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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11/98/M號法令

公報編號:

14/1998

刊登日期:

1998.4.6

版數:

391

  • 取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GAES)項目組,並設立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GAES)技術辦公室。
被廢止 :
  • 第1/2019號行政法規 - 高等教育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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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份被廢止 :
  • 第6/2016號行政法規 - 修改設立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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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更改 :
  • 第48/2010號行政命令 -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人員編制。
  • 第6/2016號行政法規 - 修改設立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
  •  
    廢止 :
  • 第158/GM/91號批示 - 關於成立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具有工作計劃小組之職責。
  • 第100/GM/97號批示 - 延長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存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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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15/92/M號法令 - 訂定教育委員會之組成、權限及運作事宜--撤銷二月一日第10/86/M號法令核准的教育司章程第八至第十一條條文。
  • 第39/93/M號法令 - 制訂在外地或在本地區非官方教育制度所取得學歷的新學歷認可制度。
  • 第11/98/M號法令 - 取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GAES)項目組,並設立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GAES)技術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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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2019號行政法規 廢止

    第11/98/M號法令

    四月六日

    六年來,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一直在不同領域積極限進及輔助所有澳門公立及私立之高等教育機構,並向其提供意見。

    基於所獲之經驗,高等教育作為教育制度之一極專門領域,需有一行政當局之專責部門協調及處理與其有關之事務;此外,此一做法在其國家及地區之教育制度中亦很普遍。

    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8/GM/91號批示第四條所指之上述公共行政部門之設立,現得以落實,從而使該部門之架構及組織本地化。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章

    性質及職責

    第一條*

    (性質)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一負責支援、跟進及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的技術辦公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16號行政法規

    第二條

    (職責)

    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職責為:

    a)透過規劃活動及高等教育的現代化與多元化研究,以及考慮其與本地、區域及國際情況的配合,構思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發展及國際化的策略,並提出有關建議;*

    b)協助評核高等教育機構之表現,並持久及系統跟進有關之財政、財產及為執行針對高等教育而訂定之政策所需之人力資源之管理;

    c)支援高等院校的運作,並建議切合高等教育發展及院校正常運作的措施以及行政、技術和教學程序;*

    d)協助推廣在高等教育領域內之課程以外之文化活動;

    e)確保高等教育機構開設課程之教學計劃、課程編排及科目大綱之內容得以依法存放及登記;

    f)協調本地、區域及國際在高等教育領域的合作形式,鼓勵及支持有關的交流合作,並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本地或外地的公私立院校或實體訂立協議及議定書;*

    g)在報讀本地區高等教育機構之過程中提供協助;

    h)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尤其透過訂定及發佈高等教育學歷審查方面的標準或指引;*

    i)協助培養及培訓高等教育機構內之非教學人員;

    j)分析教學及非教學人員之需要,研究人員制度,並訂定高等教育機構之管理準則;

    l)組織及更新教學人員、非教學人員、學生、高等教育機構課程計劃的資料庫,以及進行有關統計;*

    m)促進出版教學及學術著作;

    n)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的發展,協助提升學術活動的素質和高等教育的學術、教學及研究水平,以及協助持續提升高等教育課程的素質; *

    o)進行識別急需人才培訓的範疇的研究,以及發佈具高等教育文憑的人士的就業及從事專業工作的資訊。*

    二、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須根據有關高等教育之法例,將一切須由上級決定之事宜交由上級決定。

    三、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在履行職責時,尤須顧及澳門各高等教育機構享有之自主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16號行政法規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三條*

    (架構)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其由兩名副主任輔助。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16號行政法規

    第四條

    (主任之權限)

    主任有權限:

    a)領導並代表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b)制定年度活動計劃及報告以及有關預算,並將之送交上級審查;

    c)*

    d)行使獲授予或獲轉授予之權限及法律所賦予之其他權限。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2016號行政法規

    第五條*

    (副主任的職權)

    副主任的職權包括:*

    a)輔助主任;

    b)在主任出缺、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任主任職務;

    c)行使主任授予或轉授予的其他職權。*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16號行政法規

    第六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2016號行政法規

    第七條

    (項目組)

    一、為進行特別項目,得設立項目組。

    二、項目組主管負責協調及監督被委派之特別項目之執行。

    三、項目之範圍及執行期限以及有關項目組主管之委任,由總督根據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之建議,以批示確定。

    四、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之項目組主管,每月獲相當於薪俸點一百點之百分之五十之酬勞。

    第八條

    (技術顧問)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經其主任建議且獲總督許可,得根據取得勞務之法律制度,在澳門或外地獲得技術顧問提供之服務。

    第九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6/2016號行政法規

    第三章

    人員

    第十條

    (人員制度)

    一、澳門公共行政之一般制度適用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人員。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主任及副主任分別等同局長及副局長,並收取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定的薪俸點報酬。*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6/2016號行政法規

    第十一條

    (人員編制)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人員編制載於本法規之附表內,該附表為本法令之組成部分。

    第四章

    最後及過渡規定

    第十二條

    (項目組之取消)

    取消由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8/GM/91號批示所設立之名為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項目組。

    第十三條

    (人員之轉入)

    一、已取消之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主任以相同職稱轉入本法規附表所規定之職位。

    二、以編制外合同或散位合同制度受聘於已取消之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人員,保持其職務上之法律狀況。

    第十四條

    (負擔)

    一、因執行本法規而引致之負擔,由將在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中登錄之專門組織章表內之款項承擔。

    二、在本地區總預算開支表第一章第八節之現存結餘,轉入有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之組織章表之帳目內。

    第十五條

    (廢止)

    廢止:

    a)公布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副刊之十二月三十一日第158/GM/91號批示;

    b)公布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五十二期《政府公報》之十二月十九日第100/GM/97號批示。

    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附表*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人員編制

    人員組別 級別 官職及職程 職位數目
    領導及主管 主任 1
    副主任 2
    高級技術員 6 高級技術員 4
    傳譯及翻譯 翻譯員 1
    技術員 5 技術員 2
    技術輔助人員 4 技術輔導員 3
    3 行政技術助理員 3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8/2010號行政命令第6/2016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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