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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經第1/2005號法律《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撫卹金及修改第1/2000號法律》修改的第1/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薪酬制度》所載的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之月薪酬的附表,由本法律附件所載之表取代。
本法律所產生的負擔,由本財政年度的相關運作預算或本身預算內的可動用款項承擔,如有需要,由財政局調撥的款項承擔。
本法律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賀一誠
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職位 | 行政長官薪俸的百分比 (1) |
薪俸 (澳門幣) (2) |
交際費佔本身薪俸的百分比 (3) |
交際費 (澳門幣) (4) |
總薪酬 (澳門幣) (5)=(2)+(4) |
行政長官 | --- | $199,796 | 35% | $69,929 | $269,725 |
司長 | 75% | $149,847 | 25% | $37,462 | $187,309 |
廉政專員 | 75% | $149,847 | 20% | $29,969 | $179,816 |
審計長 | 75% | $149,847 | 20% | $29,969 | $179,816 |
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 | 55% | $109,888 | 20% | $21,978 | $131,866 |
海關主要負責人 | 50% | $99,898 | 20% | $19,980 | $119,8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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