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59/2010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27/2010

刊登日期:

2010.7.5

版數:

500-503

  • 核准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
已更改 :
  • 第99/2010號行政命令 - 修改第59/201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第三條。
  • 第45/2014號行政命令 - 修改經第59/2010號行政命令核准,並經第99/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第三條。
  • 第49/2016號行政命令 - 修改《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第三條。
  • 第32/2024號行政命令 - 修改第59/2010號行政命令核准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第三條。
  •  
    廢止 :
  • 第94/83/M號訓令 - 調整食水最低消費、水錶租金及食水按金收費表。
  • 第26/98/M號訓令 - 核准一九九八年之新供水收費。
  • 第26/2000號行政命令 - 修改二月二十三日第26/98/M號訓令所定之收費。
  • 第9/2003號行政命令 - 按水錶直徑訂定最低用水量。
  •  
    相關類別 :
  • 水及供排 -
  •  
    私營機構 :
  • 澳門自來水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2010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核准

    核准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有關費用及收費載於作為本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優惠或折扣計劃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可對需要特別援助的用戶實施獲監察實體預先批准的優惠或折扣計劃。

    第三條

    廢止

    廢止下列法規:

    (一)五月二十八日第94/83/M號訓令

    (二)二月二十三日第26/98/M號訓令

    (三)第26/2000號行政命令

    (四)第9/2003號行政命令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

    第一條

    接駁費

    一、水管接駁費按水管直徑釐定如下:

    水管直徑
    (毫米)
    首一米/每條水管
    (澳門幣)
    其後每一米/每條水管
    (不足一米者按一米計算)
    (澳門幣)
    25 9,060.00 1,050.00
    50 9,580.00 1,250.00
    80 10,080.00 1,330.00
    100 11,230.00 1,500.00
    150 11,720.00 1,940.00
    200 12,350.00 1,940.00
    250 17,620.00 2,130.00

    二、水錶安裝及接駁費按水錶直徑釐定如下:

    水錶直徑
    (毫米)
    費用/每個水錶
    (澳門幣)
    15 90.00
    20 90.00
    25 110.00
    40 150.00
    50 180.00
    80 250.00
    100 330.00
    150 380.00
    200 470.00

    第二條

    水錶租金

    一、水錶租金按水錶直徑釐定如下:

    水錶直徑
    (毫米)
    月租金/每個水錶
    (澳門幣)
    15 2.69
    20 5.80
    25 8.59
    40 21.63
    50 28.77
    80 72.14
    100 115.40
    150 288.45
    200 462.85

    二、上款所指水錶租金不適用於消防水錶。

    第三條*

    使用費

    一、每立方米用水的使用費釐定如下: **

    用水 用水量 每立方米用水的使用費
    (澳門幣)
    飲用水***

    家居用水

    每兩個月計  
    (一)首28立方米的用水

    4.48

    (二)隨後的32立方米的用水

    5.18

    (三)再隨後的19立方米的用水

    6.04

    (四)超出上項所指用水量的用水

    7.27

    特種用水 任何用水量

    7.75

    一般非家居用水 任何用水量

    6.04

    原水*** 任何用水量***

    6.04***

    二、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特種用水是指:

    (一)博彩業用水;

    (二)酒店用水;

    (三)蒸氣浴室用水;

    (四)高爾夫球場用水;

    (五)建築用水;

    (六)公共工程用水;

    (七)臨時用水。

    三、不屬家居用水及特種用水的其他用水,歸入一般非家居用水。

    四、為計算家居用水的使用費,須按兩次讀取水錶相距的日數與兩個月的日數之間的比例,對每一階梯訂定的用水量作調整。

    五、為適用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規定,60.83日視為兩個月。

    * 已更改 - 請查閱:99/2010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45/2014號行政命令第49/2016號行政命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2/2024號行政命令

    第四條

    擔保金

    用戶在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供水合同時應提供的擔保金,按水錶直徑及用水類別釐定如下:

    水錶直徑
    (毫米)
    家居用水/每個水錶
    (澳門幣)
    工商業用水及
    消防用水/每個水錶
    (澳門幣)
    建築及臨時用水/每個水錶
    (澳門幣)
    15 50.00 250.00 2,400.00
    20 80.00 400.00 2,400.00
    25 150.00 750.00 2,400.00
    40 350.00 1,750.00 2,400.00
    50 500.00 2,500.00 2,400.00
    80 1,250.00 6,250.00 2,400.00
    100 2,500.00 12,500.00 2,400.00
    150 5,000.00 25,000.00 2,400.00
    200 不適用 40,000.00 不適用

    第五條

    水錶替換及檢查費用

    一、如屬按照用戶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所訂立的供水合同的規定,應由用戶支付水錶替換及檢查費用的情況,該等費用按下列實際開支計算:

    (一)拆除和安裝水錶的費用;

    (二)運輸費;

    (三)檢查和測試水錶的費用。

    二、在任何情況下,用戶支付的水錶替換及檢查費用不得超過下列費用上限:

    水錶直徑
    (毫米)
    費用上限/每個水錶
    (澳門幣)
    15 300.00
    20 350.00
    25 400.00
    40 500.00
    50 1,200.00
    80 1,800.00
    100 2,200.00
    150 2,400.00
    200 3,000.00

    第六條

    停止供水的費用

    每次停止供水,用戶應支付的費用為$150.00(澳門幣壹佰伍拾元)。

    第七條

    恢復供水的費用

    每次恢復供水,用戶應支付的費用為$100.00(澳門幣壹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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