,包括:TCP、UDP、IP、路由、網絡拓撲;
24.10.12.8. 網絡及相關設備的專業知識,包括:網絡系統及相關設備的規劃、設計、開發及管理;
24.10.12.9. Windows及Linux作業系統的專業知識,包括:系統的規劃、設計、開發及管理;
24.10.12.10. SQL、Java、Perl/PHP、Shell scripts的專業知識;
24.10.12.11. 網絡及硬件管理的專業知識;
24.10.12.12. 資訊及網絡保安的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及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24.10.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4.10.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4.10.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郵電局代廳長 梁燊堯
正選委員:郵電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志強
郵電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迪欣
候補委員:郵電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智仁
郵電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德佳
24.1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交通事務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4.1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4.11.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規劃及分析資訊網絡架構及資訊系統架構;資訊項目管理。
24.1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交通事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4.1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4.1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4.11.5.2. 為進入交通事務局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4.1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4.1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4.1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4.1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4.1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4.1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24.1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4.1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24.11.12. 考試範圍
24.11.12.1. 第2/2011號法律——《年資獎金、房屋津貼及家庭津貼制度》;
24.11.12.2. 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
24.11.12.3.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24.11.12.4. 第45/2010號行政命令——交通事務局的人員編制;
24.11.12.5. 資訊項目管理的專業知識;
24.11.12.6. 軟件語言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Java、NET語言;
24.11.12.7. Windows Server及Linux的管理及疑難排解;
24.11.12.8. 系統伺服器的管理,包括:Web Server、Email Server、Domain Server及DNS Server等;
24.11.12.9. Oracle資料庫設計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24.11.12.10. 網絡硬件設備的規劃及管理,包括Switch、Router、Firewall等;
24.11.12.11. 互聯網絡的專業知識;
24.11.12.12. 其他資訊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4.1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4.1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4.1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交通事務局處長 李頴康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關惜宗
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吳樂樂
候補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陳耀強
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麗莎
24.1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4.1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4.12.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設計、編寫資訊項目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4.1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能源業發展辦公室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4.1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4.1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4.12.5.2. 為進入能源業發展辦公室資訊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4.1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4.1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4.1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三十分鐘;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4.1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4.1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4.1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20%
24.1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4.1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網頁http://www.gdse.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網頁http://www.gdse.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7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網頁http://www.gdse.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能源業發展辦公室網頁http://www.gdse.gov.mo/。
24.12.12. 考試範圍
24.12.12.1. 電腦結構及硬件的專業知識;
24.12.12.2. 網絡協定和標準、互聯網的專業知識;
24.12.12.3. 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的規劃、架設及管理;
24.12.12.4. 伺服器的架設及管理,包括Windows Sever 2012及VMware vSphere;
24.12.12.5. 資訊及網絡的安全和危機管理的專業知識;
24.12.12.6. 電腦邏輯運算;
24.12.12.7. 軟件系統的分析、開發和管理的專業知識;
24.12.12.8. 程式設計語言,包括:C、PHP、Java;
24.12.12.9. 網站及網頁設計和開發的專業知識;
24.12.12.10. SQL資料庫設計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24.12.12.11. 編寫資訊範疇的專業建議書、報告書等文件。
投考人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及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24.1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4.1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4.1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鑄新
正選委員:郵電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迪欣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美梨
候補委員:郵電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思健
能源業發展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羅信
25. 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
25.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5.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5.1.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5.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網絡基礎建設)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5.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5.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5.1.5.2. 為進入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5.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5.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5.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5.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5.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5.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5%
甄選面試=35%
履歷分析=10%
25.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5.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院網頁http://www.court.gov.mo/。
25.1.12. 考試範圍
25.1.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25.1.12.2.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25.1.12.3.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25.1.12.4. 第5/2005號法律——《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
25.1.12.5. 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
25.1.12.6. 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25.1.12.7. 第261/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電子認證郵戳公共服務,並核准有關規章;
25.1.12.8. 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
25.1.12.9. 第39/2004號行政法規、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25.1.12.10. 第3/GPTUI/2016號終審法院院長批示——將若干權限授予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主任;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25.1.12.11. 網絡及伺服器設備的專業知識,包括:網絡系統及相關設備的規劃、設計、構建及管理;
25.1.12.12. 伺服器的構建及管理,包括Windows Server、Linux及VMware vSphere;
25.1.12.13. 資訊系統規劃及管理的專業知識,包括Domain、Web、Email、DNS、SQL資料庫等;
25.1.12.14. 區域網絡及廣域網絡的規劃、設計、架設及管理;
25.1.12.15. Switch、Router、Firewall等網絡設備的規劃、設計、架設及管理等的專業知識;
25.1.12.16. 資訊安全的專業知識;
25.1.12.17. 資訊系統及網絡保安專業知識;
25.1.12.18. 備份、還原及災難恢復;
25.1.12.19. 數據中心的設計及管理;
25.1.12.20. 取得資訊設備的法例及流程;
25.1.12.21. 撰寫資訊系統技術文檔,包括:編寫專業建議書、報告書等。
在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可參閱考試範圍內所指法例,但不得使用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5.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5.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5.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辦公室主任 陳玉蓮
