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3

刊登日期:

2013.3.18

版數:

164

  • 修改第3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
相關法規 :
  • 第3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許可訂立提供“澳門都市環境氣候圖第二階段研究”服務的合同。
  •  
    相關類別 :
  • 環境保護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2/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關於與香港中文大學訂立提供「澳門都市環境氣候圖第二階段研究」服務的合同,已獲第3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許可。

    然而,按已完成的工作進度,須修改上述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體費用仍為原來的$6,601,600.00(澳門幣陸佰陸拾萬壹仟陸佰元整)。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二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351/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訂的開支分段支付方式修改如下:

    2013年 $ 6,601,600.00

    二、二零一三年的負擔由登錄於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四十章「投資計劃」內經濟分類07.12.00.00.02次項目8.090.028.76的撥款支付。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3

    刊登日期:

    2013.3.18

    版數:

    164-165

    • 訂定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每月收入上下限及資產淨值上限。
    被廢止 :
  • 第3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訂定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每月收入上下限及資產淨值上限。
  •  
    相關法規 :
  • 第10/2011號法律 - 經濟房屋法。
  •  
    相關類別 :
  • 經濟房屋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38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4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每月收入限額不得低於以下表一的下限金額及不得高於以下表一的上限金額:

    表一

    家團成員人數

    每月收入下限
    (澳門元)

    每月收入上限
    (澳門元)

    1人

    7,820.00

    22,240.00

    2人或以上

    12,210.00

    44,479.00

    二、為適用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資產淨值上限不得高於以下表二所載金額:

    表二

    家團成員人數

    資產淨值上限
    (澳門元)

    1人

    672,168.00

    2人或以上

    1,344,336.00

    三、私人提供的零用金或其他援助金額,不被納入在申請購買經濟房屋單位的申請人的每月收入的計算內。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3

    刊登日期:

    2013.3.18

    版數:

    165-166

    • 訂定一幅位於路環島,鄰近石排灣馬路,名為“CN5a”地段的土地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一房一廳(T1)單位的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
    相關法規 :
  • 第10/2011號法律 - 經濟房屋法。
  •  
    相關類別 :
  • 經濟房屋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4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有關一幅位於路環島,鄰近石排灣馬路,名為“CN5a”地段,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23307號的土地上興建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其一房一廳(T1)單位的售價的最低及最高價格訂定如下:

    單位類型

    樓宇
    (座數)

    最低價格
    (澳門元)

    最高價格
    (澳門元)

    一房一廳 (T1)

    第一座

    524,400.00

    696,000.00

    第二座

    531,900.00

    684,000.00

    第三座

    548,000.00

    703,200.00

    第四座

    524,400.00

    696,000.00

    第五座

    531,900.00

    674,200.00

    第六座

    548,000.00

    663,500.00

    第七座

    532,400.00

    694,200.00

    第八座

    540,000.00

    701,800.00

    第九座

    532,400.00

    701,800.00

    第十座

    540,000.00

    701,800.00

    二、上款所指的經濟房屋獨立單位補貼比率為百分之五十一點二。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法規:

    第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2/2013

    刊登日期:

    2013.3.18

    版數:

    166-173

    • 核准《僭建物自願拆卸資助計劃規章》。
    被廢止 :
  • 第1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廢止第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3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 第3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經第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僭建物自願拆卸資助計劃規章》第二條及第四條。
  •  
    相關法規 :
  • 第4/2007號行政法規 - 設立樓宇維修基金。
  •  
    相關類別 :
  • 房屋 - 樓宇維修基金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廢止

    第45/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07號行政法規《樓宇維修基金》第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僭建物自願拆卸資助計劃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僭建物自願拆卸資助計劃規章

    第一條

    標的

    本規章制定“僭建物自願拆卸資助計劃”制度。

    第二條

    範圍

    “僭建物自願拆卸資助計劃”旨在提供無償資助,以分擔私人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樓宇上自願執行僭建物拆卸工程而引致的費用:

    (一) 其使用准照須於核准本規章的行政長官批示生效之日前發出;

    (二)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為居住、商住或工業用途。*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三條

    僭建物

    為適用本規章的規定,如屬下條第一款所述的建築物且沒有獲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工程准照,視為僭建物。

    第四條

    可獲資助的工程

    一、為著資助批給的效力,下列建築物的拆卸工程可獲資助,但不影響以下數款的規定:

    (一) 固定於外牆上的空調壓縮機支架或晾衣架;

    (二) 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的公共通道上的閘門;

    (三) 露台或外牆上的花籠、花架或簷篷;

    (四) 固定於天台、退縮平台、天井或平台上的頂篷;

    (五) 天台、退縮平台、天井或平台上附有間隔牆的建築物;

    (六) 外牆上的排氣管道,而該排氣管道須延伸兩層或以上樓層。

    (七) 固定於外牆、天台、退縮平台或平台上的水塔連支架。*

    二、上款(一)項及(二)項所指的僭建物拆卸工程須和同款(三)項至(七)項所指的任一工程一併執行,才可獲批資助。*

    三、下列情況下僭建物拆卸工程不屬可獲資助的工程:

    (一)申請人曾透過其他資助計劃向政府申請資助進行相關拆卸工作;

    (二) 屬土地工務運輸局已命令拆卸的僭建物;

