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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一款(二)項、四月十六日第22/83/M號法令第二條及第13/2007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港務局收費總表》第二條修改為:
“每次使用由港務局管理的碼頭的費用為:
總噸位直至550噸的船舶 | $ 250.00 |
總噸位超過550噸的船舶 | $ 350.00 |
經營來往內港客運碼頭與位於珠海經濟特區的灣仔之間的海上客運服務定期班次的船舶,每次使用碼頭時應繳費用為本條所訂的百分之十。”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
二零零八年六月六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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