正選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處長 馮威廉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處長 胡燕冰
候補委員: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淑綺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瑞芳
25.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行政公職局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5.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5.2.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5.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網絡基礎建設)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行政公職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5.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5.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5.2.5.2. 為進入行政公職局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5.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5.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5.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三十分鐘;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5.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5.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5.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20%
25.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5.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25.2.12. 考試範圍
25.2.12.1. 電子政務理論;
25.2.12.2. 電子政務發展趨勢的專業知識,包括雲端運算、大數據、開放數據的應用;
25.2.12.3. 信息技術治理;
25.2.12.4. 資訊項目規劃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25.2.12.5. 數據中心的構建及管理;
25.2.12.6. 資訊安全及危機管理;
25.2.12.7. 電腦結構及硬件的專業知識;
25.2.12.8. 電腦邏輯運算;
25.2.12.9. 網絡協定和標準、互聯網的專業知識;
25.2.12.10. 網絡及相關設備的的專業知識,包括:網絡系統及相關設備的規劃、設計、開發及管理;
25.2.12.11. Windows及Linux作業系統的專業知識,包括:系統的規劃、設計、開發及管理;
25.2.12.12. SQL資料庫的構建、管理及優化的專門技術;
25.2.12.13. 網絡及硬件管理的專業知識;
25.2.12.14. 網絡保安的專業知識。
25.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5.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5.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公職局廳長 陳繼民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處長 陳子健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蘇吉祥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卓君
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璧瑩
25.3.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法務局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5.3.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5.3.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從事各種資訊系統的軟硬件基建和網絡及安全設備系統的規劃、設計及管理。
25.3.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網絡基礎建設)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法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5.3.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5.3.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5.3.5.2. 為進入法務局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5.3.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5.3.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5.3.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實踐考試,四十五分鐘。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5.3.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5.3.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5.3.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10%
25.3.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5.3.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25.3.12. 考試範圍
25.3.12.1. 電腦網絡的體系結構和TCP/IP協定的專業知識;
25.3.12.2. 互聯網、局域網和乙太網的專業知識;
25.3.12.3. 綜合佈線、交換機、路由器和防火牆的專業知識;
25.3.12.4. 網絡和安全架構的規劃、設計、管理及排難的專業知識,包括Cisco、Juniper網絡設備;
25.3.12.5. 系統基建的規劃、管理及排難的專業知識,包括Microsoft Windows Server(AD/DNS/DHCP)、AIX、VMWare、Microsoft Exchange、Microsoft SharePoint、Microsoft SQL Server;
25.3.12.6. 網絡安全的有關問題和防範的專門技術;
25.3.12.7. 資訊保安及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
25.3.12.8. 撰寫資訊系統技術文檔。
25.3.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5.3.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5.3.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法務局處長 劉國添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處長 曹偉健
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銳端
候補委員: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黃志遠
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25.4.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身份證明局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5.4.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5.4.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從事網絡系統及資訊系統的設計、開發及管理。
25.4.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網絡基礎建設)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身份證明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5.4.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5.4.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5.4.5.2. 為進入身份證明局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5.4.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二十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5.4.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5.4.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實踐考試,三十分鐘。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5.4.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5.4.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5.4.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25.4.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5.4.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二十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的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二十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的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二十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的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
25.4.12. 考試範圍
25.4.12.1. 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重組澳門身份證明局;
25.4.12.2. 網絡架構的設計、管理及保安的專業知識,包括Cisco、Checkpoint網絡設備;
25.4.12.3. 伺服器系統的設計、管理及保安的專業知識,包括Microsoft Windows Server、Redhat Enterprise Linux、AIX、VMWare、Microsoft Exchange、Microsoft Sharepoint;
25.4.12.4. 數據庫的設計、管理及保安的專業知識,包括Oracle Database、Microsoft SQL Server;
25.4.12.5. 資訊系統設計及開發;
25.4.12.6. 資訊保安及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
25.4.12.7. 撰寫資訊系統技術文檔。
25.4.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5.4.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5.4.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身份證明局廳長 官善賢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處長 曹偉健
身份證明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繆英豪
候補委員:身份證明局處長 張麗珊
身份證明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何迪昕
25.5.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5.5.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5.5.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統籌及管理資訊網絡、伺服器系統、資訊保安及數據中心,並計劃及訂立未來發展的方向。
25.5.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網絡基礎建設)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5.5.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5.5.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5.5.5.2. 為進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資訊(網絡基礎建設)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5.5.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5.5.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5.5.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三十分鐘;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5.5.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5.5.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5.5.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5%
