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條修改如下: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一負責支援、跟進及發展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的技術辦公室。
一、......
a)透過規劃活動及高等教育的現代化與多元化研究,以及考慮其與本地、區域及國際情況的配合,構思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發展及國際化的策略,並提出有關建議;
b)......
c)支援高等院校的運作,並建議切合高等教育發展及院校正常運作的措施以及行政、技術和教學程序;
d)......
e)......
f)協調本地、區域及國際在高等教育領域的合作形式,鼓勵及支持有關的交流合作,並促進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本地或外地的公私立院校或實體訂立協議及議定書;
g)......
h)提供技術及行政支援,尤其透過訂定及發佈高等教育學歷審查方面的標準或指引;
i)......
j)......
l)組織及更新教學人員、非教學人員、學生、高等教育機構課程計劃的資料庫,以及進行有關統計;
m)......
n)推動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教育的發展,協助提升學術活動的素質和高等教育的學術、教學及研究水平,以及協助持續提升高等教育課程的素質;
o)進行識別急需人才培訓的範疇的研究,以及發佈具高等教育文憑的人士的就業及從事專業工作的資訊。
二、......
三、......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由一名主任領導,其由兩名副主任輔助。
副主任的職權包括:
a)......
b)......
c)行使主任授予或轉授予的其他職權。
一、......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主任及副主任分別等同局長及副局長,並收取相等於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附件表一欄目2所定的薪俸點報酬。”
廢止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第四條c項、第六條及第九條。
經第48/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四月六日第11/98/M號法令第十一條所指的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人員編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表代替。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人員組別 | 級別 | 官職及職程 | 職位數目 |
領導及主管 | — | 主任 | 1 |
副主任 | 2 | ||
高級技術員 | 6 | 高級技術員 | 4 |
傳譯及翻譯 | — | 翻譯員 | 1 |
技術員 | 5 | 技術員 | 2 |
技術輔助人員 | 4 | 技術輔導員 | 3 |
3 | 行政技術助理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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