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法規:

第9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4

刊登日期:

2004.5.3

版數:

630-631

  •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消防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之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52,260.11(澳門幣叁拾伍萬貳仟貳佰陸拾元壹角壹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

    消防局福利會二零零四年第一補充預算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 00 00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00 00 以往經濟年度之結餘 ($352,260.11)
             

    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13 備用金撥款 ($352,260.11)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九日於消防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 —— 主席:馬耀榮(消防總監),副主席:化先達(副消防總監),第一秘書:李盤志(副總區長),第二秘書:陳健武(一等區長),委員:何燕梅(財政局代表)

    法規:

    第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4

    刊登日期:

    2004.5.3

    版數:

    631-632

    • 在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中增加第十-A條
    相關法規 :
  • 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 - 核准《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3/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七月二十八日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的十月二十六日第47/98/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在《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中增加一條

    在經第26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中增加第十 - A條,內容如下:

    第十–A 條 - 網吧  
    一、年度准照  
    - 30台電腦或以下 1,500.00
    - 30台電腦以上至50台電腦 2,500.00
    - 50台電腦以上,每增加1台電腦 50.00
    二、半年度准照  
    - 30台電腦或以下 900.00
    - 30台電腦以上至50台電腦 1,500.00
    - 50台電腦以上,每增加1台電腦 30.00
    三、准照每次續期的費用相等於發出相應准照的費用。  

    第二條

    生效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法規:

    第9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4

    刊登日期:

    2004.5.3

    版數:

    632

    •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印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4/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印務局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7,384,306.96(澳門幣柒佰拾捌萬肆仟叁佰零陸圓玖角陸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印務局第一補充預算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 7,384,306.96
           

    經常性開支

     
    05 04 00 00 雜項  
    05 04 00 01 負擔之備用金撥款 $ 7,384,306.96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於印務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馬丁士,委員:Alberto Ferreira Leão,莊綺雯(財政局代表)

    法規:

    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4

    刊登日期:

    2004.5.3

    版數:

    633-644

    • 關於彈簧秤及電子秤的檢定
    相關法規 :
  • 第9/2018號法律 - 設立市政署。
  • 第27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修改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附件三和附件四。
  •  
    相關類別 :
  • 市政事務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第9/2018號法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民政總署"、“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民政總署諮詢委員會"及“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依次視為對“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市政諮詢委員會"及“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提述。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第一條

    方法及式樣

    在檢定彈簧秤及電子秤時,民政總署應採用:

    (一)本批示附件一及附件二所指定的檢定方法;

    (二)本批示附件三及附件四所載的認證標記式樣及封印標記式樣;

    (三)本批示附件五及附件六所載的檢定證明書式樣。

    第二條

    檢定方法及認證

    一、彈簧秤及電子秤的檢定可分別按本批示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規定的簡單或精密程序進行。

    二、檢定一般以簡單程序進行,但民政總署決定或度衡器的所有人、佔有人或持有人要求以精密程序進行檢定者除外。

    三、如屬以精密程序進行檢定的情況,除加貼認證標記外,尚可應有關人士的申請發給檢定證明書。

    四、如彈簧秤及電子秤的部件存有被移去、更改位置或改動的風險,則須在受影響的位置加貼封印標記。

    第三條

    監控檢定

    一、民政總署應訂定進行一般監控檢定的周期。

    二、遇下列情況,應儘快進行特別監控檢定:

    (一)彈簧秤或電子秤呈失靈跡象;

    (二)認證標記或封印標記破損或難以識別;

    (三)彈簧秤或電子秤經校正或修理後再投入使用之前;

    (四)消費者或代表消費者的團體提出投訴或聲明異議。

    第四條

    費用、收費及價金

    適用於本批示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訂定於《民政總署的費用、收費及價金表》

    第五條

    廢止

    廢止與本批示相抵觸的所有市政條例、市政規章及市政決議,尤其是:

    (一)《澳門市市政條例法典》第五十九條至第七十一條,該法典於一九五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的市政會議上獲通過,並公佈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政府公報》;

    (二)《海島市市政條例法典》第五十九條至第七十一條,該法典於一九七四年二月六日的市政會議上獲通過,並公佈於一九七四年六月一日第二十二期《政府公報》;