甄選面試=35%
履歷分析=10%
25.5.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5.5.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25.5.12. 考試範圍
25.5.12.1. 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25.5.12.2. 電腦結構及硬件的專業知識;
25.5.12.3. 電腦邏輯運算;
25.5.12.4. 網絡協定和標準、互聯網的專業知識;
25.5.12.5. 網絡及相關設備的專業知識,包括:網絡系統及相關設備的規劃、設計及配置;
25.5.12.6. Windows及Linux作業系統的專業知識,包括:系統的規劃、設計及配置;
25.5.12.7. SQL資料庫的構建及優化專門技術;
25.5.12.8. 網絡及硬件的各種管理的專業知識;
25.5.12.9. 資訊中心的構建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25.5.12.10. 虛擬化技術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5.5.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5.5.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5.5.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處長 敖國廉
正選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職務主管 孫振東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燦明
候補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職務主管 顏穎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談偉強
26. 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
26.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行政公職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6.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6.1.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6.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應用軟件開發)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行政公職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6.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6.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6.1.5.2. 為進入行政公職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6.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6.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6.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三十分鐘;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6.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6.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6.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
甄選面試=20%
履歷分析=20%
26.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6.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地下行政公職局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
26.1.12. 考試範圍
26.1.12.1. 電子政務理論;
26.1.12.2. 電子政務發展趨勢的專業知識,包括雲端運算、大數據、開放數據的應用、技術應用的發展;
26.1.12.3. 信息技術治理;
26.1.12.4. 資訊項目規劃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26.1.12.5. 數據庫的構建及管理;
26.1.12.6. 資訊系統的開發與專案管理;
26.1.12.7. 軟件系統的分析方法及系統開發的專業知識;
26.1.12.8. 網頁設計、開發及管理的專業知識,包括:HTML、CSS、JavaScript;
26.1.12.9. 網頁系統開發的專門技術,包括Web service、Web API等;
26.1.12.10. Microsoft .NET開發的專業知識(以C#、ASP.NET及Windows Forms開發應用系統);
26.1.12.11. 以Java EE開發軟件系統的專業知識;
26.1.12.12. SQL的應用;
26.1.12.13. 軟件系統的各種測試方式(包括:單元、功能、集成和壓力測試等)的專業知識。
26.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6.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6.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行政公職局廳長 陳繼民
正選委員:行政公職局處長 李紹昌
行政公職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胡桂林
候補委員: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國偉
行政公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錦德
26.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法務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6.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6.2.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從事各種資訊應用系統的開發工作,當中包括用戶需求的收集、開發的規劃、系統的構建及完善等。
26.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應用軟件開發)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法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6.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6.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6.2.5.2. 為進入法務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6.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6.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6.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實踐考試,四十五分鐘。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6.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6.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6.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6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10%
26.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6.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十九樓法務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法務局網頁http://www.dsaj.gov.mo/。
26.2.12. 考試範圍
26.2.12.1. 網頁系統設計及開發,包括Java、J2EE、Javascript、PHP、AJAX、ASP.NET、Web Service、HTML5、CSS、JQuery、XML;
26.2.12.2. 運用開發框架,包括Spring及Hibernate,以構建系統;
26.2.12.3. 用戶端程式設計及開發,包括Java、C#、VB.Net、VBA;
26.2.12.4. 手機應用程式設計及開發;
26.2.12.5. 數據庫及SQL的設計及管理,包括MS SQL Server;
26.2.12.6. 應用軟件測試和排錯的專業知識,包括單元、功能、集成、壓力和安全漏洞的分析及研究;
26.2.12.7. 資訊保安及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
26.2.12.8. 撰寫資訊系統技術文檔。
26.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6.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6.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法務局處長 劉國添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處長 曹偉健
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陳祖光
候補委員:法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林銳端
法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葉錦雯
26.3.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身份證明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6.3.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6.3.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從事各種資訊系統的開發和維護工作,當中包括用戶需求的收集、程式的編寫、系統的測試及推行、用戶培訓以及技術支援等。
26.3.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應用軟件開發)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身份證明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6.3.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6.3.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6.3.5.2. 為進入身份證明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6.3.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二十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6.3.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6.3.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分兩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第二階段——實踐考試,三十分鐘。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6.3.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6.3.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6.3.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筆試佔知識考試的50%,實踐考試佔知識考試的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26.3.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6.3.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二十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的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二十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的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30-804號中華廣場二十樓身份證明局行政暨財政處的公告欄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身份證明局網頁http://www.dsi.gov.mo/。
26.3.12. 考試範圍
26.3.12.1. 九月七日第39/98/M號法令修改的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重組澳門身份證明局;
26.3.12.2. 網頁系統設計及開發,包括Java、JSP、Servlet、Javascript、AJAX、HTML5、Web Service;
26.3.12.3. 用戶端程式設計及開發,包括C/C++、C#、.Net、Java;
26.3.12.4. 手機應用程式設計及開發;
26.3.12.5. 資料庫程式開發,包括SQL、PL/SQL;
26.3.12.6. 資訊保安及風險管理的專業知識;
26.3.12.7. 撰寫資訊系統技術文檔。
26.3.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6.3.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6.3.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身份證明局廳長 官善賢
正選委員:身份證明局處長 曹偉健
身份證明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梁錦斌
候補委員:身份證明局處長 張麗珊
