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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13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10

刊登日期:

2010.10.4

版數:

858-860

  • 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企業管理文憑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相關類別 :
  • 旅遊培訓課程 - 高等教育 - 澳門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39/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企業管理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凡中學畢業而其學歷不少於十一年學校教育者均可報讀本課程。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一

    旅遊企業管理文憑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管理

    二、課程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71學分

    附件二

    旅遊企業管理文憑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課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英語─中級I 必修 3 3
    英語─中級II " 3 3
    會計學I " 3 3
    會計學II " 3 3
    電腦應用I " 3 3
    電腦應用II " 3 3
    商業數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概論 " 3 3
    管理學原理 " 3 3
    經濟學 " 3 3
    組織行為學 " 3 3
    旅遊景點 " 3 3
    實踐課I "
    實踐課II "
           
    第二學年      
    英語溝通技巧I 必修 3 3
    英語溝通技巧II " 3 3
    旅行社經營管理 " 3 3
    客運管理 " 3 3
    娛樂及休閒管理 " 3 3
    財務管理 " 3 3
    旅遊及酒店業市場學 " 3 3
    旅遊服務管理 " 3 3
    葡萄酒研究 " 2 2
    旅遊社會文化研究 " 3 3
    統計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資訊管理系統 " 3 3

    註:

    1. 完成課程的條件須包括及格完成“實踐課I”及“實踐課II”科目。

    2. 所有科目均為學期制科目。

    法規:

    第14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10

    刊登日期:

    2010.10.4

    版數:

    860-861

    • 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文化遺產管理文憑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相關類別 :
  • 旅遊培訓課程 - 高等教育 - 澳門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0/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文化遺產管理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凡中學畢業而其學歷不少於十一年學校教育者均可報讀本課程。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一

    文化遺產管理文憑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管理

    二、課程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71學分

    附件二

    文化遺產管理文憑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英語─中級I 必修 3 3
    英語─中級II " 3 3
    會計學I " 3 3
    會計學II " 3 3
    電腦應用I " 3 3
    電腦應用II " 3 3
    商業數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概論 " 3 3
    管理學原理 " 3 3
    經濟學 " 3 3
    組織行為學 " 3 3
    旅遊景點 " 3 3
    實踐課I "
    實踐課II "
           
    第二學年      
    英語溝通技巧I 必修 3 3
    英語溝通技巧II " 3 3
    文化遺產管理概論 " 3 3
    文物保護概論 " 3 3
    娛樂及休閒管理 " 3 3
    財務管理 " 3 3
    文化、藝術與遺產資源市場學 " 3 3
    文化遺產淺釋 " 3 3
    遊客管理 " 2 2
    旅遊社會文化研究 " 3 3
    統計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資訊管理系統 " 3 3

    註:

    1. 完成課程的條件須包括及格完成“實踐課I”及“實踐課II”科目。

    2. 所有科目均為學期制科目。

    法規:

    第14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10

    刊登日期:

    2010.10.4

    版數:

    862-863

    • 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酒店管理文憑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相關類別 :
  • 旅遊培訓課程 - 高等教育 - 澳門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1/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酒店管理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凡中學畢業而其學歷不少於十一年學校教育者均可報讀本課程。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一

    酒店管理文憑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管理

    二、課程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71學分

    附件二

    酒店管理文憑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英語——中級I 必修 3 3
    英語——中級II " 3 3
    會計學I " 3 3
    會計學II " 3 3
    電腦應用I " 3 3
    電腦應用II " 3 3
    商業數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概論 " 3 3
    管理學原理 " 3 3
    經濟學 " 3 3
    組織行為學 " 3 3
    旅遊景點 " 3 3
    實踐課I "
    實踐課II "
           
    第二學年      
    英語溝通技巧I 必修 3 3
    英語溝通技巧II " 3 3
    餐飲概論 " 3 3
    俱樂部管理 " 3 3
    房務管理 " 3 3
    財務管理 " 3 3
    旅遊及酒店業市場學 " 3 3
    餐飲管理 " 3 3
    葡萄酒研究 " 2 2
    旅遊社會文化研究 " 3 3
    統計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資訊管理系統 " 3 3

    註:

    1. 完成課程的條件須包括及格完成“實踐課I”及“實踐課II”科目。

    2. 所有科目均為學期制科目。

    法規:

    第14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10

    刊登日期:

    2010.10.4

    版數:

    863-865

    • 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文憑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相關類別 :
  • 旅遊培訓課程 - 高等教育 - 澳門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2/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凡中學畢業而其學歷不少於十一年學校教育者均可報讀本課程。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一

    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文憑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管理

    二、課程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71學分

    附件二

    旅遊會展及節目管理文憑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學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英語——中級I 必修 3 3
    英語——中級II " 3 3
    會計學I " 3 3
    會計學II " 3 3
    電腦應用I " 3 3
    電腦應用II " 3 3
    商業數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概論 " 3 3
    管理學原理 " 3 3
    經濟學 " 3 3
    組織行為學 " 3 3
    旅遊景點 " 3 3
    實踐課I "
    實踐課II "
           
    第二學年      
    英語溝通技巧I 必修 3 3
    英語溝通技巧II " 3 3
    餐飲概論 " 3 3
    俱樂部管理 " 3 3
    財務管理 " 3 3
    會展業概論 " 3 3
    會展計劃與協調 " 3 3
    會展宴會管理 " 3 3
    葡萄酒研究 " 2 2
    會展管理社會文化研究 " 3 3
    統計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資訊管理系統 " 3 3

    註:

    1. 完成課程的條件須包括及格完成“實踐課I”及“實踐課II”科目。

    2. 所有科目均為學期制科目。

    法規:

    第14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40/2010

    刊登日期:

    2010.10.4

    版數:

    865-867

    • 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零售及市場推廣管理文憑課程及核准該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
    相關類別 :
  • 旅遊培訓課程 - 高等教育 - 澳門旅遊學院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43/201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旅遊學院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旅遊學院旅遊高等學校開設旅遊零售及市場推廣管理文憑課程。

    二、核准上款所指課程的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有關學術與教學編排和學習計劃載於本批示的附件一及附件二,並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三、凡中學畢業而其學歷不少於十一年學校教育者均可報讀本課程。

    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

    附件一

    旅遊零售及市場推廣管理文憑課程學術與教學編排

    一、學術範圍:管理

    二、課程期限:兩年

    三、授課語言:中文

    四、完成課程所需的學分:72學分

    附件二

    旅遊零售及市場推廣管理文憑課程學習計劃

    科目 種類 每週課時 學分
    第一學年      
    英語─中級I 必修 3 3
    英語─中級II " 3 3
    會計學I " 3 3
    會計學II " 3 3
    電腦應用I " 3 3
    電腦應用II " 3 3
    商業數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概論 " 3 3
    管理學原理 " 3 3
    經濟學 " 3 3
    組織行為學 " 3 3
    旅遊景點 " 3 3
    實踐課I "
    實踐課II "
           
    第二學年      
    英語溝通技巧I 必修 3 3
    英語溝通技巧II " 3 3
    零售學原理 " 3 3
    服務運作管理 " 3 3
    財務管理 " 3 3
    旅遊及酒店業市場學 " 3 3
    會展計劃與協調 " 3 3
    國際商業 " 3 3
    旅遊社會文化研究 " 3 3
    市場推廣渠道及銷售 " 3 3
    統計學 " 3 3
    旅遊及酒店業資訊管理系統 " 3 3

    註:

    1. 完成課程的條件須包括及格完成“實踐課I”及“實踐課II”科目。

    2. 所有科目均為學期制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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