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5/2020號行政法規

減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對各行業負面影響的臨時優惠措施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獨立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及目的

本行政法規豁免繳付若干租金、回報金及行政費用,以減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各行業造成的負面影響。

第二條

租金及回報金

一、豁免私人實體繳付因承租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公法人所有且用作經營的指定不動產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的租金,不論相關合同的性質為何。

二、豁免私人實體繳付因獲批給指定營運批給空間的管理及經營權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的回報金。

三、第一款所指用作經營的不動產,以及上款所指營運批給空間,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明。

第三條

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

一、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所規範的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經四月一日第83/96/M號訓令核准、並經七月二十一日第173/97/M號訓令第7/2002號行政命令修改的《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規章》附件II表IV,以及經第3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第二十三條(二)及(五)項訂定的費用。

二、附設於上款所指的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的露天茶座,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6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09/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19/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十三條訂定的年度准照費用。

第四條

從事特定經濟活動的場所

一、經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所規範的下列場所,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經第104/GM/98號批示核准的附件訂定的費用,但屬該法令第二十六條訂定的補發准照的費用除外:

(一)經營遊戲機或電子遊戲的場所;

(二)經營蒸汽浴或按摩的場所;

(三)屬健康俱樂部類型的場所;

(四)卡拉OK類型的場所;

(五)電影院和劇院;

(六)保齡球館;

(七)桌球室;

(八)洗衣店或乾洗店。

二、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所規範的網吧,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市政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第十一條訂定的年度准照費用。

第五條

核數師及會計師

經十一月一日第71/99/M號法令核准的《核數師通則》所規範的核數師及核數公司,以及經十一月一日第72/99/M號法令核准的《會計師通則》所規範的會計師及會計公司,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第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表訂定的關於註冊、簽發專業執照、簽發及續期專業證的費用。

第六條

職業介紹所

七月四日第32/94/M號法令所規範的職業介紹所,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七月四日第152/94/M號訓令的附件訂定的關於執照批給、續期及修改之附註的費用。

第七條

保險中介人

經九月二日第45/91/M號法令、十月二十四日第51/94/M號法令第27/2001號行政法規第14/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所規範的保險中介人,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第十三條第一款訂定的費用。

第八條

旅行社、導遊、見習導遊及接送員

第42/2004號行政法規第25/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一月三日第48/98/M號法令所規範的旅行社、導遊、見習導遊及接送員,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的附件一訂定的下列費用:

(一)查驗;

(二)發出准照;

(三)准照續期;

(四)首次簽發工作證;

(五)工作證續期。

第九條

私人衛生護理活動

一、經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所規範的專業人士及場所,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附件三訂定的費用。

二、五月三十一日第22/99/M號法令所規範的場所,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核准的《設有住院部及手術後復甦室之私人衛生單位規章》附件十二訂定的費用。

第十條

藥物業活動

一、經三月二十五日第20/91/M號法令第21/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所規範的藥劑師、藥房技術助理及藥物業活動商號,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附表訂定的費用。

二、十一月十四日第53/94/M號法令所規範的從事中成藥進口、出口及批發之商號及中藥房,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援引的九月十九日第58/90/M號法令附表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訂定的費用。

三、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所規範的活動,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附件四訂定的費用。

四、九月十九日第59/90/M號法令所規範的成藥,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附件二訂定的費用。

第十一條

社會設施

經一月二十八日第7/91/M號法令修改的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所規範的社會設施,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一月二十八日第20/91/M號訓令訂定的費用,但屬補發牌照的費用除外。

第十二條

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

第34/200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九月七日第38/98/M號法令所規範的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該法令第二十二條第一款a)至d)項訂定的費用。

第十三條

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7/2014號法律修改的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所規範的房地產中介人、房地產經紀及商業營業場所,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經第9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附件訂定的費用,但屬補發准照及說明書的費用除外。

第十四條

分層建築物管理業務

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所規範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經第24/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附件訂定的費用。