身份證明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曾綺清
26.4.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6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6.4.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6.4.3. 職務內容
進行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參與資訊系統的分析、設計及開發工作;統籌資訊系統項目,為實現項目的目標及質量的要求,對項目的工作內容進行控制及管理。
26.4.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資訊(應用軟件開發)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又或按照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凡於該法律生效之日屬資訊技術員特別職程的人員,只要於開考之日(2016年10月19日)在資訊範疇技術員一般職程的特級技術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均可向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6.4.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6.4.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6.4.5.2. 為進入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6.4.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招聘科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6.4.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6.4.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三十分鐘;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6.4.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6.4.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6.4.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5%
甄選面試=35%
履歷分析=10%
26.4.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6.4.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兵營斜巷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網頁http://www.f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網頁http://www.fsm.gov.mo/。
26.4.12. 考試範圍
26.4.12.1. 第39/GM/96號批示——訂定行政當局在資訊方面之活動之若干協調機制;
26.4.12.2. 軟件系統的分析方法及系統開發的專業知識;
26.4.12.3. 網頁設計及開發的專業知識,包括:HTML、CSS、JavaScript;
26.4.12.4. 網頁系統開發的專門技術,包括 Web service、Web API、Ajax 等;
26.4.12.5. Microsoft .NET開發的專業知識(以C#、ASP.NET及Windows Forms開發應用系統);
26.4.12.6. 智能手機軟件的設計及開發,包括ios及Andorid系統;
26.4.12.7. 資料庫設計、優化及SQL的專業知識;
26.4.12.8. 軟件系統的各種測試方式(包括:單元、功能、集成和壓力測試等)的專業知識;
26.4.12.9. 資訊科技的專門技術,如生物特徵、智能卡、無線射頻的技術、電子文件及電子簽名;
26.4.12.10. 資訊系統項目管理及實施的專業知識;
26.4.12.11. 資訊安全及危機管理;
26.4.12.12. 撰寫資訊(應用軟件開發)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資訊系統的技術文檔。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6.4.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6.4.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6.4.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處長 敖國廉
正選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職務主管 楊鳳章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談偉強
候補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燦明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職務主管 顏穎
27. 電子信息工程範疇
27.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電子信息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交通事務局電子信息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7.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7.1.3. 職務內容
進行電子信息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規劃交通監測系統財貨以及工程的招標工作,設計、編寫招標計劃文檔以及意見書等相關文檔;規劃有關工作以及工程的建設;從事相關範疇的技術研究工作。
27.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電子信息工程、通信(訊)工程、電子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交通事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電子信息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7.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7.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7.1.5.2. 為進入交通事務局電子信息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7.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六樓交通事務局公共關係處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7.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7.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7.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7.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7.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27.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7.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交通事務局服務專區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交通事務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
27.1.12. 考試範圍
27.1.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27.1.12.2.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27.1.12.3.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27.1.12.4. 第3/2008號行政法規——《交通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27.1.12.5. 第45/2010號行政命令——交通事務局的人員編制;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27.1.12.6. 電子信息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27.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7.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7.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交通事務局處長 賴健豪
正選委員:交通事務局職務主管 毛燕斌
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司徒偉明
候補委員:交通事務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浩泰
交通事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袁智偉
28. 電信工程範疇
28.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電信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郵電局電信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8.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8.1.3. 職務內容
進行電信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8.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電子工程、電訊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郵電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電信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8.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8.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8.1.5.2. 為進入郵電局電信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8.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8.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8.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8.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8.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8.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28.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8.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電局總部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郵電局網頁http://www.ctt.gov.mo/。
28.1.12. 考試範圍
28.1.12.1. 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訂定使用無綫電通訊有關措施;
28.1.12.2. 第14/2001號法律——《電信綱要法》;
28.1.12.3. 第7/2002號行政法規——《經營地面流動公共電信網絡及提供公用地面流動電信服務》;
28.1.12.4. 第15/2002號行政法規——《電信碼號資源的管理及分配》;
28.1.12.5. 第24/2002號行政法規——《提供互聯網服務》;
28.1.12.6. 第41/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電信網絡互連制度》;
28.1.12.7. 第5/2006號行政法規——《電信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28.1.12.8. 第41/2011號行政法規——《設置及經營固定公共電信網絡制度》;
28.1.12.9. 電子學、電路學、電磁學、通訊原理、無線電通訊、固定電信網絡、流動電信網絡、無線電廣播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及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28.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8.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8.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郵電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志強
正選委員:郵電局職務主管 陳金成
郵電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迪欣
候補委員:郵電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張德佳
郵電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鄭智仁
29. 圖書資訊管理範疇
29.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圖書資訊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文化局圖書資訊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29.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29.1.3. 職務內容
