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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考慮到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領導人員每年須接受工作表現評審,為此,政府各司長應就與其有等級從屬關係或受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的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
考慮到根據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政府致力完善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評審制度,以更好地評審領導人員的工作績效及提升其責任感;
考慮到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評審適宜按照統一的標準和程序,有系統及科學地進行,不因負責評審與其有等級從屬關係或受其監督的部門及實體的領導人員的工作表現的政府司長的不同而有所分別;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領導人員工作表現評審報告”式樣,該式樣載於作為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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