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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十一條(一)項,制定本法律。
由第3/2004號法律通過、第12/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2/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全文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六十條以及附件一修改如下:
一、選委會由四個界別的四百名人士組成。
二、 ......
一、具有投票資格的每一法人享有最多二十二票投票權,由最多二十二名已被登錄於選委會選舉日期公佈日前最後一個已完成展示的選民登記冊的投票人行使。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廢止)
一、任何候選人的提名須由不少於六十六名選委會委員以聯合簽署提名表的方式作出。
二、 ......
三、 ......
四、 ......
一、 ......
(一)不設分組的界別或某界別分組的候選人由投票人進行投票,候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當選,直至填滿獲分配的名額;
(二)(原(三)項)
(三)(原(四)項)
二、 ......
一、第一界別工商、金融界共一百二十人。
二、第二界別共一百一十五人:
(一)文化界二十六人;
(二)教育界二十九人;
(三)專業界四十三人;
(四)體育界十七人。
三、第三界別共一百一十五人:
(一)勞工界五十九人;
(二)社會服務界五十人;
(三)宗教界:天主教代表二人、佛教代表二人、基督教代表一人、道教代表一人。
四、第四界別共五十人:
(一)立法會議員的代表二十二人;
(二)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十二人;
(三)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十六人。”
本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劉焯華
二零一二年九月三日簽署。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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