進行圖書資訊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29.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圖書館學、圖書資訊學、圖書館學與資訊管理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文化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圖書資訊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29.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29.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29.1.5.2. 為進入文化局圖書資訊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29.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29.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29.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29.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29.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29.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29.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29.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29.1.12. 考試範圍
29.1.12.1. 第10/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月三十一日第72/89/M號法令——關於重新整理法定收藏制度;
29.1.12.2. 第5/2012號法律重新公佈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29.1.12.3. 八月六日第7/90/M號法律——《出版法》;
29.1.12.4.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29.1.12.5. 圖書館學、圖書資訊學及檔案管理的專業知識;
29.1.12.6. 撰寫圖書資訊管理範疇的建議書、報告書及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29.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29.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9.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文化局廳長 鄧美蓮
正選委員:文化局職務主管 黃潔碧
文化局職務主管 梁麗琪
候補委員: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勞建業
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麥民安
30. 審計範疇
30.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審計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審計署審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4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30.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0.1.3. 職務內容
進行審計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執行帳目審計、衡工量值式審計及專項審計工作,並就有關的工作結果制定專業技術研究報告的建議;以電腦輔助審計的形式進行審計工作;研究及完善各項審計工作的審計方法。
30.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審計、經濟、會計、財務、精算、資訊、法律、土木工程、建築、測量、工程管理、公共行政、工商管理、環境、公共衛生、交通運輸及社會科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審計署提交書面聲明,報考審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30.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30.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30.1.5.2. 為進入審計署審計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30.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20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30.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30.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30.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30.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30.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30.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30.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審計署網頁http://www.c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審計署網頁http://www.ca.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36-342號誠豐商業中心二十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審計署網頁http://www.c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審計署網頁http://www.ca.gov.mo/。
30.1.12. 考試範圍
30.1.12.1. 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30.1.12.2.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30.1.12.3.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及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30.1.12.4. 第11/1999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審計署》;
30.1.12.5. 第12/2007號行政法規——《審計署的組織及運作》;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30.1.12.6. 會計及審計的概念;
30.1.12.7. 會計及審計實務的專業知識;
30.1.12.8. 公共行政的理論與實務的專業知識;
30.1.12.9. 電腦審計的理論與實務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30.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30.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30.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審計署副局長 唐碧菁
正選委員:審計署高級審計師 徐錦波
審計署廳長 黃振方
候補委員:審計署審計師 黃妙嫦
審計署審計師 馬世廉
31. 編輯(中文)範疇
31.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編輯(中文)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文化局編輯(中文)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31.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1.1.3. 職務內容
進行編輯(中文)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選題、策劃、組稿、審稿、編輯、校對及跟進相關出版事宜。
31.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漢語文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文化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編輯(中文)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31.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31.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31.1.5.2. 為進入文化局編輯(中文)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31.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31.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31.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31.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31.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31.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31.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31.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31.1.12. 考試範圍
31.1.12.1. 第5/2012號法律重新公佈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31.1.12.2.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31.1.12.3.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31.1.12.4. 編輯(中文)範疇的專業知識;
31.1.12.5. 中文寫作及澳門文化遺產的知識;
31.1.12.6. 撰寫編輯(中文)範疇的專業建議書、報告書及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31.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31.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31.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文化局處長 黃文輝
正選委員:文化局澳門博物館館長 呂志鵬
文化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袁紹珊
候補委員:文化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歐陽偉然
文化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傅玉蘭
32. 編輯(葡語)範疇
32.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編輯(葡語)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文化局編輯(葡語)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32.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2.1.3. 職務內容
進行編輯(葡語)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選題、策劃、組稿、審稿、編輯、校對及跟進相關出版事宜。
32.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葡文文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文化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編輯(葡語)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32.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32.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32.1.5.2. 為進入文化局編輯(葡語)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32.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32.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32.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32.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32.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32.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32.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32.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文化局網頁http://www.icm.gov.mo/。
32.1.12. 考試範圍
32.1.12.1. 第5/2012號法律重新公佈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32.1.12.2. 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
32.1.12.3. 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
32.1.12.4. 編輯(葡語)範疇的專業知識;
32.1.12.5. 葡文寫作及澳門文化遺產的知識;