    (三)海島市市政執行委員會於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有關衡器檢定方法及標準的決議,該決議公佈於當時的常貼告示處。

    第六條

    生效

    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附件一

    (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一)項所指附件)

    彈簧秤

    第一部分

    檢定方法——簡單程序

    一、彈簧秤準確度等級

    (一)按下表所示,各準確度等級對應不同的檢定分度值(e)、檢定分度數(n)最小秤量:

    準確度等級 檢定分度值(e) 檢定分度數(n)
    n = Max / e
    最小秤量(Min)
    最小 最大

    (III)
    0.1 g≦e≦2g 100 10 000 20e
    5g≦e 500 10 000 20e
    普通
    (IIII)
    5g ≦e 100 1 000 10e

    *Max = 最大秤量

    (二)準確度等級對應符號

    中準確度等級 (III)
    普通準確度等級 (IIII)

    二、檢定前的準備工作:

    (一)應將彈簧秤置放在水平穩固的基座上。

    (二)檢定前,按壓空載秤盤,使示值大於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二,然後釋放壓力。

    (三)加載前置零:將指針調至零點位置,分別按壓空載秤盤三次,每次應使示值大於最大秤量的五分之一。當壓力釋放後,指針應回到零點位置,否則,須作適當調校,使指針指向零點位置。

    三、檢定項目:

    (一)外觀檢查:

    (1)確定彈簧秤不帶有任何會影響秤量結果的破損或缺陷。

    (2)刻度盤刻線應清晰、等分,刻線的延長線應通過刻度盤中心,刻度盤應平整。

    (3)主刻線應標示量值及符號,刻線寬度應相等。

    (4)指針頂端應指在最短刻線的位置上,指針頂端部分的寬度約等於刻線的寬度。

    (5)指針不應彎曲,且在轉動過程中其頂端部分應與刻度盤平面平行。

    (6)指針頂端部分與刻度盤的距離不應超過三毫米。

    (7)指針不應外露,並應有外殼保護指針及刻度盤。

    (二)載重測試:

    (1)確定已將指針調至零點位置。

    (2)加載最小秤量砝碼。

    (3)卸載砝碼,並檢視指針是否返回零點。

    (4)如重量讀數為零,則加載約等於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二的砝碼。

    (5)卸載砝碼,並檢視指針是否返回零點。

    四、最大允許誤差

    (一)加載或卸載時的最大允許誤差載於下表:

    最大允許誤差
    (mpe)
    載重(m)以檢定分度值(e)表示
    (III) (IIII)
    ±1.0e 0≦m≦500 0≦m≦50
    ±2.0e 500<m≦2 000 50<m≦200
    ±3.0e 2 000<m≦10 000 200<m≦1 000

    (二)秤量結果的允許誤差值

    不管秤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秤量結果的誤差均不應超出該秤量的最大允許誤差。

    第二部分

    檢定方法——精密程序

    一、彈簧秤準確度等級

    (一)按下表所示,各準確度等級對應不同的檢定分度值(e)、檢定分度數(n)及最小秤量:

    準確度等級 檢定分度值
    (e)
    檢定分度數(n)
    n = Max / e
    最小秤量(Min)
    最小 最大

    (III)
    0.1 g≦e≦2g 100 10 000 20e
    5g≦e 500 10 000 20e
    普通
    (IIII)
    5g ≦e 100 1 000 10e

    *Max = 最大秤量

    (二)準確度等級對應符號

    中準確度等級 (III)
    普通準確度等級 (IIII)

    二、檢定前的準備工作:

    (一)應將彈簧秤置放在水平穩固的基座上。

    (二)檢定前,按壓空載秤盤,使示值大於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二,然後釋放壓力。

    (三)加載前置零:將指針調至零點位置,分別按壓空載秤盤三次,每次應使示值大於最大秤量的五分之一。當壓力釋放後,指針應返回零點位置,否則,須作適當調校,使指針指向零點位置。

    三、檢定項目:

    (一)外觀檢查:

    (1)確定彈簧秤不帶有任何會影響秤量結果的破損或缺陷。

    (2)刻度盤刻線應清晰、等分,刻線的延長線應通過刻度盤中心,刻度盤應平整。

    (3)主刻線應標示量值及符號,刻線寬度應相等。

    (4)指針頂端應指在最短刻線的位置上,指針頂端部分的寬度約等於刻線的寬度。

    (5)指針不應彎曲,且在轉動過程中其頂端部分應與刻度盤平面平行。

    (6)指針頂端部分與刻度盤的距離不應超過三毫米。

    (7)指針不應外露,並應有外殼保護指針及刻度盤。

    (二)載重測試:

