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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0/91/M號訓令

公報編號:

4/1991

刊登日期:

1991.1.28

版數:

318

  • 關於核准九月二十七日第九零/八八/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所指之徵稅表(因批准社會設備而由社會工作司征收之稅項)事宜--撤銷九月二十七日第一六七/八八/M號訓令。
廢止 :
  • 第167/88/M號訓令 - 核准社會工作司按照九月廿七日第九零/八八/M號法令規定征收准照之批給、續期、加註及補發費用表。
  •  
    相關法規 :
  • 第90/88/M號法令 - 設立管制專為兒童、青年、老年人、傷殘人士或一般市民發展社會輔助活動之社會設備的一般條件。
  • 第3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 關於2023年度主要惠民措施中社會文化範疇各類牌照費用的豁免。
  •  
    相關類別 :
  • 行政准照 - 社會工作局 - 社會工作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20/91/M號訓令

    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核准附屬于本訓令並成為本訓令組成部份之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第二三條所指之徵稅表。

    第二條——撤銷九月二十七日第167/88/M號訓令。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

    附 表

    一月二十八日第20/91/M號訓令第一條所指之附表:

    1. 批給牌照 $500,00
    2. 續牌 $150,00
    3. 附註 $250,00
    4. 第二次牌照 $250,00
    5. 提供技術意見 $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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