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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核准教育發展基金二零一七財政年度第二補充預算,金額為$36,171,000.00(澳門幣叁仟陸佰壹拾柒萬壹仟元整),該預算為本批示的組成部份。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單位: 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名稱 | 金額 |
收入 | |||
經常收入 | |||
05-00-00-00 | 轉移 | ||
05-01-00-00 | 公營部門 | ||
05-01-03-00 | 預算轉移 | ||
05-01-03-01 | 特區預算轉移 | 36,171,000.00 | |
總收入 | 36,171,000.00 | ||
開支 | |||
經常開支 | |||
04-00-00-00-00 | 經常轉移 | ||
04-02-00-00-00 | 私立機構 | ||
3-02-2 | 04-02-00-00-02 | 社團及組織 | 36,171,000.00 |
總開支 | 36,171,000.00 |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五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老柏生、梁慧琪、鍾聖心、惠程勇
已更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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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西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一、為適用本規章之規定,位於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西側的停車場(下稱“西停車場”),是一個由地庫的第一層、地下及一至五樓構成的公共停車場。
二、西停車場地庫及地面層的出入口均設於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西側的街道。
三、西停車場共設有5143個向公眾開放的泊車位,包括:
(一)輕型汽車泊車位——3089個;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泊車位——2054個。
四、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任一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五、倘發生上款所述的情況,交通事務局須最少提前七日在西停車場入口附近及其內收費處附近張貼以兩種正式語文撰寫的通告,以指明第三款所述各類型車輛的泊車位數目。
六、除獲營運實體特別許可外,禁止具下列特徵之車輛使用西停車場:
(一)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超過九座位的車輛;
(二)總重量超過3.5公噸的車輛;
(三)高度超過2公尺的車輛;
(四)載有可危及停車場、使用者或停泊車輛的安全的物品,尤其是有毒、不衛生或易燃物品的車輛;
(五)產生之廢氣超過法定限度的車輛。
七、當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且發出第3級別/橙色或以上風暴潮警告時,西停車場地庫的第一層在隨後九十分鐘關閉;但在關閉期間,已在該層停泊車輛的使用者仍可將其車輛駛離該層。*,**
八、使用西停車場之駕駛者,應從停車場入口處之自動裝置取得進入停車場的普通票。
九、駕駛者於停車場收費處繳付其使用西停車場的相應費用後,應在三十分鐘內將車輛駛離停車場,逾時者須按超出的時間繳付相應的泊車費用。**
十、遺失或致使普通票不能使用者,須繳付最多相當於停泊車輛二十四小時之費用,且不妨礙罰款的繳納。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一、使用西停車場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
(2)夜間普通票。
二、日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前,夜間普通票泊車時間為下午八時至翌日上午八時前。
三、使用西停車場之收費如下:
(一)輕型汽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六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三元。
(二)重型及輕型摩托車:
(1)日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二元;
(2)夜間普通票,每小時或不足一小時:澳門幣一元。
四、上款所指之收費,可由行政長官應交通事務局建議及聽取營運實體意見後,以批示修改。
五、在懸掛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信號前的九十分鐘至所有熱帶氣旋信號取消時止,輕型汽車無須繳付第三款(一)項所指的費用。*
* 已更改 - 請查閱: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 請查閱:第23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3/2019號法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所規範之車輛,於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凌晨零時零分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時零分期間,無須繳付經第192/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14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563/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西停車場之使用及經營規章》第二條訂定的泊車費用。
一、在西停車場服務之營運實體之人員,應穿著專有的制服及配戴識別證件,有關式樣由交通事務局核准。
二、有關西停車場之使用及營運須作的記錄編製和存檔工作,由營運實體負責。
三、西停車場的衛生及安全,以及現存設備的保養和使用,亦由營運實體負責。
本規章沒有特別規定的一切事項,補充適用第35/2003號行政法規《公共泊車服務》核准的《公共泊車服務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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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十一月二十九日第88/99/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經考慮郵電局的建議,除現行郵票外,自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發行並流通以「狗年」為題,屬特別發行之郵資標籤,數量1,000,000枚,面額如下:
五角、一元、二元、三元、三元五角、四元、四元五角、五元、五元五角、八元、十元、十二元、三十元及五十元。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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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7號行政法規《豁免漁船年度准照的手續費》第二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至二零一九年二月十二日期間,豁免漁船支付《海事及水務局收費總表》第一百一十五條所指的船舶裝卸貨物服務年度准照的發出及續期手續費。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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