    (1)線性測試

    從零點起,按由小到大的順序加載砝碼至最大秤量,並以同樣的方式卸下砝碼至零點。測試應至少選用約等於最小秤量、最大秤量的25%、最大秤量的50%、最大秤量的75%及最大秤量的砝碼。

    加載及卸下砝碼時,應逐漸遞增或遞減。

    (2)偏載

    按下列兩點進行偏載測試,而同一組砝碼在不同位置的示值誤差不應超出該秤量的最大允許誤差。

    (2.1)對於秤盤的支承點數量少於或等於四的彈簧秤,在每個支承點上加載的砝碼約等於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一。

    (2.2)對於秤盤的支承點數量多於四的彈簧秤,在每個支承點上加載的砝碼約等於最大秤量的1/(N-1),所佔面積約等於承載器的1/N(註:N為支承點個數)。

    (3)重複性

    分別以約等於最大秤量的50%及接近最大秤量進行兩組測試,每組至少重複三次。每次測試前,應將指針調至零點位置。

    對同一載重,多次秤量所得結果的誤差均不應超出該秤量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

    四、最大允許誤差

    (一)加載或卸載時的最大允許誤差載於下表:

    最大允許誤差
    (mpe)
    載重(m)以檢定分度值(e)表示
    (III) (IIII)
    ±1.0e 0≦m≦500 0≦m≦50
    ±2.0e 500<m≦2 000 50<m≦200
    ±3.0e 2 000<m≦10 000 200<m≦1 000

    (二)秤量結果的允許誤差

    不管秤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秤量結果的誤差均不應超出該秤量的最大允許誤差。

    (三)多指示裝置

    多個指示裝置的示值之差,不應超出相應秤量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

    附件二

    (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一)項所指附件)

    電子秤

    第一部分

    檢定方法——簡單程序

    一、電子秤準確度等級

    (一)按下表所示,各準確度等級對應不同的檢定分度值(e)、檢定分度數(n)及最小秤量:

    準確度等級 檢定分度值
    (e)
    檢定分度數(n)
    n = Max / e
    最小秤量(Min)
    最小 最大

    (III)
    0.1 g≦e≦2g 100 10 000 20e
    5g≦e 500 10 000 20e
    普通
    (IIII)
    5g ≦e 100 1 000 10e

    *Max = 最大秤量

    (二)準確度等級對應符號

    中準確度等級 (III)
    普通準確度等級 (IIII)

    二、檢定前的準備工作:

    (一)應將電子秤置放在水平穩固的基座上。

    (二)檢定前,加載約等於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二的砝碼,然後卸載。

    三、檢定項目:

    (一)外觀檢查:

    (1)確定電子秤不帶有任何會影響秤量結果的破損或缺陷。

    (2)讀數應清晰,顯示穩定及無閃爍的現象。

    (二)載重測試:

    (1)確定電子秤的重量讀數為零。

    (2)加載最小秤量砝碼。

    (3)卸載砝碼,並檢視重量讀數是否為零。

    (4)如重量讀數為零,則加載約等於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二的砝碼。

    (5)卸載砝碼,並檢視重量讀數是否為零。

    (三)計價測試:

    (1)具有計價功能的電子秤應接受計價測試。

    (2)任一載重的重量讀數與隨機輸入的單位價格相乘的結果應與價格讀數相等,準確至小數點後一位。

    (3)如電子秤具有列印價格收據的功能,應同時檢查收據所示的數值是否與讀數相符。

    四、最大允許誤差

    (一)加載或卸載時的最大允許誤差載於下表:

    最大允許誤差
    (mpe)
    載重(m)以檢定分度值(e)表示
    (III) (IIII)
    ±1.0e 0≦m≦500 0≦m≦50
    ±2.0e 500<m≦2 000 50<m≦200
    ±3.0e 2 000<m≦10 000 200<m≦1 000