32.1.12.6. 撰寫編輯(葡語)範疇的專業建議書、報告書及意見書。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時可查閱上述法例,有關文本內不能附有任何註解及範例。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32.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32.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32.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文化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傅玉蘭
正選委員: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Carla Maria Pires Mata da Silva Figueiredo
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Michel José Eduardo Morais Pereira dos Reis
候補委員: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鄧玉玲
文化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朱偉成
33. 機電工程範疇
33.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33.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3.1.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33.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機電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33.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33.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33.1.5.2. 為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33.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青洲上街200號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室大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33.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33.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33.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33.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33.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33.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33.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青洲上街200號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室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青洲上街200號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室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青洲上街200號海關海上監察廳辦公室大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網頁http://www.customs.gov.mo/。
33.1.12. 考試範圍
33.1.12.1. 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八月二十一日第79/85/M號法令——《都市建築總章程》;
33.1.12.2.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
33.1.12.3.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33.1.12.4. 第5/2012號法律重新公佈的八月十六日第43/99/M號法令——核准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
33.1.12.5. 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33.1.12.6. 第11/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33.1.12.7. 第25/200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
33.1.12.8. 第78/2010號行政命令——訂定海關關長、副海關關長、助理海關關長、關務總長、副關務總長及關務監督對海關關員行使的紀律懲戒權及授予海關關長對海關文職人員行使紀律懲戒權;
33.1.12.9. 機電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a)機電設備的設計及運作原理的專業知識;
b)空調系統及消防系統的設計、運作原理、及管理的專業知識;
c)撰寫機電工程範疇的專業報告書或建議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33.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33.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33.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廳長 岑錦棠
正選委員: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顧問高級技
術員 何嘉華
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高少興
候補委員: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胡俊偉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關務監督
黃冠偉
33.2.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以行政任用合同制度填補運輸基建辦公室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33.2.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3.2.3. 職務內容
進行機電工程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
33.2.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機電工程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運輸基建辦公室提交書面聲明,報考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33.2.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33.2.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33.2.5.2. 為進入運輸基建辦公室機電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33.2.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33.2.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33.2.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十五分鐘,具淘汰性質;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33.2.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33.2.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33.2.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33.2.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33.2.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網頁http://www.gi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網頁http://www.gi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26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網頁http://www.gi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運輸基建辦公室網頁http://www.git.gov.mo/。
33.2.12. 考試範圍
33.2.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33.2.12.2.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33.2.12.3.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33.2.12.4. 六月九日第24/95/M號法令核准的《防火安全規章》;
33.2.12.5. 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運輸基建辦公室";
33.2.12.6. 第2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運輸基建辦公室的存續期延長;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33.2.12.7. 機電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33.2.12.8. 公文寫作實際應用(撰寫與機電工程範疇有關之建議書、報告書、意見書及公函)。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33.2.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33.2.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33.2.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運輸基建辦公室副主任 吳景松
正選委員:運輸基建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王坤明
運輸基建辦公室顧問高級技術員 鄭艷霞
候補委員:運輸基建辦公室一等高級技術員 鄧樂聰
運輸基建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雷穎茹
34. 環境工程範疇
34.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環境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海事及水務局環境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1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34.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4.1.3. 職務內容
進行環境工程範疇及供水事務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監察供澳原水的日常事務,以確保正常運作;監督及分析《澳門供水指導計劃》的供水設施年度投資計劃的實施情況;協助上級監督供水公司在供水服務批給合同在水務技術方面的履行情況;執行上級所指派的工作及履行高級技術員職務特徵所指的其他工作。
34.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環境工程、環境科學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海事及水務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環境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34.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34.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34.1.5.2. 為進入海事及水務局環境工程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34.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34.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34.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34.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34.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34.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34.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34.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海事及水務局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海事及水務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34.1.12. 考試範圍
34.1.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34.1.12.2.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34.1.12.3.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34.1.12.4. 第28/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地方總規章》;
34.1.12.5. 第23/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34.1.12.6. 第99/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59/2010號行政命令——核准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
