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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94/M號法令

六月二十日

本法規的詞句已被第27/2024號法律適應化處理。

本法規已修改表述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本法規的內容已被第39/98/M號法令重新公布    

第一條至第十三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17號行政法規

第十四條*

(時間)

一、身份證明局之辦公時間受一般法規範。

**

三、十一月二十八日第52/97/M號法令第四條所規定者,經作出適當配合後,為刑事紀錄處之運作時間。

四、第7/2004號法律《司法輔助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及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第十四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刑事紀錄處之工作人員。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39/98/M號法令

** 不生效 - 請查閱:第27/2024號法律

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

* 已廢止 - 請查閱:第29/2017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