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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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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第一條——核准附屬于本訓令並成為本訓令組成部份之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第二三條所指之徵稅表。
第二條——撤銷九月二十七日第167/88/M號訓令。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1. 批給牌照 | $500,00 |
2. 續牌 | $150,00 |
3. 附註 | $250,00 |
4. 第二次牌照 | $250,00 |
5. 提供技術意見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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