    (三) 土地工務運輸局證實部分僭建物是在核准本規章的行政長官批示生效之日後建造或維修。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五條

    資助的批給

    一、本規章所規定的資助,由樓宇維修基金批給,每一樓宇或獨立單位僅可獲資助一次。

    二、資助的批給取決於先前已於土地工務運輸局組成拆卸工程的卷宗及經該局證實有關僭建物拆卸工程已竣工。

    第六條

    資助額及資助限額

    一、批給的資助額,載於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一。

    二、無論僭建物拆卸工程的類型及數量為何,每宗申請可獲額外資助澳門幣一千元,以支付因進行僭建物拆卸工程而產生的運輸及保險開支。

    三、每一樓宇或獨立單位可獲批的總資助額不得超過澳門幣一萬元。

    第七條

    遞交申請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須由下列利害關係人向房屋局提出:

    (一)所有人;

    (二)承租人、預約買受人或佔用人;

    (三)依法選出的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

    二、申請期為九十日,自土地工務運輸局就證明申請資助的僭建物拆卸工程已竣工作出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

    申請卷宗的組成

    一、批給資助的申請透過遞交已填妥及經簽署的申請表為之,申請表的式樣載於作為本規章組成部分的附件二。

    二、申請表須附同下列文件:

    (一)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如屬法人,則附同其代表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法人設立文件副本;

    (二) 上條第二款所指的通知,及其他由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與有關拆卸工程卷宗相關的文件;

    (三) 由物業登記局發出的有效物業登記證明或書面報告。

    三、如屬上條第一款(二)項的情況,申請表須附同由所有人簽署關於進行僭建物拆卸工程的同意聲明書,但有合理解釋且獲土地工務運輸局免除遞交該聲明書的例外情況除外。

    四、如屬上條第一款(三)項的情況,申請表須附同載有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通過進行僭建物拆卸工程的決議的會議錄副本。

    五、若申請人在組成拆卸工程卷宗時已將第二款至第四款所指的文件遞交予土地工務運輸局,可獲免除遞交相關的文件。

    六、為組成申請卷宗,房屋局在認為有需要時,可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資料。

    第九條

    申請卷宗的順序

    一、申請卷宗應根據房屋局的收件登記編號依次排序及處理。

    二、如卷宗資料不足,其序號則為補足有關資料時的收件登記編號。

    三、如屬可歸責於申請人的原因而擱置申請卷宗逾三十日者,則視為放棄申請。

    第十條

    卷宗的分析

    房屋局應自申請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對卷宗進行分析,並對批給資助與否發出附依據的意見。

    第十一條

    就申請所作的決定

    一、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具職權就資助批給申請作決定,並負責跟進有關卷宗。

    二、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應自申請卷宗資料交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決定,並就批給資助與否書面通知有關申請人。

    三、批准申請前須先確定樓宇維修基金是否具備財政資源。

    四、樓宇維修基金因無可動用資源而不能批准資助批給申請時,該等申請將列入輪候表內;樓宇維修基金應將該情況通知申請人,並保留其在樓宇維修基金有該項可動用款項時取得申請資助的權利。

    第十二條

    資助的結算

    在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資助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將向申請人結算有關資助款項。

    第十三條

    資助的取消及返還

    一、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時,樓宇維修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可取消資助的批給:

    (一)申請人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資助;

    (二)申請人要求取消申請。

    二、如基於上款(一)項所指的原因而取消資助,申請人須自接獲取消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已發放的資助款項,且須承擔倘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取消決議

    取消資助批給的決議應指出取消的原因及釐定須返還的資助金額。

    第十五條

    執行名義

    上條所指的取消決議可作為強制徵收的執行名義。

    第十六條

    強制徵收

    如受益人不在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返還所欠的資助款項,財政局稅務執行處將進行強制徵收。

    附件一*

    編號 可獲資助的僭建物拆卸工程(註一) 計算單位
    (註二)
    資助額
    (澳門元)
    1 固定於外牆上的空調壓縮機支架或晾衣架 每組 200
    2 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的公共通道上的閘門(註三) 每組 250
    3 露台或外牆上的花籠、花架或簷篷 每米
    (註四)
    250
    4 固定於天台、退縮平台、天井或平台上的頂篷 每一平方米投影面積 400
    5 天台、退縮平台、天井或平台上附有間隔牆的建築物 每一平方米投影面積 700
    6 外牆上的排氣管道 排氣管道所延伸的每一樓層
    (註五)
    800
    7 固定於外牆、天台、退縮平台或平台上的水塔連支架 每個
    (註六)
    3000

    註一:在提交申請之日,如申請人屬於獲社會工作局發出經濟援助金的受益人,則本表所指的資助額提高百分之五十。

    註二:以平方米或米作為計算批給的資助額的計算單位,如有關平方米或米出現小數點,則小數點後進位計算。

    註三:拆卸工程須把閘門、門框及其周邊的支架拆除。

    註四:長度以沿露台或外牆水平量度計算。

    註五:為計算資助額的效力,倘排氣管道只在一個樓層範圍內,不可獲批資助;倘排氣管道延伸兩層或以上樓層,則以延伸的樓層數減一計算。

    註六:拆卸工程須把水塔及其周邊的支架拆除。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附件二*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1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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