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6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6

刊登日期:

2016.6.6

版數:

455-456

  • 許可訂立“向衛生局提供洗熨服務”的合同。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衛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判給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衛生局提供洗熨服務」的執行期跨越一財政年度,因此必須保證其財政支付。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許可與盛世集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向衛生局提供洗熨服務」的合同,金額為$47,771,455.50(澳門幣肆仟柒佰柒拾柒萬壹仟肆佰伍拾伍元伍角),並分段支付如下:

    2016年 $ 19,904,780.00
    2017年 $ 23,885,730.00
    2018年 $ 3,980,945.50

    二、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內經濟分類「02.03.09.00.99其他」帳目的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的負擔將由登錄於該等年度衛生局本身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四、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訂金額下若計得結餘,可轉移至下一財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關機關支付該項目的總撥款。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6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6

    刊登日期:

    2016.6.6

    版數:

    456-457

    • 核准教育發展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教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教育發展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6,320,119.37(澳門幣貳仟陸佰叁拾貳萬零壹佰壹拾玖元叁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教育發展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26,320,119.37
        總收入 26,320,119.37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3-02-2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26,320,119.37
        總開支 26,320,119.37

    二零一六年三月八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梁勵——委員:老柏生、郭小麗、鍾聖心、惠程勇

    法規:

    第16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6

    刊登日期:

    2016.6.6

    版數:

    457-458

    •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社會工作局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92,036,088.13(澳門幣玖仟貳佰零叁萬陸仟零捌拾捌元壹角叁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社會工作局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92,036,088.13
        總收入 92,036,088.13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5-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92,036,088.13
        總開支 92,036,088.13

    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主席:黃艷梅——其他成員:韓衛、區志強、李玉玲、Ulisses Júlio Freire Marques

    法規:

    第16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6

    刊登日期:

    2016.6.6

    版數:

    458-459

    • 核准懲教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懲教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懲教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255,067.16(澳門幣貳拾伍萬伍仟零陸拾柒元壹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懲教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255,067.16
        總收入 255,067.16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1-02-2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255,067.16
        總開支 255,067.16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於懲教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李錦昌——委員:黃妙玲——候補委員:朱國宏

    法規:

    第1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6

    刊登日期:

    2016.6.6

    版數:

    459-460

    • 核准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8/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81,890,997.57(澳門幣壹億捌仟壹佰捌拾玖萬零玖佰玖拾柒元伍角柒分),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六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單位: 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歷年財政年度結餘  
      13-01-00-02 自治機構 181,890,997.57
        總收入 181,890,997.57
        開支  
        經常開支  
      05-00-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0-00 雜項  
    7-01-0 05-04-00-00-90 備用撥款 181,890,997.57
        總開支 181,890,997.57

    二零一六年二月三日於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代主席:朱妙麗——委員:穆欣欣——代委員:莊綺雯

    法規:

    第16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6

    刊登日期:

    2016.6.6

    版數:

    460-461

    • 修改第46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第46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執行“氹仔東亞運大馬路設置單車徑工程——第三期”的合同。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6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就與利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訂立執行「氹仔東亞運大馬路設置單車徑工程——第三期」的合同,已獲第46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25,360,450.00(澳門幣貳仟伍佰叁拾陸萬零肆佰伍拾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466/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5年 $ 15,985,202.00
    2016年 $ 9,375,248.00

    二、二零一五年的負擔由登錄於該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相應撥款支付。

    三、二零一六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06.00.00.02、次項目7.020.331.03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7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6

    刊登日期:

    2016.6.6

    版數:

    461

    • 訂定符合法定要件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六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的金額。
    相關法規 :
  • 第14/2012號法律 - 公積金個人帳戶。
  •  
    相關類別 :
  • 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 - 社會保障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2號法律《公積金個人帳戶》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及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後,作出本批示。

    一、符合法定要件的公積金個人帳戶擁有人於二零一六年度獲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款項,金額為澳門幣七千元。

    二、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6

    刊登日期:

    2016.6.6

    版數:

    461-462

    • 禁止從台灣地區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已更改 :
  • 第4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
  •  
    相關法規 :
  • 第37/93號命令 - 通過《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公約》以待批准。
  • 第7/2003號法律 - 對外貿易法——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71/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7/2003號法律《對外貿易法》第五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禁止進口及轉運《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附件一所載的危險廢物至澳門特別行政區。*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10/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19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23/2016

    刊登日期:

    2016.6.10

    版數:

    464-466

    • 關於準備二零一七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預算和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日程表。
    相關法規 :
  • 第41/83/M號法令 - 訂定有關本地區總預算及公共會計之編製及執行,管理及業務帳目之編製以及公共行政方面財政業務之稽查規則。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公共財政管理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財政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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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94/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需適時編製及通過二零一七年度政府施政方針、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及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為履行十一月二十一日第41/83/M號法令,以及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共行政部門及機構(以下稱為部門)的二零一七年度預算計劃提案經有權限實體核准後應送交財政局。

    二、由各部門編製的提案應盡可能明確說明活動的計劃,以作為相關預算需要的依據。

    三、對二零一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準備,各部門應遵守下列日程:

    (一)至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三日——財政局將用作編製二零一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的表格,連同有關填寫指引一併寄予各部門;

    (二)至二零一六年七月十五日——向財政局遞交(一)項所述已填妥、並獲監督實體一般性批准的表格;

    (三)至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財政局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送交由各部門提供的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公共工程預算提案;

    (四)至二零一六年八月五日——土地工務運輸局分析各部門交來的各項公共工程預算提案,以便確定評估成本、施工期及參與方式,為此,應送交財政局一份總提案,該提案包括實施條件,特別是預估的施工階段及相應的年度預算;

    (五)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五日——財政局呈交為訂定二零一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的開支及收入總值、每章的總負擔建議;

    (六)至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五日——財政局告知各部門有關其將登錄於二零一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金額的決定;

    (七)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各部門的權限機關核准預算提案並根據行政長官既定指引呈有關監督實體審議,隨後送交財政局聽取意見;

    (八)至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向行政長官呈交二零一七年財政年度預算法、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PIDDA/2017)及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OR/2017)的提案。

    四、二零一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和二零一七年度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的準備工作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指導,為此,經濟財政司司長負責推行以下事項:

    (一)與行政長官辦公室及各司長辦公室進行必要的聯繫;

    (二)設立一由財政局、經濟局、統計暨普查局、行政公職局及土地工務運輸局的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直接由其指導運作,倘有需要,可要求其他部門給予技術協助。

    五、為了便於編製二零一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各部門應向財政局提供其要求的所有資料和說明。

    六、考慮到時勢的發展及採取措施的必要性,而該等措施,一方面可清楚識別公共行政當局收入及開支總額,另一方面亦可訂定期限更長的預算綱領,無論部門的行政及財政制度為何,部門所遞交的開支提案應考慮下列情況:

    (一)預算人員開支應以現行實施的薪俸點為基礎;

    (二)除非有特別理據,各部門的運作預算或本身預算開支提案總額不應高於本年度預算的開支水平;

    (三)連同預算提案,非自治部門或享有行政自治權的部門,應提供於二零一七年期間有權享受特別假期及已被批准延至該年度享受特別假期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團的預計數目;

    (四)由自治機構申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的轉移,倘其沒經法律指定或訂定,應只限於支付不能以其他來源或收入作支付的負擔;

    (五)為準確綜合公共部門間轉移的款項,若部門未能確保贈與或收取的部門亦將同等金額登錄於其收入或開支預算內時(視乎部門為贈與部門或為收取的部門而定),不得於其預算內登錄從其他部門取得或撥予其他部門的「預算轉移」;

    (六)除非有適當解釋,否則不應因購置機關的辦公場所而從行政當局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中或自治機構的本身預算內作預計撥款;

    (七)在編製二零一七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提案時,應優先考慮預計從本年度轉移的負擔款項,包括按分段支付法規承擔的款項。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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