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第20/91/M號訓令

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核准附屬于本訓令並成為本訓令組成部份之九月二十七日第90/88/M號法令第二三條所指之徵稅表。

第二條——撤銷九月二十七日第167/88/M號訓令。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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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一月二十八日第20/91/M號訓令第一條所指之附表:

1. 批給牌照 $500,00
2. 續牌 $150,00
3. 附註 $250,00
4. 第二次牌照 $250,00
5. 提供技術意見 $150,00