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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0

刊登日期:

2010.12.6

版數:

1001-1003

  • 核准“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代替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二。
相關法規 :
  • 第1/2008號行政法規 - 進口新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應遵守的氣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規定。
  •  
    相關類別 :
  • 車輛的進口、商標和型號認可以及檢驗 - 車輛燃料 - 污染 - 交通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2008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並以之代替第1/2008號行政法規附件二的表一及表二。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氣體污染物排放參數表

    (裝有四衝程發動機的車輛)

    表一

    適用於兩輪摩托車之參數表

    發動機氣缸容積
    (cm3
    測試型態 一氧化碳
    (g/km)
    碳氫化合物
    (g/km)
    氮氧化物
    (g/km)
    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
    (g/km)
    ≦50cm3 -- 1.0 -- -- 1.2
    51cm3-149cm3 UDC 2.0 0.8 0.15 --
    ≧150cm3 UDC+EUDC 2.0 0.3 0.15 --

    適用於三輪摩托車之參數表

    發動機氣缸容積
    (cm3
    一氧化碳
    (g/km)
    碳氫化合物
    (g/km)
    氮氧化物
    (g/km)
    碳氫化合物+氮氧化物
    (g/km)
    < 50cm3 3.5 -- -- 1.2
    ≧50cm3 7.0 1.5 0.4 --

    *上述數值相當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二零零七年四月三日在GB14622-2007及GB18176-2007中第三階段之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排氣系統的排放限值規定的數值,並須採用有關規定之相應測試程序進行測試。

    表二

    發動機氣缸容積
    (cm3
    一氧化碳
    (g/km)
    碳氫化合物
    (g/km)
    碳氫化合物+
    氮氧化物
    (g/km)
    < 280cm3 12.0 1.0 --
    ≧280cm3 12.0 -- 0.8

    *上述數值相當於美利堅合眾國《聯邦規例法典》第四十章第八十六部的“新產及在使用中的公路車輛及發動機排放管制”E分部內第86.410-2006條“二零零六年及其後的生產型號的摩托車的排放標準”中訂定的數值,此數值按照該法典第八十六部F分部的“一九七八年及其後新產的摩托車的排放規例及測試程序”的規定制定,並須採用有關規定之相應測試程序進行測試。

    法規:

    第35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0

    刊登日期:

    2010.12.6

    版數:

    1003-1004

    • 核准民航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6/2006號行政法規 -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相關類別 :
  • 民航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7/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民航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金額為$500,000.00(澳門幣伍拾萬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民航局二零一零財政年度第三補充預算

    單位澳門幣

    職能分類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收入  
        經常收入  
      05-00-00-00 轉移  
      05-01-00-00 公營部門  
      05-01-03-00 預算轉移  
      05-01-03-02 本身預算轉移 500,000.00
       

    總收入

    500,000.00
        開支  
        經常開支  
      02-00-00-00-00 資產及勞務  
      02-03-00-00-00 勞務之取得  
      02-03-09-00-00 未列明之負擔  
    8-05-3 02-03-09-00-01 研討會及會議 500,000.00
       

    總開支

    500,000.00

    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Pedro Miguel R C das Neves(財政局代表)、何曼秀

    法規:

    第35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0

    刊登日期:

    2010.12.6

    版數:

    1004

    • 以例外情況豁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相關法規 :
  • 第16/2001號法律 - 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第283/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例外情況豁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 第35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例外情況豁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 第32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例外情況豁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 第10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 - 以例外情況豁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  
    相關類別 :
  • 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 - 《所得補充稅》 - 財政局 - 博彩監察協調局 -
  •  
    私營機構 :
  •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8/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6/2001號法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例外情況豁免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有關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所生利潤的所得補充稅。

    二、上款所指豁免為期五年,從二零一一年度開始,於二零一五年度終結。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產生效力。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35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49/2010

    刊登日期:

    2010.12.6

    版數:

    1004-1005

    • 設立公共廣播服務工作小組。
    相關類別 :
  • 視聽廣播業務 -
  •  
    私營機構 :
  • 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59/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設立公共廣播服務工作小組,簡稱工作小組。

    二、工作小組旨在協助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公共廣播服務的提供者。

    三、工作小組直屬行政長官,組成如下:

    (一)容永恩,並擔任主席;
    (二)梁金泉;
    (三)沈振耀;
    (四)郝雨凡;
    (五)林廣志;
    (六)王長安;
    (七)馮少榮;
    (八)何慧卿。

    四、工作小組應立即開展工作,並在十二個月內,就公共廣播服務的具體內容及義務的訂定、現行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合同的修訂,向行政長官提交建議書,以落實執行公共廣播服務。

    五、必要時,工作小組可邀請其他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代表參與會議。

    六、工作小組所需的技術行政支援由一直屬主席的秘書處提供;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派駐或向所屬部門徵用的方式聘請,亦可以按照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聘請,又或以包工合同、個人勞動合同或兼任的方式聘請。

    七、工作小組可要求公共部門、公共或私人實體提供合作及資訊,尤其是統計、行政或法律方面。

    八、經主席建議,工作小組可透過簽訂協議或按照取得服務法律制度,聘請澳門或以外的公共或私人實體及專業顧問提供服務及技術支援。

    九、工作小組成員和第五款所指代表參加工作小組會議,有權按法律規定收取出席費。

    十、工作小組的後勤支援及運作產生的費用由行政長官辦公室提供及支付。

    十一、本批示公佈翌日生效。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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