    (二)秤量結果的允許誤差值

    不管秤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秤量結果的誤差均不應超出於該秤量的最大允許誤差。

    第二部分

    檢定方法——精密程序

    一、電子秤準確度等級

    (一)按下表所示,各準確度等級對應不同的檢定分度值(e)、檢定分度數(n)及最小秤量:

    準確度等級 檢定分度值
    (e)
    檢定分度數(n)
    n = Max / e
    最小秤量(Min)
    最小 最大

    (III)
    0.1 g≦e≦2g 100 10 000 20e
    5g≦e 500 10 000 20e
    普通
    (IIII)
    5g ≦e 100 1 000 10e

    *Max = 最大秤量

    (二) 準確度等級對應符號

    中準確度等級 (III)
    普通準確度等級 (IIII)

    二、檢定前的準備工作:

    (一)應將電子秤置放在水平穩固的基座上。

    (二)檢定前,加載約等於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二的砝碼,然後卸載。

    三、檢定項目:

    (一)外觀檢查:

    (1)確定電子秤不帶有任何會影響秤量結果的破損或缺陷。

    (2)讀數應清晰,顯示穩定及無閃爍的現象。

    (二)載重測試:

    (1)線性測試

    從零點起,按由小到大的順序加載砝碼至最大秤量,並以同樣的方式卸下砝碼至零點。測試應至少選用約等於最小秤量、最大秤量的25%、最大秤量的50%、最大秤量的75%及最大秤量的砝碼。

    加載及卸下砝碼時,應逐漸遞增或遞減。

    (2)鑑別力

    以最小秤量、最大秤量的50%及接近最大秤量進行鑑別力測試。在處於平衡的電子秤上,輕緩地加載一個(組)約等於實際分度值1.4倍的附加砝碼,此時示值應有所改變。鑑別力測試可與線性測試一起進行。

    (3)偏載

    按下列兩點進行偏載測試,而同一組砝碼在不同位置的示值誤差不應超出該秤量的最大允許誤差。

    (3.1)對於秤盤的支承點數量少於或等於四的電子秤,在每個支承點上施加的砝碼約等於最大秤量的三分之一。

    (3.2)對於秤盤的支承點數量多於四的電子秤,在每個支承點上施加的砝碼約等於最大秤量的1/(N-1),所佔面積約等於承載器的1/N(註:N為支承點個數)。

    (4)重複性

    分別以約等於最大秤量的50%及接近最大秤量進行兩組測試,每組至少重複三次。每次測試前,應將重量讀數調至零。

    對同一載重,多次秤量所得結果的誤差均不應大於該秤量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

    (5)扣重後線性測試

    應至少在兩次不同的扣重情況下進行扣重後線性測試,並至少選定以約等於最小秤量、最大秤量的50%以及可能的最大淨重值進行測試。

    (三)計價測試:

    (1)具有計價功能的電子秤應接受計價測試。電子秤的線性測試合格後,方可進行計價測試。

    (2)任一載重的重量讀數與隨機輸入的單位價格相乘的結果應與價格讀數相等,準確至小數點後一位。

    (3)如電子秤具有列印價格收據的功能,應同時檢查收據所示的數值是否與讀數相符。

    四、最大允許誤差

    (一)加載或卸載時的最大允許誤差載於下表:

    最大允許誤差
    (mpe)
    載重(m)以檢定分度值(e)表示
    (III) (IIII)
    ±1.0e 0≦m≦500 0≦m≦50
    ±2.0e 500<m≦2 000 50<m≦200
    ±3.0e 2 000<m≦10 000 200<m≦1 000

    (二)最大允許誤差適用於扣重後的淨重值。

    (三)秤量結果的允許誤差值

    不管秤量結果如何變化,任何一次秤量結果的誤差均不應超出該秤量的最大允許誤差。

    (四)多指示裝置

    多個指示裝置的示值之差,不應超出相應秤量最大允許誤差的絕對值。

    數字示值之差或數字示值與列印裝置示值之差應為零。

    附件三*

    (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二)項所指附件)

    認證標記式樣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7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附件四*

    (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二)項所指附件)

    封印標記式樣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27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附件五

    (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三)項所指附件)

    彈簧秤檢定證明書

    附件六

    (第95/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條(三)項所指附件)

    電子秤檢定證明書

    法規:

    第9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4

    刊登日期:

    2004.5.3

    版數:

    645

    • 發行並流通以「傳說與神話七——關帝」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相關法規 :
  • 第88/99/M號法令 - 訂定在提供郵政服務,設置及使用郵政基礎設施時須遵守之一般原則。
  •  
    相關類別 :
  • 集郵 - 郵電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6/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 88/99/M 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傳說與神話七——關帝」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澳門幣一元五角 325,000枚
    澳門幣二元五角 325,000枚
    澳門幣三元五角 325,000枚
    澳門幣四元五角 325,000枚

    含面額澳門幣九元郵票之小型張325,000枚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十萬八千三百三十三張小版張,其中二萬七千零八十三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法規:

    第9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4

    刊登日期:

    2004.5.3

    版數:

    645-646

    •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澳門理工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7/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澳門理工學院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8,743,321.97(澳門幣捌佰柒拾肆萬叁仟叁佰貳拾壹元玖角柒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份。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澳門幣

    公定會計格式編號 項目 二零零四年預算登錄之金額 實際決
    算之結餘
    追加
     

    收益

         
    749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16,000,000.00 24,743,321.97 8,743,321.97
     

    成本

         
    69 備用金撥款 0.00 8,743,321.97 8,743,321.97

    澳門理工學院理事會——署理院長:周經桂——署理副院長:趙永新——代秘書長:趙家威

    法規:

    第9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4

    刊登日期:

    2004.5.3

    版數:

    646

    • 拉脫維亞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相關法規 :
  •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第9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 拉脫維亞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4/2004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互免簽證協定》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8/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拉脫維亞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與拉脫維亞共和國政府互免簽證協定生效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法規:

    第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4

    刊登日期:

    2004.5.3

    版數:

    646-647

    •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99/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6,326,918.80(澳門幣壹仟陸佰叁拾貳萬陸仟玖佰壹拾捌圓捌角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治安警察局福利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撥款之追加
             

    資本收入

     
    13 00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00   歷年之結餘 $ 16,326,918.80
              (上年度管理結餘之增加)  
                 
             

    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雜項:  
    05 04 00 00 13 備用金撥款 $ 16,326,918.80

    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日於治安警察局福利會行政委員會——李小平副警務總監(主席),馬耀權副警務總監,黃沛華警務總長,李文儉警務總長,財政局代表鄧世杰學士

    法規:

    第10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4

    刊登日期:

    2004.5.3

    版數:

    647-648

    •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0/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工商業發展基金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30,727,353.52(澳門幣仟零柒拾貳萬柒仟叁佰伍拾叁元伍角貳分),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工 商 業 發 展 基 金 第 一 補 充 預 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
             

    資本收入

     
    13 00 00     其他資本收入  
    13 01 00     歷年帳目之結餘 $ 30,727,353.52
             

    收入總計

    $ 30,727,353.52
             

    經常開支

     
    05 04 00  00 01 備用金撥款 $ 30,727,353.52
             

    開支總計

    $ 30,727,353.52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代主席:蘇添平,委員:羅銳榮,陳詠兒,晴錦黃,雲大衛

    法規:

    第10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4

    刊登日期:

    2004.5.3

    版數:

    648-649

    •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的第一補充預算
    相關法規 :
  • 第53/93/M號法令 - 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  
    相關類別 :
  • 消費者委員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號法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四年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金額為$175,250.82(澳門幣壹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捌角貳分整),該預算為本批示之組成部分。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

    消費者委員會二零零四財政年度第一補充預算

    經濟分類 名稱 金額(澳門幣)
     

    資本收入

     
    13-00-00-00 其他資本收入  
    13-01-00-00 上年度管理之結餘

    175,250.82

     

    經常開支

     
    05-00-00-00 其他經常開支  
    05-04-00-01 備用金撥款

    175,250.82

    二零零四年三月十七日於消費者委員會——消費者委員會全體委員會——主席:崔世昌——委員:飛文基,姚汝祥,李萊德,郭林,劉永誠,王宗德,黃國勝,馮國康,林淑源,林日初

    法規:

    第10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公報編號:

    18/2004

    刊登日期:

    2004.5.3

    版數:

    649

    • 智利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相關法規 :
  • 第2/1999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若干國家的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 - 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相關類別 :
  • 免簽證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法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102/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一)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智利共和國國民得獲免簽證及入境許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上述國家的國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適用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的規定。

    三、本批示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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