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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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2005號法律
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薪俸、退休金、撫卹金及修改第1/2000號法律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第一條至第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1/2007號法律
第四條
修改第1/2000號法律
第1/2000號法律第二條,現修改如下:
“第二條
報酬
一、(… …)
二、薪俸得按照公職薪俸表100點數值的修改比例自動調 整,無須任何程序。”
第五條
廢止
廢止:
(一)八月十日第9/87/M號法律;
(二)六月二十二日第2/92/M號法律;
(三)七月十四日第5/97/M號法律。
第六條
生效及產生效力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