34.1.12.7. 《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參考文本載於2009年12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50期、2011年11月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5期、及2013年6月13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4期);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34.1.12.8. 《澳門節水規劃大綱》;
34.1.12.9. 《澳門再生水發展總體規劃研究簡報》;
34.1.12.10. 《澳門再生水發展規劃2013-2022》;
34.1.12.11. 《澳門水資源狀況報告2010/2011》;
34.1.12.12. 《澳門水資源狀況報告2011/2012》;
34.1.12.13. 《澳門水資源狀況報告2012/2013》;
34.1.12.14. 城市及建築供水工程;
34.1.12.15. 節水工程;
34.1.12.16. 再生水、雨水等利用的技術;
34.1.12.17. 水處理技術;
34.1.12.18. 供水安全技術;
34.1.12.19. 水資源保護;
34.1.12.20. 其他環境工程範疇的專業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第34.1.12.1.至第34.1.12.7.項所指的法例及文件(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34.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34.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34.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海事及水務局代處長 李一濤
正選委員: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甄耀平
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方思薇
候補委員: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胡俊業
海事及水務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岑詠雪
35. 環境管理範疇
35.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環境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環境保護局環境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4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35.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5.1.3. 職務內容
進行環境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制定各項環保措施和政策;優化所屬部門的相關職能。
35.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環境管理、環境工程、水資源管理、自然資源管理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環境保護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環境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35.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35.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35.1.5.2. 為進入環境保護局環境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35.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1號至11號D郵政大樓地下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35.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35.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35.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35.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35.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40%
履歷分析=10%
35.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35.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2號至36號電力公司大樓一樓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環境保護局網頁http://www.dspa.gov.mo/。
35.1.12. 考試範圍
35.1.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35.1.12.2. 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在路環島撥一面積十七萬七千四百平方公尺地段作為絕對保管地;
35.1.12.3. 四月二十八日第30/84/M號法令——將九月十九日第33/81/M號法令設立之保留地總面積擴大;
35.1.12.4. 三月十一日第2/91/M號法律——《環境綱要法》;
35.1.12.5. 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號法令核准的《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條(污染);
35.1.12.6. 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就控制及減少使用可減弱臭氧層之物質制定措施;
35.1.12.7. 八月十九日第46/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供排水規章》;
35.1.12.8. 八月二十五日第35/97/M號法令——規範在海事管轄範圍內禁止投擲或傾倒有害物質;
35.1.12.9. 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三條(噪音污染);
35.1.12.10. 第8/2014號法律——《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
35.1.12.11. 第28/2004號行政法規——《公共地方總規章》;
35.1.12.12. 第1/2008號行政法規——《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
35.1.12.13. 第14/2009號行政法規——《環境保護局的組織及運作》;
35.1.12.14. 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
35.1.12.15. 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節能產品和設備資助計劃》;
35.1.12.16. 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
35.1.12.17. 第12/2014號行政法規——《水泥製造工業場所的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設施管理規定》;
35.1.12.18. 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
35.1.12.19. 第78/GM/95號批示——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規定之制度所訂定之A、B、C及E化學物質表;
35.1.12.20. 第27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進口、出口及轉運的化學物品及其前體;
35.1.12.21. 第42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78/GM/95號批示附表C所載的氟氯烴類物質(HCFCs)的年度進口限額;
35.1.12.22. 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代替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二;
35.1.12.23. 第248/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聲學規定》;
35.1.12.24. 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4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新輕型汽車的環保排放標準";
35.1.12.25. 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協議及公約:
a)《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5年;根據第3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b)《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1987年);
c)《蒙特利爾議定書修正案》(1990年;根據2002年6月5日的第31/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上述公約、議定書及修正案已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d)《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哥本哈根修正案》(1992年;根據第18/2009號行政長官公告,該修正案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e)《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3/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九二年五月九日於紐約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擔當事國責任的通知書);
f)《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3年;根據第35/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g)《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根據第34/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h)《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根據第3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5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經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於日內瓦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三次會議作出的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第III/1號決定通過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修正案的批准書);
i)第52/2002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經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於日內瓦召開的締約方會議第三次會議作出的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第III/1號決定通過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修正案的批准書;
j)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禁止從台灣地區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k)《亞洲及太平洋地區植物保護協定》(1956年;根據第30/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協定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l)《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2001年;根據第41/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m)《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1998年;根據第12/2005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n)《國際植物保護公約》(1997年;根據第20/2006號行政長官公告,該公約的修訂本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o)《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
p)《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第14/2008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就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訂於京都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知書中、英文文本的適用部分及相應的葡文譯本,以及該議定書的中文正式文本及葡文譯本);
35.1.12.26. 環境指引:
a)餐飲業及同類場所油煙、黑煙和異味污染控制指引;**
b)工程及樁基礎工程黑煙及噪音控制指引;**
c)裝修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d)鍋爐或火爐排放黑煙和微粒污染控制指引;**
e)地盤污染控制指引;**
f)酒店及同類場所的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g)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控制指引;**
h)關於混凝土攪拌廠污染控制技術指引;**
i)關於瀝青攪拌廠污染控制技術指引;**
j)拆卸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k)拆除爆破工程污染控制指引;**
l)樁基(環保)計劃編製指引;**
