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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14/2004號行政命令

公報編號:

18/2004

刊登日期:

2004.5.3

版數:

629-630

  • 核准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被廢止 :
  • 第17/2020號行政命令 - 核准《暴雨警告信號系統》及《雷暴警告信號》。
  •  
    相關法規 :
  • 第14/2004號行政命令 - 核准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 第34/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核准並執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機構在熱帶氣旋及暴雨情況下所採取的措施
  •  
    相關類別 :
  • 熱帶氣旋 - 地球物理氣象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7/2020號行政命令 廢止

    第14/2004號行政命令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核准附於本行政命令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命令自二零零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附件

    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系統

    一、引言

    四月至九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雨季。

    五月及六月的降雨量較多,造成低窪地區水浸,並引致主要道路交通擠塞和出現各種危險情況。

    雷暴現象可於任何時間發生,而以七月及八月較常見。

    二、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的意義

    經考慮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理環境、實際情況,以及暴雨及雷暴的特點後,訂定以下警告信號:

    (一)暴雨警告信號──預測在未來兩小時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降雨量將達到約50毫米時發出;

    (二)雷暴警告信號──觀測到澳門特別行政區上空有雷暴現象,或預測將有雷暴區移入特區時發出。

    懸掛八號或更高的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時,上述的暴雨及雷暴警告信號不會另行發出。

    三、安全提示

    發出暴雨及/或雷暴警告信號時,公共及私人實體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

    發出暴雨警告信號時,呼籲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採取以下措施:

    (一)逗留於安全地方;

    (二)避免於水浸地區進行活動。

    發出雷暴警告信號時,呼籲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採取以下措施:

    (一)逗留於室內;

    (二)切勿停留於曠野、高地或大樹旁;

    (三)避免進行水上或任何露天體育活動;

    (四)切勿觸摸金屬及濕濡的物件,以及任何容易引致觸電的物件;

    (五)關注由不穩定天氣所引起的強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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