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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公共工程及公共服務批給制度的基礎》第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四條a)項以及九月二十一日第62/87/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為作出經營的士客運業務特別准照的批給進行公開競投,以批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不多於一百部特別的士經營所指定的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權利。
二、上款所指的特別准照批給期限為八年,自批給合同中訂定的營運起始日起計。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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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經考慮郵政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五年十月九日起,發行並流通以「喜慶」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票,面額與數量如下:
二元 | 250,000枚 |
四元五角 | 250,000枚 |
二、該等郵票印刷成二萬五千張小版張,其中六千二百五十張將保持完整,以作集郵用途。
二零一五年十月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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