m)廟宇及相關場所燃燒冥鏹空氣污染控制一般指引;**
n)廢車場環境污染控制指引;**
o)關於餐飲業場所加裝油煙控制設備與設置煙囪等的建議技術規範;**
p)關於澳門柴油車加裝尾氣後處理裝置的建議技術規範;**
q)隔音及吸音設備之最低要求建議;**
r)建築廢料分類指引;**
s)會議展覽活動的減廢及廢料分類處理指引;**
t)廢舊電池收集指引;**
u)編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指引(2014年版);**
v)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空氣質量影響評估指引;**
w)環境影響評估指引——水質影響評估指引;**
x)環境影響評估指引——生態影響評估指引;**
y)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噪音影響評估指引;**
z)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廢物管理影響評估指引;**
aa)環境影響評估指引——土地污染評估指引;**
ab)澳門機動車排放因子估算(2010年-2020年);**
ac)澳門一般公共場所室內空氣質素指引;**
ad)需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別清單(試行);**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 指引可到網址http://www.dspa.gov.mo/內瀏覽;
35.1.12.27. 相關的專業知識/環境管理範疇的知識。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公約、協議及指引(有關參閱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35.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35.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35.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環境保護局副局長 葉擴林
正選委員:環境保護局廳長 馮詠阡
環境保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馮潔霞
候補委員:環境保護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李展能
環境保護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晶莉
36. 體育行政範疇
36.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體育行政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體育局體育行政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4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36.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6.1.3. 職務內容
進行體育行政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就社團體育及運動員培訓事務進行研究與規劃;制訂體育行政範疇的工作計劃,並協助落實計劃及評估效益;規劃及統籌大型體育活動。
36.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體育行政、體育管理、體育、運動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體育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體育行政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36.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36.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36.1.5.2. 為進入體育局體育行政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36.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36.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36.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36.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36.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36.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36.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36.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
36.1.12. 考試範圍
36.1.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36.1.12.2.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36.1.12.3. 十二月二十日第67/93/M號法令——規範澳門體育活動;
36.1.12.4. 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通過體育發展基金架構及運作;
36.1.12.5. 第12/2004號行政法規及第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0/2001號行政法規——規範體育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
36.1.12.6.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36.1.12.7. 第23/SAAEJ/94號批示——關於核准《向體育協會組織提供財政輔助之規章》;
36.1.12.8. 第17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高水平體育賽事獎金頒發規章》;
36.1.12.9. 第177/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體育賽事獎狀頒發規章》;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36.1.12.10. 體育行政範疇的專業知識;
36.1.12.11. 撰寫有關體育行政範疇的建議書及報告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36.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36.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36.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體育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梁慧琪
正選委員:體育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胡友樾
體育局中心主任 江世恩
候補委員:體育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羅志輝
體育局廳長 林國洪
37. 體育設施管理範疇
37.1.1. 類別及有效期
本程序屬統一管理開考之專業能力評估程序,旨在通過對擔任體育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所需的特定勝任力進行評估,填補體育局體育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編制內2個職缺,以及填補開考有效期屆滿前此部門出現的職缺。
本開考有效期兩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旨在填補同一部門、同一職程及同一職務範疇出現的職缺。
37.1.2.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第六級別430點,享有公職一般制度所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37.1.3. 職務內容
進行體育設施管理範疇的科學技術研究並撰寫意見書,為決策提供依據;參與分析項目或計劃的會議;參與構思、撰寫計劃及其實施;應用方法及科學技術程序;根據研究和數據的處理,提出解決方法;執行諮詢職務;監督和協調工作人員;包括:就體育設施的管理方案及體育設施/設備的改善方案進行研究及建議;制訂體育設施管理範疇的工作計劃,並協助落實計劃及評估效益;研究拓展公共體育空間的可能性及可行性,並向上級提供規劃建議。
37.1.4. 提交書面聲明的條件
凡在本開考綜合能力評估程序中評為合格的投考人,以及在該成績名單中根據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獲豁免有關程序的投考人,於本開考報考期限屆滿前(2016年11月8日前),具有體育設施管理、設施管理或相類範疇的學士學位均可向體育局提交書面聲明,報考體育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
37.1.5. 提交書面聲明的方式及期限
37.1.5.1. 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為十日,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翌日起計。
37.1.5.2. 為進入體育局體育設施管理範疇高級技術員職程的專業能力評估程序,須以紙張方式或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
37.1.5.2.1. 紙張方式
經投考人簽署的書面聲明,須由投考人或他人(無須提交授權書)在提交書面聲明期限內的辦公時間(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親身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提交(聲明書樣本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下載)。
37.1.5.2.2. 電子方式
投考人須在提交書面聲明的期限內,於統一管理開考的電子報考服務平台(可透過網頁http://concurso-uni.safp.gov.mo/以及“澳門政府服務”手機應用程式進入報考平台),填寫及提交所提供的書面聲明電子表格。
電子方式提交書面聲明的截止日期及時間與紙張方式相同。
37.1.6. 甄選方法
a)第一項甄選方法——知識考試(筆試,三小時),具淘汰性質;
b)第二項甄選方法——甄選面試;
c)第三項甄選方法——履歷分析。
37.1.7.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技術能力及/或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甄選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是否適合所投考的組織的文化以及擔任所投考的職務;
履歷分析——藉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表現評核、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37.1.8. 評分制度
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取得的成績均以0分至100分表示。
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者,均被淘汰。
37.1.9. 最後成績
最後成績是在專業能力評估程序的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計算方法如下:
知識考試=50%
甄選面試=30%
履歷分析=20%
37.1.10. 優先條件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優先條件排序。
37.1.11. 公佈名單
臨時名單及確定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關於各階段甄選方法的考核地點、日期及時間的通告會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
各階段性成績名單張貼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818號體育局總部接待處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的公告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上載於行政公職局網頁http://www.safp.gov.mo/及體育局網頁http://www.sport.gov.mo/。
37.1.12. 考試範圍
37.1.12.1. 五月十五日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號法令;*
37.1.12.2. 七月六日第63/85/M號法令;*
37.1.12.3. 十一月八日第74/99/M號法令——核准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
37.1.12.4. 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月七日第11/94/M號法令——通過體育發展基金架構及運作;
37.1.12.5. 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體育局轄下的體育設施之使用制度》;
37.1.12.6.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 法例的中文本可到網址http://www.macaolaw.gov.mo/內瀏覽。
37.1.12.7. 體育設施管理範疇的專業知識;
37.1.12.8. 撰寫體育設施管理範疇的報告書及建議書。
知識考試時,投考人僅可查閱考試範圍內所指的法例(有關法例的文本中,除原文外,不得有另外的文字標註或附有任何註釋)。
37.1.13. 適用法例
本程序受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12/2015號法律《公共部門勞動合同制度》及第14/2016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規範。
37.1.14.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的資料僅作招聘之用,所有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37.1.15. 典試委員會的組成
專業能力評估程序典試委員會組成如下:
主席:體育局廳長 何華
正選委員:體育局處長 林永昌
體育局處長 梁建忠
候補委員:體育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簡佩珊
體育局廳長 林國洪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代局長 馮若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