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31/94/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5/1994

刊登日期:

1994.6.20

版數:

586

  • 重組澳門身分證明司--若干廢止。
已更改 :
  • 第39/98/M號法令 - 重組澳門身份證明司——修改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 重新公布六月二十日第31/94/M號法令之全文。
  • 第35/2010號行政命令 - 身份證明局的人員編制。
  •  
    廢止 :
  • 第62/83/M號法令 - 設立澳門身份證明司。
  • 第18/84/M號法令 - 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六二/八三/M號法令設立之澳門身份證明司屬下人員章程。
  • 第51/90/M號訓令 - 澳門身份證明司人員編制附表更換事宜。
  •  
    相關類別 :
  • 身份證明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31/94/M號法令

    六月二十日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39/98/M號法令重新公布    

    第一條至第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17號行政法規

    第十四條*

    (時間)

    一、澳門身分證明司之辦公時間受一般法規範。

    二、負責接待公眾之人員之辦公時間由司長以批示訂定,但不得超出法定之最長時數。

    三、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第四條所規定者,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為刑事紀錄處之運作時間。

    四、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3/97/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刑事紀錄處之工作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9/98/M號法令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17號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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