第十五條

陸路交通運輸

一、於二零二零年,豁免繳付經第525/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4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交通事務局費用及價金表》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一)、(三)、(五)及(六)項、第四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訂定的費用,但第二條第四款規定的補發費用及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申請延遲檢驗的附加費除外。

二、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所規範之的士,於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零分至七月一日凌晨零時零分期間,獲豁免繳付經第5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並經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西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訂定的泊車費用。

三、經第4/2004號行政法規《陸路跨境客運》核准、並經第32/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陸路跨境客運規章》所規範的陸路跨境客運業務,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該規章附件一訂定的發出准照及續期的費用。

四、根據第35/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04/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第28/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8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發出的具有效期之的士准照或執照的有效期延長六個月。

五、於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具有根據六月二十六日第6/74號立法條例核准的《的士載客運輸章程》或上款所指行政長官批示發出之的士准照或執照之的士,獲延長第21/2019號行政法規《輕型出租汽車的要件、檢驗及使用期限》第十六條第一款所指之的士使用期限六個月。

第十六條

海上交通運輸

一、於二零二零年,豁免繳付經四月十六日第22/83/M號法令核准,並經第12/SATOP/96號批示、第39/200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90/2007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18/2008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修改的《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四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訂定的費用。

二、於二零二零年二月至十月期間,豁免繳付《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二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訂定的費用。

第十七條

航空交通運輸

於二零二零年,豁免繳付第45/2012號行政命令及其附件訂定的下列費用:

(一)表一的空運經營人證明書的續期及更改費用,以及為此須進行的表十八的審計、檢查或技術性評估費用;

(二)表三的航空器註冊證明書的發出、註銷及更改費用;

(三)表四的適航證的發出、續期及更改費用,以及為此須進行的表十八的審計、檢查或技術性評估費用;

(四)表五的不具備適航證的航空器的飛行許可的發出費用,以及為此須進行的表十八的審計、檢查或技術性評估費用;

(五)表九的核准證明書的續期費用,以及為此須進行的表十八的審計、檢查或技術性評估費用;

(六)表十的飛行機組成員執照的發出、續期及更改費用;

(七)表十一的飛行機組成員資格證明的發出及續期費用;

(八)表十二的非飛行機組成員的執照及資格證明的發出、續期及更改費用;

(九)表十四的客艙乘務員證明書、醫生檢查證明書及認可證明書費用;

(十)表十七的屬機場設施使用證明書、民航保安人員證明書或空中交通管制許可的非特定的執照、證明書、許可及同類憑證的發出費用,以及為此須進行的表十八的審計、檢查或技術性評估費用;

(十一)第45/2012號行政命令第二十一條與飛行考官、客艙乘務教員、飛行模擬器使用、飛行機組人員培訓機構使用、安全及緊急程序培訓設施使用的批准有關的費用,以及為此須進行的表十八的審計、檢查或技術性評估費用。

第十八條

非公共機構使用的陸地移動設備

於二零二零年,豁免繳付經第16/2010號行政法規《核准〈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核准、並經第5/2011號行政法規第21/2012號行政法規第6/2015號行政法規第5/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附件《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訂定的編號為1305、1310、1312、1315、1320、1325、1330、1335、1340、1345、1350及1351的費用。

第十九條

武器及彈藥貿易商業場所

經十一月八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並經27/2018行政法規修改的《武器及彈藥規章》所規範的武器及彈藥貿易商業場所,於二零二零年獲豁免繳付第28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訂定的費用。

第二十條

公共部門的義務

一、本行政法規生效日起計九十日內,主管部門及實體須依職權退還已繳付的本行政法規所豁免繳付的任何款項。

二、所有公共部門及實體須向主管部門及實體提供執行本行政法規所需的資料及協助。

第二十一條

最後規定

本行政法規規定的繳付豁免不影響受惠人履行的法定義務及負擔。

第二十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並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賀一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